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於有進歩了,政府本來就應該解决問题!這是我2016/4/19質詢市長,市府努力協助的好結果!
符合«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3條,250人以上應提供托兒措施或設施之企業,在台北市共計843家,已辦理811家,其中僅有10家提供托兒設施,多數企業則以托兒措施來取代。這問題到底出在哪?還是說不該存有設施比措施好的迷思呢?
台北市議員黃珊珊直言,有很多企業其實也有心提供托兒設施,但卻卡在「幼兒園的設置規定以及土地使用分區未鬆綁」,讓這些企業「有心無力」,只能改以措施取代。而在這兩個狀況不解決前,就算把250人的規定降到120人也於事無補。
黃珊珊議員就以內科園區為例,在整個大內科就有73家250人以上企業,須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3條規定提供托兒設施或措施,但卻沒有半家企業「能夠」提供托兒設施。這不是說這些企業不想用心當個「幸福企業」,而是現有的種種法規限制,讓他們想做也無法做。
首先是幼兒園的設置規定。«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第六條,「幼兒園及其分班,其為樓層建築者,除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另有規定外,應先使用地面層一樓,使用面積不足者,使得使用二樓,二樓使用面積不足者,使得使用三樓;四樓以上,不得使用。」也就是幼兒園一定要設在一樓,四樓以上完全禁止。但翻開台北市這843家250人以上企業,有一半以上不在一樓,這些企業就算有心想自設也不行,不過勞動部開了方便之門,允許企業以「委託」方式,將鄰近的既有幼兒園作為企業附屬托兒措施,但如果合作的幼兒園離公司有段距離,老實說,還不如提供「津貼」讓員工可以選擇離他們家比較近的幼兒園。內湖科技園區就是遇到這樣的狀況,
再來就是土地使用分區的限制。上面剛剛提到企業可以「委託」現有幼兒園辦理,但偏偏在內湖科技園區的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中,幼兒園必須以「企業附屬設施認定」才能設置,因此除非自己公司是在一樓,否則就要找園區外的幼兒園合作,與其這樣,還不如讓員工找自己家裡附近的幼兒園,公司再提供津貼補助。
最後就是「台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在產發局制定的這個辦法中,是以工二及工三來看到內科園區,因此在本法中的第四條中就沒有將社福設施列在其中,因此就只能回到土地使用分區討論,僅能以「附屬設施」設置。
要解決內科13萬以上從業人口卻沒有半家托育機構的根本之道,就是修正這個「台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讓社福設施能夠附條件設置。
現在就有個案例,有一家原本在新北市自設幼兒園的幸福企業,預計6月份要將總部搬到內科,但為了將他們自己的幼兒園也能搬到內科來,卻遇到種種的限制,最後還是與市長座談中,指示交由產發局專簽處理。
「幼橘園」是遊戲產業「遊戲橘子」附設的幼兒園,每月學費僅4500元,招收員工及三等親子女。而遊戲橘子打算在6月份將營運總部搬遷到內科來,他們本來打算將幼橘園在隔壁大樓單獨設置,而這就不屬於土地使用分區規定中的「附屬設施」,使得幼橘園可能在遊戲橘子搬到內科來就面臨消失的命運。最後是在市長的裁示下,以專簽解決。但整個大內科有超過13萬的工作人口,卻沒有半家幼兒園、安親班,這才是需要徹底解決的問題。
除此之外,黃珊珊議員也對幼托整合後,新制定的«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與台北市的整體都市使用分區產生落差提出批評。
在101年8月15日修正的«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中,對於幼兒園的要求都必須依招生人數,設置符合最小面積的室內與室外活動空間,但如果拿這個新標準來檢視目前的幼兒園,可以發現多數已經立案的幼兒園並不吻合新的標準。因新標準不溯及既往,無法就此認定這些幼兒園違法。
可是若按照新的設置標準,恐將很難有新設立的幼兒園,原因就是出在都市使用分區的規定並未隨之鬆綁。
黃珊珊議員語重心長表示,不管是托兒設施還是托兒措施,只要願意提供一個友善托兒環境的企業,都是幸福企業。但如果一個企業願意花更多的成本來設置企業附設幼兒園,台北市政府應該提供一個更便利的外在環境,不應最後卡在幾十年沒有討論過的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上。而教育局其實也可把設置公立幼兒園的經費,換個角度來鼓勵這些企業附設幼兒園,若比照公托收費也招生員工以外的子女,也能拿到獎勵,這樣對市府來說或許更為省事。
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標準 在 西卡大叔的青年旅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如果一棟房子整棟出租,再把其中的一部分無償還給房東做別的用途使用,這樣是否能算『整幢建築物使用』呢?
上週跟大家分享了 "台大在住宅區的六米巷道蓋旅館" 的案子,昨天跟朋友聊到另一個有意思的案子,分享一下來聽聽大家的想法:
『台灣首間「郵政主題飯店」年底開幕 地點在南港郵局』
http://travel.ettoday.net/article/703849.htm
雖然這是2個多月前的新聞,不過當時才剛結標,案子應該是才在送審階段 (沒偷跑的話 . .)
不過順手查了一下,這個案子的地址查到的土地分區屬於住三,根據『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核准標準』,其條件如下:
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二公尺以上之道路。但經交通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限整幢建築物使用。
三、應辦理社區參與。
但如果再看一下之前郵局的招標資料(
http://www.post.gov.tw/post/internet/Real_estate/index.jsp?ID=904&control_type=page&news_no=24262),
裡面藏了一條 "有意思的東西":
(一)本公司將租賃物全部出租,惟得標廠商應將1樓部分空間(901.46平方公尺) 及2樓供本公司業務使用,前述部分不計算租金
所以是整棟租出去之後,再把一樓二樓給郵局使用嗎?
所以這樣就可以算『整幢建築物使用』?
如果說之前富邦的、台大的案子,在住宅區六米巷道蓋旅館,是 利用現行法規 "專案核准" 在審核上的模糊地帶
那郵局的這個案子感覺似乎更超過,完全是在硬鑽漏洞了?
還是大家有不同的見解呢? ^^"
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標準 在 西卡大叔的青年旅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8/5 已更新後續訊息在本文的後半~)
台灣的許多法規,除了無法與時俱進、符合現代的狀況外,還不時會有個莫名其妙的東西 - 『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這是 "官方版的後門"、"合法的外掛" 嗎?
例如這個『台大狹巷蓋旅館』的案子
http://udn.com/news/story/7323/1802875
雖然是上個月的新聞了,不過這兩天又有朋友提到,所以稍微研究了一下 . . 文中提到:
『至於周邊交通,雖臨龍泉街只有8米寬,不及旅館業要求須臨12米寬道路規定,但交通主管機關已專案核准了,因此完全合法。』
根據『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核准標準』,在住三、住三之一、住四、住四之一、商一 . . 等區域,要合法的申請旅館,的有要求十二米寬的 巷道 + 社區參與;
但是在這個台大的案子,以及之前富邦集團在六米巷內蓋旅館的案子 (http://news.tvbs.com.tw/politics/626272),似乎都順利的通過了主管機關的 "專案核准"
還滿好奇,這些『專案核准』到底該如何申請、需要滿足那些條件呢?
另外一個有意思的地方,這兩個案子似乎也都依規定做了『社區參與』的公聽會,所以是周邊的居民都支持?(就我知道,很多居民是反對的 . .) 還是這個『社區參與』根本只是過場?
查詢了一下民國89年公布的『臺北市社區參與實施辦法』,發現這個這個辦法又很巧妙的藏了一條:
『第十六條 公聽會結論僅作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參考,於審查證照時,仍應依各相關規定辦理。』
所以這是怎樣?
即使社區大家都不贊成,主管機關還是可以 "依規定辦理" 囉?
這樣是否可以解讀成:
這套『社區參與實施辦法』是政府開個公聽會來 "假裝有民意背書"?
既然要社區參與了,為什麼不把 "公聽會" 改成 "居民同意書徵求" ,不是更實際嗎?
台灣,真是個神奇的地方呢!
------------------------------------------------
以下為 8/5 update
今天進一步的研究了一些相關的條文,也感謝一位朋友的補充說明,讓我更了解事件的全貌與相關規定 . .
1. 『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核准標準』是都發局制定的,而其中的「但經交通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 都發局又把裁量的權限與工作,丟給交通局?
2. 業者 (這個案子是台大?) 把案子送交通局審核,交通局自然只會針對交通影響的部分去做評估 . .
但 "影響評估" 就算依照學理作為依據 (交通/運輸 上的確有些模型與預估的方式) 也還是 "預估",只要『專案核准』了很容易都會被質疑 "預估是否正確"、質疑 "評估過程不夠透明"、質疑 "是否有官商勾結" . . 即使他們真的能 100% 秉公辦理
→ 基本上,我覺得這是 "都發局挖洞給交通局跳"
你都已經訂定了 "附條件允許使用",那還把別的單位拉進來 "專案核准" 幹嘛?~_~
3. 而到公聽會依照『社區參與實施辦法』,主管機關是 "觀傳局",但前面都發局把責任推給交通局、交通局針對交通的評估覺得 ok
→ 那 "觀傳局" 在主辦公聽會時,要因為居民說不贊成就對本案 say no?還是根據交通局的評估,說本案 ok?
4. 根據『第十六條 公聽會結論僅作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參考,於審查證照時,仍應依各相關規定辦理。』
→ 如果依法行政的話,觀傳局好像應該說 ok 沒錯 . .
所以繞了一圈,我現在比較不認為本案是 "有關係就沒關係" 的狀況,而是相關的規則制定上,本身就有很多漏洞 (不論這些漏洞最初是有意或無意的 . .)
而一些大企業、組織、以及熟悉規則的人,比一班老百姓更懂得如何去利用規則 ~_~
但又說回來了,就算民間的力量聯合起來去找市議員,真的能夠頂住可能來自各方的壓力,把那些模凌兩可的『依主管機關專案核准』刪除掉嗎?
台灣法治的程度夠高、夠完整嗎?
------------------------------------------------
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標準 在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標準 的相關結果
第一條本標準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九十七條之五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各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之組別及使用項目如附表。 ... <看更多>
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標準 在 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 - 植根法律網 的相關結果
各土地使用分區之法定開挖率,建築基地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下者,不得超過建蔽率加基地面積百分之二十;超過五百平方公尺部分之面積,不得超過建蔽率加剩餘基地面積百分之 ... ... <看更多>
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標準 在 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 的相關結果
第三章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第十三條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得視實際發展情形,劃定下列各種使用區,. 分別限制其使用:. 一、住宅區。 二、商業區。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