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夠審慎的搜索》
補教名師陳星今晚發出聲明
強調「和林奕含只是婚外情非誘姦」。
台南地檢署晚間10時證實,
已依法傳喚陳星在今天上午到案說明,
並經其同意,搜索其住處帶回相關物證解析。
我對到底是誘姦還是婚外情,沒什麼興趣,
說實話,上面兩個概念也不是互斥的,
難道不能既是誘姦又是婚外情嗎?
至於那個誘姦裡面有沒有一點點感情成分?
林死了,
陳,教育團體說他沒資格詮釋雙方關係
(?他沒資格,那誰有資格?
難道是沒參與其中的你我嗎?)
我比較有疑問的是,
搜索,
是侵入住宅,翻箱倒櫃,連電腦的D槽都會帶走,
侵害男人(誤,應為人民)權利很大,
任何人碰到都會嚇壞的,
所以搜索有一定要件,啟動與否要很謹慎,
檢察機關實施搜索扣押應行注意事項第1點,
開宗明義就說
「為使各級檢察機關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審慎實施搜索、扣押,加強保障人權,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關鍵字:審慎)
同法第4點:「檢察官偵查犯罪,於必要時,
得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住宅或其他處所實施搜索。
所稱「必要時」,係指一般理性之人依其正常判斷,可認為有犯罪證據存在之相當可能性之情形而言。
此種相當可能性,雖無要求達到充分可信或確定程度之必要,惟須以有相當或然性存在為條件。」
比如:
檢察官偵辦毒品案件,
搜索毒販住處,
是為了取得毒品、磅秤、分裝袋等犯罪證據~
那陳星這個案件,
一個8年前疑似誘姦案件,
到底有沒有觸犯與16歲以下少女性交罪?
有沒有利用老師權勢?
去補習班查當年林同學就讀的學生資料,
核對雙方認識時間點,
確認陳老師的聲明內容是否屬實,還比較實在~
搜索陳星的家?
檢察官是期待可以搜到什麼?
8年前用過的保險套?
既然是婚外情,也不會在陳星他家吧?
就算搜到了又怎樣?
與16歲以上發生性行為,有犯什麼法嗎?
我唯一可以想到的,
只有查陳星電腦內電子郵件或D槽,
可是那又能證明什麼?
除非當年有拍什麼奇怪東西,
不然很難期待搜索結果對案情有什麼幫助⋯
重點是,
搜索從來不是「碰碰運氣」,
不然上面規定就不會告誡「審慎」,
並一再說明什麼是「必要時」了!
(警察跑到你家翻箱倒櫃,只為了碰碰運氣,
你可以接受嗎?)
結語:
這個人可惡,或事情鬧大,
都不是搜索啟動要件,
檢察官啟動這次搜索,我覺得要件不太充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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