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原「物業帶動鐵路」的歷史時空】 #永續港鐵霸權 #7月專研
港鐵霸權一大核心就是長期壟斷「鐵路上蓋物業發展權」,今時今日香港土地問題走到如斯局面,與經常被吹噓為「國際成功模式」的「鐵路加物業」(Rail + Property) 不無關係,但服務大眾的鐵路公司搖身一變成為追求利潤的發展商,絕對不是一夕間發生的合理事情。「鐵路上蓋物業」的原意又與今日有沒有變化? 是次研究專題將會透過回顧過上千頁有關香港地下鐵發展的英國解密檔案,還原70年代「物業帶動鐵路」發展模式的源起及原意,將有助進一步理解現時逐漸扭曲的港鐵發展形態。
▌構思初現:初期鐵路物業的背景與概念
「以地養鐵」更早可以在日本找到相類似發展模式 (Murakami, J., & Gregory, K. I.,2012),然而最早「引進」香港的來源暫不可考。但從現有官方內部檔案中,可找到早於1970年交通諮詢委員會 (Transport Advisory Committee)提交的一份《集體運輸計劃總報告書》,報告中建議除了計劃興建已設計的4條鐵路路線,並分9期(nine distinct stages) 完成「理想」鐵路系統(preferred system)外,已有提及「發展上蓋物業」的構思。在報告提及鐵路系統的長期發展影響:
”Wherever subway systems have been built experience shows that property and land increase in value. This opens up the strong possibility that a part of the cost of providing station concourses could be met through arrangements which permit the private development of station superstructures and surrounds.”
當年報告所述,由於預視到鐵路系統的帶動下,當地物業及地價將會升值。因而報告提到有很大可能可以容許私人發展 (private development) 上蓋物業去補貼鐵路站的建設成本。值得注意的是,報告除了提出上蓋 (station superstructures)發展外,首次提到發展上蓋周邊 (surrounds) 的發展概念。可見,現時港鐵圈地/上蓋物業發展一早出現在早期鐵路系統構思之中。
70年代還有差點讓鐵路系統觸礁的財政艱難,更清晰定位鐵路中的「物業收益」有何功能。參考早期關於興建鐵路系統的英國解密檔案顯示,早於1972年,香港政府成立集體運輸臨時管理局(Mass Transit Railway Provisional Authority),打算先行興建較全面、工程單一批予日資財團(Japanese consortium)的早期系統(initial system),但後來石油危機爆發,日本經濟陷入危機,財團先是提出可否修訂興建成本價格上限由50億為60億,遭到管理局拒絕後則宣佈退出鐵路興建,檔案中可看到港英政府曾一度為此而與日資財團就賠償爭執,甚至有香港主要大班 (怡和除外) 都因財政理由反對繼續推展興建鐵路計劃。
當年港英內部評估1980年代交通系統會超負荷,即使鐵路系統已被日資延遲一年(have effectively delayed the MTR project for 12 months),連帶物料通賬的財政問題,但卻認為必須「頂硬上」,調整鐵路系統的財政預算、規模以及未來發展方向,於是臨急推出後來實現的修正早期系統 (Modified Initial System)。在1975年一份關於修正早期系統行政局內部文件,港英將會排除必要鐵路系統以外的多餘支出 (eliminate all expenditures not strictly necessary for resultant simpler system),不僅使整個鐵路規模「大縮水」,同時更建議以溢價債卷(Premium bond)作為融資措施,以及發展沿線上蓋物業(property development on lines)抵消(offset)財赤,皆為確保(safeguard)鐵路在任何情況下的財政可負擔性(the financial viability in any event),讓減少後規模的總興建成本能夠保持於49億的水平。可見,當初「鐵路加物業」發展的概念是在財政大緊縮的特定歷史脈絡生成,目的為防止鐵路興建所帶來財政不穩定情況的其中一法。
▌立業辟地:港鐵上蓋四小龍
直到1975年,為了確保鐵路系統的財政可負擔性以及應急儲備,集體運輸臨時管理局向政府申請批出四個鐵路上蓋物業的綜合發展權(comprehensive development)。而當時行政局內部討論中,一份十分詳細記錄有關批予集體運輸臨時管理局四個上蓋發展權的行政局文件顯示,最早期物業上蓋發展的具體情況:
—九龍灣車廠上蓋物業(現時德福花園):
當時除了作為首個利用鐵路車廠上蓋作物業發展的項目,而且亦成為物業上蓋住宅發展的先例,佔地165,800平方呎,打算興建大型屋苑,滿足18,000個人口的住宅需求。
—亞皆老站(即現今旺角站)上蓋物業(現時旺角中心第一期):
首個非鐵路站上蓋作物業發展,只是相鄰於(adjacent to) 鐵路站,為首個利用鐵路通風樓(ventilation shaft)的物業發展。
—金鐘站上蓋物業(現時海富中心):
佔地60,000平方呎的海富中心,當時金鐘站上蓋物業批地條例原來有列明非工業用途,包括興建酒店(non-industrial purposes which may include a hotel)。
—畢打/遮打站(即現今中環站)上蓋物業(Pedder/Chater)(現時環球中心):
當時批中環商業靚地予鐵路公司的理據明顯為商業利益最大化(maximum exploitation of the commercial possibilities),一來可以善用土地資源(物業建於鐵路站上蓋),二來物業及鐵路站同時興建,可以減少工程興建時發展阻礙(development disturbance)。
其後地鐵公司分別與恆隆、合和、長實多間發展商共合發展上述四個上蓋物業,作為「鐵路加物業」發展模式的雛型,當時內部估計以上物業收入將會佔地鐵公司總收益的20%。當年批出九龍灣車廠上蓋物業上公頃的市區發展土地,整體政府部門都相當歡迎,認為可以平衡當區公屋主導的房屋格局,與及能夠為該區提供額外設施的機會,甚至具體要求屋苑內有至少10戶1車位的發展條件 (XCC(75)52)。此四幅最早批出的上蓋物業發展,從通風樓到車廠、由單一大廈到綜合發展,已是奠定了日後鐵路物業發展的主要選址方式與發展類型。
▌誰主上蓋物業?
這份行政局文件亦載有早期鐵路用地發展權的重要批地原則(principles to be adopted in respect to land grant to Mass Transmit Railway Corporation),是還原物業上蓋發展歷史一份重要參照。文件清楚列出,上蓋物業不一定是地鐵公司「囊中物」,鐵路物業發展權是否批出,或批給誰,完全是政府「話事」 (the grant of comprehensive development rights on land affected by railway installations will be discretionary)。
文件亦同時指出,程序上地鐵公司需要先向政府申請(formally apply)批地,政府可以基於實際考慮 (practical consideration) 決定如何運用這些鐵路上蓋用地的發展潛力 (for government to decide on how to dispose of any development potential remaining in the land over and above its Mass Transit usage) 。換言之,港鐵的上蓋發展絕對可以由政府主導及決定,包括根據現時的實際考慮(公營房屋供應長期落後及不足)用作興建公屋,不一定用於與發展商合作興建私樓供港鐵公司利潤最大化。
▌物業收益應急而起
70年代尾,鐵路系統打算擴建至荃灣區。翻查1978年有關鐵路擴建荃灣(Mass Transit Railway extension to Tsuen Wan)的行政局文件顯示,當時除了提及車廠上蓋物業發展的選址爭議外,亦有提及港英對發展上蓋物業的財政原則。物業發展的收入原本並不用作補貼鐵路成本 (revenue from property development was not originally envisaged as being used as a means of financing the capital cost of the railway itself),而是作為應急儲備及改善現金流(contingency reserve and to improve its cash flow)。而且更補充荃灣車廠上蓋物業發展的剩餘收入,可以用作應對以下4個應急情況:
—抵消「超支」建築成本(offset any excess construction costs)
—抵消收入財赤(offset any revenue deficiencies)
—加速還債(accelerate loan repayments)
—提早鐵路公司對港英政府的投資分股息的日子(bring forward the date when the Corporation begins to pay the Government as share holder on behalf of the public dividends on its investment)
可見,港英多次強調,鐵路上蓋物業收入為確保財政可負擔性(viability)及應急(contingency),而非像現時政府愈來愈恆常化送地予港鐵興建私樓賺錢。
引述法國城市學者Aveline-Dubach整理地鐵公司至其後港鐵自1980至2016年收入可見,明顯看見90年代末東涌綫及其後的將軍澳線所帶動的物業發展收入比例愈來愈重,已經超越鐵路票務收入,現時每年物業收益足足佔港鐵總收入四成。可見,透過重現當初的批地原意,更能突顯漸走向扭曲的港鐵發展形態,形成尾大不掉之勢。
▌賣樓補車費:明言物業發展利潤補貼車費
港鐵不應用上蓋物業賺盡的討論,亦見於地下鐵路公司條例的立法階段的重要討論。一份1975年討論地下鐵路公司草案(Mass Transit Railway Corporation Bill)的行政局文件,提及鐵路公司需要按照審慎商業原則 (prudent commercial principles)。鐵路作為公共交通工具,不應最大化其投資回報 (maximize its return on investment),只應賺取足夠(enough)收入作營運開支。
文件亦可見當年政府就發展上蓋物業項目的收益,會清晰公開回應指物業發展可為鐵路帶來的額外利潤,以維持一個「保守的車費政策」 (assist the railway by providing extra revenue to maintain a conservative fares policy)。比起今天已經與物業收益「脫勾」的「可加可減」車費制度,當日港英政府明顯認為物業收益有助更平宜的車費定價。
在40多年前的歷史時空,當初「鐵路加物業」發展模式跟現時已經不可同日而語,發展上蓋物業不論就其發展型態、財政狀況、規劃模式、補貼原意,明顯有其特定的歷史脈絡及原意。是次研究專題透過還原早期興建地鐵的歷史討論,帶出現時不斷被政府吹奏作為「國際級典範」—港鐵發展模式,並不是一套千秋萬世的發展方程式。
參考資料
1971 FCO 40 358 Construction of an underground railway system in Hong Kong
1975 FCO 40 658 Construction of an underground railway system in Hong Kong
1975 FCO 40 659 Construction of an underground railway system in Hong Kong
1975 FCO 40 660 Construction of an underground railway system in Hong Kong
1978 FCO 40 974 Construction of an underground railway system in Hong Kong
Aveline-Dubach, N., & Blandeau, G. (2019).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transit value capture: The changing business model of the MTRC in Hong Kong. Urban Studies, 56(16), 3415-3431.
Murakami, J., & Gregory, K. I. (2012). Transit value capture: New town codevelopment models and land market updates in Tokyo and Hong Kong. Value capture and land policies, 285-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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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790的網紅李基銘漢聲廣播電台-節目主持人-影音頻道,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本集主題:「小的與大人」介紹 訪問作者:蔡蕙頻 內容簡介: 〈總督到警察 日本時代的警察制度〉 日治時代的臺灣警察,是臺灣總督府實行統治的要角,負責管理臺灣民眾的生活事務,常有濫用權力、素質不佳的現象,招致許多批評。但他們的存在卻對日本在台灣的殖民統治,有著相當大的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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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口國家檔案館最新進度跟鄉親報告!緊盯每環節進度,打造更好林口大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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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孟楷也知道鄉親都很重視建設進度與相關安全,我在中央會持續緊盯並確保工程品質與進度,有最新訊息會立刻跟鄉親來報告,同時也歡迎所有關心國家檔案館的朋友,發現問題可以透過緊急聯絡電話來及時回報(下方有聯絡方式)。大家共同關心,讓國家檔案館準時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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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連絡方式:
施工單位:豐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簡先生0928243201 羅先生0928603990
洽辦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王先生02-89953577
國家檔案館興建資訊公布
https://www.archives.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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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過一甲子的清境農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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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局:典藏國家記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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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主題:「小的與大人」介紹
訪問作者:蔡蕙頻
內容簡介:
〈總督到警察 日本時代的警察制度〉
日治時代的臺灣警察,是臺灣總督府實行統治的要角,負責管理臺灣民眾的生活事務,常有濫用權力、素質不佳的現象,招致許多批評。但他們的存在卻對日本在台灣的殖民統治,有著相當大的穩定作用。
〈大人到咱家 警察與戶政〉
日本統治臺灣以後,為了了解當時的臺灣,透過各種調查蒐集相關資料。根據法令,警察得以隨時到各家進行戶口資料的確認,將臺灣人的身體特質與身家狀況都納入國家體制與警察大人的管理之下。
〈從治警事件到農民運動 警察與政治〉
日治時期,警察負責維持臺灣社會治安的重要角色,臺灣人從事的政治行動,也是受關注的事項。從治警事件到農民運動,1920年代臺灣社會中的警民對抗,是當時「小的與大人」關係中最重要的篇章。
〈一桿稱仔到走やみ 警察與經濟〉
為了維持日治時期殖民地經濟發展,警察大人深度介入了臺灣的經濟生活。從賴和的《一桿秤仔》中看到警察對度量衡制度的管理;到戰爭時期,統制體制的實行,可以看到警察大人無處不在的身影。
〈檢疫、注射到圍草繩 警察與公衛〉
日治時代,在總督府的規劃下,當時的警察大人還掌管了公共衛生以及檢疫工作,並配合各種名冊管理,紀錄臺灣人的公衛生活,再加上各種衛生教育的推廣,培養出「識字兼衛生」的文明臺灣人。
〈「左側通行」 日本時代的交通警察〉
隨著臺灣社會逐漸形成現代化的生活習慣,日治時代的警察大人又多了管理交通的任務。1920年代,各種交通規範亟待建立,第一要務是厲行人車「左側通行」,在各種資料上可以看到許多宣傳,也能看到警察執行工作的狀況。
〈帝國山林的前哨 日本時代的理蕃警察〉
為了開發臺灣的山區資源和原住民治理,日本政府在一般警察之外設置了「蕃地警察」。他們的初期任務包括「防蕃」、武裝討伐迫使使原住民歸順以建立管理制度,後來則以輔導產業、教育、集團移住為主,是帝國統治臺灣山林的最前線。
〈經濟、防空與流言蜚語的取締 戰時體制下的警察〉
珍珠港事變後,日本擴大了軍事動員的規模,臺灣社會也被拉進戰爭體系中。臺灣警察的工作則擴大到統制經濟的宣傳、物資徵用、防空動員,以及言論思想的控制,將臺灣打造成「戰爭動員,人人有責」的社會。
〈東石富安宮 日警變成台灣神〉
日治時代,警察與臺灣人民的關係密切,儘管有許多讓人恐懼的印象,但也不乏愛護民眾的佳話。任職東石派出所的日警森川清治郎在職期間留下許多佳話,身亡之後又有顯靈庇佑當地的傳說,因而入祀富安宮,就是很好的例證。
作者簡介:策畫/戴寶村
一九五四年出生在北海岸,現在新北市三芝區、舊名「番社後」的地方。濱海生長的背景,鄰近的淡水又是山河海交會與歷史元素豐富之地,促使他鑽研於海洋史領域的探究,著有《清季淡水開港之研究》、〈近代台灣港口市鎮發展〉(博士學位論文)、《近代台灣海運發展——戎克船到長榮巨舶》、《台灣的海洋歷史文化》等專著。另著有政治史通史類書籍、淡水河流域史、高雄陳家家族史、客家族群史、縣市鄉鎮志書、諺語歷史文化、北台灣歷史文化,乃至中學教科書等
撰稿者簡介:
李進億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文學博士(歷史學),現為國立彰化師範大學歷史學研究所助理教授。研究領域為臺灣環境史、臺灣區域史與歷史GIS。
沈佳姍
國立空中大學人文學系副教授。研究日治時期台灣文化與公衛史。著有《臺灣日日新:阿祖ㄟ身體清潔五十年》、《牌2原來一家親:日本品牌家族企業史》等書。
陳慧先
國立台灣大學歷史學系博士,現為國立中興大學歷史學系助理教授。研究領域為日治時代臺灣史、臺灣原住民史。著有《丈量台灣――日治時代度量衡制度化之歷程》等書。
游智勝
國立政治大學台灣史研究所博士,現為中原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國立空中大學人文學系兼任助理教授。研究領域為日治時期臺灣海運史、臺灣海洋史。
蔡昇璋
國立政治大學台灣史研究所博士,現為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協同研究員,曾任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文化事業發展學系、通識中心及國立空中大學人文學系等兼任助理教授,研究專長領域為臺灣海洋史、海洋文化史、臺灣漁業史。
蔡蕙頻
國立政治大學台灣史研究所博士,國立台灣圖書館編審、國立台北教育大學台灣文化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研究領域為日治時期臺灣生活史,並著有相關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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