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猜,看到這篇文章的人一定有很多人聽過:「現在民法是採法定限定繼承主義了,所以不用拋棄繼承了。」錯錯錯~~~~謠言止於智者,大家不要再以訛傳訛了。
首先,我們來說說為什麼會有這樣錯誤的傳言。
民國98年民法修正了繼承的一個重大原則,出現了大家所謂的『法定限定繼承主義』,也就是現行的民法第1148條第2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當時立法的用意是為了一些沒有跟被繼承人住在一起的繼承人,錯過了拋棄繼承的時間,莫名其妙繼承了一大筆債務。
當然,這條立法非常有用,尤其是那種孤兒寡母,或是家中有去向不明的親人過世時,不知道被繼承人在外闖了多少禍,法定限定繼承會讓這些無辜的繼承人,不要平白承受龐大的債務。
但是,可能因為法律實在太複雜了,以訛傳訛之下,我們事務所常常被詢問,所以現在都不用拋棄繼承對不對。
並。不。是。這。樣。的。喔!
目前民法上的法定限定繼承其實是有條件的!!
在以下的狀況,即使是在現行的「法定限定繼承制度」下,繼承人某些時候仍然必須拿自己的財產替死者償還債務!!
►繼承人未向法院申報遺產清冊並進行遺產債務清算:
也就是說,大家口耳相傳法定限定繼承的主義之時,卻不知道少傳了民法這兩條規定:
民法第1162-1條第1項
繼承人未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之一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
民法第1162-2條第1、2項
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者,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得就應受清償而未受償之部分,對該繼承人行使權利。
繼承人對於前項債權人應受清償而未受償部分之清償責任,不以所得遺產為限。但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在此限。
如果覺得很難懂的話,具體說明就是:
小明的爸爸過世了,只有小明一個繼承人,小明的爸爸有遺產12萬元,但欠債權人甲5萬元,欠債權人乙10萬元,法律上,應該將遺產12萬元依1:2的比例還給債權人甲乙,也就是說,還給甲4萬元,還給乙8萬元,其餘遺產不夠清償債務的部分,依目前的民法小明是不用負責清償的。
可是問題在哪裡呢?
小明不是爸爸,不可能百分之百確定債權人有多少,假設在前面的案例,乙是後來才跑出來的,畢竟只要一張借據就可以說他是債權人,在甲出來要錢時,小明把拿遺產把5萬元還掉了,等乙出來要錢,他本來的權利8萬元就只剩下7萬元可以拿,這個差額1萬元的損害誰要負擔。
►依現行的法定限定繼承主義,就是小明要負擔!!
也就是說,如果你沒有去辦理拋棄繼承、限定繼承,對於債權人是不能隨便清償的,問題是你怎麼知道債權人有多少,萬一五年後來個丙丁戊,你對他們原本可以受清償的比例都要負責(一般債權的請求權是15年)。
辦理拋棄繼承的好處是,辦完你就可以撒手不管。
辦理限定繼承的好處是,法院會催告債權人來陳報債權,沒來報到就只能就殘餘的遺產受償。
兩者都是繼承人保護自己非常重要的防火線,你怎麼知道會不會有人拿張以前的本票或借據來跟你要錢?如果真的是被繼承人的筆跡,都死無對證了,怎麼知道還了沒?
►所以,確定遺產一定是負的,建議去辦理拋棄繼承,
►不確定遺產是正的還是負的,建議去辦理限定繼承,
(限定繼承的程序多了陳報遺產清冊及清算程序,而拋棄繼承則是多了通知下一順位的繼承人,且有一大堆順位的人通通都要去拋棄的程序,大家可以各自盤算自己的狀況適合哪一種)
千萬不要以為法定限定繼承後,大家什麼都不用做了。
特別注意
(一)繼承人(不是只有自己)於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所受財產之贈與者;
(二)被繼承人生前有投保死亡保險契約而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
必須列入遺產清冊否則可能遭法院認定「隱匿遺產情節重大」或「在遺產清冊上為虛偽記載情節重大」,進而喪失得主張限定責任之利益,也就是回歸原始規定要負全部的債務清償責任。
還有,主張法定限定責任之繼承人仍應繳納遺產稅!故請各位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後6個月內,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
以上是常常被問到的,修法以後,我還需要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嗎?提供給大家參考喔!
可道律師事務所
預約現場免費諮詢
(02)2976-1611
加入LINE帳號諮詢
@taipei_lawyer
◆快分享出去吧!大家不要再以為法定限定繼承是萬靈丹了!
「本票債權人死亡」的推薦目錄:
- 關於本票債權人死亡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 關於本票債權人死亡 在 [問題] 本票裁定債務人可否改列發票人之繼承人? - 看板LAW - 批踢踢 ... 的評價
- 關於本票債權人死亡 在 票據發票人死亡時 - Facebook 的評價
- 關於本票債權人死亡 在 本票債務人死亡的問題包括PTT、Dcard、Mobile01,我們都能 ... 的評價
- 關於本票債權人死亡 在 本票債務人死亡的問題包括PTT、Dcard、Mobile01,我們都能 ... 的評價
- 關於本票債權人死亡 在 本票債務人死亡的問題包括PTT、Dcard、Mobile01,我們都能 ... 的評價
- 關於本票債權人死亡 在 Re: [問題] 本票裁定債務人可否改列發票人之繼承人? - 看板LAW 的評價
- 關於本票債權人死亡 在 我的本票竟然無效!律師教你使用本票的小祕訣 - YouTube 的評價
本票債權人死亡 在 票據發票人死亡時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二)發票人死亡時點,對於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之影響以下按照發票人死亡之時間點,區分介紹如下。 1. 發票人於聲請裁定前即死亡若於法院裁定聲請前即死亡,此時問題係本票 ... ... <看更多>
本票債權人死亡 在 本票債務人死亡的問題包括PTT、Dcard、Mobile01,我們都能 ... 的推薦與評價
總複習Ⅰ:2021律師、司法官第一試、第二試; 為了解決 本票債務人死亡 的問題,作者宏典文化金融基測、銀行招考對策研究小組這樣論述; 想知道本 ... ... <看更多>
本票債權人死亡 在 [問題] 本票裁定債務人可否改列發票人之繼承人? - 看板LAW - 批踢踢 ... 的推薦與評價
很不好意思在這裡問問題
先謝謝回答的板友們
因為實在已經不知道該怎麼處理了
是事情降子的
債權人甲向債務人戶籍所在地-B法院聲請本票裁定
之後法院要求呈報債務人戶籍謄本
調出戶騰以後發現債務人遷移戶籍後死亡.且為單獨生活戶
目前事實確定該債務人乙有兒子(即繼承人)只是不知姓名.並且舊戶籍地是跟兒子共住
即向法院陳報改列債務人為''乙之繼承人''並請求調舊戶籍資料
而書記官打電話向債權人說乙已死亡不能做本票裁定
要債權人撤回聲請並親自去法院拿回陳報狀及裁判費之匯票
........
本票裁定債務人不可以改列債務人即發票人之繼承人為債務人嗎?
向A法院之訴訟輔導科詢問
本票裁定若債務人死亡要如何列債務人
答覆是:
可列其繼承人 又不知其繼承人時 可向法院聲請查詢
或先聲請本票裁定再請法院查詢
但現在B法院卻要債權人撤回......
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呢?
此外先前在A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時
也發生債務人調出戶騰發現已死亡之事 卻可以改列其繼承人為債務人
為什麼支付命令可以本票裁定不行?
先謝謝大家.謝謝<(_ _)>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1.119.93
※ 編輯: Tomoyui 來自: 118.161.119.93 (06/23 20:25)
在A法院所做的支付命令是在新法後
法院在陳報改列債務人後會來函或裁定要債權人聲請查詢該繼承人是否有拋棄或限定繼承
債權人可以憑這裁定來查詢
如果是限定繼承會在呈報狀上載明就其繼承之財產範圍內應清償此債務
此後強制執行時就就所繼承的財產執行
如果是全體拋棄則會駁回聲請
在B法院聲請的本票裁定是連債務人之繼承人都沒查就要債權人撤回.......
不好意思 謝謝大家了^^
※ 編輯: Tomoyui 來自: 118.161.119.93 (06/24 07:23)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