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點:防衛情狀的判定時點,應從事前或事後認定?
👉🏻事前認定:此觀點認為,防衛情狀的判斷,應以防衛者可得認知的角度加以掌握。只要任何人處於防衛者面臨的相同情況中,均會研判自己面臨他人的不法侵害,即能滿足防衛情狀的要求。
👉🏻事後認定:此觀點認為,為了貫徹正當防衛行為保護的法確證原則,只有當行為人實際上真正面臨現在不法侵害時,始能主張正當防衛。因此,就防衛情狀的認定時點,應從「事後」角度審視,考量一切事後已知的事實,來決定有無侵害。
接續的問題是:倘若採事後觀點,則是否對於所有的「表見侵害」(即從防衛者的角度來看可能損害其法益,但實際上不可能構成侵害的情形)事例,一律認為無法主張正當防衛,屬於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許恒達老師在文章裡指出,上述採取事後觀點的傳統意見,在此問題上也提出了修正意見。亦即從事後看來,表見侵害「本身」的攻擊效果雖非不法侵害,然行為人在實施行為當下,表見侵害所具有的「附帶攻擊效果」,仍在一定條件下構成不法侵害。之所以稱為「附帶」,是因為該效果並非行為人一開始所設想到的侵害內容,只是附隨其行為而實現的作用。
常見的附帶攻擊效果,即是強制罪「干擾意思決定自由」的作用,例如甲持假槍作勢朝乙開槍,但乙並不知道甲拿的是假槍,當下出於心生畏懼而予以反擊。此例從事後觀點來看,甲持假槍本身並非現在不法侵害,但甲的行為確實已經干擾了乙的意思決定自由,此一附帶攻擊效果仍可認定為現在不法侵害,從而乙得對甲主張阻卻違法的正當防衛。
* 以上內容整理並改寫自:許恒達,論誤想防衛,中研院法學期刊第18期,2016年3月,頁119-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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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禁止錯誤是構成要件階層錯誤還是罪責階層錯誤?
想請問大家,因為自己跟朋友念書時念到錯誤理論的禁止錯誤,而我用的書是用易台
大的刑法總則,朋友則是用金律師的刑法總則,在這邊先說明。
在易律師的書裡,是說禁止錯誤是構成要件階層錯誤,是法律面錯誤,是正面錯誤,
法律效果是在罪責階層處理。
下面是易台大的書
但朋友說是錯的,禁止錯誤是罪責階層錯誤,法律效果也是在罪責階層處理。
下面是朋友金律師的書
所以想請問大家,我跟朋友都知道禁止錯誤的法律效果是在罪責階層處理,
但疑惑的是那禁止錯誤到底是屬於構成要件階層錯誤還是罪責階層錯誤?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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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是罪責階層錯誤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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