【死刑辯論議題】提問:死刑判決該不該交給「國民法官」表決?
最近新北地院有件引發輿論正反面戰成一團的「單親母殺二子死刑判決案」,
我們粉專長期以來也時常張貼與轉貼一些思考死刑的問題,相信時常在本粉專流連的讀者們心中也對這議題有了許多不同的思考角度。
小編們在此認真提問:#大家覺得死刑判決該不該交給沒有法律專業背景的國民法官表決?
歡迎留言提出大家的想法與一起思考。
※國民法官法第83條第3項但書:但死刑之科處,非以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達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不得為之。
(圖片為法國國王路易十六的斷頭台死刑畫作,來自維基百科:https://bit.ly/347n8od )
編按:目前我國的死刑執行
死刑須由執行檢察官監督執行,執行後,由檢察官與法醫覆驗(就是相驗,當然要看屍體)。
不妨看看這需要什麼樣的「心理素質」,又要如何「人道」?如果是你們,敢不敢?
※執行死刑規則 https://bit.ly/3484DzY
第 4 條
執行死刑,#由檢察官會同監獄典獄長或其職務代理人,或該管分監監長蒞視驗明,確認受刑人之身分。
檢察官應訊問受刑人下列事項,並由在場之書記官製作筆錄:
一、受刑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
二、告以當日執行死刑。
三、有無最後留言及是否通知其指定之家屬或親友。但指定通知之人不得逾三人。
四、其他認有訊問之必要。
前項第三款,受刑人之最後留言,得以錄音或錄影方式為之,時間不得逾十分鐘。
前項最後留言,應由書記官立即交付監獄,於執行後二十四小時內以適當方式通知受刑人指定之家屬或親友。但不能或無法通知,或經檢察官認留言內容有脅迫、恐嚇他人、違反法令或其他不適宜通知之具體事由者,免予通知。
除依前項規定通知之家屬或親友者外,第二項第三款之最後留言不公開之。
第一項筆錄,應由檢察官及在場之典獄長或其職務代理人或該管分監監長簽名。
第 6 條
執行死刑,用槍決、藥劑注射或其他符合人道之適當方式為之。
執行槍決時,應由法醫師先對受刑人以施打或其他適當方式使用麻醉劑,俟其失去知覺後,再執行之。
執行槍決時,應 #對受刑人使用頭罩,#使其背向行刑人,行刑時射擊部位定為心部,於受刑人背後定其目標。行刑人與受刑人距離,不得逾二公尺。
第一項藥劑注射或其他符合人道之適當方式執行方法,由法務部公告後為之。
第 8 條
執行死刑逾二十分鐘後,#由蒞場檢察官會同法醫師立即覆驗。
執行死刑後,執行死刑機關應將執行經過及法醫師覆驗結果,併同訊問筆錄、鑑定書、執行照片與相關資料,層報法務部備查。
受刑人經覆驗確認死亡,監獄應將執行完畢結果立即通知受刑人家屬或最近親屬。家屬或最近親屬有數人者,得僅通知其中一人。
受刑人之屍體,經依前項規定通知後七日內無人請領或無法通知者,得由監獄協助辦理火化之,並存放於骨灰存放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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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編編早上張貼的報導擷取內容貼文( https://bit.ly/3oKcOu8 )以後,有不明就裡的民眾留言或傳訊息表示:
「為什麼法院模擬審判動不動就拿殺人案件和照片來嚇唬大家?」「為什麼判殺人要看照片,又不是『驗屍官』」「(職業)法官有在看喔,騙肖仔」
以上這些留言都是搞不清楚狀況的誤解。
依照已經通過但還沒施行的國民法官法 第5條第1項
「除少年刑事案件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之案件外,下列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且由地方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應行國民參與審判:
一、所犯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二、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
所以不是進行模擬法庭的法院想要「嚇唬大眾」,而是採行國民法官制度的案件本來就是重罪與殺人案件。
在科學辦案的時代,殺人案件的偵查與審理過程不是像包青天劇集裡演的那樣,連鬼神都可以作證,
但很抱歉,現在是21世紀,是法治國,講求的是科學辦案,所以殺人案件的偵查程序中,有個最重要的程序--相驗(包含解剖):
是由檢察官督同法醫相驗,絕大多數殺人案件會解剖以求慎重,這些相驗、解剖報告與照片,當然都是 #殺人罪的關鍵證據,起訴時「相字案」(相驗案)全卷會送至法院,法官審理時當然必須閱覽。
法官不能不看卷就判決,這不是「騙肖仔」,而是鍵盤法官不知道的事情太多了。
鍵盤法官不能一邊喊打喊殺,但真的要你們好好看卷又不敢。
此外,死刑的本質就是國家在執行殺人,
如果害怕屍體與血腥、看到屍體與血腥照片會「身心難以承受」、「影響身心健康之虞」,
但另一方面卻高喊死刑(那死刑犯的屍體大家敢不敢看呢),
到底這是人的本性、還是人在違背本性呢?
值得大家一起想想。
同時也有1000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910的網紅コバにゃんチャンネ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死刑 執行檢察官 在 梁律師的執業日記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刑訴默默地又修法啦!!不過同學們毋須驚慌,把它對照條文稍微看一看即可,如果真的這麼剛好考出來(機率應該極低),就剛好可以發揮一下了。
偵查、審判及執行三階段防逃機制之新里程碑
-立法院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關於強化防逃條文修正草案
為建立完整之防逃機制,俾免被告潛逃規避訴追、審判或執行,以確保國家刑罰權之有效行使,並兼顧比例原則及人權保障,經司法院多次參與會商研議後,立法院於108年7月3日上午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關於強化防逃之修正草案,樹立嶄新之里程碑。
本次防逃之修法重點,在於偵查及審判中,為防止未經羈押或停止羈押之被告意圖規避刑責而逃亡,第116條之2特別增訂法院或檢察官經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有必要者,得定相當期間,命被告遵守適當之羈押替代處分事項,例如向指定機關報到、科技設備監控、限制活動區域、命提出護照或旅行文件、禁止處分財產等,以有效掌握被告行蹤,且法院於審判中得命被告於宣判期日到庭,俾防杜其逃匿。其中科技設備監控之範疇,包括「電子腳鐐」等科技監控手段。若被告違背上述應遵守之事項,法院或檢察官不僅得逕行拘提,亦得聲請羈押、羈押或再執行羈押,以為因應。此外,第121條明定原羈押替代處分事項如有變更、延長或撤銷時,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之命令為之;又為配合司法院釋字第665號解釋及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第117條亦修正重罪再執行羈押之事由。
另就執行程序之防逃措施,第456條明定檢察官於必要時,得於裁判法院送交卷宗前執行之,俾免受刑人利用判決確定後、執行檢察官收到卷宗前之空檔,趁機逃匿。再者,第469條規定受刑人經諭知死刑、無期徒刑或逾二年有期徒刑,而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者,檢察官得逕行拘提,以利刑事判決之確實執行。
案件於檢察官偵查中或法院審判中,是分別由承辦檢察官、法官主導或指揮程序之進行,並持有保管相關卷證,為使偵查或審判程序得以順利進行,並兼顧人權保障,司法院將與行政院會商,依機關功能最適原則,按偵查或審判程序,分別規劃由檢察機關或法院得適切執行羈押替代處分之辦法。
本次立法院三讀通過之修正草案,可望確保刑罰權之執行,乃建構有效防逃機制之重要一環。於草案公布施行後,司法院亦會配套修正或與行政院會同訂定相關子法,以資因應,俾落實修法意旨。
死刑 執行檢察官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如果你被國家偷走 16 年的人生】
3 年前的今天,「十三姨 KTV 殺人案」被告鄭性澤,在死刑定讞十幾年後,第一次為自己出庭辯白,這天,是他失去自由的第 5210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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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性澤開槍殺警?
2002 年,鄭性澤與羅武雄等人在台中「十三姨 KTV」唱歌,其中羅武雄帶有手槍,其中幾把槍給鄭性澤保管。後來,羅武雄喝醉,又不滿 KTV 服務人員態度,就對著天花板開槍,KTV 服務人員於是報警。
警察趕到現場後,一名員警蘇憲丕衝入包廂,雙方人馬爆發槍戰,而羅武雄與蘇憲丕皆於槍戰中死亡,鄭性澤則被指控涉嫌殺害員警蘇憲丕。
案件纏訟多年,2006 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鄭性澤死刑定讞。
2016 年,高檢署台中分署向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聲請再審,主張鄭性澤應該受到無罪判決,為鄭性澤的平反露出一絲曙光。4 月 12 日,法院為了審理再審的聲請,傳喚鄭性澤出庭,這是鄭性澤死刑定讞十年後,第一次出庭,也是鄭性澤被羈押的第 5210 天。
5 月 3 日,法院裁定暫時停止鄭性澤死刑的執行,檢察官於是開立釋票釋放鄭性澤。這一天,是鄭性澤被羈押第 5233 天,從 33 歲到 48 歲,終於重獲自由。
2017 年 10 月 26 日,高等法院判決鄭性澤無罪,十幾年的冤案終於獲得平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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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多疑點指向「無罪」的可能?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如果發現確定判決有錯,有兩個機制可以去補救,分別是「非常上訴」和「再審」。
「非常上訴」是針對「法律適用錯誤」的糾錯機制,也就是法院適用法律有沒有錯誤,是為了讓司法可以統一解釋法令,以及保障人權;而「再審」則是針對「原判決認定的事實和證據有或可能造成重大錯誤」的糾錯機制,也就是鄭性澤案的情況。
本案能夠開啟再審是因為法院認定的事實和證據有諸多疑點和瑕疵,像是「案發現場被移動」的問題,擊斃蘇憲丕的子彈、火藥殘留的誤判、屍體和兇槍的擺放等;以及法院最初判決,認為員警蘇憲丕身上的兩槍由不同方位擊發,一槍是由羅武雄方向擊出,另一槍則是從鄭性澤方向,但是再審提出的彈道數據,推翻這個說法;「自白任意性」也受到很大的質疑,因為鄭性澤和證人皆主張有遭警「刑求逼供」。
如果經過詳細調查,證據仍然無法證明被告有罪時,就應該做對被告有利的解釋,也就是所謂的「罪疑唯輕原則」,遺憾的是,死刑定讞,偷走了鄭性澤 16 年的的自由。
國家與惡的距離,有多接近?
縱使這樁冤案最後得到平反與賠償,但是鄭性澤在這段過程,如何被冠上「鄭性澤就是殺人兇手」的標籤而含冤,又如何因為死刑定讞感到法律救濟已窮途而沉冤,我們可能無法想像,但鄭性澤是幸運的,還有社會動員和關注,讓他能夠平反。還能夠在重返社會時,有一間人文主題書店雇用他為員工。
或許我們能做的就是思考,這些冤案的受害者,他們在學習怎麼回歸社會當一個人時,我們又是怎麼看待和接納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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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法律歷史上的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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