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錯誤,全民買單?】
🔺台中市政府兩年前選擇不改善「BRT系統」,直接廢除改為「優化公車專用道」,不但沒有改善既有問題,現在又跟廠商有合約爭議,廠商拒絕修復、拒絕保固並提出仲裁,市府正在與廠商對簿公堂⚖。
兩大問題將由全市民買單:
📋系統設備一直在損壞與折舊,沒有修復保固
📋仲裁是一筆費用,若賠償廠商又是一筆費用
❌錯誤的政策引發連環的錯誤!
政府做事若只有政治考量,缺乏全面思考,政務官任期結束就拍拍屁股走人,留下了什麼給我們承擔?相信大家自有公斷。
#不負責任
#錯誤的政策
#我們被迫買單
同時也有4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萬的網紅苗博雅,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2015年10月27日,台北市政府訂定《臺北市市長及政務人員涉及選舉活動行為規約》,明文規定市長、副市長、政務首長參加政黨及選舉輔選活動的規範。 規約內容非常嚴格,連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的旗幟、徽章或服飾,或為特定候選人呼口號造勢都全面禁止。 當時還引起很多民眾刮目相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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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官任期 在 苗博雅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15年10月27日,台北市政府訂定《臺北市市長及政務人員涉及選舉活動行為規約》,明文規定市長、副市長、政務首長參加政黨及選舉輔選活動的規範。
規約內容非常嚴格,連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的旗幟、徽章或服飾,或為特定候選人呼口號造勢都全面禁止。
當時還引起很多民眾刮目相看,覺得「白色力量超越藍綠」。
但若從民主政治、政黨政治的原理來看,其實這樣的規範,不僅牴觸了政黨政治的原則,也模糊了政務官和事務官角色分際,絕非長久之計。
果然,在2019年10月29日,臺北市政府針對上述規定作出修正,共有「一個限縮、三個刪除」:
❗️一個限縮
候選人定義,從參加初選、宣布參選或政黨提名起算,限縮為正式向中選會登記時起算。
❌三個刪除:
🚫原規定政務人員不得兼任政黨和候選人輔選職務。刪除!
🚫原規定政務人員不得要求他人參加或不參加政黨或候選人活動。刪除!
🚫原規定政務人員因市政業務參與政黨、候選人活動,只能就市政議題發言,且不得穿戴標示政黨、候選人旗幟服飾,不得呼口號。刪除!
為什麼有「一個限縮、三個刪除」?
條文修正說明寫「以政務人員法草案為標準」。
但,事實上,政務人員法草案,早在2012年就有了!
2014年原版不用參照政務人員法草案,現在要修改才要比照政務人員法草案,邏輯何在?
其實,在臺北市政府人事處回覆我的書面說明,才是真正的理由:
「配合市長第二任期施政理念,希望回歸政黨政治運作常軌,適度修正」。
白話講,就是因為柯文哲組黨了。
若按照原版的規約,柯市府人員和市長本人,已經多次違規。
但在政黨政治之下,要求隨著選舉結果異動、必須為政黨政見負責的民選行政首長和政務官,不能幫自己的黨籍候選人助選,哪有可能?
因此,修改規約,為自己鬆綁,是當然之理。
柯文哲市長從政多年來,總是以嘲諷、蔑視的角度看待政黨政治,動輒以「其他政黨都是垃圾」號召無特定政黨偏好的選民,有參加政黨的人,總是有苦說不出。
終於在今年,因為柯市長自己組黨了,才開始體認「政黨政治」的真諦,開始修正過往因對政黨政治無知而產生的不合理期待。
「政黨政治」和「政黨」不一樣。政黨有好有壞,政見有好有壞。
但「政黨政治」是「代議政治」不可或缺的要素。
除非我們完全放棄代議政治制度,否則,政黨作為代議政治重要的代理機構,必然會有「政黨政治」以及附隨而生各種讓政黨得以運作的機制(例如黨組織、決策機構、黨綱、黨規⋯⋯等)。
希望柯市長往後可以尊重政黨政治的原理原則,就事論事。
不要動輒又講「其他政黨都是垃圾」,用一竿子打翻一船人,標榜自己的清高。
今天你沒搞懂政黨政治,隨口批評別人,等改天你自己組黨了,你會發現,你以前提的標準,自己可能同樣做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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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官任期 在 高雄市議員-林于凱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國小主任評市政被罰寫 林于凱:韓國瑜才該寫檢討報告
時代力量高雄市議員林于凱今(7)日於高雄市議會進行市政總質詢,批評高雄市政府出現各種打壓基層公務人員、不尊重專業的敗壞風氣,像是把依法執行勤務的救護員調職、要求假日評論市政的國小主任罰寫等,更打算把政治黑手伸入文化界,研擬修法要求文化行政法人董監事與市長同進退。林于凱認為,尊重基層專業,基層才能為市民帶來好的服務,若市長自己帶頭做亂、高層卻一再打擊基層士氣,恐怕市府團隊自己都難以信服。
一位國小人事主任在公民假日論壇活動中,批評「韓國瑜每天都在那邊講幹話」,後來竟遭到教育局秋後算帳,要求罰寫三千字報告,而且局長還放話除了罰寫外,年底再依考績去「處理」。林于凱質疑:「難道是回到戒嚴了嗎?還是在預演九二共識一國兩制之下的言論自由?」教育局長吳榕峯答詢表示,為了讓該主任了解教育局施政,才依據教育的理念,請對方閱讀教育局施政報告後撰寫心得。
林于凱反問,韓國瑜遲到卻反推給日本的外賓、承諾會備詢卻跳票、承諾市長做滿四年卻落跑選總統,出現各種說謊行徑,「依據局長的理念難道是好的榜樣嗎?韓市長該不該對市民寫報告?」吳榕峯僅以「你知道公務員不能隨便批評長官」迴避正面答覆。
林于凱指出,自己是竹科實中校友,吳榕峯曾任竹科實中校長,彼此應該都很清楚校風自由對學習成長的重要,若只有上對下的指示,那是舊時代的官僚思維,現今時代講究的已經透過下對上的反饋來改善服務,然而教育局卻背道而馳,透過罰寫、處理考績等方式威脅意見不同的基層言論,已對公務人員形成寒蟬效應,未來恐怕聽不到真實的基層心聲。林于凱要求教育局應包容多元聲音,吳榕峯則回覆,撰寫心得報告與否尊重當事人意願,不會強制。
對於市府傳出修法,打算要求文化相關行政法人的董監事與市長任期同進退,林于凱質疑這完全違背尊重專業的施政倫理。林于凱指出,行政法人董監事並不是政務官,可能只有領車馬費而沒有報酬,而且行政法人對市政府而言是受監督關係而不是從屬關係,是董監事行使職責出問題的時候,才行使監督職權,在這樣的前提之下,沒有必要隨市長任期同進退。
對於救護爭議,林于凱認為再放任沒有限度的指定院所就醫,會讓緊急醫療救護車淪為119大車隊,因此建請修正《高雄市消防救護車收費辦法》,對於「不接受指定」之緊急救護案例正面表列,讓第一線人員有所依據。
政務官任期 在 林佳龍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今(2)日立法委員林佳龍在交通委員會針對電信資費合理化及有線電視收費標準修訂質詢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委石世豪。林佳龍要求NCC應盡早協調出合理的網路互連機制,促使網路市場合理競爭,並立即協調中華電信降低價格,擴大公共頻寬。他也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修訂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應全國一致,不應特定花蓮縣、臺東縣、澎湖縣及離島等地區強制其居民受不利的差別待遇。
國內網路互連協商機制失靈,目前是由中華電信主導單方面向其他ISP業者收取互連費用,林佳龍質詢NCC近期所召開的「網際網路互連之管理機制立法規範案」聽證會,NCC預期將規劃讓電信三雄彼此免費互連。他問石世豪,依照NCC的預期規劃,將可以為市場帶動多少資費下降?石世豪表示,降低三雄之間免費互連的門檻之後會形成一種新的趨勢,三者之間會形成流量形式,另外業者與三者之間還是要從量計費,NCC並沒有向業者能精確算出有多少資費可以下降。
林佳龍質詢石世豪,讓電信三雄彼此免費互連,會不會造成國內電信市場從中華電信的垂直整合稱霸市場轉變為電信三雄均分市場寡佔型態? 他認為,中華電信坦白來說是國營,還有可能要求中華電信降價,三網免費互連後,可能影響台哥大、遠傳降價嗎? 消費者盼不到降價,也沒有好處。 在管理的政策工具上,林佳龍也指出,交通部也認為應遵循國際慣例,採國際慣例「低度管制、高度商業協商」,NCC強制立法一定要有明確正面的效應計算來說幅大眾。
林佳龍強調計費原則應本於業者間的協商機制,他提案要求NCC應盡早協調出合理的網路互連機制,促使網路市場合理競爭,並立即協調中華電信降低價格,擴大公共頻寬。
針對有線電視收費標準修訂,要等到106年NCC才要實行分組付費以及降低有線電視基本頻道月費為500元。林佳龍問石世豪,目前有線電視每月每戶收費介於新台幣500元至600元間,而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購買頻道的成本每戶平均介於117元至227元間,裡面藏著龐大業者利益結構,NCC有沒有掌握業者收的錢跟付的錢到哪裡去?
林佳龍再問,石主委任期到105年7月31日為止,監察院早在99年糾正NCC長期坐視費率制度日趨惡質化,該做的事要馬上做,「真的需要這麼久嗎?」為什麼要等到石主委下台才要做?就責任政治而言,應該要在自己任內推動完成,要有時間概念,「鐵打的衙門,流水的官」,目標是否調整於任期內完成。石世豪表示,過去對推動民眾數位化機上盒進程表現不佳的業者已經逐年調降了,明年開始就會具體發生效果。
林佳龍拿出監察院99年糾正文指出:「NCC與各地方政府不管頻道內涵,只評價格,只是在費率上限審議核減,無助於民眾收視品質的改善,NCC長期坐視費率制度日趨惡質化,扭曲媒體自由化生態。」NCC未針對現況立即改正,反而繼續延宕到2017年以後才正式實施分組付費以及降低有線電視基本頻道月費為500元,犧牲消費者權益,完全無視監察院糾正。林佳龍呼籲石世豪,「做一個有理想的政務官」!
NCC擬規劃花蓮縣、臺東縣及離島等地區,仍維持現行基本頻道費率上限每月新臺幣600元之管制模式,林佳龍不滿的表示,NCC有線電視數位化在花東止步,NCC方案排除花東和澎湖、金門馬祖實施新的收費標準,換句話說,愈是偏鄉弱勢,要負擔的收視費用將是台北市民眾的2倍! 如果沒有在這一波跟上,花東地區與其他地區之間數位落差情況在2017年之後幾乎無可挽回。
石世豪表示,花東及離島人口少、建設區域大、所需要光纖長度長,無法一併在這一階段處理。林佳龍於是提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推動有線電視數位化普及服務不力,修訂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竟擴大城郷差距,在花蓮縣、 臺東縣及離島等地區,仍維持現行基本頻道費率上限每月新臺幣600元之管制模式,讓離島偏鄉居民及弱勢,負擔更高收視費,明顯受差別待遇,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修訂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應全國一致,不應特定花蓮縣、臺東縣、澎湖縣及離島等地區強制其居民受不利的差別待遇。
政務官任期 在 良文育成- 【考銓小辭典】 #政務官... - Facebook - 登录或注册 的推薦與評價
但是,「憲法或法律定有任期保障及任命程序獨立行使 職權之人員」如考試委員、大法官等,都不是前述政務 官的定義範疇。因為,政務官必須為他的政策成敗負責 ... <看更多>
政務官任期 在 [討論] 大家對政務官回任事務官怎麼看? - publicservan 的推薦與評價
很快的地方選舉又要到了眾所周知蠻多政務官包括中央的部長、政次地方的局 ... 那請教,假如這些政務官看到自己老闆可能無法連任或是大老闆的任期即將 ... ... <看更多>
政務官任期 在 Re: [請益] 政務人員與政務官的差別- 看板Examination 的推薦與評價
https://goo.gl/C2csm9
政務人員法草案
第二條 本法所稱政務人員,指各級政府機關依據憲法、中央機關組織法律或地方制度法
規定進用之下列政治性任命人員:
依政治考量而定進退之人員。
依憲法或法律定有任期及任命程序獨立行使職權之人員。
前項各款人員,不包括司法院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公務員懲
戒委員會委員長及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說明:(答案在下面第2點)
1.本條規定政務人員之定義。
2.現行政務人員之範圍,包括學理上之政務官,即「依政治考量而定進退之人員」(如各部
會首長等),以及「憲法或法律定有任期及任命程序獨立行使職權之人員」(如監察委員
;考試委員;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等)二類人員,司法院釋字第五八九號解釋,亦明示憲
法對特定職位為維護其獨立行使職權而定有任期保障者,其職務之性質與依政治考量而進
退之政務人員不同,此不僅在確保個人職位之安定而已,其重要意義,乃藉任期保障,以
確保其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目的而具有公益價值。爰於第一項就政務人員之範圍區分二款
予以明定,以資明確。
3.司法院釋字第六○一號解釋,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均為法官;復以最高法院院長
、最高行政法院院長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依各該組織法律規定,亦均並任法官、
委員(依司法院釋字第一六二號解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係憲法上所稱之法官),參
據司法院釋字第六○一號解釋意旨,上開職務均與政務人員有別,爰於第二項明文排除。
另考量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為全國檢察機關最高首長,其道德標準、行為規範及應遵
守行政中立事項,自應比本法所規定之政務人員行為規範更為嚴謹,且法官法亦審酌其職
務性質與司法院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類同,而將其
納入準用上開人員之相關規定,爰亦於第二項明文排除。
4.又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公布施行後,中央行政機關置政務職務者,其職稱、官職等及
員額均應於其機關組織法規中明定,因此,於憲法或法律規定有任期及任命程序者,亦應
於機關組織法律中明定其職稱及政務級別,始為所稱之政務人員。惟以定有任期及任命程
序之人員,如為無給職,或非屬每日到公服勤之兼任者,與本法所規範政務人員係屬專任
有給有別,爰非本法之適用對象;如:省諮議會諮議員雖亦為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規定由
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人員,惟依地方制度法第十一條規定為無給職,爰非本法所稱
之政務人員。
5.憲法或法律定有任期及任命程序獨立行使職權之政務人員如:
(1)考試院考試委員,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六年)-憲法第八十八條及其
增修條文第六條第二項、考試院組織法第五條第一項。
監察院監察委員,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六年)-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
。
(2)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六年)-憲法第一百零四條、審計部組
織法第三條及第四條。
(3)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任期四年)-公平交易
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
(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
意後任命之,行政院院長為提名時,應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任期均
為四年)-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及第八條。
(5)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委員,專任委員由考試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任期三年)-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及第六條。
6.駐外大使、代表之任命,實務上雖須考量一九六一年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派駐國更換大
使須先徵求駐在國政府同意,方能向駐在國呈遞到任國書,以及為免增加駐在國政府困擾
並橫生變數,進而阻礙邦交之發展,於八十九年、九十三年及九十七年總統選舉,以及近
年之行政院內閣總辭,駐外政務大使、代表均未隨同總辭,而係由新任總統或行政院院長
上任後,視業務需要酌予調整,與其他政務人員有所不同。惟渠等人員之身分屬性,仍係
本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之政務人員。
※ 引述《amandear (捲捲)》之銘言:
: 今天普考公務員法考了這一題,要說明政務人員與政務官的異同,我再三確認題目,不是政務人員與事務官的異同,也不是機要人員與政務官的異同,一直以來唸這一科時,老師提到政務官時也都以政務人員即政務官,估狗大神也找不到答案,想請問有人知道異同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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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4.177.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99424165.A.0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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