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梅花鹿是家畜!不是野生動物?全台灣唯一復育梅花鹿的工作站:社頂部落的梅花鹿探尋🦌
擁有壯闊的天然地景與富饒的動植物生態的社頂自然公園,同時也是臺灣梅花鹿的復育基地,野生梅花鹿曾在臺灣面臨兩次滅絕:
▪第一次絕跡,1735年:清雍正時期的文史記載梅花鹿野外第一次滅絕,因梅花鹿亮麗的毛皮具有經濟價值,獵人捕獵後會用鹿皮、鹿肉、鹿角等與荷蘭人交易,荷蘭人再出口到日本,最高曾一年外銷十萬張,加上清朝開墾,棲地受損,不到兩百年,臺灣梅花鹿急遽減少。
▪第二次絕跡,1969年:台東獸鋏捕獲的鹿是最後一隻野生個體記錄。
1984年從台北市立動物園引進遴選的梅花鹿,以半圈養的方式展開梅花鹿復育計畫,行經三十多年的努力,目前恆春半島野放數量約1500頭-2000頭之間。
墾丁復育站的梅花鹿經證實與古代鹿基因一致,成功保種,但在臺灣野保法對野生動物定義是:「泛指各種生活在自然狀態下,沒有受到人工選擇影響的,未被馴化的動物。」因臺灣梅花鹿曾於野外絕跡,是靠著民間的圈養,意外保護鹿群,進而努力復育的成果,故被判定為家畜。
除了屏東墾丁社頂公園外,台東鹿野永安社區、台東綠島和馬祖北竿大坵島等地,都可以看到台灣梅花鹿的蹤跡,梅花鹿生性靈敏,一下子就溜之大吉。
#可以靠著哪些方法尋找鹿徑
▪排遺
▪偶蹄腳印
▪樹葉的食痕
▪被磨角的樹皮
從地名可以追尋臺灣曾是鹿之島,畢竟全臺有71個以鹿為名的鄉鎮名稱!例如:鹿草、初鹿,也歡迎分享有鹿的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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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釋字803號解釋出爐:既有法律並不違憲,原民狩獵仍只能使用自製獵槍並事前申請,兩年內因應實際需求修改管理辦法】
大法官於今(7日)下午針對原住民狩獵權,作成釋字803號解釋,審判長、司法院長許宗力強調,為了在原住民文化與生態保護之間保持平衡,本次解釋採「中度審查標準」(要求目的須追求重要政府利益,手段與目的須具有實質關聯性),針對原住民狩獵的法律規定,分散在《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以下簡稱《槍砲條例》)與《野生動物保育法》(以下簡稱《野保法》)中,大致上都並未違憲,明確需修正的是管理辦法。
■既有法律管制不變,原民狩獵仍只能使用自製獵槍並事前申請
此案源於2015年底,台東縣海端鄉布農族人Talum Suqluman(漢名王光祿),因使用不符合法規之獵槍以及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被判刑3年6個月定讞,即將執行前,最高檢察署為其非常上訴,最高法院於2017年裁定停止審判並聲請釋憲,創下最高法院首次提出釋憲案的首例。 2021年初,大法官宣布與其他兩案合併受理,並於3月9日舉行憲法法庭言詞辯論,正式從憲法高度正視原住民狩獵行為與現行法律制度的扞格與矛盾。
目前制度上對原住民狩獵行為主要的限制,一是只能使用「自製獵槍」(槍砲條例第20條第1項),大法官主張符合法律明確性,並不違憲;第二是狩獵前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野保法第21條之1第2項),除此之外無其他方式得以確保狩獵的數量並保護人身安全,符合比例原則,也不違憲。
■因應實際需求,修正技術性細節與管理辦法
在維持既有的法律框架下,本次解釋涉及技術層面的管理辦法,以及原住民可進行狩獵活動的條件,有稍微修正與放寬。
由內政部警政署函示的《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中,對於「自製獵槍」的規格定義過於粗糙,無法保障生命權與文化權,因此大法官要求主管機關限期兩年內修正。
原本僅能因傳統文化、祭儀才能狩獵的規定(野保法第21條之1第1項),大法官認為因爲飲食需求的「非營利自用」,也應包含在整體的原住民傳統文化內,但獵捕的對象不能是保育類野生動物,除非族群數量逾越環境容許的程度。
而管理辦法中關於「非定期性」狩獵需求,亦即因生命祭儀(婚喪喜慶)或個人性的狩獵行為,需要在5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由於缺乏彈性,不符合原住民實際的日常生活,即日起廢除此項規定。其中需載明獵物數量與種類的規定,也因干預原住民狩獵的文化傳統(獵物是祖先與自然的賞賜,事先說好要打哪些觸犯禁忌),不再適用。
■王皇玉:上位階法律不違憲,生態保護仍佔優先性
長期關注原住民狩獵與現行法律制度矛盾處的台大法律系教授王皇玉認為,此次釋憲結果是在上位階法律並不違憲的情況下,要求修改下位階管制條例,她曾於2017年王光祿案於最高法院開庭時擔任鑑定人。
「仍然一直糾結在『自製獵槍』的概念,問題是族人根本沒有打造自製獵槍的傳統。但不管如何,要求用安全的槍枝狩獵,是目前大法官底線,但目前的解釋仍沒講清楚,行政機關兩年內要怎麼修正自製獵槍的定義,需再觀察。」王皇玉表示。
王皇玉過往曾於論文《建構以原住民為主體的狩獵規範:兼評王光祿之非常上訴案》中清楚闡釋,自製獵槍是在1983年《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訂立後,全面禁止民間自用槍制的情況下,原住民族不得已「被發明」的傳統,相較清朝、日治時期,原住民藉由戰爭與貿易取得當時的高性能「制式獵槍」,中華民國政府允許原住民持有的獵槍,是數百年來最落後且因不穩定有極大風險的「最爛」獵槍。
但整體而言,王皇玉仍肯認大法官因應原住民狩獵的實際需求,而要求行政機關修正管理辦法,以及將飲食與生活需求,包含進整體的狩獵文化,「過往《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9條中,即有關於『非營利』的自用需求,但野保法僅限傳統文化跟祭儀才能狩獵,像王光祿因為母親要吃山肉而打獵,沒有掛在文化的名目下就不可打獵,這說不過去,因此在《野保法》底下放寬非營利自用,值得肯定。但保育類還是不能獵捕,由此來看此一釋憲,生態保護仍佔有優先性。」王皇玉表示。
■戴興盛:大法官並未體會原民所遭受壓迫,自治之路渺茫
「大法官解釋採取同時尊重、並衡平考慮原住民族文化權與環境權的立場,形式上來說四平八穩。但最大的問題是,大法官對於實質議題的理解與詮釋是錯誤的、偏離現實的。偏誤一是,它將文化權與環境權理解為對立競爭的關係,但事實上,在良好的對多元文化尊重的環境中與適當的制度設計下,兩者基本上是具相輔相成關係的,然而今天的大法官解釋文,將使得台灣社會加深這兩價值間對立的印象。」東華大學自然資源與環境學系教授戴興盛表示。
戴興盛所帶領的團隊自2017年起,與太魯閣族部落協力推動部落狩獵自主管理,嘗試在國家制度規範與原住民文化中,找出平衡之道,長期在第一線參與並觀察當代原住民的狩獵實踐。
戴興盛強調,目前在台灣真正遭到威脅的是原住民族文化權,而非野生動物之生存,在第一線現場見到的是,原住民族文化權與人權備受壓迫,而野生動物數量激增至嚴重威脅鄉村與部落農作物之程度。他認為野生動物稀少之處,主要是因為人為開發導致之棲地破壞,以保育野生動物之由而大力限制文化權,是錯誤歸因。
「此次釋憲案,顯現大法官會議、以及大法官會議後面代表的漢人社會與國家體制,並未真正體會原住民族文化權、社會權所遭壓迫與流失之痛,這對更全面的自治進程更是一大打擊。本來往原住民族狩獵自主管理、以及更廣泛自治之路已經非常艱困且緩慢,在這次釋憲案之後,除非大規模的原住民族運動再起,改變整個社會與國家體制環境,否則原住民族自治之路將更為渺茫。」戴興盛說。
(文/張子午;攝影/鄭宇辰)
#延伸閱讀
【成為一個獵人──在法律夾縫與文化斷層中進入祖先的山】https://bit.ly/3eYiQEl
【錄下全球首筆野外穿山甲哺育影像,台灣研究員攜手獵人創紀錄】https://bit.ly/3t1QJt7
【刻板「原」罪從哪來?研究「微歧視」的台大學者盼修復族人創傷】https://bit.ly/3bt9GPo
#報導者 #獵人 #原住民 #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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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下一片荒野
這個星期日上午要到高雄美術館演講,他們指定的題目是「留下一片荒野」,因為高美館前一陣子清除了園區湖畔的外來種銀合歡,重新種植了多樣化的複層植物,營造出適合生物的棲地,也比較像是生態化的公園,因此他們希望我講保留荒野對都會環境與生態的重要性。
荒野保護協會二十多來除了積極保護自然野地之外,也努力在都會裡創造出自然荒野,提倡公園生態化,保留生物廊道,讓都市成為人類與各種生物共同生活的空間。
這次講題的內容我幾乎重新準備,除了荒野對生態的重要外,還想分享對人類的重要,包括這些年很流行的「自然處方箋」。
其實這個周末不只高美館這場演講,週六上午先到新竹培英國中講「與孩子悠遊在自然荒野」,下午到台中的七七讀書會講「一定要幸福」,週日上午高美館「留下一片荒野」,周一上午彰化花壇國中講「閱讀與思考」,下午在二林高中講「未曾選擇那條路」。
總共五場,五個完全不同的主題與不同類型的對象,有一般民眾、有退休族為主的讀書會,也有家長老師,最後再加上國中生及高中生。
後面附上「留下一片荒野」部分演講綱要。
演講大綱―留下一片荒野110.04.21
(一)荒野的定義
*未經人為干擾的地方
*雖經人為干擾,但干擾去除後,此地又逐漸走向荒野
*若讓某個生態系自由發展,會達到高度複雜(多樣性最高)的狀態,稱為頂級群落。
(二)森林生態系
*地表下是連結在一起的真菌
*地表層有苔癬、草本、小型木本與灌木叢
*樹幹有各類攀爬與附生植物
*樹冠也分數個層次
*昆蟲動物依附在這多層次生態系裡生活
(三)親生命假說
*哈佛威爾森提出:人類天生具有一種尋求與自然及其他生命形式連結的傾向
*思源埡口的討論
*演化形成共有的偏好:疏林草原,可攀爬的樹,對人有益的樹
(四)人往城市移動
*2008年世界上過半數的人口住在都市,並且迅速增加中
*從住在自然中到在居住空間中創造自然
*研究發現,生活愈是高科技,就愈需要更多自然來平衡….. 全文請見連結
https://weiwentw.blogspot.com/2021/04/blog-post_21.html
棲地定義 在 棲地設計Habitat Design | Hualien City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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