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音】一般國民罰單未繳,甚至遭「追殺」拍賣財產。黃坤光說:特權政商家族大賣土地盡情逃稅卻安然無事。租稅正義蕩然無存…
財政部今年7月公布最新「欠稅大戶」名單,欠稅大戶續由已故股市聞人黃任中家族居冠!黃坤光說,「黃任中與南和興」兩案相同經濟利益。課稅天壤之別。台北追稅徹查黃任中到底,加倍追!黃死了續追;高雄針對南和興則輕輕放,,,」坊間甚至諷稱有《南和興特別條款》史上最低課稅…
南和興產股份有限公司在股權轉讓前,曾經違法將「增資緩課股票」煥發為普通股股票,原本股票背面的轉讓時應繳納稅註記,在換發過程遭到抹銷,明確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1條的逃漏稅....
※黃坤光從1974年被選入財政部稽核組(現為賦稅署第五組)專責就在查核大額逃漏稅。1984年轉任高雄國稅局稽徵所主任、審查一科科長、簡任督導等職務。30餘年工作期間見聞各種逃漏稅模式,對於各種逃漏稅實體證據之掌握,「他」的實務經驗與見解是這領域的專業指標。很多學界專家還要向他請教。
「都出版書了」!也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黃坤光說,我是稅務老兵,過去專門在查大額逃漏稅,眼見本案破壞稅制,相當不公平,為此挺身而出!他呼籲有關單位要正視,重新立案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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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音】國稅局前稽核黃坤光出書踢爆啟川家族《南和興產》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1條的逃漏稅之罪 應追繳15億元。15億元,是一筆很大的數字,對比一般小民商店連漏開發票,稅務單位都窮追不捨。黃坤光出書,厚厚一本300頁,直指該家族重大逃漏稅。
※根據《土地法》規範,外國人只能取得本國特定種類土地,其中更要有主管機關核准,才能取得土地所有權跟租賃權。南和興產股份有限公司在股權轉讓前,曾經違法將「增資緩課股票」煥發為普通股股票,原本股票背面的轉讓時應繳納稅註記,在換發過程遭到抹銷,明確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1條的逃漏稅之罪,依法應追繳約十五億元。
台灣不能連租稅都沒有公平正義!身為長期稅務查核工作者的黃坤光針對此案出版「捍衛租稅正義、保衛納稅人權」從台灣史上三大非法課稅案探究稅政公平的淪敗」黃在該書封面還以《太離譜》南和興&黃任中兩案相同經濟利益。課稅天壤之別…..
這個案實在值得深入探討。黃坤光2018年10月曾在立法院記者會踢爆該案,惟不僅啟川家族惦惦無聲,竟連國會殿堂也無民代提出質詢。黃坤光不是一般人,曾任國稅局稽核,倘「金權政治」橫行惡整臺灣,連理性論辯的議政殿堂也無人聞問。媒體也不報導,各界惦惦無聲,那豈非助長有錢有勢人逃漏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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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月主題分享 1.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101 】
Hello 大家好我是 AppWorks 的 Norman,目前在 AppWorks 擔任分析師已經一年多了,主要負責投資與基金管理。
從這個月開始, AppWorks 的粉絲專頁會進行不一樣的嘗試。我們的夥伴們將輪流擔任粉絲專頁的 Monthly Editor 一個月,依據每個人不同的背景與專業,在一個月的時間和大家聊聊我們想分享給創業者的人事物或是一些觀察與想法。這個月將由我打頭陣,還請大家多多指教。
在這個月,我希望透過幾篇文章,分享創業者們可能會需要知道的一些財務會計及其相關法規的大小事。希望在一個月後,這一系列的分享會對曾有或是正在對相關疑問苦惱的創業者們有所收穫。這系列的第一篇,我想跟大家聊聊的主題是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應該有部分創業者已耳聞這種新型態的公司。事實上,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在歐美己經施行很多年了。由於新創公司股東結構通常較為封閉,大多數創業者都希望在公司治理上能有較大自治空間與彈性,因此台灣立法院於 2015 年與 2018 年通過公司法的修正,在不影響公司法制健全發展前提下,於公司法增訂「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專節並放寬部分公司法的管制性規定,避免法規過度介入閉鎖性公司治理以降低新創公司法遵成本。自修法後,目前全台登記在案的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已超過 2,400 家。
那究竟創業者該了解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與其他公司型態不同的點會是什麼呢?以下是我整理出來的三點:
ㄧ、得有效維持創業團隊之經營主導權與穩定性:
傳統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可以自由轉讓的,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但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不一樣,創業者可訂定限制股份自由轉讓的條款,這項規定可以避免股份落入不具信賴關係的第三人手中,使創業團隊得以鞏固經營權與並維持股東組成的穩定。
二、籌資便利性:
以往公司發行新股時,依法律規定應保留發行新股總數百分之十至十五之股份由公司員工承購,剩下百分八十五到九十的新股則需保留給既有股東優先認購,如果兩者不認購才可以洽特定人認購。惟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新股籌資時,可以直接洽特定人認購,而無須保留給員工或先洽原股東認購。這個條款使創業者募資安排可以更有效率,並降低對經營團隊持股比例的稀釋風險。
三、允許股東或員工勞務出資入股
目前所有公司型態中,只有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允許員工或股東以勞務出資認股(但要得到全體股東同意)。考量到不是每個創業夥伴都銀彈充足,或是創業者希望透過釋出股權激勵並留住核心團隊,故現行法律允許股東或員工在一定比例下以勞務作價方式出資入股。當然,這樣的入股數量是有上限規定的,目前經濟部以新台幣 3,000 萬元為標準,若資本額未達 3,000 萬元,勞務出資比例可達資本額二分之一,而資本額達 3,000 萬以上勞務出資比例只可達四分之一。
事實上,經過近幾年的公司法修法後,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與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差異已經不大,但對於較為初期的新創團隊來說,以上三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獨有的設計對創業者還是比較友善的。礙於篇幅,仍有不少眉角是創業者會需要注意的,如對於勞務作價夥伴的稅務規劃,或是股東人數
50 人的上限等等需要注意,創業者還是須依據未來規劃來決定是否設立或採用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這週的分享就先到這裡,如果對這類型的文章有興趣,歡迎關注我接下來在八月的貼文喔!
Image by mohamed Hassan from Pixabay
By Norman Chi, AppWorks Analy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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