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陣子教士接到了一個車友的回報,說他改了車牌上移套件結果被惡警硬刁了一張罰單,說他改裝牌架,然後用目視的方式說他車牌上翹超過45°,所以要開單而且責令驗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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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邊酸民們大概又會在那邊酸說裝翹牌死好活該,不過牌架不是列在合法可改裝的項目?怎麼又不能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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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有趣的是來看一下這個警察開的是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的是15條第1項第1款(!?),老實說我還真不知連這條都能拿來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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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是: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領用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
百元以下罰鍰:
一、經通知而不依規定期限換領號牌,又未申請延期,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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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吧,這哪個和改裝牌架有關係了?
通常道路交通處罰條例與牌架有關係的都是第十二條之七、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或者是第十三條之一、損毀或變造汽車牌照、塗抹污損牌照,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不能辨認其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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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當然車主自己是會申訴,果不出其然第一次申訴被人打槍,改開上面說的第十二條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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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該位車友也很認真的去翻司法院相關判決,他查到了過去有一則判決是指有人被判罰申訴,但最終法院裁定維持原判,理由是所謂的「指定位置等同於是原廠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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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邊大家應該會覺得很可笑吧,為什麼都說可以改裝牌架了還要按照指定位置?不過這個判決是比較早期的案例,所以不一定還能延用到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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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教士建議車友再重新申訴,走行政訴頌並要特別註明:所有規定皆只有車牌要從後方可清楚辨視,而且翻過道路交通安全規定,關於機車車牌「指定位置」的規定也只有道路交通安全規定第十一條之三:
三、 機車及拖車號牌每車一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但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號牌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一日起每車二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其前方號牌並得以直式或橫式之懸掛或黏貼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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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所有的規定都明確的說出了,所謂的指定位置指的就是「後方正面懸掛」而不是「原廠位置」,再加上106年那次公路總局會議所發出的「牌架」為可改裝無須檢驗項目,而且在今年交通部開會裡也從公路總局與交通部官員正式回應:車牌並沒有限制角度,只要能後方正面辨視即可。
(這個之後會請交通部或公路總局發公文給車友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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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種跡象都讓我確信這位車友的行政訴頌可以成功,果然之後該位車友就收到警政署的公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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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也請那些中華奴民們不要再那邊自圓其說的說什麼車牌就只能裝在原廠指定的位置上了,你們已經被打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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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在改裝牌架上大家還是要注意,該有的反光片、牌照燈,方向燈距離這些都是必須要有的,比較尷尬的就只有所謂的『後擋泥板』,因為沒有一則規定有指定後擋泥板的型式,也因此這個灰色空間也成為車友與警察攻防的一個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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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賽車基本上原廠就沒有所謂的後檔泥板了,大部份都是直接拿車牌來當擋泥板,所以這個部份就要看大家如何發揮了。(我的F3是直接在車牌後面鎖上一片底板加反光片來做為擋泥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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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就是牌架最好是不可活動式的,之前開會有聽過官員說是要不可活動機構,所以如果你的牌架是能調角度的我個人是會建議直接把螺絲焊起來吧,至少能證明你在路上是無法調整車牌角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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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啊,最後還是要重申好多次我講過的東西
上述合法改裝的內容不包含沒裝後照鏡、傳動蓋,車燈改色或改裝噪音大砲管的,有非法改裝行為的還請乖乖配合警察的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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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有說警察必須要有環警監三方聯合才能開改裝罰單,#但警察還是擁有基本判斷權來分辨哪些東西是明顯缺失的
而這個也是最容易產生爭議的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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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大家多體諒基層員警被上頭高層壓榨逼迫要抓大家來當業績提款機,但我相信絕大多數員警是會合理取締的,但若真的碰到不合理的開單或刁難請鼓起你的勇氣拒絕這張罰單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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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簽是沒用的罰單一樣會寄給你
#要就是要阻止一張有問題罰單的出現
#因為後面消秏的時間是你自己的
#姑息一張幾百塊或一兩千的罰單就是製造後續更多的受害者出現
車輛轉彎、變換車道不打方向燈,一直是民眾最厭惡的「馬路三寶」行為之一,也是最常被檢舉的交通違規案件項目之一,不過如果在沒有其他方向選擇的轉彎專用道還需要打方向燈嗎?過去也曾有過遭檢舉未打方向燈成功申訴案例,不過申訴失敗的案例更多,關鍵因素是要看在什麼樣的路口轉彎!
眾多不滿在轉彎專用道轉彎未打方向燈遭開單的車主都會提起行政訴訟,但根據法院判決書,絕大多數都還是維持原判,像是苗栗一名曾姓駕駛,苗栗縣頭份市124甲縣道左轉車道,遭舉發沒有打方向燈就左轉中華路,提起行政訴訟後,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方向燈為駕車行駛於道路上之駕駛人唯一與相鄰行駛車輛的溝通媒介,起駛、轉彎或變換車道前都需顯示方向燈,讓鄰車洞悉自己的駕駛方向,避免發生碰撞,正確使用方向燈對於交通安全的增進有一定之效用因此維持判罰。
新北市交通大隊表示,車輛即便行駛在轉彎專用道,還是必須要使用方向燈,來提醒後方以及對向,還有其他方向的用路人,在T字路口,就算前方沒有直行道路,但只要是匯入其它車道就需要打燈。儘管同樣為轉彎專用道,但是迴轉道比較像是獨立的車道,不會有其他方向的車流交匯;但是一般路口的左(右)轉彎車道,還是會有跟其他方向車流交織的機會,此時顯示方向燈就為必要。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
建議所有駕駛人不管是否行駛在轉彎專用道,還是要養成習慣只要方向盤有轉動方向就打方向燈,這樣在提醒其他用路人的同時也可以保護自己,不用擔心收到罰單後還要提起申訴等繁雜行政流程。
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若汽車在一般道路變換車道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會處一千二至三千六元;高速或快速公路則是罰三千至六千元,而公路總局和警方表示,車輛行駛欲變換車道時,無規定方向燈需閃幾下,但應「全程使用」方向燈,直到完全變換至另一車道為止。
▼民視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