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的刑法教室01
各位同學好,我是周易老師。農曆年結束、開始上班後,同學們也要繼續準備考試。為了讓同學能聚焦複習,老師於是開了「周易的刑法教室」單元,不定期po出刑法爭點分析,幫助同學思考相關爭議。
今天我們要討論的是「準強盜罪」其中一個重要的爭點:準強盜罪前行為(竊盜或搶奪)是否以既遂為限?學說上有不同見解:
一、肯定見解(註1)
首先,行為人是為了「防護贓物」而施用強制力時,前行為必須達於既遂,才有「贓物」(因違犯財產犯罪所得之物)的問題。又,「竊盜或搶奪」是防護贓物、脫免逮捕與湮滅罪證這三種原因的共同前提,故不宜於同一法條、同一前提要件下,對成立本罪的前行為有不同的解釋,亦即僅在為了「防護贓物」時前行為必須達於既遂,而為了「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時,前行為卻可以未遂,並不合理。
其次,「前行為限於既遂」的看法,具有限縮準強盜罪適用的效果。詳言之,行為人於得手財物後才施暴,不管主觀上是為了脫免逮捕還是湮滅罪證,多多少少都含有「防護贓物」的原因,這樣解釋也符合「以強盜論」的準用規範。
二、否定見解(註2)
此說認為,行為人如係為了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此情形固然可能發生在竊盜或搶奪既遂,但也可能發生在未遂的情況,就條文文義而言,並無排除之理。
肯定見解或許是參考德國刑法第252條「強盜式竊盜」(räuberischer Diebstahl)的規定來解釋:「竊盜當場,為防護竊取物之持有,對人施用暴力,或以現時之生命身體危險而脅迫,依強盜罪處罰。」由於該條明文規定「為防護竊取物之持有」而施強暴脅迫,以強盜論,因此,只有在「竊盜既遂」的情況下施強暴脅迫,才能成立該罪,然我國刑法第329條並無此規定,無法將德國刑法規定全盤移植至我國準強盜罪之解釋。
而我國實務應是採否定見解,只要前行為能構成竊盜罪或搶奪罪即可,不限於竊盜罪或搶奪罪既遂。例如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518號判決:「刑法準強盜罪,係以竊盜或搶奪為前提,在脫免逮捕之情形,其竊盜或搶奪既遂者,即以強盜既遂論,如竊盜或搶奪為未遂,即以強盜未遂論,但竊盜或搶奪不成立時,雖有脫免逮捕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之情形,除可能成立他罪外,不能論以準強盜罪。」
三、周易老師的淺見
筆者認為,肯定見解比較能說服我。原因在於,準強盜罪本身畢竟是立法者選擇擬制的規定,解釋上必須從嚴(註3);且為了維持「以強盜論」的法律效果準用前提(準強盜罪的客觀不法與主觀不法,必須與強盜罪相當才行),肯定見解比較不會過度擴張以強盜論的範圍,或許是較佳的解釋選擇。
___________________
註1:參黃惠婷,強盜罪:第二講 準強盜罪,月旦法學教室第32期,2005年6月,頁100。
註2:參林東茂,再探準強盜罪,東吳法律學報20卷3期,2009年1月,頁3-4;吳耀宗,準強盜罪之強制程度,月旦法學教室第118期,2012年7月,頁30-31。
註3:此處可參考許玉秀大法官於釋字第630號解釋協同意見書提出的看法,節錄如下:就我國立法者的擬制選擇而言,竊盜和搶奪罪取得財物的方法與強盜罪的根本區別,在於是否實施強暴脅迫,當強暴脅迫的行為在瞬間發生,尤其是為保有贓物或單純為了脫逃、滅證,取財行為與強暴脅迫行為之間的因果順序趨於模糊而不易認定,除了屬於認定為犯意變更,變竊盜、搶奪為強盜的情形,直接認定為強盜罪之外,為了有效保有對財物的支配,而施強暴脅迫的情形,既然在客觀上造成財產和人身法益損害相同,則無論取財行為與強暴脅迫行為的因果順序多麼精確,皆不足以改變行為的不法強度,因此可以無視於因果順序,將兩種行為事實視為相同,予以相同的不法評價。而最重要的擬制理由,當然是在犯竊盜和搶奪罪時,取財行為與強暴脅迫行為瞬間連結的機率,在經驗上幾近於必然。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萬的網紅hulan,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2015年迄今,蔡總統的博士學位與論文的「真實性」卻屢遭各方質疑。8月29日,台大法律系榮譽教授賀德芬舉行記者會,公布另一位旅美學者林環牆的調查報告,再度指稱蔡總統並沒有在1984年通過論文口試,並沒有取得LSE的博士學位。而且LSE與倫敦大學(University of London)有人企圖掩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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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陣子轟動各界的施用毒品後弒母一案(梁○○家暴殺人案),最高法院經審理後,於109年9月29日之109年度台上字第4425號判決,將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指摘的其中一個重點是:本案有無「原因自由行為」的適用?本案的新聞稿(網址附在後面)指出:
「二、原判決未就卷內梁○○坦承施用毒品、證人洪○○關於梁○○施用毒品後有言行異常情狀之證述及精神鑑定報告指其使用多種毒品物質已數個月之久等相關證據資料,詳究梁○○施用毒品之際,就其施用毒品後可能在精神異常狀態中持刀揮砍母親致死,是否並無預見之可能?即逕以梁○○過去經歷僅有酒後鬧事或打人情形等,率認不符原因自由行為,尚嫌速斷。」
新聞稿提到的「預見之可能」,正是最高法院向來對於過失原因自由行為的認定標準,亦即能否建構「施用毒品」(原因行為)與「殺人行為」(結果行為)的關係,是本案爭執的重點所在。筆者猜想,最高法院之所以會有此指摘,可能是因為被告並不是第一次接觸、吸食毒品,而是已有證據表明其吸毒已達數月。此時會不會存在一種可能性:被告主觀上想殺了他的母親,但在這次過失吸食毒品的情況下弒母?對此,事實審法院當然是要詳加調查的。如果最終的答案是肯定的,那麼就會依照原因自由行為的規定,排除被告主張責任能力障礙的可能。當然,本案有沒有成立「故意原因自由行為」的可能性?筆者認為也是有可能的,但這還要有證據證明才是了。
在筆者看來,最高法院對於原因自由行為要件的認定,從早期經典的「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368號判決」揭示的要件開始,到現在一直都是採類似的見解,只是不知道為什麼下級審法院沒有詳細說明這點。而近期最高法院對於原因自由行為認定之見解,可參考以下「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92號判決」:
⒈所謂「原因自由行為」,係指行為人因為故意或過失使自己陷於無責任或限制責任能力之狀態,並在此一狀態下實行該當構成要件之違法行為。刑法第19條第3項並將原因自由行為予以明文化,其類型可分為「故意之原因自由行為」與「過失之原因自由行為」兩大類,再細分為本具有犯罪故意,因故意或過失使自己陷於精神障礙之狀態,而實行犯罪之情形,及原不具犯罪故意,因故意或過失使自己陷於精神障礙之狀態後,於主觀上有預見法益遭侵害之可能,卻違反客觀注意義務,致發生犯罪結果等。
⒉是原因自由行為之行為人,於精神、心智狀態正常之原因行為階段,對犯罪事實具有故意或應注意並能注意或可得預見,即符合犯罪行為人於行為時具有責任能力而須加以處罰;而行為人雖因己身之飲酒、用藥等,致於為法益侵害行為時有精神障礙之情形,苟無證據足資證明其於飲酒、用藥之初,尚未陷入精神障礙狀態前,即對嗣後精神障礙狀態中之侵害法益行為有故意或預見可能,其嗣後侵害法益之行為即非原因自由行為,仍有刑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之減免其刑規定適用。
⒊又雖無論何種類型之原因自由行為,均不適用同條第 1、2 項減免其刑之規定,但不同類型對於行為人責任非難及刑罰評價上仍有程度上之差異,仍可於量刑時予以審酌,而有區分之實益。尤其是情節最重大之罪(死刑),於卷內資料已顯現行為人有服用過量酒類之證據時,縱當事人並未聲請調查,法院基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有此重大關係利益事項之發現,亦應依職權調查行為人有無上開刑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之適用,如屬同條第3項之情形,亦應調查究係何類型之原因自由行為,並將之列為量刑因子之一。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如前揭判決第⒉段說明所示,縱使行為人原不具犯罪故意,因故意或過失使自己陷於精神障礙之狀態後,於主觀上有預見法益遭侵害之可能,卻違反客觀注意義務,致發生犯罪結果,此時仍有「過失原因自由行為」的適用,依照刑法第19條第3項之規定,排除同條第1、2項罪責減免事由的適用。正因為這段文字是判斷有無原因自由行為適用的關鍵,因此事實審法院在遇到類似情形時,必須詳查該案有沒有符合過失原因自由行為的要件,而不是一概說沒有,當然,也不是像許多人所說的,只要吸毒就等於有過失。
另外,筆者之前有看到有同學以「超越承擔過失」的概念,來論述本案被告具有過失罪責,這確實是有可能的,不過還是要符合超越承擔過失的要件才行。有興趣的同學,可自行翻閱台大許恒達教授的論文:「超越承擔過失」的刑法歸責,發表於東吳法律學報第20卷第2期,頁97-138來研讀。
本案最高法院撤銷發回的新聞稿: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294207-61cde-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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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知識庫新上架文獻】
【期刊庫】新增~
1.《東吳法律學報》第28卷1期
2.《朝陽人文社會學刊》第14卷1期
3.《臺灣華語教學研究》第12期
4.《生物醫學暨檢驗雜誌》第28卷3期
5.《議藝份子》第27期……共計25種期刊
【論著庫】新增~
1.《繼承法制之研究(二)》施慧玲等
2.《繼承法制之研究(三)》林秀雄
3.《不當得利專題研究》劉昭辰等
4.《談刑法妨害名譽犯罪》許家馨等
5.《論刑法詐欺罪》陳子平等……共計10本論著
【精選文獻】新增~
1. 大陸《刑法》因果關係理論與實務的研究/吳天雲/展望與探索
2. 中國大陸刑事訴訟法中「技術偵查」之介紹與評析/馬躍中/展望與探索
3. 論所有權能的單一性/孟勤國
4. 美國的第二代環境政策/蔡守秋
5. 論抵押權的優先償效力/孟勤國……共計25篇文獻
【法規】新增~
中華民國刑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會計師法、商標法、醫師法……共計34種法規
http://www.lawdata.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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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迄今,蔡總統的博士學位與論文的「真實性」卻屢遭各方質疑。8月29日,台大法律系榮譽教授賀德芬舉行記者會,公布另一位旅美學者林環牆的調查報告,再度指稱蔡總統並沒有在1984年通過論文口試,並沒有取得LSE的博士學位。而且LSE與倫敦大學(University of London)有人企圖掩飾真相、掩護蔡總統。
2019年9月4日,「總統府發言人」臉書專頁公布由倫敦政治經濟學院(簡稱倫敦政經學院,LSE)提供的蔡英文總統的學生紀錄表、論文考試通過通知書、1984年3月製發的畢業證書影本,以及國立政治大學1984年蔡總統申請教職的人事資料。
林環牆認為這本「傳說中的」學位論文,無論紙本、數位電子檔,或圖書收藏資料,35年來(1984年迄今)都不存在。經他引用英國《資訊自由法》(The Freedom Information Act)要求,LSE資訊與紀錄處(Information and Records)以電子郵件告知,蔡總統直到今年(2019)6月28日才將這份「傳說中的論文」提繳給LSE圖書館;約兩個星期的7月13日,這本論文也才進入LSE圖書館的數位檢索系統。
今年(2019)8月5日,林環牆飛抵倫敦,檢視與閱讀蔡總統送到LSE圖書館的論文,發現它應是由另一本論文影印下每一頁,經電子傳真送到LSE,然後在當地新裝訂成冊,每一頁的邊緣或角落有非常明顯的黑色陰影。此外,論文封面與背面是黑色硬紙板,與當年藍色硬紙板論文的顏色不同。
林環牆還發現,論文「致謝」(Acknowledge)那一頁很可能是重新打字。因為論文每一頁的邊緣或角落有非常明顯的黑色陰影,但只有最前面兩頁完全看不到黑影;第一頁是論文的題目(Title),第二頁就是致謝。
他並舉出幾點博士學位論文不應存在的疏漏:論文有不少英文打印錯誤,雖然書寫更正,但沒有重新打字;論文的附註都以星號(*)加上阿拉伯數字表示,而且附註打字時都未上提,是很簡陋、不專業的處理方式;論文有些章節段落名稱與目錄並不一致,最離譜的是,第一章竟連續遺漏6頁,第5至10頁都不見蹤影。
因此林環牆研判,這本論文應該只是「口試用初稿」,不是為完成博士學位而送交校方圖書館典藏的最後定稿論文。蔡總統當年在LSE的身分頂多是「已完成論文,但未通過論文口試」的博士侯選人。
LSE博士侯選人在通過論文口試之後,必須提繳最後定稿的論文至倫敦大學的Senate House Library。林環牆指出,LSE在1983年至1984年有107位畢業生,其中1位柯麗希(Pauline Francis Creasey)的博士學位後來被註銷,其他106位畢業生在Senate House Library的圖書搜索系統都有完整論文收藏紀錄,只有1位例外──蔡總統。(資料來源風傳媒)
最近接連有兩名博士親赴倫敦政經學院查閱蔡英文當年的論文,一位是美國北卡羅來納大學台裔經濟系教授林環牆,一位是旅居牛津的經濟史博士徐永泰。兩人均發現,蔡英文留存該校的論文有裝釘太新、缺頁、留有許多手改痕跡等不尋常情況,且借閱規定極為嚴苛,迥異於一般論文的公開透明。儘管蔡英文已對質疑此事的林環牆教授和台大教授賀德芬提出告訴,但論文疑雲越捲越大,已讓倫敦政經學院窮於解釋。蔡英文若無法一一澄清,將使民眾對其誠信留下問號。
綜括外界所提出的種種質疑,蔡英文的博士論文至少有五大疑點亟待釐清。第一,取得博士的期程奇短:根據蔡英文提供的學生紀錄,她於1980到82年間在倫敦政經學院修習法學碩士;然後,自1982年到84年短短兩年即取得該校博士學位,這較一般文法科系的博士修習年限短了許多,除非她念的不是正規學程。以馬英九為例,其哈佛博士學位花了五年時間取得,比較像正常的修習年限。
第二,這本一度遍尋不獲的論文為何直至近期才補交:倫敦政經學院圖書館目前存有的蔡英文博士論文,是今年6月28日提交,因此裝訂極新;且直到7月13日,論文才進入該圖書館的數位檢索系統。可能的原因是,蔡英文博士論文「失蹤」的問題在今年6月遭獨派名嘴質疑,她因而緊急委人向校方提送論文;由於並非原件,才會每頁均殘留明顯的傳真或攝影之陰影,甚至第一章的五到十頁均告缺頁。為什麼35年後,出現一本不是35年前原版的論文?
第三,何以指導教授的名字諱莫如深:蔡英文的指導教授之一為Micheal Elliott,另兩名指導者則因不明原因不准公開,這是極令人難以理解的事。Micheal Elliott畢業於牛津大學,有無博士學位不詳,但在倫敦政經學院任教期間也只是一名年僅卅多歲的講師,為何能在短短期間指導蔡英文寫完論文?尤其,在蔡英文畢業之同年,他即離開教職,到《經濟學人》雜誌去擔任新聞記者。遺憾的是,他已於2016年因病去世,無法再為蔡英文的博士學位作證。
第四,蔡英文的論文為何充滿手改痕跡並缺頁:博士論文通常有嚴格的內容及格式規範,且需呈交數份正式版本供校方及教授留存,否則不會被校方接受。但是,蔡英文新近提交給倫敦政經學院的論文,卻充滿手改痕跡、錯誤拼字及頁數缺損。難道說,當年通過口試後遲未交出的論文,在畢業35年後,仍未完成正式版本的校訂?
第五,蔡英文回國後先後在政大及東吳任教,兩校難道都未留存其論文和畢業證書影本:蔡英文返國後進入政大法律系任教6年,後轉任東吳大學,依理都應該要提交論文及畢業證書供校系審查。這兩校只要翻閱一下檔案庫,即不難找出其博士論文,供各界釋疑;但為何各方要千里迢迢赴英國尋找真相?此外,根據本報聯合知識庫的資料,蔡英文在1983年10月20日刊在聯合報二版的《從我彩視機輸美談反傾銷稅》文章,署名為「倫敦政經學院國際經濟法博士」,這比她正式取得博士又早了近半年。(聯合報社論)
總統府兩位發言人黃重諺及張惇涵2019.9.23與三位律師舉行記者會,府方也搬出35年前的論文,說明目前在倫敦政經學院(LSE)存放的論文有缺六頁是因為翻印有疏漏,相關查找可以看到完整頁次,今天也提供給媒體參考。
口試委員是否需要簽名,張惇涵說,全世界不同國家不同系所有不同作法,LSE的做法是不需要口委簽名,查證過同期許多論文也沒有口委簽名。他也說,蔡總統的論文是當場通過,教授沒有要求修改,當年沒有word,手改很正常。
黃重諺先說明三點結論,第一,為鼓勵學術相關研究,蔡總統決定授權國家圖書館,將她的論文公開閱覽。第二,向校方取得當年學生資料,可以證明嚴謹過程取得博士學位。第三,蔡總統取得學位證書相關過程,包括政大、教育部、中選會,這麼長的時間以來都經過各階段嚴謹驗證,所以沒有問題。
黃重諺也說明兩個基本觀念,他表示,確認一個人是否從某個學校取得學歷,方法就是向授與學歷的學校查詢,校方官網有相關資訊,大部分學校規定都一樣,每一位博士生都必須繳交論文,前述這些也證明這些過程。
黃重諺也說,畢業生論文保存是校方事務,至於蔡總統的1984年倫敦大學學位證書影本,政大、教育部、倫敦大學都有保存。
黃也解釋,現場提供的原稿為什麼沒有裝訂,因為只能用影印的,至於寄給LSE的論文還缺六頁,是因為翻印有疏漏,相關查找可以看到完整頁次,今天也提供。
東吳法律學報 在 Eric's English Lounge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同學期待的政治英文影片第一集總算出爐了! 在此先聲明,我跟Howard老師純粹是分析英文,兩位總統都是神人級的第二語言使用者! 此影片的目的不在於比較兩者的英文能力,而是提供學習者英文口語的實際操作和可以注意的小細節。 以下是影片中提到的一些資訊,請看完再發表評論:
馬英九(1950年7月13日-),中華民國政治人物,曾任中華民國第12、13任總統、國民黨主席等職。畢業於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系,其後前往美國深造,獲紐約大學法學碩士學位,哈佛大學司法學博士學位。曾經擔任蔣經國總統的英文翻譯。
影片: https://youtu.be/lRACKQkgFqc?t=32
Former President of Taiwan Ma Ying-jeou, in conversation with Jerome A. Cohen, discusses student exchanges between Germany and France.
●沒有看稿子
●非常有經驗的講者
●發音大致上標準 (Prussia 普魯士, herald, tribune, presidency)
●good use of stress (enhancements)
●流暢度有練過特別停頓來思考
●提連貫性跟內容組織的部分
●會以故事的方式去切入重點
用的評分系統: https://www.ielts.org/-/media/pdfs/sp...
●wide range and skillful use of vocabulary: are aware of, feel uneasy, visionary leaders, engage in a massive student exchange, worked miracles, became cornerstones
●mistakes: skip school, quit school, tense--become cornerstone
●short, concise sentences suited for clear public speaking
●lexically dense sentences
★★★★★★★★★★★★
蔡英文(1956年8月31日-)是中華民國(臺灣)的政治人物、法律學者、律師,為現任中華民國總統,原擔任民主進步黨主席。她先後獲得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法學士、康奈爾法學院法學碩士、及倫敦政治經濟學院法學博士,曾任教於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和東吳大學法學院。
影片: https://youtu.be/5ygpAnK02uk?t=55
President Tsai Ing-wen in Harvard giving advice to students on policy challenges, choices, and leadership in the next decade
●沒有看稿子
●英式發音* (taught, good), 非常清楚
*其實很多英國人不喜歡英式口音這個標籤,英國人覺得他們自己講的才是真正標準的英文,是美國人才有口音
而且現在的英國(聯合王國)也是四個國家組成的,每個區域的發音都有一些區別。
用的評分系統: https://www.ielts.org/-/media/pdfs/sp...
●用詞豐富: rebellious, challenge your teachers and contemporaries, make yourself suited for changes, sharing values, expediting
●流暢度, 有些停頓, 但是思考內容的停頓絕對是自然的!
●文法沒有任何的錯誤 (a rebellious one, meaning...分詞構句, everything that is taught 形容詞子句, what is true today...名詞子句)
★★★★★★★★★★★★
對我而言,英文是一種工具,不覺得每一個政治人物都需要英文,有專業和可靠的翻譯輔助,就足夠了。
媒體報導: https://wp.me/p44l9b-1G4
在此提供我的「心智圖詞彙攻略」課程: https://bit.ly/2teELDq
也獻上Howard老師會走路的翻譯機,《會走路的翻譯機,神級英文學習攻略本》 http://bit.ly/2DfGrhH
最後要感謝炙瞳夢 RED FILM幾位大導演的友情協助,幫我們拍出一級棒的影片!
★★★★★★★★★★★★
NOTE: Thank you for the comments, everyone, both the positive and negative ones. We'll continue to do our best to produce entertaining yet educational videos.
There is a lot of information that we could not fit in a 10 min video, and some parts could be more clearly presented. For example, pauses are entirely natural when one searches for content. This point was stated in the video but went unnoticed by many commenters. Some have also expressed concerns about the clips selected. We selected them based on the following criteria: be related to education, have "spontaneous" interaction, and be in the public domain. Not many clips on the net meet these criteria, and the two above were the only ones we had access to. Last, some comments (from both sides) have accused us of bias. We tried to be as impartial as possible, and if you require more information on our thoughts, please refer to our notes in the video description. As previously stated, both candidates are advanced second language users, and it is not our aim to compare or criticize them. Again, thank you all for your feedback. We will strive to do better in the fu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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