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續追蹤 #屏東小琉球海域油污染後續
6/22,一接獲民眾反應中油大林廠外海油管破裂漏油,小琉球周圍海域都遭到污染,我便立刻聯繫中油公司,了解原油滲漏的經過和除污進度,也正式行文要求 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要有因應做為。
看到衛星空拍畫面油污範圍相當廣,我們不免憂心恐有海洋生態危機,所幸在公、私協力之下,清理許多油污;據了解 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 也委託專家展開環境調查。
這兩天我持續和琉球鄉長陳國在、中油大林廠副廠長聯繫,討論 #損害的鑑定 、#責任歸屬 、#日後求償 等三個面向,並要求中油公司儘速提出善後處理方案,以利協調損害賠償,例如:
✅空污補償:漏油的油氣臭味,影響小琉球居民生活品質,要求中油公司提出補償機制。
✅漁業損失補償:(商請琉球鄉長代為轉知漁民保留受損證明)要求中油公司就油污染對漁民造成的經濟損失做補償。
後續,我將和當地團體保持聯繫,密切注意事態發展;也會持續督促中油公司善後處理及改進措施。
最後,感謝這幾天自發性參與清污的在地團體和志工,共同守護小琉球島上美麗的海岸線。
#有經驗 #會做事
#鍾佳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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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圖來源:海洋委員會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90的網紅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80403中視 房客輕生變凶宅 房仲推百萬理賠凶宅險 影片網址→https://youtu.be/RhccGAFj0ZM 2011年發生在台中,一名女子在租屋處燒炭輕生,害得該處屋房價大跌,引發房東和周圍住戶不滿,就有房仲看到房東的顧慮,推出所謂的凶宅險。 記者 徐尚方、紀冠宏 採訪報導……↓...
日後求償 在 基隆好議員 鄭文婷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京站 大樓今天下午發生火警,初步調查發現起火點是在 #君品酒店 ,這讓我想起一個法律問題,火災引起的賠償問題應該怎麼處理?
事實上一般商辦大樓通常是由房客在使用建築物,一旦發生火警造成人員生命、財產的損害,勢必要由肇事的房客來負責,然而以房客的財力一般來說,應該是沒辦法賠償全部的損害,此時房客是否針對這方面的責任投保商業火險就顯得相當重要,否則房客雙手一攤,被害者勢必求償無門。
與此相關的就是大學附近的學生宿舍,如果學生在出租的學生宿舍裏煮泡麵,不小心引發火災 ,這時候衍生的賠償問題勢必要由肇事的學生及家長來共同承擔,所以很多房東為了避免日後求償無門,除為了自己的所有物自行投保住宅火險之外,也會要求學生在承租的時候投保住宅火險,藉以分攤風險。
承租的學生沒有投保住宅火險的話,那麼火災引發的損害可能就必須要由家長與未成年的學生來連帶負賠償責任。可是如果學生已經成年,那麼家長就不需要再與學生的行為連帶負賠償責任,此時承租學生是否有投保住宅火險就更顯重要,否則賠償責任恐怕將會一輩子跟著承租學生,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害。
此外,大家有沒有想過,如果你原本是打算在京站搭車,因為這場火災而被疏散,導致你無法順利搭車更進一步影響後續的行程,那麼你有沒有什麼權利可以救濟的呢?
後續我將會為大家解答喲!
#火災現場
日後求償 在 千錯萬錯,柯神不會有錯!爹親娘親,不如小英主席親!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第一點最重要,陳菊真的是胡搞!四十幾億的捐款,不是幫助災民而是拿來對付災民,要災民給高雄市府代替他們去求償,這不是請鬼開藥單嗎?》
1、高雄市政府混淆善款與賠償分際,致災民未受足額救助。
市政府首創代位求償機制,以求盡快填補災民損失、助災民脫離訟累,此說法見仁見智,但執行時如以第二預備金等政府預算為之,可將争議降至最低;然而,市府卻挪用善款作為重傷者的和解金1億9228多萬及代位求償賠償金6億3423多萬元,雖為善款暫時代墊,日後求償所得仍將歸還至善款帳戶;但「求償」畢竟不是「救助」,因此已違反災害防救法第45條捐款應「專款專用,提供與災民救助直接有關之事項」之規定。
換句話說,捐款者初衷在於提供災民即時救助,當然善款若未「被代墊」約83億,則氣爆那幾年善款就多了83億可分配或救助給災民,災民權益不致受排擠;代位求償官司漫長,將求償所得歸還至善款帳戶不知何年何月,如果氣爆發生十幾二十年後方行歸墊,該筆善款還能發揮捐款者救助初衷?是以市府便宜行事,混淆了「善款」與「賠償」分際,致災民未獲100%善款之助。
全文請看:
https://udn.com/news/story/7320/4717986
日後求償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180403中視 房客輕生變凶宅 房仲推百萬理賠凶宅險
影片網址→https://youtu.be/RhccGAFj0ZM
2011年發生在台中,一名女子在租屋處燒炭輕生,害得該處屋房價大跌,引發房東和周圍住戶不滿,就有房仲看到房東的顧慮,推出所謂的凶宅險。
記者 徐尚方、紀冠宏 採訪報導……↓
房仲業者 陳泰源 表示:「萬一房客在裡面發生非自然死亡,那當然就要負責去做一些賠償或者補償。」
免保費一年,日後如果房子出事就能理賠,但是也有房仲表示這樣的方案,並不適合高單價的房子。
房仲業者 陳泰源 表示:「如果今天是一個高總價,5000萬以上,甚至是一億以上的房子發生了凶宅,房屋的減損可能是好幾千萬,凶宅險只補我100多萬,那個是完全不成比例。」
房仲表示,其實對於房東最保險的方式,就是在簽約時多加一項凶宅條款,一旦發生事情就可以要求承租人的親屬賠償,依照之前的判例都至少能夠補貼房價的1~2成。
房東怕房客在租屋期間出事,不管是凶宅險,還是事前簽訂的條約,就是要保障自己的權益,以免房子一旦變成凶宅而求償無門。
部落格網址→http://taiyuanchen1223.blogspot.tw/2018/04/180403.html
日後求償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150328TVBS 掩漏水 遮壁癌 雨後看屋易現形
影片網址→https://youtu.be/2Zgt20rtJi4
感謝記者 林彥汝 的採訪有關於是否擔心買到漏水屋的疑慮與解釋↓
1.我們接委賣時,會要求屋主在「屋況說明書」填寫,其中有2條寫明:a.是否有漏水?漏水現況交屋?修繕後才交屋?b.產權持有期間是否有因為漏水而修繕過?如果屋主勾選無漏水,事後發生漏水,前屋主當然要負責。
2.房仲的角色,只是做居間協調溝通,無法負責,畢竟房子又不是房仲的,除非買方能證明「房仲明知故騙」,不然沒道理要房仲連帶賠償。
3.另外,根據《民法-物之瑕疵擔保之規定第355條、359條、365條》就算真的本來就沒有漏水,「入住後5年內,發現漏水通知前屋主半年內」,也可與前屋主協調減少價金,或者是要求前屋主負責修繕唷!
以下是新聞報導……↓
要分辨房子是否漏水,專家說先從牆壁下手!水電行師傅提供辨識小訣竅,他說通常漏水屋轉賣前,牆壁都重新粉刷過,有些刷得牆面凹凸不平,就可懷疑會漏水,或者敲敲牆壁,要是有木板空音,也可能是對方故意用木板遮住壁癌,但師父也提醒,有些房子得住過一段時間才知道是否漏水,所以簽約前,得仔細審視條文,才能保障自己。
當初就是簽下這份合約,讓陳太太想求償卻有爭議,因為第8條寫明,若日後買賣發現有滲漏水,買方願自行負責修復,而且同意完全免除對方滲漏水瑕疵擔保責任,本案不適用房仲公司提供的漏水保固保障辦法,也就是說,賣方和房仲撇清漏水責任。對於這條規定,其他房仲業者說,通常他們都會請屋主先填資料,了解狀況後再賣屋。
房仲陳泰源:「房仲針對這個是沒有要負責任的,因為房子有沒有在漏水,其實當初屋主,委託在賣房子的時候,我們會請屋主寫一個叫屋況說明書。」
目前,房仲業鐘只有永慶和信義房屋有6個月漏水保固,住商和台灣房屋等都沒有,大多只能在民法上協助,所以,民眾怕買到漏水屋,交屋前一定要仔細檢查,水電師傅提供小撇步
水電行師傅范清福:「中間是一個空的,所以你敲的聲音會是很空心的。」
敲木板看是不是空音,師傅說有些投資客,裝潢得美輪美奐,有壁癌的牆壁,刻意先貼上木板後再刷上油漆,外表跟新屋沒兩樣,另外,也可檢視牆壁,是否像這樣重新刷過,牆面凹凸不平,看起來有點水痕,就是曾經漏過水。但師傅說,若對方真的刻意隱瞞,恐怕買方一開始也找不出問題,通常住過一段時間,下雨時才會發現會漏水,因此,在簽合約時,就得仔細審視條文和保固期限,才不會求償困難。
新聞網址→http://news.tvbs.com.tw/entry/573118
部落格網址→http://blog.yam.com/taiyuanchen/article/88365421
日後求償 在 洪玉鳳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140422台南市文化局業務質詢「要求市府追究毀損孫文銅像者責任」
關於湯德章紀念公園的孫文銅像修復進度,局長表示目前在彰化修復中,預計8、9月份會完成。但是市府動用市長第二預備金進行國父銅像損害修復,就算日後再跟損毀者求償,也是忽略第二預備金動支的法定條件。
市府是否對損毀孫文銅像有提告?就算單純地當作公物,毀損者也得負責。局長表示因為管理單位是工務局,文化局只是在修復上面代為執行。洪玉鳳批評葉澤山局長推得很快,並強調將來如果市府未向施暴者提出告訴求償,她將對市府提告。
日後求償 在 [問題] 請問我國法律有對【時間】賠償的設定嗎? - 看板LAW 的推薦與評價
我國法律 在非財產損失上
有撫慰金的設定
但是撫慰金
似乎只規定人格權、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等等
請問當中的自由 是否有把"時間"算進去呢?
這裡指的時間 不是指從工作時可以賺多少錢來算
而是人生中 有限的時間 因為處理案子而浪費
舉例來說 發生車禍時 肇事者除了賠償車輛修理、醫療的費用外
去修車的時間 跟醫療所花的時間、去警察做筆錄的時間、開庭花的時間......
受害者 有向肇事者請求賠償時間損失的機制嗎?
或者 以前陣子的惡房東事件為例
該房東出租不良的房屋 又做不合法的契約
受害者提告後 要另尋新住所
那受害者 搬家的時間 跟找新房子的時間
法律上會有向原房東求償的設定嗎?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70.110.17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93267385.A.AA3.html
時間的標準 就是我所好奇的
法律是否有對於時間 不以工作所得 單純以一個人生命中的時間
(不論此時間用於工作、娛樂、休息、睡眠.....) 從時間的本質來定的價值?
這時間可以是 原本要用來工作、睡覺、看電視、逛街......等等的
因案子而影響原定的計畫
不然就以偷竊為例好了
常常看到新聞上一些偷竊案
竊賊被抓後 就是把竊盜所得還給被害人而已
然後竊賊雖然有法律責任 可能被關 竊賊會失去時間
但是被害人在找尋失物的過程中 不論時間還是精神或心理上承擔的壓力
好像無法得到賠償 只能取回原本就屬於自己的財物的價值?
※ 編輯: yoyoflag (61.70.110.172), 04/27/2017 15:14:37
※ 編輯: yoyoflag (61.70.110.172), 04/27/2017 15:19:16
所以 如果套用到我舉的例子中 也就是:
若甲被乙偷了1000元 報案後 警察於一周後破案抓到乙
則甲只能取回原本就屬於自己的1000元
至於一周之中 心理或精神的不悅感、及報案過程所花費之時間 皆無法求償
這樣吧?
我開始就提過了 不要去考慮用工時算
本質就是"時間"
類似這文章的概念
https://www.lawbank.com.tw/treatise/pl_article.aspx?AID=P000025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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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慰撫金」與「雖非財產上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一、立法淵源
(一)瑞士民法及瑞士債務法
(二)德國民法
(三)中國民法
二、解釋適用
參、時間浪費之為非財產上損害
一、非財產損害的意義
二、時間浪費為非財產上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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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有人提這種概念 但我國法律好像找不到
只有找到冤獄賠償 跟旅遊契約的民法514之8
而我早說過了 討論的本質是時間 當然不是要討論心情不爽的問題
之所以談到心情 是指
受到任何違法行為所害 都會有不悅的感覺
無論是人格權的損失、財物的損失、身體的損失、時間的損失
都會不爽
所以需要法律規定一個符合公平的賠償
若你手機如果被人摔壞 對方卻不用賠償任何金錢
這時你心情也會不爽 所以法律會規定對方要賠償
但是你拿手機去鑑定損壞程度、拿到賠償後去買新手機、
設定新手機的鬧鐘、設定是否震動、設定WIFI...
都要花時間
而對方如果沒弄壞你手機
你原本是不必花這些時間的!但對方只賠手機本身的價格就夠了
時間 不算具體的權利嗎? 人的生命有限
或者說 自由使用的時間有限
例如有人17點下班 22點要睡覺
晚上能自由使用的時間有5小時
有天門口發生氣爆 導致家具損毀
那責任方除了賠償家具價值外
他打掃家裡碎片、髒汙所花的時間
就占用到他原本可以自由使用的5小時
這種失去自己休息或娛樂時間的情況 只能自認倒楣囉?
發卡者 不是因為自己疏失犯錯或違法 而損害你的權益
而寫情書花的時間、想詞彙的時間、表白的時間.....
也不是因為發卡者做了違法的事 才導致你要花這些時間
所以在時間上 對你沒有任何賠償責任吧
之所以提到心情
是指 "失去任何東西 都會不爽"
心情一說 可以套用在所以違法上
但我不是要算心情的錢
若因財物損失而不爽 可以求償財物的價格 讓心裡好一點
若因身體受傷而不爽 可以使加害者被關 讓心裡好一點
談到心情 是想到 "得失心" 的問題
簡單講 當遇到
自己的生活規畫 因他人違法被打亂(EX:本來要看2小時電視 變成只能看1小時)、
時間因他人的違法 而有多餘的浪費.....
這時得失心重的人 就會覺得時間有損失
時間的賠償 也不一定是要錢
如果讓對方 也被拘役跟自己失去的時間 同樣的時間
那也是可以 例如:A害B浪費1小時 A就被關看守所1小時
只是感覺不太可能有這種法律
所以我才會從金錢的角度討論
※ 編輯: yoyoflag (61.70.110.172), 05/03/2017 22:47:45
※ 編輯: yoyoflag (61.70.110.172), 05/03/2017 22:50:13
※ 編輯: yoyoflag (61.70.110.172), 05/03/2017 22:57:36
※ 編輯: yoyoflag (61.70.110.172), 05/03/2017 23: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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