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警方高層不當指示基層員警,如何亡羊補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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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彰化縣警察局108年11月10日執行處理聚眾活動勤務,時任員林分局分局長洪文宏於勤前教育時指示不當,對抗議民眾黃先生以現行犯逮捕、妨害公務罪移送,經彰化地方法院判決無罪一案。
(詳見昨日貼文或蘋果日報評論-https://pse.is/3avl8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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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政署雖於昨日(110年4月12日)公告:分局長洪文宏處理程序有違本署處理聚眾活動「保障合法、取締非法、防制暴力」之基本原則,錯誤的指示,傷害警察執法形象至鉅,由連江縣警察局督察長改調本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秘書非主管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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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並未要求:
👉 提告員警放棄請求檢察官上訴,被告黃先生的權益未獲確保;
👉 移送該分局長及其他行為人,偵辦其是否涉嫌刑法第125條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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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政署避重就輕的處理方式,恐有縱容違法濫權侵害人民權益之嫌,呼籲相關單位主動處理,以提昇人民對執法機關的信賴與對政府施政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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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刑法第125條第1項-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 在 官逼民反_人民當家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為什麼其以公權力侵害人權證據確鑿,情節重大,還能繼續升官發財?
刑法第125條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查該條文自1935年7月1日起施行,迄今已逾86年均未修正。其第1項第3款規定:
「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罪。其中「明知」2字使該條文形同具文,無法用來制裁不肖檢察官,應早日修正,才能消弭暴龍檢察官,杜絕檢察官濫權,以實質保障人權。
【投書】失職檢察官竟要晉升檢察長?
https://cnews.com.tw/111210409a01/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 在 官逼民反_人民當家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幹!納稅人的錢👜都被財經幫的撈子給撈走了!!!(C編🐸)
#刑法 #公訴罪 #不要以為退休就沒事 #129條 #131條 #124條 #125條 #枉法 #追訴 #徵收 #圖利
20180131-⭕️㊙️⭕️一月分的四大條文的街頭法治覺醒🔼🔴🔴🔼
核心關鍵問題在於:
良心、愛心;
理性、啟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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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曾經出現過:
黑暗時代,就是:
黑心 ;
殺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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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脫離黑暗時代,就要觀念啟蒙、行動啟蒙:
🍎🍎🍎
台灣出在 怠惰:
就是
台灣的政治經濟,腐敗的問題,在於:
怠惰 、不作為;
這涉及「不純正不作為犯」的《政府犯罪》,超級嚴重!
換言之,
怠惰立法委員;
怠惰行政官員;
怠惰司法人員;
怠惰媒體人員;
怠惰監察委員;
怠惰總統;
怠惰教育!
ㄧ切在於「怠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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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4 條 枉法裁判罪
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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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5 條 濫權追訴罪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
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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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9 條 濫權徵收罪
公務員對於租稅或其他入款,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發給之款項、物品,明知應發給而抑留不發或剋扣者,
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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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1 條 圖利獲利罪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
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得之利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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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四條文,怠惰不落實查辦:
👹奸人不辦,好人遭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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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要轉變,就是:
🉐勤行改革 ;
👍懲奸除惡 ,保護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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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還我錢來
還我錢來
還我錢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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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的政治經濟
怠惰 、不作為
不純正不作為犯的政府犯罪,超級嚴重
怠惰立法委員
怠惰行政官員
怠惰司法
怠惰媒體
怠惰監察
怠惰總統
怠惰教育
一群怠惰體系,讓台灣墮落沉淪,公權力犯罪從未追究,越來越膽大枉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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