惨了!女老師踹小三要關6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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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傷害罪和解 在 鄭志豪 Do The Right Thing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好友海威分享了我前幾天寫的一篇文章,主題是關於台灣燈會接駁車排隊亂象。藉著他的版與其他朋友互動時,一位朋友這樣問:膽識來自於自信嗎?
這讓我萌生了一個想法,我不該只是在那篇文章中分享遠在新加坡的那段經歷,而應該跟大家分享另一個我在台灣親身遇到的遺憾遭遇。一些私人朋友或許知道,但我好像還沒在FB粉絲頁上公開分享過。
一天,我帶著當時還小的女兒,一家人前往一個遊樂區。那個遊樂區的餐廳有限,所以我們事前就訂好位,但用餐時間人潮洶湧,我們依然耐心等候入場。
等到我們已經是隊伍的第一位,而且帶位人員已經拿著菜單要準備把我們帶入座了,這時有一位還沒輪到他的遊客,一定要纏著那位服務人員說三道四,試圖幫自己爭取一個可以提前入內用餐的機會
服務人員沒有妥協,但需要花很多時間說服他。我不是一分鐘都無法等待,但其實我內心已經快要有些不耐煩了。
正當服務人員終於打發了那位糾纏的客人,說時遲那時快,又一位高大的年輕人擋在我面前,一副理所當然地對服務人員說,「我們是有訂位的」。服務員連忙請他稍後,指著我們和身後的一排人說,「這些客人也都是有訂位的,我們正請他們輪流入座,請你們排隊稍候」
在我聽來,服務員解釋的合情合理,一般人大概就乖乖去隊伍後面排隊了,沒想到那位年輕人卻還一個問題問完後、又一個問題;我實在忍耐不住了,出言再次提醒他,「先生,我們也都是有訂位的,而且已經排隊等在這裡了,你可以先讓那位小姐替我們帶位完,再繼續問你的問題嗎?」
沒想到這位身高看來起碼有185的年輕人居然轉身怒目對著我說,「我又不是要插隊,你這樣說是什麼意思?」
他看來有些惱羞成怒了,我其實可以身段再放軟一些,但人生有很多選擇,而當時我的選擇是,不該讓更多人誤以為,他自己的任何權利,可以影響到別人的權利。所以我當場毫不退讓地請他讓開,接下來衝突就爆發了,他的弟弟和友人一哄而上把我架開,場面一團混亂
我對各式各樣的衝突場景並不陌生,所以當下我完全沒有動手,並且還用明確的言詞向他弟弟說,把我放開,因為他的弟弟一直從後面架住我的雙臂。他的弟弟比他更高大而更年輕,後來更過份地居然轉架為扭,由後方勒住我的脖子,一直到我太太打電話報警才放手。
中間細節就不細表了,接下來的場景就轉到法院,因為我在完成報案及驗傷等法定程序後,堅持要向他們提出傷害罪的告訴。
是的,我相信他們只是一時衝動,我其實也沒有什麼重大傷害,但我還是要提告,不是為了求償,而是要讓他們知道,台灣是個有法治的地方,沒有人可以任意用肢體動作加諸於對方身上。
可想而知,在這個過程中,從調解委員到檢察官,一直要求我和解,對我不斷要求弄清楚事情過程中的每個環節,他們明顯表現出不耐煩和不以為然的態度。
由於開庭位置是在事發地點的地方法院,所以我每次開庭,都必須要開上一小時的車,而且只好打當天的公事延後,但我依然不改其志地繼續堅持告下去。中間有一次開庭,好像是在農曆新年剛放完假後,檢察官甚至只問了一句「你確定還是不和解?」接著就讓我們回家了,好像存心只是讓我們再麻煩出席一次而已。
為什麼我那麼堅持繼續告下去?我非但沒有什麼大額的金錢損失,而且每開一次庭所耗費的時間、麻煩、甚至開車的油資,反倒讓我損失更多啊!
我堅持的原因,是想維護一個價值觀。
其中一個價值觀,是事實只有一個。
在開庭的過程中,就算被告兄弟檔一開始時避重就輕,但隨著證人的證詞及其他相關證據的揭露,連被告都不得不承認:別說一開始,就連後來爆發衝突後,我始終沒有還手,甚至連三字經或其他可能有公然侮辱意味的言詞均未出口。
即使承認了上述事發經過,但他們還是不認錯。「我不認為我們有犯傷害罪,」好像在他們的心目中,不打到見血就不算傷害;「那你們為什麼一開始要跟原告發生衝突呢?」「因為我不喜歡他的口氣」那位哥哥順理成章地這樣回答。
這就是我們現在的社會。你可以憑你自己的好惡來決定別人的口氣是否讓你喜歡,只要讓你不喜歡,你就可以出言嗆聲或甚至動起手來;但當別人告你傷害時,你連辯狀都在第一次開庭時就準備好了,就還是無視法條中構罪要件的規定,無論如何都只認為自己是一時衝動但沒有犯罪。
另一個價值觀,是我當庭向檢察官和被告用幾近怒吼的方式說出來的:「假如我嫌麻煩就不追究了,我要怎麼教我的小孩,遇到事情不應該用暴力來解決?」
寫到這裡,容我向各位解釋為何我那麼激動。在其中一次的開庭過程中,被告居然扯不出理由而胡扯說,我的確沒有用手碰到他們的身體,但我不到8歲的女兒,曾經大叫而雙手亂揮,「差點」要抓到他們的家人朋友,所以他們也想要告我女兒傷害。
我當場義正詞嚴地對庭上說,假如台灣的法律是如此規定,我們很願意負責,也歡迎他們來提告。但在我鄭某人眼中看來,你們幾個人把一個小女孩的爸爸架住了,接著另一群成年人圍成一圈而居然把一個小女孩圍在中間罵她,請問她怎麼不害怕?我不知道法律有沒有什麼規範來稱呼這種行為,但我認為成人欺負小孩的這種行為,就是卑劣,就是無恥!
他們被我罵的頭都抬不起來,檢察官也一臉尷尬。
後來,他們終於願意認錯,不但公開道歉,而且願意做出慈善捐款來作為賠償,我當時還把捐款收據放在臉書上公諸於世以昭公信。但在敘述這段過程中,我刻意隱藏了那家遊樂區的名字,以免引起不特定人對商家有不當的聯想。當然,對那個遊樂區而言,他們現場可以處理的更好,包括加派更多人員在現場處理等。但指責那家遊樂區並不是我的目的,疏失是我願意理解和包容的,而且那家遊樂區的總經理事後也親自向我道歉並說明日後該如何改進了,但價值觀的堅持,卻是我寧願付出很高的時間成本去追求的。
回到那位朋友的問題:膽識來自於自信嗎?
我其實沒有自信,自己在任何狀況下,我的道理都一定能說服對方;
我其實也沒有自信,自己一定在任何情況下都能保護自己的安全;
但是,我卻始終相信,一定要有人願意有所堅持,我們的下一代才會活在一個更美好的社會。
#部落格的排版應該比較易讀:
http://negotowin.blogspot.tw/2016/03/blog-post_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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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走在路邊被13歲多未成年騎腳踏車由背後撞擊
牙齒斷掉一顆已經拔除 有三顆鬆動要後續追蹤
身體多處擦挫傷已經復原
和解對方只願意賠收據明細 大概2千元左右
初判跟對方自費鑑定我方都無任何責任
對方明白告知若要更多或精神賠償請到法院告他 看法院判多少
因為對方未成年
請問流程也是跟成年人一樣 到警局提過失傷害嗎
(13歲多不會有刑事最的問題 那之後還可以刑帶民要求賠償金額嗎)
還是需要寫狀紙直接到地檢署提告
(狀紙已經寫的差不多)
這兩種方式有差嗎 (報警跟寫狀紙)
寫狀紙會可以清楚呈列資料包括需要的賠償金額 還是說其實也不需要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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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4.96.8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53217233.A.48A.html
斷掉的牙齒已經拔掉無法補牙 所以缺了一根門齒
植牙或作假牙醫師都說不適合
另外有三顆門齒鬆動 也沒辦法像之前一樣吃硬的東西
還要一直回診
而對方家長只願賠收據的錢約2000元
請問這樣有要鑑定費?謝謝
※ 編輯: tsutsufly (1.174.96.80), 03/22/2019 11: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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