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回覆九龍東地方選區選舉主任蔡敏君(Alice Choi )女士】
就著九龍東地方選區選舉主任蔡敏君(Alice Choi )女士傳來的七條問題和十個附件,在徵詢律師提供法律意見以後,我已提交二十八點詳盡的書面回覆。
我留意到選舉主任先入為主地指控我借助外國力量,刻意忽略眾志半年前已改動宗旨不再主張自決,看來蔡女士似要為我羅織違反《國安法》的罪名,多於核實我的參選資格。
在撰寫回信的過程當中,我倒有強烈感覺,自己似是被國安公署邀約錄取書面供詞,而非單純爭辯提名是否有效,絕不排除這份答辯文件,將會成為日後國安審查的關鍵。
無論如何,選舉主任蔡敏君(Alice Choi )圖謀DQ和進行思想審查,其政治動機已是相當明顯,我亦知悉到網民對她的來歷有相當關注。
不過,我亦希望大家注意一下,與其對她評頭品足,攻擊她的身材樣貌,我認為集中批評她承擔政治任務,以及缺乏防疫意識七月照到私人派對不戴口罩唱歌,相對來說還是較為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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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敏君女士:
我已於2020年7月26日收悉你向我發出的提問,現回覆如下:
問題一、香港眾志以「民主自決」為「最高綱領」,而你曾長時間擔任香港眾志秘書長,直至2020年6月3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在2020年6月30日早上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香港國安法》)後,你於同日在臉書上發表貼文(附件一),宣布「退出香港眾志,並會以個人身份踐行信念」。同日稍後,香港眾志在臉書上發表聲明,指「香港眾志認為本會現時運作將難以持續,深感必需化整為零,眾人應以更靈活的方式繼續投入抗爭,現宣佈即日起解散及停止一切會務」。你亦沒有簽署選舉管理委員會為2020年立法會換屆選舉擬備的確認書。你是否同意,上述言行顯示,即使你退出香港眾志及香港眾志聲稱已經解散和停止一切會務,但其實你仍然有意繼續推動香港眾志的主張,包括「民主自決」,即包含以香港獨立作為其中一個選項的自決前途過程?
1. 不同意。
2. 我報名參加立法會選舉的決定,與我過去在香港眾志的身份與職務並無關連,因此你考慮本人與香港眾志的聯繫,其實並不適用於考慮本人提名的有效性。2020年6月30日我宣佈退出香港眾志,日後以個人身份踐行信念。上述言行顯示,在個人退出香港眾志及香港眾志已經解散及停止一切會務後,我既無意圖亦不可能作出實際行動繼續推動香港眾志的主張。
3. 事實上,香港眾志在2020年1月11日曾發表聲明,表明組織已於2020年1月8日召開成員大會,通過決議更改組織章程,組織設立的宗旨將由「推動香港民主自決」改為「推動香港的民主與進步價值」。香港眾志早於六個月前已公開宣布停止推動「民主自決」,並不視香港獨立作為其中一個選項的自決前途過程。因此,我認為你的提問錯誤或片面地理解我的信念和主張,並刻意忽略/扭曲香港眾志的政治主張。
4. 我留意到選管會在7月16日發出的聲明強調確認書其實「並非提名表格的一部分」,候選人可以「自願」遞交確認書。同時,我在2020年7月20日遞交的提名表格已聲明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聲明與確認書內容一致。
5. 我再次重申我並不主張香港獨立及/或自決。我的政治主張符合「一國兩制」方針,並不牴觸《基本法》下的憲制及法律地位,和《中英聯合聲明》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
問題二、無論如何,你仍然有意繼續推動上述「民主自決」的主張,即拒絕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特別行政區行使主權,拒絕接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並主張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這樣的行為如何符合你在提名表格作出聲明「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質要求?
6. 我無意推動「民主自決」的主張。
7. 我認為 閣下錯誤地理解本人的政治主張。我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特別行政區行使主權,接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無意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8. 無論如何,本人過去所屬的政治組織自2020年1月8日起已再沒推動「民主自決」,我自己亦未有作出任何鼓吹和主張「民主自決」的行為與言論,此舉與我在2020年7月20日根據《立法會條例》第40(1)(b)(i)條,在參選人的提名表格簽署法定聲明,示明自己會真確誠意地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為相符。
問題三、我注意到,你在公開場合作出一些行為及發表一些言論,顯示 :
(i) 你及香港眾志自2016年起推動美國國會通過《香港人權及民主法案》,其內容包括針對香港特別行政區而進行的制裁和損害香港特別行政區利益的措施;
(ii) 你在2019年9月曾到美國國會的一個委員會發言,促請美國國會通過《香港人權及民主法案》(附件二);
(iii) 《香港人權及民主法案》通過後,在2020年3月,你曾與一些人發起聯署致美國國務卿的公開信(附件三),要求美國政府對香港政府官員實施制裁,並就此在3月20日與美國駐港澳總領事會面及提交有關聯署信(附件四);
(iv) 於2020年3月27日,你在《華盛頓郵報》 撰文(附件五),促請美方在即將公布的 《香港人權及民主法案》報告中必須有具體制裁方案;
(v) 你在與上述言行相關的臉書貼文中多次標示“國際戰線”及類似的用語。而你在 2020年6月19日的參選宣言(附件六)及 7月10日(附件七)的貼文中,表示有意延續“國際戰線”及邀請選民支持“國際戰線”。
請問:(a) 你現時是否仍有意繼續請求美國落實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相關制裁措施? (b) 你有沒有意圖請求其他外國政府推動類似的法律?
9. (a) 否;(b) 沒有。
問題四、你在2020年3月29日的臉書貼文(附件八)及同日在《明報》發表的文章(附件九)中,提出要「把選舉戰線和國際戰線連結起來」。 你是否同意,你參加立法會選舉的目的,是包括要利用立法會議員的身份、職權及便利等,繼續推動你借助外國力量對中國及/或香港施加壓力?
10. 不同意。
11. 本人重申,我無能力亦無意圖借助外國力量對中國及或香港施加壓力,自己亦從來沒有借助外國力量於本地從事政治活動。我一直積極推動國際社會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府實踐《中英聯合聲明》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並鼓勵香港特區政府按《基本法》及一國兩制原則實踐高度自治。
13. 我參加立法會選舉的目的,是要利用立法會議員的身份、職權及便利等,在立法會內參與跟「國際戰線」相關的範疇,包括但不限於加入保安事務委員會或相關法案委員會討論有關《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的議程,#促進世界和平;參加議會聯絡小組委員會,實踐委員會所賦予的職權,包括「促進與各地議會機構的聯繫及與該等機構發展友好關係」和「研究有關與香港以外地區的立法機關成立友好組織的建議」等。
14. 我並不認同參與相關事務等同借助外國力量對中國及/或香港施加壓力。事實上,立法會各個委員會自2004年以來已安排不下35次職務外訪,如民建聯李慧琼主持的內務委員會曾通過海外訪問,成功安排工聯會陸頌雄、自由黨鍾國斌以及建制派何君堯在2018年9月10日至14日到訪英國和蘇格蘭議會,立法會網站列明行程目標旨在「建立和加強與英國和蘇格蘭議會的聯繫,並令其議員掌握香港的最新發展」。
問題五、無論如何,你上述有關請求外國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官員實施制裁的言行,其實是借助外國力量對香港施加壓力,並讓外國干涉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內部事務。這樣的行為如何符合你在提名表格作出聲明「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質要求?
15. 我必須強調 閣下片面地引述我於2020年3月29日在《明報》發表的文章和臉書的帖文,刻意忽略前文後理,將本人的主張扭曲為「借助外國力量對中國及/或香港施加壓力」,有違一般讀者對文章合理的理解。該文章旨在推演換屆選舉後可能出現的不同情境,引起公眾討論,而非主張或推動某一種情境。事實上,美國總統已於2020年5月29日宣布取消香港獨立關稅區地位,足證有關文章內容所推演的情境並不能準確反映現實,亦不可能成為本人政治主張的佐證。
16. 本人一直以來致力向國際社會反映香港社會廣泛民意,向外國政府重申應按照《基本法》及一國兩制原則,給予香港高度自治的相應待遇;外國政府對港政策為別國內政,本人沒有能力及意圖影響他人對港府的態度,更非 閣下所指「讓外國干涉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內部事務」。
17. 承上,在一國兩制的方針及《基本法》框架下,港人與國際社會交流,闡述香港情況實屬正常不過。就如行政會議成員行政會議召集人陳智思、行會及立法會成員張國鈞、葉劉淑儀、廖長江等人在今年3月亦有親自赴美向美國議員進行解說。故此並不構成「借助」外國力量干涉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內部事務;
18. 因此,本人如同在提名表格上的聲明所言,真誠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我亦清楚明白自2020年6月30日晚上11時實施的《香港國安法》條文(尤其是第二十九至三十條)的要求,不會作出相關違法行為。
問題六、在臉書上一項日期為2020年7月15日,以你及另外15人名義發表,題為「抗爭派立法會參選人立場聲明」的貼文(附件十)中,你們聲稱「義無反顧的反對國安法」。 你是否同意,你上述的聲明 顯示你原則上反對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20年6月 30日通過並在同日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 特區實施的《香港國安法》,即反對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憲法》、《基本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為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及維護安全而制定的法律,並反對香港特區履行維護家安全的憲制責任?
19. 不同意。
20. 本人反對現行《香港國安法》,但並不反對香港特區根據《基本法》在「一國兩制」、「高度自治」方針下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
21. 本人相信香港原有的多項法例已充份履行上述責任,正如香港大學法律學系教授陳文敏指出,譬如《刑事罪行條例》規管煽動罪、叛逆罪,包含煽惑叛變及離叛罪等,已可有效維護國家安全。
22. 本人認為由人大常委會通過並加入《基本法》附件三,再由香港特區政府宣布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香港國安法》),內容多處與《基本法》條文相抵觸,衝擊獨立的司法制度及侵犯香港居民受《基本法》保障的各項自由,例如香港律師會也曾兩度發聲明表達對《港版國安法》的意見,關注《港版國安法》會否影響司法獨立及會否令香港市民的人權可全面得到妥善保障,因此反對《香港國安法》的單方面頒布及執行。
23. 在 郭卓堅 訴 香港特別行政區首長 ([2020] HKCFI 1520)一案中,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周家明已清晰表明在未經審訊下,法庭並未能簡單斷定「港區國安法與基本法的規定是否一致」。參考周家明法官的觀點,本人擁護《基本法》,且支持香港特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並不代表必須支持任何形式的立法行為。
問題七:你在2020年3月29日的臉書貼文(附件八)及同日在《明報》發表的文章(附件九)中,提出民主派 (即你現時在提名表格申報的政治聯繫)要「全面攤牌,搏政府停擺到肯回應『五大訴求」。而在臉書上一項更新時間為2020年6月11日,以你及另外32人及一個政黨名義發表,題為「抗爭派立場聲明書」的貼文(附件十一)中,你們呼籲有意參與「初選」者,公開簽署聲明會「運用基本法賦予立法會的權力,包括否決預算案,迫使首回應五大訴求......」。 你發表上述的言論和聲明,是否包括以下意思:除非特區政府回應你的訴求,否則你會(或你會聯同其他有同樣訴求並佔立法會過半議席的議員)否決所有政府向立法會提出的法案、議案及財政預算案?
24. 否。本人若當選,將會按《基本法》(尤其是第七十三至七十五條)、《立法會條例》、《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及《議事規則》履行職務。
25. 同時,根據《基本法》第五十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如拒絕簽署立法會再次通過的法案或立法會拒絕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經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行政長官可解散立法會。行政長官在解散立法會前,須徵詢行政會議的意見。行政長官在其一任任期內只能解散立法會一次。
26. 而立法會議員是否運用否決權乃至財政預算案以及其他重要議案是否獲得通過,則視乎特區政府與立法會之間的互動、議案的內容以及特區政府是否願意回應訴求解決問題。
27. 所以,從上述條文可見,《基本法》本身是有容許否決政府議案與財政預算案的空間。同時,立法會本身作為民意機關,議員本來可依從人民意願去對政府議案作出支持、反對或棄權的決定。是故,即使否決議案亦無礙本人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
28. 我必須指出,閣下多番選擇性地引述我的個人言論及聲明,顯然錯誤詮釋我的個人主張。本人嚴正反對相關做法。選舉主任查問參選人的政治立場,甚至審視候選人的言行,用以決定是否限制其參選權,絕對有違公平民主選舉的準則。敦請閣下儘快就本人於2020年7月20日提交的提名表格,以及就上述問題的答覆,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決定提名是否有效。
敬祝
#身體安康
2020年立法會選舉
九龍東地方選區參選人
黃之鋒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七日
敦請回覆 在 吳旭智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爭取更多新竹縣高中生,更多「就近入學」的機會!
新竹縣的學區爭議,長年來一直未解!除了國小、國中的人數爆量所產生的學區爭議,還有一個問題一直存在,就是我們縣內高中不足,我們的高中生,只能被迫到外地讀書。
因應少子化,高中每校每班都逐年減少名額。例如竹中竹女在去年、前年連續每班減少2名。但實際上新竹縣,特別是竹北,沒有少子化的問題!
今年,旭智於2/18第七次臨時會提案,請縣府跟國教署溝通,依「人口分布密度」調整國立高中入學名額,保障縣內學子就近就讀優質高中的入學人數。
此外,旭智多次與林思銘委員溝通,請其協助跟中央國教署來爭取,讓鄰近的竹中、竹女,不要再逐年減班。
國教署亦回函,本年度不再每班減少人數。對於明年的規劃,會考量此建議,斟酌「人口分布密度」也列為各高中班級人數的參考。
希望新竹縣鄰近國立高中班級人數,不應再減少,此外,我們更希望,可以增加縣內更多優質的高中及入學名額!!
爭取更多高中就學機會,旭智做的努力✍️:
✅2019/5/10
爭取教育資源,為縣內國小與國中生家長請命【第一次定期會總質詢】🎦
https://www.facebook.com/Morning.MKT/videos/295220514721588/
✅2019/6/13
帶家長代表參加縣長親民時間,向縣府陳情,爭取希望有更多高中入學機會。
✅2020/2/18
第七次臨時會提案,依「人口分布密度」調整公立高中入學名額,保障縣內學子就近就讀優質高中的入學人數。
https://www.hcc.gov.tw/agenda/porposal-detail.php?porid=1798
✅2020/2/27
多次敦請林思銘委員協助向中央反映,並獲中央回覆。
✅2020/5/12
台科大開工現場,特別向台科大校長表達希望能有台科大附中(或台科大附工)!
https://www.facebook.com/887106361337696/posts/2891642120884100/
敦請回覆 在 黃之鋒 Joshua Wong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深宵再覆選舉主任】
昨晚本來正打算離開辦事處,回家準備翌日的區議會選舉拉票工作,突然再度收到向海怡西選區選舉主任馬周佩芬的來信,要求我在今天早上11時回覆她所列出的多條問題。
選舉主任在辦公時間以後發信過來,頗突破香港公務員準時收工的習慣,限於15小時內作回答,迫使團隊深宵作戰,漏夜徵詢法律意見,實在反映香港當下的選舉制度何等荒謬。
綜觀整封來信,顯然是選舉主任先曲解我的言論,再胡亂詮釋我的個人主張,如此先入為主地假定我不符合《確認書》要求,不斷要求我提出舉證,實在蠻不講理。
然而,更讓我始料不及的是,我在10月4日經已報名參選,但連10月14日在香港人權民主法案集氣大會的發言(仲要打錯transcript)也被拿作「檢驗」,詢問是否違反《基本法》第一條,完全體現港府操縱政治篩選,食髓知味。
今天,是區議會選舉最後一天的提名期,最遲遞交報名參選表格的時間就是下午5時,姑且看看掌握生殺大權的選舉主任有何決定,不過但其實對比起取消我的參選資格,更關鍵的還是港府會否瘋狂得取消整場選舉。
無論在體制內外,於街頭、議會還是國際,我們就是務求用盡一切方式反抗,不甘心被政府滅聲,They can’t kill us all,星期日見。
最後,我再次重申,「我有權參選,政府無權篩選」,無論是在本地還是國際層面,我將保留一切挑戰選舉主任相關決定的法律權利。
***選舉主任來信及我的回覆:http://bit.ly/2BeXI9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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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海怡西選區選舉主任馬周佩芬女士】
1. 作為香港眾志秘書長,我支持香港眾志的政治理念,惟閣下選擇性地引述我的個人言論及香港眾志聲明,顯然錯誤詮釋我的個人主張。
2. 根據香港眾志在2018年5月26日在其網站發表的轉型宣言,香港眾志已不再為政黨,故不會派員參與各級選舉或競逐任何公職。我參加區議會選舉的決定,與我在香港眾志的身份與職務並無關連。所以如你認為我跟香港眾志的看法有異,你應該根據我的看法作出決定。
3. 我支持香港眾志所提出的民主自決理念,惟閣下選擇性地提述有關的內容,並非我所支持「民主自決」的主張的全部。我亦認為 閣下錯誤地理解本人或香港眾志對民主自決的主張。
4. 《基本法》第十二條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範圍裡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我同意中華人民共和國確實擁有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主權,我亦相信此憲制安排理應獲得香港市民認受。
5. 正如我較早前回覆閣下時指出,自決前途亦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下進行。我認為香港眾志對民主自決的理解,是透過自決前途表達香港人的意願,讓香港人共同參與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在《中英聯合聲明》基本方針政策於「五十年不變」限期屆滿後的前途問題。我相信這並不違背《基本法》賦予一國兩制,高度自治的原則。
6. 實際上,只有政府才能舉辦具有憲制效力和約束力的民意表態;民間組織包括香港眾志及/或我均沒有法定權力,不能發起任何具有憲制效力的行為;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府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擁有主權,當然具有憲制效力,此乃客觀事實。因此,我理解自決前途並不具實際約束力。
7. 我重申我就自決前途的看法與周庭所述相同,我亦知悉政府全盤接受周庭案([2019] HKCFI 2135)的判決,沒有就周庭案提出上訴。然而,閣下錯誤地引述周庭對自決前途的看法。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周家明在判詞第35段中,引述周庭提交誓章的第59至60段關於對自決前途的看法。
8. 該誓章指出香港眾志及周庭並無意自行舉辦公投,而是期望說服政府舉辦一個具國際認可及具憲制效力的公投。誓章第60段進一步解釋,不論公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其結果所反映的民意均會由中央政府及港府考慮和決定。周家明法官在判詞第38段中判斷有關的自決前途主張意在向中央政府及港府施加民意壓力,制定香港未來的計劃。因此,我實在無法理解你的問題,因你錯誤或片面地理解我及/或香港眾志對於自決前途的主張。
9. 《基本法》第一條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正如我較早前回覆閣下時已指出,自決前途亦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下進行。任何成為自決前途選項的主張,其先決條件是擁有相當民意基礎。在現時「一國兩制」框架下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我並不認為「香港獨立」的主張擁有相當民意基礎。普遍香港人目前的主張是「五大訴求,缺一不可」,當中要求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基本法》落實雙普選,亦是香港眾志和我的主張。
10. 我再次重申我並不主張香港獨立,我的政治主張符合「一國兩制」方針,並不牴觸《基本法》下的憲制及法律地位,和《中英聯合聲明》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
11. 我必須澄清, 閣下選擇性地引述我於2019年10月14日舉行的「香港人權民主法案集氣大會」的發言內容。該段全句應為:「香港『不應該只是』被視為中國的香港、北京管治的香港、大灣區的香港,香港『應該是』被視為世界的香港、國際的香港,於自由世界前沿抵抗極權的香港。」。
12. 我認為香港被視為「中國的香港」和「北京管治的香港」,因我承認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範圍,而北京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首都。因此,我的發言與我在提名表格內所作出關於擁護《基本法》的聲明一致。
13. 我在發言中進一步指出,「香港應該是世界的香港、國際的香港」,這並不違背我在提名表格內所作出關於擁護《基本法》的聲明。我相信在「一國兩制」下,香港能在國際社會發揮獨特的角色,促進國際社會之間在政治、經濟、文化上的交流。最廣為人知的例子是特區政府為推廣香港建立「亞洲國際都會」(Asia’s World City)的品牌形象,足見香港外向型經濟體的定位使其面向世界。已故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主席李瑞環亦曾表達與我類近的觀點,他曾比喻香港為「紫砂茶壺」,意思是香港開埠一百七十多年以來一直是華洋雜處、中西薈萃之地,有其面向國際、異於其他中國城市的特色。李於2000年指出:「中國有一個香港,有香港一批人,才可以在很短時間內,用多種方式,很快地使中國原來的計劃經濟、比較落後的和與世界脫節的一個國家,很快地和世界聯繫起來」。
14. 本人重申,我在當天的發言只是闡述香港乃是國際城市,並不牴觸《基本法》,包括第一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15. 關於閣下提出進一步的查詢,我認為你並無權力提出與確保提名有效無關的問題。《區議會條例》第34條只規定候選人提名表格須「載有或附有一項由該人簽署的聲明,示明該人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閣下所考慮的問題,超出《區議會條例》第34條只須簽署聲明的規定。
16. 區議員並非《基本法》第104條所列的「相關公職人員」,區議員就職時無需宣誓。因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16年11月5日針對《基本法》第104條的解釋並不適用於區議會選舉。即使根據該《解釋》第一段,《基本法》第104條規定的宣誓亦只是「參選或者出任該條所列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
17. 區慶祥法官在《陳浩天案》中,將《立法會條例》第40(1)(b)(i)條解讀成是為了執行《基本法》第104條而訂立,所以裁定選舉主任在該條下有權、責調查候選人實質上是否真誠擁護《基本法》及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正如前述,由於《基本法》第104條不適用於區議會,區慶祥在《陳浩天案》的解讀自然不能套用於區議會。
18. 因此,若104條不適用於區議員,在沒有其他法理基礎下,《區議會條例》第34條只能解讀為形式上的要求(formal requirement),不須候選人提供任何實質證據,證明自己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19. 即使香港附屬法例第541F章第12(10)條規定,「選舉主任可要求候選人提供選舉主任認為適當的任何其他資料,以令選舉主任信納該項提名是有效的」,但假如《區議會條例》第34條只屬形式上的要求,即提名的有效性並不依賴候選人的實質政治信念,《規例》第12(10)條自然就不可能賦權選舉主任作出與此有關的提問。
20. 因此,我認為閣下所作查詢並非為了確保提名有效而作出,超出法律所賦予閣下的權利。
21. 敦請 閣下儘快就本人於2019年10月4日提交的提名表格,2019年10月17日提交的答覆以及就上述問題的答覆,決定本人的提名是否有效。我將保留一切挑戰選舉主任相關決定的法律權利。
二零一九年區議會選舉
海怡西選區參選人
黃之鋒
敦請回覆 在 李哲- 敦請恢復生產「強強滾」泡麵!!!我懷念黑胡椒牛肉口味!!!! 的推薦與評價
敦請 恢復生產「強強滾」泡麵!!!我懷念黑胡椒牛肉口味!!!! YOUTUBE.COM. 強強滾泡麵廣告. 1992年全台彎最火紅的廣告! ... <看更多>
敦請回覆 在 [討論] 關於總處的公文還在用"惠請".實在無言...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前言:關於oo總處發了個文,"惠請"鼓勵所屬同仁,儘量提前完成ooxx
為什麼都幹到oo總處了,公文還在犯這種低級錯誤呢?? 丟臉丟到全國
所以我就到教育部重國語辭典修訂本摘錄一些資料,(只引用詞性用法相同的)
闡述一下個人心得,並請教大家的看法,真的有「惠請」這種用法嗎??
【惠】心-8-12 注音 ㄏㄨㄟˋ
[副] 請求人時的敬辭。如:「惠存」、「惠顧」、「惠臨」、「惠賜一票」。
惠臨→稱他人來訪的敬詞。如:「陳兄今日惠臨,小弟不勝欣喜!」
惠顧→敬稱他人的光臨。如:「銘謝惠顧」。《三國演義.第四七回》:「操久聞
先生大名,今得惠顧,乞不吝教誨。」
惠鑒→致平輩書信的提稱語。如:「吾兄惠鑒」。
惠帳→在飯館、茶樓等處邂逅親友,而代為付賬。《文明小史.第三四回》:「悔
生搶著惠帳,誰知毓生銀子已交在櫃上,只得道謝。」也作「會帳」。
惠贈→稱人贈與的敬詞。如:「此書乃莊老師所惠贈。」
惠存→以物贈人,望人存留的謙詞。多用於送人相片、書籍等紀念品時所題的上款。
如:「吾兄惠存。」
惠賜→尊稱他人賜予的敬語。如:「敬請惠賜一票。」
可以發現「惠」用法是加上"動詞v.",
表示對方做了「"動詞v."的這件事」,算是給我面子、算是給了我恩惠
所以:光臨我這裡、看我的信、送我東西、存留我送的東西、給我一票、幫我付錢…
這些都算是給我面子、算是給我恩惠了(所以謙詞)
◆ 當用法同上,惠請的「請」在當動詞v. 時,會有以下解:
【請】言-8-15 注音 ㄑㄧㄥˇ
[動]
1 懇求、乞求。如:「請人幫忙。」、「請求」、「請假」。《隋書.卷七○.李密傳》
:「密初辭不受,諸將等固請,乃從之。」
2 延聘。如:「請大夫」、「請家教」、「聘請」。
3 邀約。如:「請客」、「邀請」、「宴請」。
4 祈求批示。如:「呈請」、「報請」。
5 詢問。《聊齋志異.卷一.王成》:「王請直,答以千金。」
6 問候。如:「請安」。《史記.卷九七.陸賈傳》:「陸生往請,直入坐。」
7 迎置神明。如:「請神」、「請了一尊佛像回家去供著。」
"惠請"就會變成這個意思:
1. 你懇求我乞求我,算是給我面子、給我恩惠了。 (這是什麼鬼...)
2.3.4.5.7. 你延聘、邀約我、求我批示、你詢問我,算是給我面子、給我恩惠了
這到底系滴公沙小? 也不是oo總處要表達的吧,迎神明更是搞不懂
6. 你問候我,算是給我面子、給我恩惠了。 哇哩咧,我還想問候你勒....
◆ 要是要用另外一種說法,「惠請」是比照「惠恤」之類的用法,
惠恤→加恩救濟。《左傳.成公二年》:「無德以及遠方,莫如惠恤其民而善用之。」
那麼"惠請"大致就會變成是:這算是加恩、給你面子,讓你做這些事。(更無言...)
◆ 最後,「請」該怎麼用才對呢? 大致摘錄字典有的詞,如下:
煩請→有所煩勞的客套語。如:「煩請將這封信交給他。」
奉請→請求、請託。《西遊記.第三一回》:「若是我們能救,也不敢許遠的來奉請
你也。」《文明小史.第四九回》:「前回聽見張道說起,兄弟所以過來奉請
,果蒙不棄,到了敝省,將來各事都要仰仗。」
敦請→誠懇的邀請。《儒林外史.第三三回》:「為此飭知該縣儒學教官,即敦請該
生即日束裝赴院,以便考驗。」
擬請→擬出意見,請求上級批示的公文用語。如:「擬請同意」、「擬請鑒核」。
禮請→以禮聘請。《後漢書.卷八二.方術傳上.樊英傳》:「樊英字季齊,……
隱於壺山之陽,受業者四方而至。州郡前後禮請不應。」《初刻拍案驚奇.
卷一七》:「禮請任道元為高功,主持壇事。」
懇請→真誠請求。《宋史.卷四八八.外國傳四.交阯傳》:「用安夷落之眾。土俗
獷悍,懇請愈堅。」《初刻拍案驚奇.卷十七》:「關尹文始真人,懇請留下
道德真經五千言傳流至今。」
敬請→恭敬的請求。如:「本店將擴大營業,敬請光臨指教。」
陳請→1 請願,陳述衷情。《後漢書.卷八四.列女傳.皇甫規妻傳》:「妻乃輕服
詣董卓門,跪自陳請,辭甚酸愴。」唐.吳融〈授孫儲秦州節度使制〉:
「既聞陳請,須議改移。」
2 應受懲戒的官吏自請處分。
咨請→平行單位間互相商請意見。如:「立法院將通過的法令咨請總統公布施行。」
央請→懇請、請託。如:「本公司開幕時,老闆特別央請社會名流前來剪彩。」
籲請→呼籲請求。《福惠全書.卷五.蒞任部.詳文贅說》:「籲請撥補買馬,以甦
驛困。」
惠請→沒這個詞。
我認為,簡單的公文,就直接寫:請鼓勵所屬ooxx、敬請v.、請惠予指教等等
每次看到「惠請」ooxx的,就覺得這個人真是ooxx的!!
是怎樣? 要請我做事,還以為是給我面子。
還是自己來問候我,竟以為是給我恩惠。心理就os:我也想給他面子,問候他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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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名字 03/18 11:07
那該算是種無言、無奈... 不知道引起這麼多人開罵...
ati大大罵我是智障,因為他第1次聽說不能使用惠請
yve大大您提到航太雖然有點遠了,其實中國的航太是世界第3,都發展到嫦娥x號了
台灣很多人不知道x等於多少;但是他也不算錯,不能上月球的是台灣。
很多拼音國家航太不怎樣,像德法瑞義荷比盧西葡紐澳加南美非州豈碼100個
就美蘇比較厲害吧,日本非拼音國家,航太也算蠻強
德國航太最強的應該是感性回答小孩冥王星不算行星.. (sorry,我扯更遠了)
我只是就事論事,認為大機關用正確的措詞比較有禮貌。 ps.請問要怎麼關閉噓推文呀?
※ 編輯: xiun0723 (1.171.231.149), 03/22/2016 23:07:16
※ 編輯: xiun0723 (1.171.231.149), 03/22/2016 23:10:54
if憲法會變、函釋不會變...就惠請繼續用"惠請"一詞
「都是敬詞不需要同時使用」你也相信??
中文同義字疊著用根本就是常態好不好@@
"敬"是敬意,敬請ok;"懇"是敬意,懇請ok;"禮"是敬意,禮請也ok。 字典都有收錄
都收錄了上百條詞彙,幹嘛不收錄常常看到目珠痛的"惠請"呀!
甚至「請惠予指教」都是ok的。 ps.啊不是說惠、請不需要同時使用...
^^^^ 哇哩咧~ 這不就連體嬰在一起用?? 這個..我.....無言了...
呵呵...我可沒說那個函釋是錯的喔~
也沒說那個函釋,可能是要給某一些正在使用此一詞彙的高官s下臺階喔~
你公家待久了,應該會知道有時會委婉的說:不宜ooxx、毋須ooxx
本質就是不希望、不批准你去ooxx,反正就是不想再看到你去ooxx, 委婉 = 給臉
但是,如果您硬要,使用起來特爽、氣持伊伊的話,就惠拜敬請繼續用"惠請"一詞囉
簡言之,最常用的「請惠予指教」、「惠請指教」 一個別人的惠給自己、
一個自己的惠給別人,被動、主動差這麼多,真的有這麼難了改嗎。
我是覺得有個不錯的方法:
有興趣的大德,趕緊去惠請教育部字典收錄"惠請"一詞
說不定因為用的人多,馬上就像"倒霉""倒煤"一體通用了喲^^
※ 編輯: xiun0723 (118.165.94.89), 03/25/2016 20:5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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