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規定公職人員不能擁有雙重國籍,如果有它國國籍者,就必須先放棄,才能擔任台灣公職,但,如果是無法放棄的國籍呢?那就是與公職之路無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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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我們接到一件陳情案,有一位出生在阿根廷的台灣人,通過台灣的高考及格錄取,向阿根廷提出請願放棄國籍,阿根廷外交部回覆:「依該國法令規定,阿根廷人沒有放棄國籍的權利。」結果導致這位民眾無法擔任基層公職,陷入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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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國《憲法》第18條規定:「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現在卻有民眾因為他國國籍無法放棄而不能擔任公職,為此我們在2018年11月22日、12月4日、12月28日,三度邀集考試院銓敘部、內政部、外交部開會討論,最終都無結果,連徐國勇部長都親口說:「這真的沒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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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持續努力,在2019年1月發文給行政院、考試院,希望行政院秉持公道,於情理法兼顧之原則下,允請權責機關比照《國籍法》第9條第4項第3款─因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無法取得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仍得申請歸化之例外規定,以「專案限制性之令釋」方式,保障陳情人應考試服公職之工作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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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2年多來的努力,考試院終於提出《公務人員任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的第28條,增訂「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因外國法令致不得放棄該國國籍,於一定機關及職務範圍內,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這些是我們當初建議的條文文字,目前要送立院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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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470的網紅蕭美琴立委辦公室,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保障花東考生權益 蕭美琴提案並通過要求考選部盡速設置國家考場]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22)日審查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考試院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屬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的民進黨立委蕭美琴特別商請召委尤美女及立委潘孟安共同連署於該委員會中提案並通過「花東地區設置國家試場」,此案並獲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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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公職權與健康權的迷霧/#林佳和 教授
林佳和老師對釋字795號解釋進行憲法裁判評析,評析重點聚焦於方法論之角度,進行服公職權與健康權之論述,並大量參考德國法上之見解進行說明。文中探究主觀權利客觀化?還是客觀功能主觀化的法律問題,鞭辟入裡,老師肯認釋字785號解釋之結論,但對於方法論提出自身之看法與批評,對此領域有興趣之讀者,本文值得一讀。
◎本文出處:服公職權與健康權的迷霧,林佳和,月旦裁判時報第1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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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公職 權利 在 吳志揚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18歲 到底 行不行?
滿18歲就要負 完全刑事責任。
滿18歲就要負 完全行政罰責任。
滿18歲可以參加 國家考試擔任公務人員。
滿18歲可以考 駕照。
………
但是,現行民法規定滿20歲才算成人,才享有完全行為能力。
日前,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通過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也把男女可以結婚的年齡拉平為18歲,與負刑事完全責任及行政罰完全責任的年齡相同,更與得應考服公職年齡相符,都歸於18歲 。
過往,立法者考量未成年人身心成熟狀況,以年齡來”限制”或”保護”他們。但不同法律間年齡限制的差別,造成適用上很大的矛盾,例如年滿18歲的大學生,甚至已出社會打拼事業的年輕人,卻不能享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豈不怪哉?
當我們把民事、刑事、行政等”責任”的年齡拉平後,應該認真思考將行使”權利”的年齡限制也拉平,才權責相符。
#公民投票法 在志揚擔任第九屆立委,民國107年時,修正將公投年齡從20歲下修至18歲。有超過60萬的18-20歲未滿的年輕人得以參與當年舉辦的全國性公投,但同時舉辦的公職人員選舉卻仍然需要年滿20歲才能投票,令人費解。
已經可以擔任公務員行使公權力,可以開車滿街跑,可以開店做生意自負完全民事責任,又能參與公投對法律或政策表示意見,卻不能 #投票 ,針對可能影響他未來生活的公職人員選舉,表達意見,絕對說不過去!
當然,要修正選舉年齡門檻,必須啟動修憲工程,影響層面大,而這正是各政黨猶豫算計遲遲不敢出手的緣由。各政黨應擱下有歧見的敏感議題,針對 #選舉投票年齡下修至18歲,攜手合作修憲。
#修憲 將投票權年齡下修至18歲 應該啟動了!
#刑法第18條
#行政罰法第9條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2條
#民法第12條
服公職 權利 在 蕭美琴立委辦公室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保障花東考生權益 蕭美琴提案並通過要求考選部盡速設置國家考場]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22)日審查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考試院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屬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的民進黨立委蕭美琴特別商請召委尤美女及立委潘孟安共同連署於該委員會中提案並通過「花東地區設置國家試場」,此案並獲現場國民黨籍鄭天財及親民黨籍林正二委員跨黨派連署支持,「建請考試院等相關主管單位應針對花東地區長期以來身處交通、經濟、福利弱勢之情況,給予更加審慎、周延且健全之福利,盡速於花東地區設置國家試場,以造福花東人民、保障其所有人之權益。」
蕭美琴質詢考選部長董保城時指出,花東地區未設考場,讓當地的公民權益受損,淪為二等公民。尤其因天災、颱風,讓鐵、公路及航空交通經常性中斷,以致東部居民要到台北考試,尤其像花蓮南區的玉里鄉親就必須轉好幾次火車,甚至多花錢住宿,對東部居民根本不公平。
蕭美琴指出,中華民國憲法第18條規定:「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意即憲法保障所有人民的權利都是均等且公平的。現卻未落實於花東地區考生,以致於當遭受天災因而交通中斷時,東部考生無法享有如北、中、南三個地區設有考區的考生基本權益。對此,蕭美琴認為,國家絕對不能容許有一部份的居民必須花比別人更多的錢,甚至多花住宿費才能參與國家考試。
至於對考選部長董保城回應「設置考場需要視考生人數並考慮經濟效益」,蕭美琴則是批評,考試不能講經濟效益,而是應講求公平原則。不能說花東地區只有10個人要考,台北則有2000名考生,就讓這10名花東考生權益受損。她認為錯不在這10名考生,不是他們的罪過,為什麼他們要受到歧視及不公平的對待?對此,蕭美琴要求,就算只有一個人要考,政府就必須擬定相關配套方案,確保花東地區考生的基本公平權利。考選部長董保城則是回應花蓮、台東目前一年有10次考試,都已設10幾個考場,未來會朝增設花東地區考場這個方向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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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公職 權利 在 [問題] 憲法第18 條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利問題- 看板Examination 的推薦與評價
[問題] 應考資格、各種國考疑難雜症等,以有正確作法、答案者為主
(不包括書裡的疑問)。若問題如人生規劃、讀書計畫等,無一
定作法、答案者,請用閒聊選項。
各位前輩,小弟我又有問題來問各位了,剛剛在做
題目時,看到這問題,看了解答後覺得怪怪的,美
容師不也算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嗎?為何不屬於應
考試之範圍?
請各位大大幫忙解惑,謝謝各位大大了!
1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憲法第 18 條應考
試、服公職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禁止曾因過失而受刑之宣告者報考國軍志願役專
業預備軍官,已牴觸人民服公職之保障
(B)人民參加考試取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
之權利,非屬應考試權之保障範疇
(C)公務人員之退休金請求等權利,非屬服公職權之
保障範疇
(D)美容師考試亦屬憲法第 18 條所稱之應考試範圍
正解: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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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217.185.3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93051637.A.32A.html
大法官釋字第 682 號解釋理由書:憲法第十八條對
人民應考試權之規定,除保障人民參加考試取得公
務人員任用資格之權利外,亦包含人民參加考試取
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之權利,以符憲法
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
這樣美容師為何不算?
※ 編輯: home2588 (180.217.185.30), 04/25/2017 00:45:00
※ 編輯: home2588 (180.217.185.30), 04/25/2017 00:49:05
話,謝謝大大!
※ 編輯: home2588 (180.217.185.30), 04/25/2017 01:32:01
※ 編輯: home2588 (180.217.185.30), 04/25/2017 08:49:30
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八條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意旨不符。
※ 編輯: home2588 (180.217.158.51), 04/25/2017 19:4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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