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去年承諾,「黃信介紀念廣場」將在黃信介逝世20週年時啟用,但因廣場位在圓山遺址,提案遭文化部駁回,被質疑跳票
柯文哲今天出席黃信介逝世20周年記者會時說,文資委員們一直有意見,所以這個計畫目前暫停,市府允諾,未來動工時不會破壞遺址;他還說,「信介仙」一生淡泊名利、不拘小節,不管用什麼方式紀念他,他都不會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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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信介 #圓山遺址 #文化部 #文資委員 #柯文哲
同時也有9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0的網紅吳沛憶,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上週,教育文化部門質詢,針對教育局和文化局,我都提出了幾項訴求。 🔍️教育局 1. 宗教團體入班教學,呼籲市府落實三項原則(08:40) ▸學校應本中立原則,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或宗教信仰從事宣傳或活動。 ▸事先告知學校家長課程內容、由原授課教師隨班。 ▸各校推動性平教育之相關課程內容,需經學校性...
文化部文資委員 在 台中市議員 張滄沂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台中市大里區福興宮媽祖廟,有多尊媽姐神像被文化部公告為一般古物及重要古物,其中五媽軟身神像原本公告為一般古物,近來廟方發現神像的入神孔內包覆有「七寶」,深具歷史、藝術等研究價值,再度申請希望列為重要古物,十二日由文化部文化資產委員前往鑑定。
福興宮董事長張滄沂表示,該宮創建於清朝乾隆年間,有三百多年的歷史,該宮所供奉的一尊軟身媽祖神像,有三百多年的歷史,手腳關節為機動可拆裝式,體型碩大,深具歷史文化價值,經文化部審查後列為「重要古物」,成為全台第一件列為「重要古物」的神像。
張滄沂表示,福興宮內擁有不少古文物,包括神農大帝像、三媽、四媽和五媽等軟身媽祖像、船頭媽神像及天后聖母石香爐,也陸續被文化部列為一般古物,其宮廟文物源遠流長可見一斑。
張滄沂指出,近來發現五媽神像的入神孔內有兩塊麻布,包覆有香灰、牛鈴、水銀玻璃鏡、刻有「道光通寶」的四枚銅錢、符錢、通書、五色線等「七寶」,媽祖軟身的工藝,與目前已列為重要古物的二媽神像,同樣具有高度歷史及藝術價值。尤其廟內擁有多尊相當稀少的軟身媽祖神像,其型制、派別、風格、材質有系統脈絡可尋,深具神像文化的研究價值。因此提出申請,希望將五媽神像從一般古物提昇位階為重要古物,文化部文資委員十二日即前往鑑定,將把珍貴資料帶回研議。
張滄沂指出,這些古物未來計劃另闢空間加以陳列,善盡古文物的管理與維護之責,並讓民眾了解傳統歷史文化特色及神像工藝之美。2017.04.13
文化部文資委員 在 台灣回憶探險團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請支持移除原臺南地方法院外側非古蹟的圍牆】
為了這面破壞景觀的突兀圍牆,除了讓建築黯然失色,我們失去了河道記憶、更失去了一個親水空間。
1914年(大正3)落成啟用的原臺南地方法院,日前修復完成開放參觀,美麗的經典建築引人讚嘆,但外側非古蹟戰後增建的圍牆嚴重破壞景觀卻沒有拆除,引起爭議。據聞負責修復的建築師原本設計將圍牆拆除,恢復原始流經法院前的福安坑溪河道意象呈現完整親水空間,但卻因文化部「文資委員」不願意作決議,導致最後圍牆被突兀的留下。推測其原因,顯然是因為牆上拿孫文寫過的字型拼貼「禮運大同篇」,礙於政治壓力或怕惹麻煩,就這樣擺爛丟著,導致人民公共權益受到損害。於是我們失去了恢復河道記憶的機會、失去了一個親水空間,卻得忍受一面破壞景觀的醜陋圍牆。難道我們的納稅錢、歷史記憶、公共美學與生活品質,在這些可笑的理由面前原來一點都不重要?
請支持移除原臺南地方法院外側非古蹟的圍牆,還給人民河道記憶與親水空間。
圖左上:原臺南地方法院外側圍牆為戰後增建物,並非古蹟。
圖左下:圍牆處原本為低矮圍欄,可直接一覽建築形貌,圍欄前方為福安坑溪河道並設有小橋。
圖右:葉世宗建築師釋出之影片,可見恢復河道及親水空間的設計。(https://www.youtube.com/watch?v=llkoeIb1Ibk) (紅色箭頭為圍牆位置)
延伸閱讀:
建築師本人說法 https://goo.gl/CAZe9n
臺南地院今昔對照 https://goo.gl/jmGV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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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文資委員 在 吳沛憶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上週,教育文化部門質詢,針對教育局和文化局,我都提出了幾項訴求。
🔍️教育局
1. 宗教團體入班教學,呼籲市府落實三項原則(08:40)
▸學校應本中立原則,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或宗教信仰從事宣傳或活動。
▸事先告知學校家長課程內容、由原授課教師隨班。
▸各校推動性平教育之相關課程內容,需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後方得實施。
2. 性平委員會保障學生代表名額(00:10)
3. 設置實驗教育中心,整合行政、心輔、共享空間等需求(03:27)
🔍️文化局:針對文資審查提出建議
1. 要求公開追蹤文資總數
2. 現勘委員不得低於三人
#吳沛憶我陪你

文化部文資委員 在 hulan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政治大學化南新村位於北市文山區新光路一段65巷1至93號,興建於1960年代,曾住過多名政大教授,保留初期政大復校的教育文化記憶;建築群分為甲、乙兩區,住宅為二層樓加強紅色磚造雙拼建築,建物內部空間精簡,反映1960年代經建條件,而區間留設小公園,形成極富特色的鄰里景況。
不過,由於政大學院空間不足,校方擬在化南新村興建法學院大樓,當地居民反對,向文化局提報文資,訴求全區保留,文資委員也多次前往會勘
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文化部文授資局綜字第10630079121號令訂定
第一條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聚落建築群之修復及再利用,應基於文化資產價值優先保存之原則,並保存主要紋理、原有建築式樣、風格與外在形貌或重要之開放空間、環境與景觀。
第三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應符合其聚落建築群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規範,優先保存聚落建築群原有生活形態與無形文化。
第四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包括下列標的:
一、聚落建築群之建築、構造物。
二、聚落建築群整體空間紋理。
三、聚落建築群保存再利用之必要公用設備、公共設施。
第五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其辦理事項如下:
一、修復或再利用計畫。
二、規劃設計。
三、施工。
四、監造。
五、工作紀錄。
六、其他相關事項。
第六條前條第一款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依據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保存強度分區、分級設定,擬定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及內容。
二、現況調查,包括擬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內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結構、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調查。
三、文化資產價值與再利用適宜性之評估,原有建築形式工法之調查。
四、景觀維護方針、修復或再利用原則、方法之研擬。
五、必要之現況測繪或圖說。
六、修復或再利用所涉建築、土地、消防與其他相關法令之檢討及建議。
七、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四條所定因應計畫研擬之建議。
八、修景、環境設施整建整備、防災系統設施之設置建議。
九、修復或再利用實施期程及經費概估。
辦理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應具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或經依法審定之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資格。
第七條第五條第二款規劃設計,應依前條修復或再利用計畫為之;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必要調查之資料整理分析。
二、規劃及設計方案之研擬。
三、現況之測繪、圖說繪製及必要差異分析。
四、必要景觀與設施保存之設計。
五、必要之結構安全檢測及補強設計。
六、施工說明書之製作。
七、工程預算之編列。
八、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消防法及其他相關法規適用之檢討。
九、依前條第一項第七款之建議研提之因應計畫。
辦理規劃設計,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
前項所定之開業建築師或相關技師,其參與執業之範圍,應依建築法、建築師法及技師法之規定辦理。
第八條第五條第三款施工,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原有構件、文物種類及數量之統計。
二、各項現況之清理、清點、核對及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之記載。
三、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執行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
四、有關施工之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與設備商資格文件及名冊之備置。
五、修復構件之量測及彙整。
六、原用材料之保存、修復或更新及品質之管理。
七、原有文物、重要風貌、設備保護措施之執行。
八、施工中因重大之發現所為對業主之通報。
九、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將竣工書圖及因應計畫送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建檔。
施工廠商於第五條第三款施工中,應置工地負責人,並依其他法令或契約規定置相關人員。
第九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之施工工地負責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一年以上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二、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前項修復或再利用工程經費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並應領有營造業法所定工地主任執業證。
工地負責人於施工期間,應確實到場執行業務。
第十條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內容中,其保存強度分級高者,原有建築與景觀形貌,應由具備傳統匠師資格者施作。
第十一條第五條第四款監造,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施工廠商辦理之原有構件及文物種類、數量統計之監督。
二、清理、清點、核對各項現況之督導,並查對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及其後續之建議。
三、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及設備廠商相關資格文件之查對。
四、對施工廠商執行修復構件量測成果之校驗。
五、施工廠商辦理原用材料保存、修復或更新與品質管理工作之督導及查驗。
六、施工廠商執行原有文物保護措施之監督。
七、施工廠商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執行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之監督。
八、施工廠商現況施工中重大發現提報之查對及建議處理。
九、施工廠商依第八條第九款規定,辦理竣工書圖與因應計畫建檔之協助及督導。
第十二條第五條第五款工作紀錄,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修復或再利用範圍之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施工前後修復狀況之紀錄。
二、參與施工人員與匠師施工過程、技術、流派紀錄及其資格文件。
三、採用科技工法之實驗、施工過程及檢測報告紀錄。
四、修復工程歷次會議紀錄、重要公文書、工程日誌、工程決算、驗收紀錄及其他必要文件之收列。
五、修復成果綜合檢討與建議。
第十三條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之進行,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前項指導監督,主管機關得邀集機關、專家或學者召開工程諮詢或審查會議。
前項諮詢或審查會議,得為規劃設計之審查、協助審查廠商書件、指導修復工程進行、審查各項計畫書圖及其他必要之諮詢。
第十四條因應聚落建築群之特殊性或非屬聚落建築群整體性之修復或再利用者,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後,其修復及再利用得依實際情形簡化,不受第五條至第十二條規定之限制。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文化部文資委員 在 鄭麗君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鄭麗君表示,文化部昨(15日) 指定「台北機廠」全區保留為國定古蹟,並成立國家級博物館,結果令各位非常樂見,然而台鐵局今早卻決議提出訴願及行政訴訟,鄭麗君憂心文化部的決策是否只歡喜一晚,日後仍要繼續憂心,請文化部積極扮演保護文化資產古蹟的角色。
文資法第八條規定「公有之文化資產,由所有或管理機關編列預算,辦理保存、修復及管理維護」,管理機關有維護公有文化資產的義務,台北機廠是古蹟,博物館更是文化設施,台北機廠若轉型博物館,後續營運讓交通部管理,但文化部應更積極於古蹟修復及專業發展。鄭麗君認為,文化部重大公共建設預算用於大型古蹟修復之標準為,第一,將文化資產轉型文化設施是文化部的責任、第二,文化部該更靈活爭取閒置的公有古蹟修繕為新的文化空間。
鄭麗君提出,文化部經建預算之未來用途必須提早規劃,台灣大型藝文場館不足,相關補助經費幾乎佔文化部全部的重大公共建設預算,且隨著台中大都會歌劇院今年提列完成、北高流行音樂中心陸續開工,文化部對於重大公共建設預算的規畫為何?鄭麗君表示,重大公共建設預算即將提列完成,文化部若要維持相近的預算規模,就必須要預先規劃,不能到時再急就章。
最後,228前夕,被譽為「台灣拉赫曼尼諾夫」作曲家蕭泰然逝世,文化部表示國立台灣交響樂團將舉辦紀念音樂會,並且與法國Sorbonne Music Managers合作在巴黎舉辦三場音樂會。對於許多音樂大師的紀念,鄭麗君提出,文化部可建立整合性台灣古典音樂數位平台以及成立國際級的表演藝術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