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父的鹽
非常好,土狼brother.
獨派之道無他,永不屈服而已.
台獨不是馴獸鞭,要教訓野蠻的大象,才說我也在動物園.
什麼「oo和木曜四超玩的聲量你挑戰得起?」、「被倒打一波會怎樣死傷慘重」,實屬無知.
這跟當初使柯文哲壯大的謬論相同,「白粉你挑戰的起?」、「被柯文哲打一波會怎樣死傷慘重」,事實是,柯糞被打得只剩四趴,才會有許多人沒得撈了,跑來依附.
有些言語的份量是實在的,有些聲量是空虛的,飄飛的鴻毛絮語,始終比不上重如泰山的肺腑之言.
許多人老把自己喜好的行銷邏輯,帶到真槍實劍的言論戰場,平時浮華的垃圾吃多了,以為大家的餐盤上,都裝的是搞笑的短片和精緻的業配,而不是實際的論述和的激情四射的觀點.
幹話頻道,跟自由城邦,始終是不同的地方.
前者要計算利益,怎麼說,才能獲得讚數,怎麼做,才能討好閱聽者的需求,後者則無拘無束,怎麼說,才能傳遞真實,怎麼做,才能貫徹信念.
前者能博取他人眼球,但後者,才有實際的影響力,才能撼動人心.
前者是安詳的,後者是血腥的,前者是不能被批評的,要避開衝突的,後者,則沉浸在唇槍舌劍,沐浴在刀光血影.
正是因為沒有中心思想,所以哪有好處,就往哪鑽,失去了好處,就珍重再見,今天台派,明天兩岸一家親,正是因為是虛的,才需要呼朋引伴,壯大聲威,好引誘對方,待價而沽.
商人逐利而居,尋求的是無痛轉移,莫將他與一般自然使用者,或者是純粹的倡議者,混為一談,每一個柯黑,都曾經是柯粉,但每一個曾經的柯粉,卻不一定成為柯黑,或者是台派.用其他人曾是柯粉,而阻卻了他人的懷疑和批判,合理化他的作為,以及重創台灣本土派的過往,只因為他是一個可以合作的對象,這對其他人是不公平的.
曾經的柯粉,轉為柯黑,中間經歷的是一股陣痛和懺悔,反省和學習,認清了柯文哲的真面目,後悔於過往對他的盲信,或助紂為虐,或者推崇造神,或者合理化他的謊言,跟著一起攻訐反對柯文哲的人們,滌清了自己的思維以後,修正了自己的錯誤,知道什麼是真正的以台灣為本位,什麼是真實,什麼是信念,而什麼又僅只是信仰,因此重新選擇,不再被兩岸一家親所迷惑,不再犯下錯誤,並試圖彌補它,與柯糞混打成一片,以守護台灣價值為己任,而不再只是對著任何為台灣著想的行徑,嘲諷「這就是台灣價值」,正是因為,所看的風景,已經不一樣了,所在意的座標,重新定位在正確的位置,如此,才能說他已經改變了,已經清醒了,已經覺醒.
缺少了這「看到不一樣的風景」,就不能說,他已經不一樣了,也許他的觀點相同,他的本質不變,只不過所服膺而獲取利潤的對象,改變了而已.
「每個柯黑都曾經是柯粉」,曾經的柯粉,也可以變成韓粉,也可以變回去柯粉,就如同柯文哲從前怒罵馬英九在遠雄背後撐腰,馬英九侮辱台灣人,馬英九是貪婪咕嚕,九二共識就是下跪投降,變成稱讚馬英九是正派的人,九二共識被汙名化,墨綠游移到藍白,紅統,只是搖擺不定的投機人士.又或者如某網紅,捧起韓國瑜,使其當選,又稱被欺騙,游移到另一端,稱自己是反共,反紅媒,反國民黨,卻對侯友宜讚不絕口,又和兩岸一家親糾纏不清,不一會兒,又走回老路,痛罵民進黨「真是不要臉啊!民進黨要選票時就講統獨問題,講到民生問題時竟學中國的方式,現在是把我們台灣囝仔當做是白癡喔?當人民都塑膠的」,說是「槍枝泛濫、司法改革與居住正義等問題都沒人要理了」,事實上,台灣並沒有槍枝氾濫,這是個假議題,開他槍的人,使用的是小沙鷹,台灣歷年罕見,只有循特殊管道能獲得.再如何槍枝管制嚴格的國家,都會有少數人可以獲得,放著真正的治安問題,黑幫組織犯罪不管,卻說無關的槍枝氾濫,只是一種混淆罷了.
隨便找個長久以來累積的社會問題,便嚷嚷著要上街,各種議題混雜一起,如同當年反年改衝進世大運,稱要「為中華隊加油讓世界看見台灣,反對美國幹渉中華民國內政,反對日本核食進入台灣,反同婚、反錢瞻、反滅香、反一例一休,收回公教年金改革錯誤政策,全民拼經濟.」只是在遷怒,和洩憤,為了成就自己而已.
商人有商人所在的層次,撈仔,喔不,機會主義者,有機會主義者存在的空間,若能派上用場,實有好處,然,過去所造神的對象,替本土派埋下了禍根,錯誤尚未彌補,只消一句話,投人所好,便急著吹捧,或將其話語奉為圭臬,隨意將信任託付於他,莫說他人懷疑,心裡不平,機會主義者之所以為機會主義者,就在於搖擺不定,今天風向對了,便一起歌功頌德,改日風向不對,便跟著落井下石,他人費盡千辛萬苦,尋求改變,得到他人信任,有批評國民黨,而被Kofan攻訐學歷,有因批判危險親中候選人,被Koafn和韓粉發起罷免,有不因苦無證據,卻仍然持續不懈的追查大巨蛋的人,若什麼都沒做,只消幾句便取信於人,人哪裏多,便往哪裏去,樹倒了,便如猢猻般散去,如此,便屬於靈的轉移罷了,不能將承受代價的人,與之相混,把他們看作相當.
而所托的相信,理由過於薄弱,甚至連自己也不太清楚,只覺得,他人說好,便是好,對於自己信奉的原則,也解釋不通,最後,只得打磨了自己的思維,擱置了懷疑,人云亦云,大哥說什麼,就是對的,今天大哥說往東,便往東,往西,便毫不考慮地往西去,將不穩定的座標,視為穩定的指引,如此,信任就容易變質,人們相信的不是事理,而是人,看起來,是得到更多的信任,實際上,是將自己的信任,託付給有風險的對象,人們信任大哥,大過於事理,大哥若將信任挪於他用,人們也跟著大哥的風向去了,原以為是賺取,實則是分潤,大哥為友,理由不充分,內部因爭執而紛亂;大哥有朝一日成了敵人,則原本的朋友成為大哥的信徒,大哥轉了風向,人們卻無法察覺,「大哥是自己人啊!」、「大哥是對的!」,「大哥沒有錯,你們都誤會他了.」、「大哥沒有變,都是你們在跑來跑去!」,當人大過於事理,是非就因著人而轉動,事理就是可以改動的,兩岸一家親等於實質強台,也就沒那麼奇怪了,這成為了由外至內,製造徒然的內耗.
這些,與其說是託付信任,不如說是在稀釋自己,信任尚未積聚之時,便冷嘲熱諷,或冷眼旁觀,信任積聚起來,則說自己和你相同,便混進去分靈,佔據主位,共享成果,一群人聞香而來,分香火而去,變成全然不同的東西,飽足自己的利益,於是信任垮了,面目全非,便故態復萌,分光了,問他為何如此?便稱本來就是這樣,彷彿與自己無關,又回到了從前那段斥若鄙夷的日子,如此,螞蟻儲糧,蟋蟀分享,所謂台派,不過是豪華的餅乾而已,這麼造,都造不起來自己的巨塔,只能造起像是個糖果屋的玩意兒,由同一群人把玩,同一群人代言,或吃食,或崩解,所謂台派支持者,若無原則,無中心思想,不過是他人的玩物.
為何?有聲量就是娘的下場,昔者,自己孤單倡議,抗中保台,千夫所指,可曾在意什麼聲量?過往,人人1124滅東廠,教訓民進黨的時候,又曾瞻仰什麼大碗的網紅和意見領袖,仰人鼻息?明明是他人來觀望你,跟隨你,欽佩你,如今,卻把自己貶得一文不值,非得要仰望他人,從人臉色,才得以存在,如此,和中國下跪有何不同呢?如此,和被兩岸一家親羞辱,低聲下氣禮讓,苟求白綠合作,又有什麼差異呢?
彼之所以有今天的姿態,不過是做正確的選擇,引領群眾而不從眾,永不屈服而已.
是以,有人首鼠兩端,韓國瑜的場子也接,蔡英文的秀也做,把鞏固自身的利益,當成一種真理,去說服其他人,要人們幫自己說話,人們被蒙騙了,而不自知.
此消彼漲,看似增加曝光度,不過對方增加的更多,這付出的與損失的是否成正比?有待商榷,反倒是自身的信度,成為對方營利的背書.
而有人則號令天下,專門幫親中候選人助拳,時機到了,再來個幡然悔悟,明明不是個東西,說出的話也沒什麼道理,過去的帳還沒結清,就忙著當指揮眾人的領袖,過去是藍綠一樣爛,票投發大財,這回是藍綠一樣爛,大家齊上街,要博取聲名時,就講統獨,遇到接近投票的時候,就講民生,抹綠共,確實是把台灣囝仔當成是白癡.
另外則有人,死不認錯,得不到認同,就天天找碴,好似自己受了莫大的委屈,都是別人對不起自己,看似在為別人鳴不平,實則是曝曬自己的傷口,要別人負起責任,舔那膿瘡,舔個乾淨.
一次看不明白,多來個幾次,便知其所以然,這不是在為他人說話,發出他們的心聲,而是如同糾察隊般,天天觀察對方出什麼亂子,好藉著他人的怨懟,滿足自己的創傷經驗,一找到機會,恍如天賜良機,開啟防禦機制,不分青紅皂白,大加發作,好映襯對方的自私、可鄙,排除異己,所以自己才會受害,而不想想,自己意志不堅,選擇錯誤,對於他人,造就怎樣的傷痕,而不思悔改.
當錯誤不會是錯誤,那就是正確的地方有問題,他們不夠正確,所以才說自己是錯的,我要扳倒他們,針對他們,挑取他們的瑕疵,好證明自己「我沒有錯」,其本質,就是一種報復的心態.
每一種正確,都是由不圓滿所組成,正是因為有共同的目標,所以由異質的人們群聚在一起,他們眾聲喧嘩,他們異口同聲,他們彼此衝突,而產生捍衛台灣的共識,因此篳路藍縷,以啟山林,硬要說那不圓滿,所以正確不存在,如此一來,任何一種正確,都無存在的可能.
月球光滑,細看卻有無數坑坑巴巴的隕石坑,藉由批判滌清真實,反抗以凸顯荒謬,每一種怒吼,都是一種雕塑,讓人們辨識自己本來的面貌,每一種抗拒,都是一種確保,確保得來不易的真實為真.
地球是不圓滿的,抽乾海水,消除山壑,填平海溝,地球就不再是地球,地球是趨近於圓滿的,正是因為有山、有海,有海溝和平原,他才會是在寂靜的宇宙中,蔚藍熱鬧的鑽石,而你歲月靜好,不過是有人負重前行.
堅定的人,不足以造成分化,只有極度自我中心的解讀,才能裂解彼此,見到有不同的意見,便說是出征,看到有粉絲指出醬油,便說是台派在愛國審查,環團抗議,引起人們批評,就說台派和柯粉韓粉沒兩樣.台灣政府救援了5名香港人入台,反散播台灣政府扣留這5人的說法,稱這樣的說法是第一線的人隱忍許久,不曾說過重話,用這人的權威批評他人是「一群口號的巨人、行動的侏儒」.
把這些港人說得是無比悽慘,說成比偷渡客還慘,見不到律師,也無法跟父母報平安.批判他人,說什麼撐香港,只是把人家當成國家安全的包袱而已,又連到美國,說國際社會靠的就是互相幫忙,那些說台灣幫不了的人,又為何期望美國會來幫台灣?覺得靠自己就能打贏台海戰爭了喔?又嗆他人,雨天收傘,還算是個人嗎?
然而,就算不能靠自己獨立保台,也不至於損害台灣本身利益,後者,比前者更加糟糕,若人人都用這種心態去「幫助人」的話,美國救援中國被迫害的異議份子,只是因為無法取得對外聯繫,或安排讓律師見面,便被大加責罰,責怪美國政府救援不利,彷彿全部的責任是在美國身上,而不是在中共,那麼,每救一個人,就得付出超乎自身義務的代價,這就是在叫美國政府不要救任何人,香港人,勇武派和合理非非,只要一個人被港府黑警捉走,其他人便責怪對方,為什麼沒好好保護同伴,為什麼要眼睜睜的看同伴被捉走,說什麼反送中都是假的,那麼,港警越捉越多人,人們就不斷的互相質疑,最後,反送中運動必然四分五裂.
因著自我中心的解讀,無限上綱的逼迫對方,好滿足自己眼中所見的「最好情況」,達不到,不合己意,便要拆解對方全體的正當性,這種人,不是來幫助人的,而是來滿足自己想像的「公平」,使其他人陷入退無可退的境地.
這些毫無道理的檢討幫助者,其實是在助長加害者,梁振英就利用了這些說詞,開始進行政治操作,說香港人逃到台灣,看來「確有其事」,要台灣當局把「這些人關起來」,更以此恫嚇其他被害者的家屬,「為什麼這5個『不能向父母報平安』的香港人的父母家人不出來開記者會?」言下之意,就是把「台灣扣押港人」當真,要其他被中共扣押的港人父母禁聲,把台灣看作是跟中共一樣的犯行,要求這些父母向台灣政府抗議,若辦不到,中共押人就是對的,削弱了被害者父母的聲音,加強了中共抓人的正當性.
何其無知,明明台灣是收留人的那方,是港人想逃難到的地方,中國才是真正抓人、扣押人的那方,是港人迫不得已想逃離的原因,結果,幫助者,反倒變成跟加害人一樣,加害人,理所當然的加害,如此不理性的結果.
「公正世界觀偏誤有很多種形式,檢討被害人只是其中一種,其他還有檢討無辜者、攻擊保護人,發現真相者,衝擊群體的知,和真實,用以捏合、完整,保護自己的世界.」
而此等思維所犯的謬誤,正是公正世界觀的偏誤.
我們可以知道,他的想法是不理性的,他的說法是沒有道理的,他的行為,是在另他被幫助的對象,陷於險境,「沒有人得到幫助」,使「全體共蒙損害」,無人獲得拯救,但,持有此種想法的人,還是樂此不疲.
為何?陷入極度自我中心的狀態而已.
為了莫須有的東西,隱忍,忍夠了,便釋放,自我壓抑於不理性的東西,當成一種寬恕,美德,有容乃大,時機到了,便放縱自己,當作進攻報復的正當性,其實,早就把特定群體,當作自己的眼中釘,伺機找碴的對象.
將低等的移情,投射於認為與自己境遇相仿的人事物中,藉由他們,尋求發作的理由,填補自身的「公正」,而這樣的公正,是永無止盡,怎麼宣洩都宣洩不完的,要別人為自己的情緒負起責任.
不要說,這是一種正義,或是,自我滿足的正義,這不是正義,連正義都算不上,而是人心之中最純粹的惡.
其造成的結果,就是如同拉姆在對抗入侵村落的人,妹妹雷姆,卻還因為對方削去了拉姆的角,而感到輕鬆,感到高興,因為那隻角,造成了自己心中的不對等,憎恨那隻角,比憎恨殺死自己親人的敵人,還要重要,即使姊姊因為保護她,被傷害而倒在她懷中.
她找到自己的「公正」了,她的村莊也毀掉了.
陳述事實,是不會破壞團結的.
若把這樣的想法,當作一種崇拜的對象,憧憬的目標,甚至以此來責罰眾人,訴諸恐懼,稱「被倒打一波會怎樣死傷慘重」要人們懼怕他,以免除對方應受到的質疑,這是一件危險的事,要人們去服膺情緒的勒索,毫無道理的謾罵與索求,而不得有任何反抗,事實上,被倒打一波是假,經常被亂打一通是真,如果任由對方予取予求,恐怕才會真的死傷慘重.
而「一日幕僚」根本不算是什麼豐功偉業,或什麼值得令人懼怕而且偉大的事情,那就是將當初柯文哲的聲量反覆滾動的結果,沒有了柯文哲,又回到往常一般網路節目的聲量.而在當初兩岸一家親,被視為一種正確,抗中保台,被當作不團結的象徵,這節目的聲量,被柯糞當作一種證明,用來壓制其他人的主張,但它的本質是空的,它並沒有什麼道理,邏輯,論述,或值得說服人的地方,柯糞只當作這代表柯文哲很好很強大,所以柯是對的,任何他市政的缺陷,說話不算話,背棄理想的謊言,都可以當作不存在這回事,人們一味盲信毫無道理的背書.
它所造成的,即是學姊的燦笑,然後拱她投入政治,去壯大台民黨,去衝擊本土派的選區,造就1124的結果.
他們的成功,正是我們的失敗,而就算複製這樣的模式,也不過是造另一尊神,使他人們盲目,忘卻思考,忘記政客的本質,忘記所推崇的權勢者,是要如何用謊言,來傷害群眾的信任,有了這個節目,政客不對兌現政治承諾,也不用為群眾,更不用探究公共議題,只要有聲量就是娘,人們就應該投給這個龐大而毫無內容的空洞.
長此下去,對台灣政治的生態,對於民主,對於公共議題的探討,是很不健康的.
該節目造大之時,還有一段插曲,那就是柯文哲的幕僚,為了顯示該節目的中立性,反覆造真,說該節目的主持人,「有很多不滿和質疑,也擔心會成為背書工具」,說大哥對他們不太友善,而原因是因為,「柯p當這麼久,大巨蛋到底要不要解決?為什麼要跟兩岸一家親道歉?路平專案怎麼到現在都還不平?」.
如果「不需要為兩岸一家親道歉」,是該節目的主張,或政治立場,而這個立場如今依舊,我想說什麼不畏惡霸中國,台灣自由民主萬歲,都值得令人懷疑,就像小牛說的,滿足了民眾的窺視感,「就像一場很真的楚門秀」.
無論如何,在己方陣營,創造一個不可質疑的對象,去掉它的可質疑性,可懷疑性,「可厭憎性」,它可以被討厭的地方,那無疑是造就一個思維的空洞,不自由的空間,埋下團體間不信任的種子,人們可以懷疑,卻不能懷疑,只能擱置懷疑,懷疑就會不斷地擴大,人們可以批判,卻不能批判,就會懷疑這個群體的價值為何.
最重要的,這並不公正.
若人人將台派的門檻,視為是不存在的,人人來去自如,有利則來,無利則去,付出的信任變得廉價,只是為了成就他人的野心戰略,而無視於支持者的感受,他們相信的東西,那麼,這個群體就是不可信任的,人們會轉而懷疑自己支持的到底是什麼東西,支持又是為了什麼目的,今天為了一個節目,他們造成的傷害,尚未彌補,疑慮,尚未澄清,要人們無條件的信任它,就彷彿是將來路不明的藥,給吞到喉嚨裡,久而久之,其他待有特殊目的的東西滲入,也就沒什麼感覺了,這樣子,當傷害發生,隨之而來的,就是莫名其妙的挫折感,被欺騙的感覺,一個小小的傷害,也會無盡的蔓延.
一直努力,然後一直失敗,成功歸因於努力,失敗歸諸於能力不夠,如此就會產生習得無助感,對於台派的想像,如同薛西佛斯的神話,人們好不容易將石頭推上去山頂,一群奇思謬想的「把餅做大」,想獲得更多的人,又把石頭給踢下山去,長此以來,人們的感知變得疲乏,心靈變得衰弱,台派這個群體,信念與價值,不再會有人支持,不會有人相信,因為總是在成就他人的私利,而不在完成理想的本質.
「團結台灣,自信同行」,我只看見人們往錯誤的方向行走,習慣拿他人,來貶低自己,在不正常的環境待久了,一群人不斷掏空台灣,滿足中國市場卑躬屈膝的利益,而如今,有人不過做了理所當然的事,卻被歌頌的異常,好像不去做壞事,就是天大的好事,殊不知,一般普通人,也都能做到,而且正在做,做得更好,這是缺乏自信的展現.
而有人將自身極度自我中心的想法,把正常的批評,說成是「連xx都出征」,彷彿在幫大哥出氣的小弟,一丁點風吹草動,就說成是天大的大不敬,好像大哥被看了一眼,就像被開了一槍,然後要登門尋仇,讓他人付出超乎常理的代價,這等小弟的圍事方式,唯恐大哥的一根毛被風吹了,產生斷裂,實在是唯恐天下不亂,這,才是在破壞團結.
近來,蔡英文到金門致詞,說「絕不容許別人在自己領空上耀武揚威」、「台灣絕對有自信捍衛自己領土」,中國人的媒體卻講成「蔡英文越講越激動,她說如果中國大陸不知悔改,不迷途知返,肆無忌憚挑釁挑釁台灣主權,那麼台軍和台灣人民,就要一起努力,把大陸從地圖上抹去」
這種杯弓蛇影,心靈怯懦的解讀,實有異曲同工之妙.
若台派服膺這種自我中心的妄想,以及不可批判的人物,才是把自己做小了.
與其想著把餅做大,不如想著,把燈點亮.
餅做的無限大,就會忘了自己的初衷,自己吃掉自己,餅是會被分光的,會被吃完的.
把燈點亮,人們自然而然就會跟隨,把自己照得清楚,就能讓他人分辨,什麼是對的,什麼是錯的.
如果我們是對的,自然就會贏得他人支持,就算得不到他人支持,也不代表自己就是錯誤,讓正確變得更加正確,反省自己,或迎頭痛擊錯誤,讓他人評判,誰對,誰錯.
把燈點亮了,路就會照得清楚,如此才能前行,人們將信賴託付於穩定的對象,驅散黑暗的迷霧,與謊言和鄉愿鬥爭,台灣的邊緣,將會完整於人心深處.
如此,才有自信.
不是要尋求他人成為自己的一部分,而是給予他人選擇的自由,讓他們能選擇正確的一方,容納異見,給予他人批判的空間,而非不可批判的;更不是去信服那些亂批一通的,只是因為他們擁有「聲量」.
如此,不同立場的人,如楊實秋、姚立明,會呼群保義,不同政黨的人,如小燈泡媽,會願意和你站在一起.
莫看到遠方的彩虹,卻忘了腳邊的玫瑰.
彩虹雖漂亮,不過是空氣,玫瑰雖有刺,卻能在危機來臨時,同甘共苦,brot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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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偵查與人權保障之間的平衡—科技偵查法制公聽會
法務部在上個月月初(8日)公告了「科技偵查法」草案,但因為公告期只有5天,又涉及秘密通訊自由、隱私權及科技資訊權等基本權利,並明文授權包括被稱為「國家木馬」、有著高度爭議的設備端通訊監察在內的偵查手段,而遭到各界抨擊。法務部檢察司林錦村司長也在公告結束後表示,考量各界意見多,將進行研議後,再送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為了讓官方跟民間在草案能有機會直接對話,我在9月25日星期五開了一場「科技偵查法制修法公聽會」,邀請司法院、法務部、國安局、調查局、廉政署、海巡署和刑事警察局等各執法機關,和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林永頌律師、台灣人權促進會 Taiwan Association for Human Rights 周冠汝專員、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李宜光律師、台北律師公會 王怡婷律師、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 陳奕廷律師、劍青檢改 林達檢察官,一起交流寶貴的意見。
因為與會來賓的發言都非常全面,為了方便閱讀及掌握爭點,我請助理把與會人員的發言,重新依據議題歸納整理。希望有助於聚焦討論。
(如果有誤解或任何錯誤,歡迎隨時指正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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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權會:資訊接露和隱私保障】
台灣人權促進會的周冠汝專員,率先分享國家監控的資訊透明狀況。台權會曾經在加拿大的學術報告中,發現台灣有間諜軟體伺服器,更曾經被偵測到在公共網路上有可以篩選封包、封鎖內容與進行監控的設備,但是從來不知道使用的單位和目的。
除了網路監控之外,還有位置的監控。周專員表示,依據法務部調查局2017-2018年GPS的使用統計資料,監控時間大多沒有超過60天。科技偵查法草案規定超過2個月才有法官保留,會讓大部分的監控都不用經過法官的審查。
周專員強調,問題在於如何監督科技偵查手段的行使,也擔心會如同英國或德國般,促使監控產業的發展。專員表示,立法前應該盤點過去的使用狀況,了解足夠的資訊後,才能和社會溝通並決定調整的方向。
【司改與律師團體:草案規範有所不足】
民間司改會和律師團體,則從法學專業與經驗出發,指出草案有待改進的面向。
1.隱私空間界定狹隘,不符社會通念和司法發展
司改會董事長林永頌律師指出,草案規定非隱私空間就可以拍照、測量、錄音、錄影,但公開場合並不代表沒有個人隱私。此外,法律規定的要件只需要檢察官甚至警察認為「必要時」即可,非常地抽象而不明確,更不需要法官審查,林律師因而質疑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聯會李宜光律師也表示,草案中隱私空間的範圍是被縮小的。一般的搜索,進入大門就要搜索票,但現在庭院也不算隱私空間,因為並非住宅或其他具有隱蔽設施之地上物的內部空間,使得人民的隱私範圍被限縮到限於住家裡面。
台北律師公會王怡婷律師,引用司法院釋字第689號解釋理由,說明現行司法實務已不是用單純物理空間決定隱私保護範圍:「即他人之私密領域及個人資料自主,在公共場域亦有可能受到干擾,而超出可容忍之範圍,該干擾行為亦有加以限制之必要。蓋個人之私人生活及社會活動,隨時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或公開揭露,其言行舉止及人際互動即難自由從事,致影響其人格之自由發展。」王律師質疑,公寓大廈有開放的大廳,是否也代表國家機關可以在大廳監看人員進出,不構成隱私侵害?這樣是否符合國家應該保障隱私權的作法?另外,公共場所如果能任意監看與聞,也可能涉及到人臉辨識等科技執法的問題。
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陳奕廷律師表示,正如同美國Marshall大法官所言:「隱私不是全有或全無的概念,對個人來說,也不該只有『保有』或『失去』隱私兩種選項。」,草案採取二分法並作為強度設計的標準,會造成誤導。如同大法官解釋意旨所說的,公共領域也有隱私權,不應該再以物理範圍重新界定隱私空間。
2.隱私空間的隱私和第三人的隱私
李宜光律師認為,法案有株連過廣的問題。在對隱私空間的非侵入性偵查,例如對住家使用熱顯像儀的狀況,對先生蒐證時,配偶子女也會被偵測到。此外,蒐證還有馬賽克式的狀況,個人的行蹤和軌跡會被偵測到,並從破碎的拼圖變成一個完整的面,對隱私侵害很大,而且實施時間很長,可能無法通過比例原則的檢驗。
陳奕廷律師指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3條已經明文禁止在私人住宅竊錄影音的「大監聽」。雖然科技偵查法的規定沒有涉及錄音,但一舉一動,無論洗澡、親密活動或其他人的資訊,都可以用如熱像儀等儀器一覽無遺。國家就像隱形人在旁邊看你活動,是對隱私更強大的侵害,也是大監聽的復活。陳律師認為,原則上要全面禁止,例外也要有更嚴格於通保法的規定。
3.位置追蹤與隱私保障
對於GPS等位置追蹤的偵查手段,草案規定的要件是「檢察官認有必要時」,且實施超過兩個月的話,要由檢察官聲請法院同意。對此,林永頌律師質疑無需法官保留的兩個月時間過長。陳奕廷律師也強調,這些監控不是驚鴻一瞥,是長期大量的監控,資訊量差異很大,因此要有令狀原則、通報紀錄和僅供本案使用等限制。王怡婷律師也指出了「必要時」沒有客觀標準的問題。
4.層級化法官保留
李宜光律師表示,針對科技偵查的必要性,規範方式有三種程度類型:「有必要」、「有相當理由」和「有事實足認」。如果「有必要」並且由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就能認定,範圍真的太大,在比例原則和法官保留等要件上要重新思考。
陳奕廷律師則指出,設備端通訊監察不亞於監聽錄音,包括照片、影片和檔案,都有機會透過草案第14條的規定授權獲取,遠比掛線監聽的範圍更大更多,並質疑草案規定比傳統監聽還要寬鬆。
5.違法取證怎麼辦?
王怡婷律師質疑,刑法第307條違法搜索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為什麼草案規定違法實施設備端通訊監察和洩密是告訴乃論之罪?甚至在某些狀況下,可以不用事後通知受監察人,又怎麼提出告訴?陳奕廷律師也認為,告訴乃論之罪的設計,律己從寬到極致,刑度上還可能比通保法的規定少,因為沒有「意圖營利」的加重規定,並質疑這樣的刑責程度能否有效嚇阻公務員濫權。
在證據能力上,陳奕廷律師指出通保法第18-1條有「不得作為證據」(證據的絕對排除)的規定,但是草案第27條所規定科技偵查法實施前蒐證證據的證據能力,卻是採用權衡之相對排除的方式,是否能有效遏止國家機關違法蒐證,也有待釐清。此外,德國有外部中立單位的審查。草案條文規定監聽後要移除程式,有沒有任何監督機制存在?陳律師並主張應考量由中立客觀的單位,進行科技上的監督與管考。
6.法律體系
在法律體系上,林永頌律師、王怡婷律師和陳奕廷律師都指出,設備端通訊監察以及數位證據的蒐集和保全等規定,涉及到既有通保法與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事項,也都涉及對秘密通訊自由的干預,草案更相當程度地準用了通保法的規定,並質疑是否修正整合修正通保法的規定,是更完整妥當的立法方式。
林永頌律師進一步表示,強制處分是程序法重要的概念,以目前的規範來看,應該由司法院提出法案,而且司法院會相對重視相關的法律原則──法務部不是不重視,但同時也有犯罪防治的業務目的。
【劍青檢改:犯罪訴追與合法性監督】
除了律師團體與人權團體,改革派檢察官的代表──劍青檢改的林達檢察官,也以基層檢察官的角度表達意見。林達檢察官表示,從檢察官的角度來看,能立法是好事。因為立法是限制國家權力的作法,也就是保障人民基本權。如果沒有立法,執法人員可能有兩種不同的心態,一種是法律沒有規定所以都可以做,另一種是沒有規定都不能做,但實務上前者比較多。此外,沒有立法的狀況下,也無法統計、知悉使用狀況,立法才能納入管制。只是,談到立法就會走入細節,就會有相關爭議。
對於科技偵查在實務上的需求,林達檢察官舉出了海上走私、盜採林木、製毒工廠和先前發生的略誘少女案件為例,因為環境與犯罪模式的特殊性,如果沒有相應的科技偵查手段,諸如GPS、M化車、空拍機和熱顯像儀等科技設備幫助,就會難以偵查犯罪。
最後,林達檢察官認為,應該思考是否要全部法官保留。全面法官保留是很極端的作法,案件也會衝進法院。然而,國家法律必須考量到司法資源分配的問題,而需要層級化的法官保留。林達檢察官也表示,要和各界溝通對檢察官的信任程度。其實在檢察官的工作上,常常和司法警察發生爭執,因為檢察官對於蒐證程度和證據調查的聲請,有著很高強度的合法性控制。
【執法機關:科技進步與偵查障礙】
執法機關各自分享了第一線人員的經驗和困境。國安局人員表示,當遇到境外敵對勢力的威脅作為時,例如網路駭侵行為,傳統偵查有其不足,而有更新法律的必要。法務部廉政署肅貪組蔡旻峰副組長,指出了傳統通訊監察法制面對現代網路通訊應用的無力,除了無法及時掌握行賄的關鍵證據之外,還必須出動大量人力蒐證,而無法在更多貪瀆案件多所著墨。
法務部調查局廉政處蘇子廉副處長表示,科技偵查作為往往涉及人民基本權的干預,所以執法機關需要法律授權才能確保符合憲法法治國原則。民眾期待司法警政機關抓壞人維護治安,但是偵查法令的設計似乎跟不上科技演進,例如通保法不及於加密的通訊軟體,就造成犯罪的死角,並強調犯罪者和偵查者必須武器平等。
海巡署孫世亮副組長強調,傳統偵查手段有時效延宕績效不彰和精準度不及的窘境,而如果有完整的證據,就可以避免誤判,讓嫌疑人證據確鑿或避免冤情。海巡署犯罪偵查科陳佐霖科長則以盜運砂石為例,表示嫌疑船隻一出海,就會關閉自動識別系統(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System,AIS),造成追查困難。因為法院認為要有法律授權才能使用GPS,海巡人員也就不能使用GPS調查。另外,海巡執法面積有13個台灣大,沒有科技偵查,很難阻絕犯罪於境外。
刑事警察局謝有筆科長表示,犯罪者為了躲避查緝,除了採用通訊軟體進行聯絡,工廠也在偏鄉或人煙稀少的地方。在沒有掌握的狀況下進行跟監,除了會被懷疑而撤掉工廠,也有警察人身安全的問題。因此,警方需要不受人力和時間限制的偵查手段,例如監視攝錄定位追蹤等方法,讓警方能掌握相關犯罪情資。
法務部林錦村司長表示,科技偵查的立法,是因為基層執法人員遇到困境。犯罪組織用先進科技躲避查緝,也要思考給執法部門相對應的科技偵辦犯罪。林司長強調,在給予執法部門科技偵查手段的同時,難免對人權有所侵害,並認為要兼顧犯罪調查和人權保障的面向。
林司長也對草案的立法體制進行了回應。法務部之所以不修正通保法和刑事訴訟法,是因為通保法規範的是通訊秘密,GPS等科技偵查方法並不是通訊秘密的範圍。此外,設備端通訊監察不是台灣獨創,德國、奧地利、瑞士等國家都有。司長也表示,科技辦案難免會侵害權益,是否能依照侵害程度層級化法官保留。司長還特別說明,科技偵查是以刑事犯罪為前提,如果沒有取得令狀,很多無關的資訊應該立即銷毀,偵查結束後,設備端軟體要移除,其他檔案如照片行事曆等也不得使用。而未來將會建立流程,也會有不辦案的中立獨立的專責機關,並會強化資安的保障。
【司法院:保護人權與建立制度】
司法院的楊明佳法官表示,刑事訴訟法、通保法和科技偵查法等各部法律,如果標準不能齊一,會有操作上的混亂與困難。而在層級化法律保留上,應該從侵害基本權的種類和程度思考。例如刑事訴訟法上的搜索扣押,可能侵害到財產權和居住安寧,通訊監察則涉及秘密通訊自由和隱私權。至於科技偵查就可能非常廣泛,目前有熱顯像、M化車等設備,不知道未來還會有什麼。從這個角度來看,應該將科技偵查規定在刑事訴訟法,或考慮用一部特別法將所有科技偵查進行統合性規範。
顧正德法官則認為,無論規定在哪部法律,最重要是內容,法制要完善,監督機制也必須有事後檢驗。顧法官並認為,採用專法較能進行完整的體系規範。在立法上,顧法官認為科技偵查有科技和偵查的兩個面向,最後也要回歸法律面和偵查機關的需求,法務部或偵查機關會更清楚知道犯罪人的手法和犯罪困境,以及必須借用哪些科技手段。
楊明佳法官另外指出,科技偵查要考慮隱私權侵害的程度。草案對於隱私空間的區分方式,可能會造成人民權利侵害的結果。此外,也要考量偵查方法究竟是秘密還是公開為之,更要考慮時間長短是否合理,或者有更細緻的規劃。楊法官並引述司法院釋字第631號解釋解釋文:「國家採取限制手段時,除應有法律依據外,限制之要件應具體、明確,不得逾越必要之範圍,所踐行之程序並應合理、正當,方符憲法保護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強調要件要儘可能合理明確。
楊明佳法官認為,監督機制也很重要。在通保法上,通訊監察分成建置機關和執行機關。建置機關的資訊是客觀而無法人為調整的,同時搭配相關的監督考核機制,讓建置機關的運作可以公正客觀。但目前科技偵查法草案的規定,大部分是誰有設備就可以做。例如手上有高倍數相機,就能對人家家裡拍照,有M化車就能今天開甲地明天開乙地。楊法官並質疑,如何透過事後監察達到有效管控。此外,證據能力的部分,草案第27條和刑事訴訟法第158-4條都是權衡的方式,是否還要在草案規定、目的是什麼。
顧正德法官也針對草案中的各種偵查手段提出其看法。首先,科技設備在特性上可以長時間進行紀錄,也可以進行分析,甚至可以侵入隱私空間偵查。而即使是非隱私空間,長時間的監看累積,也可以呈現圖像式的生活模式,就是憲法所要保障的隱私權範圍──時間短暫可能沒有侵害,累積到一定量時就會有侵害,所以沒有法官保留就會有違憲之虞。
關於戶外的非隱私空間,顧法官表示還是有合理隱私期待的可能性。至於法官保留的時間長短可以再詳細討論,例如德國規定實施連續24小時或者間斷實施2日,就要法官保留。而科技偵查法草案規定,追蹤位置在2個月以內是檢察官保留,超過才是法官保留,時間會不會太長?時間又要如何計算和監督?顧法官並提出警告,如果沒有做好,會等於空白授權。
此外,顧法官認為,依法院的見解,GPS和M化車會侵害人民隱私權和資訊自主權,裝設裝置也侵害財產權,可能一開始就有法官介入的必要。也要進一步思考,人臉辨識能否使用在追蹤位置?外國有在進行,但會傷及無辜,因此雖然要允許追蹤位置的科技偵查手段,但有些手段是否也應該禁止呢?
至於對隱私空間的科技偵查,顧法官指出,問題首先在於是否允許國家透過科技手段偵查屋內隱私。如果真的有必要,除了法官保留,也要提高門檻和建立監督機制。草案雖然採取相對法官保留的立法模式,如果只需要「相當理由」,可能也無法發揮司法審查的功能。另外,如果未來技術允許,是否可以允許從戶外透過網路打開屋內的手機鏡頭或麥克風?如果不允許,或許要立法絕對禁止。
最後,關於設備端通訊監察的部分,顧法官認為這也是一種通訊監察,並建議可以放入通保法,不要立在專法再準用。此外,顧法官也質疑技術上是否能做到只擷取通訊隱私,以及如何區別通訊隱私和其他隱私(包括照片或上網紀錄等個人隱私)。如果要用人工識別而可以事前接觸資料,就會有問題。
除了前面的議題,還有兩個問題被熱烈討論了一番。
【問題1:電磁紀錄搜索扣押,會不會及於雲端資料?】
周冠汝專員對電磁紀錄搜索扣押範圍提出質疑。首先是透明程度的問題。周專員問道:過去台權會在看統計資料時,搜索票部分的電磁紀錄統計,有多少只涉及裝置,又有多少是取得裝置後再進入其他設備或登入雲端硬碟?周專員表示,如果搜索票聲請書單純只寫電磁紀錄,法官可能很難衡量侵害程度。第二,是否能搜索遠端電腦或雲端資料,涉及存取權的問題。例如協作的文件,是不是屬於通訊的一部分?而且雲端資料也不是單一個人擁有存取權限。周專員也質疑,會不會建置資料庫,供本案或他案使用?王怡婷律師也詢問,電磁紀錄的搜索扣押,是否包括網路銀行的帳號密碼和連接後的交易資訊。
黃致中檢察官說明表示,對於電磁紀錄的搜索統計資料要再確認,但應該沒有單獨統計雲端的部分。而草案關於電磁紀錄搜索扣押範圍的部分,只是澄清性的規定,立法理由也說明是現行刑事訴訟法的補充性規定,所以不會成為遠端搜索的授權依據。至於協作文件的取得,和通訊並沒有關係,因為不是監視製作文件的往來過程。最後,設備端通訊監察的相關規定,是從通保法移植而來,因此不會包括諸如輸入帳號密碼等通訊以外的事項。如果會造成這樣的誤解,會回去研究怎麼樣不造成誤解。
林達檢察官也分享辦案的實務經驗。在偵查機關扣押手機後,會先用飛航模式斷開連線,避免檔案被從遠端消除。而遠端空間的規範,還涉及到軟體的具體功能,例如把擋案存在手機裡,或手機上只有檔名和路徑──如果涵攝到具體案例,就有很多特殊的功能。
陳奕廷律師質疑,搜索票有空間上限制,那如果要搜索電磁紀錄,是要在搜索票上表明針對具體硬體,還是可以對遠端附帶設備進行附帶搜索?美國法上正反意見都有,是有爭議的事項,是否能立法直接包含呢?就像搜索到鑰匙,是不是可以拿鑰匙去把門打開?
【問題2:對隱私空間進行科技偵查的重罪原則?】
李宜光律師表示,對隱私空間應該要特別重視,但是草案第9條第1項規定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犯罪,就能採取對隱私空間的監控,連竊盜和傷害罪等輕罪都會包含在裡面,因而質疑是否有寫錯字,並主張應該改成「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務部黃致中檢察官解釋說,這條規定並沒有寫錯,如果認為範圍過大可以討論。而如果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那和誘罪就完全不能用,所以在討論犯罪範圍時,應該要思考哪些犯罪會用到這樣的偵查手段。法務部李濠松副司長補充說明,通保法關於調取票的要件,就是規定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通訊監察書才是最「輕」本刑,這是因為隱私權干預程度不同,就設定不同的門檻。
對此,陳奕廷律師認為,該規定是「大監聽」的復活,因此不是法官保留的問題,而是國家能不能做的問題,並對本條規定持保留態度。
李宜光律師更表示訝異,最重本刑三年以上的話,傷害罪等輕罪就能適用。另外,該規定涉及隱私空間,要件也只是「相當理由」,對人權的侵害將難以想像,因為條件寬鬆、罪名很輕,侵害範圍又是隱私空間,手段也有錄影,時間更可以到30天,所以從憲法來看,很難通過比例原則的挑戰。此外,在一般人可以共見共聞的範圍內,雖然沒有隱私權的保障,但一般是指在民事法律的狀況。國家動用公權力監察人民隱私,應該受到更嚴格的限制。李律師並認為,只要是有隱私的合理期待,就像美國大法官說的,就應該要聲請令狀向法院聲請。如果有可能侵害隱私空間,應該檢具證據向法院聲請,而不要任意為之。
林永頌律師則表示,在法律設計上,不是只有「最重本刑」或「最輕本刑」的規範方式,如果有犯罪具體情形上有其需要,那就明列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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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樂的時光過得特別快,在經過了三個多小時的假公聽會真研討會之後,又到了時間吃午餐。我相信,這樣一場面對面的公聽會,是促進官方和民間理性討論和完善制度最好的方式,更期待未來在規範的制定和政策的研擬上,能有更多對話而非衝突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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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這個應該沒有主張合理使用的空間,智慧財產局的網站解釋地很清楚了:
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219598&ctNode=7561&mp=1
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在本題中,使用自己家中的光碟燒錄機,燒錄其他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就形式上
來觀察,似乎符合本條的規定,因為,是供個人或家庭非營利目的的使用,而且所利用的
是非供公眾使用的機器。然而,須注意的是,本條僅限於在「合理範圍內」的重製行為,
才可以主張「合理使用」。何謂在「合理範圍內」?判斷的因素很多,除了著作權法第65
條第2項所列的4款基準之外,筆者提供幾點比較具體的判斷標準,供讀者們參考:?
1. 是否為合法取得?
家庭內的私人重製行為,屬於消費性的著作利用行為,若是重製的行為人有自市場上合法
取得著作重製物,例如:買正版的CD、VCD、DVD等,為了要在自己所擁有不同的機器設備
上聆聽或觀賞,則因為利用人實際上已經支付著作的費用,即使禁止利用人為重製行為,
也很難期待利用人會為了利用的便利,再自市場上購買同一著作物。在這種情形下,若可
證明是自己所購買,僅是為了著作利用的便利所為的重製行為,被認為屬於合理範圍的可
能性較高。?
※ 引述《arrakis (DukeLeto)》之銘言:
: ※ 引述《f22313467 (軍曹)》之銘言:
: : 話說現在有滿多的Youtube很喜歡討論電影,會把把電影片段貼上去,
: : 不過最近有個盜版電影評論者被廠商提告,
: : 但那個評論者和警察聲稱自己是在著作權法的使用範圍內,也就是說不能拿這點去提
告
: : 想問這是真的嗎?如果真的是這樣那感覺這在台灣電影相關法規其實也算漏洞,
: : 另外如果不能拿著作權法去提告的話,還能拿什麼相關法規呢?
: : -----
: : Sent from JPTT on my Sony F3115.
: 可能有疑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4.160.5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ovie/M.1493090864.A.B4E.html
你才沒看懂,現行學者見解,要主張合理使用的的前提,包含合法取得著作權,為便利性
而重製,也就是非法盜版來源是沒有主張合理使用的空間。
再來,你的來源是盜版,你再將他重製散佈,又侵害散佈權的規定,這也沒有辦法用合理
使用來主張免責。
其實章忠信老師也有講了,改作是改作,盜版是盜版,這二件事是互相獨立的,也就是說
改作雖然可以取得獨立的著作權,但是原來的非法侵害著作權行為也仍然成立,不會因為
改作而免除。
https://www.copyrightnote.org/ArticleContent.aspx?ID=9&aid=2604
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故特定之表達能否享有著作權,
係以其有無智慧之投入為依據,而非以有無獲得授權為判斷。對於著作中利用他人著作之
情形,不問係重製或改作他人著作,亦不問是否屬於合理使用或有無或得授權,均不影響
其著作權之取得。從而,影片中使用他人音樂,或將他人英文小說翻譯成中文,不問是否
取得授權,均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至於其利用他人著作,是否構成侵害著作權,與
其享有著作權之事實無關,而應自負有無侵害他人著作權之責。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4.160.50), 04/25/2017 11:49:50
不是這樣,改作一樣要經過著作權人的同意,章忠信老師說的是衍生著作權的取得不以合
法取得取得授權為要件,不是說改作可以免除侵害著作權的責任。
著作權法又不是只有合理使用這一條,你為什麼不把它全部看完再來討論?
第 17 條
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 形式或名目致
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第 28 條
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但表演不 適用之。
實務上改作的被認定侵權行為的案例很多啊!你為什麼不查查呢?
https://read01.com/gdyM60.html
最近,原作者「天下霸唱」訴《九層妖塔》著作權侵權,原告認為被告對其作品的改編超
過了必要限度而侵犯其保護作品完整權。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被告在發行和傳播電影
《九層妖塔》時,署名「天下霸唱」為原著小說作者,並就涉案侵權行為向原告公開賠禮
道歉,消除影響,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還有我是不知道全片有50%以上都是來自他人的著作,是要怎麼主張合理使用?你可以說
明一下嗎?
作權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對於「合理使用」,僅能規定抽象的原則,讓法院於個案作彈性
認定,包括(1)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2)著作之性質
;(3)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以及(4)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
價值之影響等。
從3和4的判斷,谷阿莫這種大量利用他人著作且對原著作權人的發行市場有顯著影響的行
為,怎麼看起來都不符合著作權法第65條的要求啊!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4.160.50), 04/25/2017 12:3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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