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資法審查尚未實質討論到原住民族相關條文,但是我們的共識是很清楚的,原住民族文化與漢族文化的差異性是顯著的,我們希望賦予原民會責任和預算來落實原住民族文化資產的保存工作。
http://titv.ipcf.org.tw/news-20663
同時也有5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9萬的網紅3Q陳柏惟,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台美MOU投資審查怎麼做? 開放中資來台之後,台灣發生許多「假外資真中資」的案件。這次台美簽定了MOU,我想了解經濟部的投資審查部分,像是如何增進美國海外投資委員會與經濟部在投資審查工作的交流合作?實務上經濟部打算怎麼加強我國對於中資來台的審查?如何改善現在許多「形式審查」的問題? 台美經濟繁榮夥伴...
文化資產定義 在 3Q陳柏惟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台美MOU投資審查怎麼做?
開放中資來台之後,台灣發生許多「假外資真中資」的案件。這次台美簽定了MOU,我想了解經濟部的投資審查部分,像是如何增進美國海外投資委員會與經濟部在投資審查工作的交流合作?實務上經濟部打算怎麼加強我國對於中資來台的審查?如何改善現在許多「形式審查」的問題?
台美經濟繁榮夥伴對話MOU,其中第六項是投資的審查,我請教相關單位,這一塊有哪些內容?單位回覆我,投資的審查會成立工作小組,會就兩邊怎麼去審投資做交流,特別是外來投資會怎麼審查的部分。
中資審查是否流於形式?
而我特別關注國安的審查,目前對中資跟外資是分成兩個管制方式。我要提醒相關單位,要特別注意中國對我們的市場、投資產生的危害。我上禮拜也開了一個記者會,這個案例是雖然有19%是中資、又有兩席的董事看起來就是中國人,卻說法律都沒有問題,形式上都可以通過審查,這樣就引起我的好奇,有些狀況明明一看就是中國的資金,但為什麼我們審查不出來。
我想請問經濟部對現在我們自己的審查是有信心?普通?還是很差?
相關單位回覆我,現行法規規定要綜合持股佔30% ,才會認為是中資,但如果結構為多個層級後,就可能難以審查,不被認定是中資。但目前已經著手修改法規, 只要每一層持股超過30%,或者有發現中資對其有實質控制力,就會再做討論,依中資審查認定。不過我也提醒經濟部,我們認為「重大影響力」來定義中資是必要的,未來也希望可以和經濟部討論中資該怎麼定義。
雙重國籍怎麼辦?
但是我要問一下,這裡有一個例子,雖然中國的法律規定人不能有雙重國籍,但實際上如果他是中國人跑去國外拿到國籍,也有可能是雙重國籍,更何況中國不是法治國家。所以中國人不能有雙重國籍的規定很可能只是形式,比如華為公主孟晚舟不是只有中國籍,很可能也有加拿大國籍,那碰到這種雙重國籍,那要怎麼算呢?現在中資若來台灣來設立子公司,子公司的股東登記外國人的護照,到到底是審外國人的護照,還是審中國人的身分?
相關單位回覆我,假設有雙重身分的時候,會去跨部會討論,看相關的單位來給意見,如果有這疑慮的話,會跨部會來討論。我提醒相關單位這些的確有檢討的空間,具體會送些案例給經濟部,再來討論看看如何修正,再請部會一起討論未來如何防堵。希望既然台美已經簽署MOU,台灣和美國進行相關管制方式的討論,更積極地提出加強中資管制的政策方向!3Q!
2020-11-30,經濟委員會,經濟部 王美花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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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定義 在 范琪斐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台灣最後一位泰雅族的文面國寶耆老,柯菊蘭,在這個月過世了。
文面是泰雅族一個傳統文化,其實跟刺青有點類似,只是它是刺在臉上,而且它的文化意義是不一樣的,一般是泰雅族他們在成年之後,男生如果善於狩獵或是女生如果很會織布的話,就可以接受文面,文面紋得越漂亮,代表他的技術越好;不同的家族也有不同的文面圖樣,他們過去的審美觀認為,有文面的才是好看的,沒有文面後代就可能不會受到祖靈的祝福,雖然最後一位文面國寶逝世了,但其實文面的技術並沒有失傳,只是受到文化衝擊和審美觀改變,現在已經沒有人繼續文面。
在現代全球化的環境裡面,想要保存這些傳統文化更加的困難,因為當你跟跟外來的文化交往得越多的時候,傳統文化被沖淡的機率也會更著增加。
目前文化資產局把文化資產分為有形跟無形,有形的話就是像我們平常能看到具體的空間跟樣貌,古蹟、古物、歷史建築等等,這些都是屬於「有形文化資產」,「無形文化資產」就比較像是非具體存在的東西,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定義,就是來自某一個文化地區的一個創作,它就把它視為是一種無形的文化資產,但這些文化傳統,因為你看不到它,所以你也不知道它什麼時候會破壞,所以它是比較難保存的。
但現在也有許多方式可以讓傳統文化被重新認識,像是有一位原住民的年輕歌手,舒米恩,他就每年都舉辦阿米斯音樂節,用這樣的方式讓更多年輕人去接觸到原住民的傳統文化,讓大家更認識去更接納這些東西。
這種無形的文化保護資產,它雖然聽起來非常的抽象,但其實一直在我們的身邊不斷發生,像是各種的繞境都是珍貴的資產,雖然它沒有被登錄,但這種文化習俗要怎麼樣被保存下來也都是相當重要的課題。
不過在美國的時候我有去美國印地安原住民的保留區參觀過,當時我有一個非常大的心結,就是「保存文化固然重要,但堅持使用傳統生活方式,卻會讓部落與外界社會落差加大」,像是語言、典章制度這些都不接軌的時候,可能會讓部落有重被隔離的感覺;傳統文化要如何與主流文化接軌,是非常難平衡的,或許有些傳統文化還是應該要適時的跟著演化,像是現在有很多新的科技,生活的方式,這些都應該是可以和傳統文化一起進步。
雖然聽起來很像社會達爾文,但傳統文化也必須適時的演化,不然文化確實會像生物一樣會面臨絕種。
👩🏫文面、紋面、黥面才不一樣呢
原住民文面有深厚的文化淵源與禮法,並不是單純的紋上圖樣,所以用「文面」取代「紋面」;黥面則是中國古代的一種刑罰,又稱為黥刑,會在犯人的臉上刺字,記得不要用錯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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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定義 在 凌子楚 最清楚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一日議會:都市計劃專案小組第六次會議&空地空屋自治條例修正案第二次會議(799)
有鑑於過去公有空地空屋檢討報告和改進計畫,市府內部雖然有秘書長所領導的專案小組,每半年召開一次檢討會議,但並沒有建立一套讓市議會和社會大眾可以參與監督, 公開透明的SOP 檢討報告 和改進機制,導致公有空地空屋閒置延宕的問題,時有所聞,曠日廢時,成效不彰。
例如,忠孝路346巷,維新街監獄宿舍,大雅路衛生所後方市有土地,菸草工廠,民生北路垂楊路口的舊市府建築,中山路新市府北棟建築土地(目前作為停車場使用),北港路 國有財產局撥用給市政府的土地,延宕都超過十年以上,希望透過空地空屋自治條例的修正,建立一套每年檢討一次,並向議會提出改進計畫的公開透明機制。
讓空地空屋和政府閒置空間的改善,能依照由公而私,由內而外 的立法精神,建立依法行政的法律基礎。
作為嘉義市最高的立法機關,專案小組針對嘉義市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修正案,提出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修正案,主動納入 公有空地空屋 管理的法條修正案,邀請各局處,表達專業意見。
感謝蔡榮豐議員建議,可以雙管齊下,依照地方制度法第19條的規定,在11月大會期間提案,要求市府每年提出公有空地空屋檢討和改進計畫。
感謝孫貫志議員,建議市府法制局人員與會,並作出修正案與原條例,法條不同之處的對照表。
感謝地政處和財稅處處長,針對第一條修正內容公部門和共享經濟的法律用語,立法精神,和地方自治法第19條,已經能夠解決公有空地公問題的法律見解,我們會請法制科進行研議,以符合法律用語。
感謝環保局針對第二條第二款,修正文字 環境保護局,為辦理空地空屋之環境衛生稽查及裁罰事宜。
感謝衛生局針對第二條第三項,修正文字為,衛生局督導空地空屋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有關傳染病防治及裁罰事項。
感謝交通處,針對第二條第10項文字修正建議為,交通處協助停車場規劃管理。
感謝地政處,針對第三條,第四條,文字敘述中,公部門和分享共用等,民間用語和法律用語不同,需要調整的建議。
感謝財稅處,針對第五條最末項,市長必須向議會提出檢討報告和改進計畫,可以依照地方制度法第19條,在議會召開大會時提案即可。
感謝文化局針對第七條第二行,文字修正為公部門績有文化資產有文化局造冊管理。
再次感謝蔡榮峰議員,孫貫志議員,和參與的各局處首長,提供寶貴的意見, 作為下一個月專案小組會議,重要的參考改進基礎,作為嘉義市最高立法機關,每個月召開專案小組會議, 修法的目的在於,建立依法行政,公開透明的機制,用專業和立法建立 政府部門空地空屋管理檢討和改進計畫 的SOP,讓政治可以落實到每天的生活,解決人民的問題。
再一次代表市民朋友感謝大家,希望下個月專案小組會議,可以確定空地空屋織條例修正案的文字內容, 11月送市議會大會審查。
嘉義市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修正條文內容(會前未修正版)
第一條
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都市發展並促進都市土地及房屋
充分利用,基於由公而私,由內而外,由公部門帶頭做好空地空屋管
理和共享,及影響都市環境衛生、公共安全及市容觀瞻之空地及空屋
,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嘉義市政府。
本府相關機關業務權責劃分如下:
一、民政局:督導區公所辦理空地、空屋管理相關事項。
二、環境保護局:辦理空地、空屋之廢棄物清運、廢棄車
輛移置及裁罰事項。
三、衛生局:辦理空地、空屋有關傳染病防治及裁罰事項。
四、都市發展局:每年定期向議會提出嘉義市空地空屋檢討
報告和改進計畫、辦理空地、空屋管理政策研擬及施行
區域公告事項。
五、財政稅務局:辦理空地、空屋相關稅賦減免事項。
六、區公所:辦理空地、空屋清查、造冊列管、違規事項
查報、輔導空地空屋開闢供公眾使用、認養空地之環
境維護清理及認養管理相關事項。
七、戶政事務所:提供戶籍資料之事項。
八、地政事務所:提供地籍資料事項,負責公部門空地空屋
造冊、列管。
九、警察局:提供占用場所車輛之車籍資料、協助移置占
用車輛及會同執行。
十、交通局:協助移置占用車輛。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空地及空屋定義如下:
一、空地:指全部或部分閒置、荒廢之土地,或建物四周全部或部分未
利用之土地,和公部門可提供分享的土地。
二、空屋:指荒廢、無人使用或已被徵收或部分拆除後棄置之建築物,
公部門可提供分享的房屋。
第四條
空地或空屋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負下列維護管理責任:
一、應刈除逾一百公分之雜草。
二、不得任意堆放廢棄物。
三、應主動清除病媒孳生源或有發生傳染病之虞者。
四、無人使用之建築物,所有權人對建築物外觀應適時加以美化。
五、無人使用之建築物外觀,如造成環境髒亂之情形,應自行清除。
六、公部門每年向議會提出檢討報告和改進計畫。
第五條
違反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經本府環境保護局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
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再經通知限期改善仍未改善
者,得按次連續處罰之。
違反第四條第二款、第五款規定者,由本府環境保護局依廢棄物清理法
相關規定處罰。
違反第四條第六款規定者,市長必須向議會提出檢討報告和改進計畫。
第三條 本治條例所稱空地空屋定義如下
一,空地指全部或部分閒置荒廢之土地,或建物四周全部或部分為利用之土地,和公部門可提供再分享共用的土地。
二,空屋指荒廢無人使用,或已被徵收或部分拆除後棄置之建築物,公部門可提供再分享共用的房屋
第七條
本市各區公所應配合市容查報作業,辦理轄區內之私有空地、空屋之查報,
公部門空地由地政處造冊管理、列管,公部門空屋由文化局造冊管理、列管,都發處負責年度檢討報告和改進計畫。
經發現有違反第四條之規定者,應將其違反事實通知相關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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