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視特教巡迴教師困境
#疑似生不計入師生比嚴重失真
#資源班與巡迴輔導班應設定師生比上限
先前我們曾提到,特殊教育在各縣市的需求、資源落差相當大,特別是在人數少無法成班或地區資源較少的學校,可能難以聘請專任的特教老師。
因此,「巡迴輔導」的特教服務就非常重要。
所謂的特教巡迴輔導,是由特教老師到家中或各個學校,服務有特教需求的學生,並且,需要與教保服務人員、普通班教師、校方人員團隊合作,提供諮詢服務、特教課程、學習困難的學科輔導等資源,讓身心障礙學生獲得更好的學習品質,協助孩子適應普通班的環境及學校生活。
不過,近來我們陸續收到一線巡迴老師的反映,由於巡迴教師的服務,是以學校為劃分單位,並無訂定上限服務人數,目前學前巡迴輔導的師生比,甚至高達 1 : 30 以上,案量已明顯超載。
以實際狀況來說,一個巡迴老師要跨多間學校、巡迴範圍過大,自己開車車程就可能需要花到 40 分鐘以上,但每周卻僅酌減 1 節課為交通時間,期間的交通費,甚至還是以公車票價計算。
此外,一線人員也反映,特教師生比嚴重失真的原因之一,在於「疑似生」不計入服務案量。
有些學生可能存在隱性障礙,第一次鑑定先被定義為「疑似生」,通常等一年後重新鑑定。實務上,為了讓孩子盡早獲得支持,特教老師仍會提供特教服務;但是,目前許多縣市不計入疑似生,或是服務 2 位疑似生才等同 1 位特教生,明顯不合理。
針對以上困境,今天我在教文委員會向教育部長 潘文忠 反映,其實 2009 年《特殊教育法》修法時通過的附帶決議,早已指出「資源班」與「巡迴輔導班」的師生比,國中以上每班學生人數應為 24 人,國小每班學生人數應為 16 人,學前每班應為 10 人。
依相關辦法換算師生比,也就是國中以上每班 1:8,國小每班 1:8 ,學前每班 1:5。
但是,修法至今 11 年,卻都沒有落實。
因此,在質詢中,我也要求教育部,中央應該遵行這項附帶決議,規劃出具體的改善措施,以及中長程的策進作為,並實質挹注資源給地方,包含以下事項:
✔️ 盤點現行各級學校特教教師「編制員額人數」與「實際聘用人數」,並補齊正式編制員額。
✔️ 盤點高中以下各級學校「資源班」及「巡迴輔導班」的師生比,其計算應包含疑似生,並應修正相關辦法、設定每班學生人數上限,提出各教育階段應逐年增加專任特教教師的進程。
對於我們的要求,潘部長已承諾會配合辦理,並且,會在未來 2 個月內提出說明。
我們希望,教育部及國教署能夠誠實面對特教師生比嚴重失真的現實問題,這是 11 年來,中央慣以「地方自治權限」為由,放任不作為的結果,不僅導致一線巡迴老師及特教老師疲於奔命,更重重傷害了特教生的受教權益。
教保服務人員定義 在 洪孟楷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國會剛開議,繼續為大家打拚!教育、幼教、兒少修法,四案過一讀!
在上個會期,孟楷提出21份「首位主提案」的法律修正案,有多案審查完成,更順利三讀;而上週第二會期的開議日,我與團隊持續為兒少、婦女權利努力💪。
所提的《教育基本法》、《幼教法》、《兒少法》及《兒少性剝削條例》獲無異議通過一讀!
✅修法提案重點:
🎯修正《教育基本法》第8條:精準打擊校外霸凌,讓行政機關法律武器更加完備!將國家保障學生不應受的「霸凌行為」的定義,改成「各類場域含數位網路平台之霸凌行為」。
🎯修正《幼教法》第46、49條:教保機構負責人及服務人員,若體罰、性騷擾及不當管教等,罰鍰UP,並增訂五年內再犯處二倍罰鍰!幼兒園人數超收、進用未符資格人員進行教保服務等,同樣罰鍰加倍,若情節重大或處罰二次後未改善,最重廢止設立許可六年內不得提出申請!
🎯《兒少法》增訂第108條之1:解決無罰則困境!違反托嬰中心應裝設監視錄影設備規範,或隱匿、無正當理由刪除監視錄影設備記錄者,處3-15萬罰鍰!
🎯修正《兒少性剝削條例》第39、44及51條:解決行政罰杜絕不力、威嚇不足!觀覽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為而支付對價者,或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改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認真做、用心拚,孟楷努力監督、用心提案,把鄉親們擺第一,拼出優質問政好成績!
教保服務人員定義 在 黃郁芬 台北市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從去年到今年,我想許多的社工朋友都因為新的政策,而有不少心情起伏。最初衛福部宣佈社工薪資制度化,面對加薪與可預期未來的薪資,感到期待。
但是,「 #會不會看得到吃不到?」、「 #會不會只是曇花一現的政策?」、「 #會不會被逼轉任不是社工的職位?」這些隱憂也一直在社工的心底。
而我能做的,就是盡可能把關、督促社會局,讓社工的權益能夠被確實保障。
我從社工薪資新制公佈時,就請社會局盤點台北市會受到新制影響的社工有多少人,去年10月23日社會局跟我說有729位社工;在經過社會局的精算、與衛福部溝通調整可符合新制的社工定義,在今年5月15日社會局給的資料中,卻 #減少到只有630位社工適用新制。
⏲️去年10月23日時,社會局用以計算社工人數的定義是:
職稱是社工;或者是職稱非社工,但是執行社工師法第12條業務,並有社工師應考資格或社工師證書。
⏲️而今年5月15日時,定義調整成:
執行社會工作師法第12條所定 👉 #直接服務與面訪處遇個案業務👈 的社工,或是執行上述業務的非社工、但具備社工師應考資格或社工師證書者。
前後兩個時間點的社工定義,就只差在是否有「 #執行直接服務與面訪處遇個案業務」,卻差了99位。難不成這99位社工全都不是在做直接服務與面訪處遇個案業務?這些 #消失的社工跑去哪裡了?
除了以往確實沒有執行相關業務的社工之外,有沒有可能,社工先前有執行直接服務與面訪處遇個案業務,但新制上路後,雇主為了不想讓社工因新制而加薪,而 #把相關業務轉嫁到其他社工身上?或是 #雇主強逼社工轉任其他職位,藉以規避新制?
我之所以會在質詢時特別跟社會局長提起這個問題,就是因為高雄已經有發生實際的案例。高雄市社會工作人員職業工會就曾收到高雄鳳山光復育兒資源中心的社工陳情,機構為了規避新制,主管逼迫該名社工轉任教保人員、否則即資遣。
機構不甩政府新制,高雄市政府社會局的處理方式只是將主管調離現職,更用臉書回覆的方式草率回應陳情,也引起高雄市社工人員的一陣傻眼與不滿。
我希望台北市社會局要引以為戒,社工新制的執行,千萬不能在社福單位的規避與主管機關的把關不足之下,反而讓社工消失了。
Youtube高清版質詢影片
👉https://youtu.be/xUJbX6ZqEw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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