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一分鐘】技術審查官
作者: 李昱霆律師
根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智慧財產法院(未來的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設有常任之技術審查官,其職責在於輔助法官行使職權,提供法官關於專業技術之諮詢,並能夠協助法官向當事人、證人或鑑定人發問。然而,根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6條之規定,技術審查官為執行職務,而向法院製作之報告書,原則不予公開,且不得做為法院認定事實之證據,倘若法院欲使用自報告書獲得之專業知識為裁判基礎,則法院應將該等專業知識提出,讓當事人充分辯論後,始得做為裁判之基礎。即將上路的商業事件審理法,亦設有商業調查官制度,其意旨便是參考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所設技術審查官而來。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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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0 (六) ~ 04/25 (日)【生技醫藥專利人員培訓班】- 週末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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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 (六)上午 蔡佩珊 執行長
生技醫藥產業與智慧財產實務
醫藥產業結構與專利/醫藥產業專利懸崖/專利藥與學名藥
4/10 (六)下午 蔡佩珊 執行長
醫藥品上市許可與專利實務(上)
專利連結/專利揭露/資料專屬權/FDA橘皮書與專利資訊查詢演練
4/11 (日)上午 廖文慈 律 師
專利法規、專利程序審查、專利權管理含實務演練(上)
4/11 (日)下午 廖文慈 律 師
專利法規、專利程序審查、專利權管理含實務演練(下)
4/17 (六)上午 陳豫宛 專利師
生技醫藥專利檢索工具介紹與實務
生技醫藥專利說明書與撰寫(含實務演練)
4/17 (六)下午 陳豫宛 專利師
生技醫藥專利審查基準與實務
生技醫藥專利代理實務(審查、核駁、答辯、舉發)(上)
4/18 (日)上午 廖文慈 律 師
專利權舉發及行政救濟實務(含案例實務演練)
4/18 (日)下午 廖文慈 律 師
行政法規、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專利侵權訴訟實務(含模擬法庭)
4/24 (六)上午 陳豫宛 專利師
生技醫藥專利代理實務(審查、核駁、答辯、舉發)(下)
4/24 (六)下午 陳豫宛 專利師
生技醫藥專利範圍解讀與侵權迴避設計/國際專利介紹及申請策略實務
4/25 (日)上午 蔡佩珊 執行長
醫藥品上市許可與專利實務(下)
專利延長/研發試驗免責/處方調劑除外/強制授權
4/25 (日)下午 蔡佩珊 執行長
生技醫藥智慧財產管理與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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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台灣光鹽生物科技學苑
📣課程地點:IEAT會議中心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50號)
📣課程日期:110年4月10日 (六) ~ 110年4月25日 (日)
📣課程時間:每週六、日,09:30至16:30上課,共計三週 36小時
‼【因名額有限且課程有連貫性,報名時,敬請務必確認三週均可全數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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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專以上具生技醫藥或理工背景,對專利有興趣者
(2)專利事務所/製藥廠/生技新藥公司專利人員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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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一分鐘】何謂「秘密保持命令」?
作者:邱怡禎律師
在某些訴訟中,如果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的營業秘密,該營業秘密往往因訴訟之進行而有洩漏之虞,可能影響營業秘密持有人事業活動的可續性,造成經營障礙,使營業秘密持有人對於透過訴訟主張權利一事,多會有所忌憚。就此,民事訴訟法及營業秘密法中已設有相關規定,亦即法院得不予准許或限制訴訟資料之閱覽。
但是,他造當事人閱覽訴訟資料的權利,亦同樣受法律保障,不能僅因為訴訟資料屬於當事人或第三人的營業秘密,即全面禁止他造當事人接觸。是以,為了兼顧雙方當事人之訴訟權以及營業秘密的保護、並降低當事人提供營業秘密可能遭受的損害,《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下稱「審理法」)第11條至第15條特別設立了「秘密保持命令」制度的規定。
秘密保持命令制度的使用,已擴及至商業事件及勞動事件之訴訟中。根據審理法,於訴訟中受秘密保持命令的人,就該營業秘密,不得為「實施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而獲准以秘密保持命令所保護的資料,依據《法院辦理秘密保持命令作業要點》,原則上自聲請時起,所有文件均以彌封的方式處理,且相關卷宗應與其他卷宗區分顏色,只有承辦法官、書記官等始得接觸相關訴訟之訴訟資料,其餘的法院人員均不得拆開或閱覽該等資料。在秘密保持命令制度的實施下,當事人宜於符合法定要件之適當情況向法院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以保護營業秘密並兼顧其辯論權及防禦權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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