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428號判決
⒈殺人之不確定故意,與學理上所謂打擊錯誤之區別,在於前者以行為人對於殺人之構成犯罪事實,預見其發生,且其發生不違反其本意為要件;而後者則指行為人對於特定之人加以打擊殺害,誤中他人,其發生該他人死亡並非其本意而言。
⒉倘行為人於著手殺人時,主觀上已經預見到其行為可能發生他人死亡之結果,仍不顧他人被殺害之風險而仍決意行之,即與其殺人之本意初無違背,仍應負未必故意殺人罪責。
周易講講話:
這個判決之所以會把間接故意和打擊錯誤的概念放在一起,是因為多數學說認為,在打擊錯誤的典型法律效果中,對於實際被侵害的客體是論過失既遂,但是不是一定論過失?當然不一定,必須要檢討才行!畢竟間接故意和有認識過失的定義只有一線之隔,行為人主觀上到底有沒有容任法益侵害結果發生,正是考試時要檢討的重點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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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打擊錯誤v.擇一故意
一般認為,成立打擊錯誤的前提是:行為人對於實害客體「不」具有故意。若對之有故意,則屬「擇一故意」的情形,即行為人對目標客體與實害客體皆有故意的而言。學說認為,在擇一故意的情形,行為人就已實現者(實害客體)構成故意既遂犯,就未實現者(目標客體)構成故意未遂犯,兩罪依想像競合處斷(註1)。
實務見解可參考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428號判決:「殺人之不確定故意,與學理上所謂打擊錯誤之區別,在於前者以行為人對於殺人之構成犯罪事實,預見其發生,且其發生不違反其本意為要件;而後者則指行為人對於特定之人加以打擊殺害,誤中他人,其發生該他人死亡並非其本意而言。倘行為人於著手殺人時,主觀上已經預見到其行為可能發生他人死亡之結果,仍不顧他人被殺害之風險而仍決意行之,即與其殺人之本意初無違背,仍應負未必故意殺人罪責。」
註1:王皇玉,刑法總則,2019年8月五版,頁238-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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