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是死的,人是活的>
一名劉姓男子去年10月19日晚間
於北市市民大道遇到酒駕臨檢,
但他把自己鎖在車內,拒絕警方盤查,
警方後來開出9萬元罰單並吊銷他駕照,
事後劉男提告抗罰,
法院一審認為警方不該把不服警察威權的人都視為酒駕,撤銷罰單。
上訴二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維持原判決,駁回上訴
此判決一出,警界為之譁然,
認為如果每個開車的民眾都這樣做,
以後警察要怎麼抓酒駕?
這個案件涉及兩個條文,
第一個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
第二個是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
第一個條文,只適用在"警方設攔檢點"的情況,
1.民眾不停車
2.民眾停車了,但拒絕酒測
那這個案子可不可以用這條?
我說不可以,
警方用這個法條罰錢吊照,是有問題的~
因為這個案件的情況是,
這個民眾還沒到攔檢點,
他就停車了,停在距離臨檢點200公尺的地方,
既然還沒到臨檢點,就沒有第一個條文的適用!
根本沒辦法討論他有沒有不停車的問題,
即使要討論該條要件,
這個民眾根本沒有"不停車"的動作!(他是停車裝睡,有"不停車"嗎?)
警察用這條罰他,是搞錯法條了~
那警察面對這種發生在"非攔檢點"的疑似酒駕情況,該怎麼辦?
法條依據就是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
警察有無權力攔停並要求駕駛酒測甚至強制離車,
取決於
這輛車是否已經發生危害或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
有的話,警察才可以攔停並要求酒測
(相關法條都有,但警察有沒有合法攔停要求酒測?還是要看具體操作)
問題來了,
何謂會產生危害或易生危害?
具體一點講,什麼叫做異常駕駛?
警察的說法是:
我在前面設攔截點,
這輛車前面開很快,
看到攔檢點就趕快停車在路邊睡覺,
這個就是異常駕駛行為,讓我懷疑他有酒駕~
法院審理後不採,
認為只要該車輛"停車前"
沒有蛇行、車速異常、不穩等「相當合理之客觀事由」,
可資建立被上訴人有酒駕之合理可疑性,
警察就不能攔停並要求酒測
進而認定警察該次攔停不合法
對於上面兩個看法,我比較支持警察的說法,
法院檢討該條要件時,
是單純的援引大法官給的標準,
可是法是死的,人是活的,標準是死的,案件是活的,
大法官給的標準,是一個standard模式,
警察平常碰到的,都是變型!
法院的想法很簡單,
理想狀態是,
警察看到某車有蛇行的異狀,就開車追上去攔停(o)
可是警察碰到的是,
看到某車明明開很快,急急忙忙的要去哪個地方,
看到前面有攔檢點,突然不急了,突然愛睏了,
警車還沒攔他,他就停在路旁zzz,警察敲車窗也叫不醒,
(廢話,裝睡的人怎麼叫得醒?)
這個情況,基本上就是一個變形,
除了標準狀態外,
還有"遇到攔檢點突然停下來睡覺"的異常情況,
如果將前開異常情況考慮進去,
該駕駛的行為,一點都不正常!
如果只檢討"車子停下來前"有沒有蛇行,車速異常,
只會得出一個奇怪的結論,
因為你是硬套,
硬把一個標準的模式去套用在一個變形案件上,
那當然會得出不合理的結論,
即使援用的標準很權威(大法官給的標準喔!),
也沒辦法合理化涵攝過程不夠精準的問題~
ps:
不過我也有一個問題,
就是警察為甚麼不破窗強制其離車?
既然你警察已經認定這個人行為異常(疑似酒駕,才會有此閃躲動作),
那依照第8條第2項,警察是可以強制其離車的,
他可以裝睡,警察也可以破窗的~
相關法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
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
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車、吊銷該駕駛執照
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
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
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
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
二、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
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警察因前項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
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為時,得強制其離車;
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並得檢查交通工具。
攔檢不停法條 在 許毓仁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修法重罰攔檢不停 捍衛警察執法尊嚴】
有民眾之前在臉書和我陳情,反映許多酒駕的人因為拒檢而衝撞,到最後造成執勤的交通員警和民眾受傷。事實上,台灣過去有多起拒檢肇事的案例,不論是因為酒駕或是其他原因違規而遭遇攔查,駕駛人往往都因為心存僥倖而拒檢逃逸、甚至造成警民受傷。
而陳情的內容也附上一段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的影片,訴求「攔檢停車罰九萬、攔檢不停罰三千到六千」來爭取社會各界對於修法提高罰則的認同,時任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長的現任警政署長陳家欽也公開支持應該要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要求一般違規拒檢的罰則應該比照同法第35條的酒駕,不要讓違法者有僥倖心理。
而這些心聲,我都聽到了。
立法院上週五一讀通過我提出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修正草案」,提高攔檢拒停的罰則,對於依法執勤的警察同仁以及守法的用路人來說,未來將多一分保障。
我知道提高罰則未必能百分之百杜絕拒檢逃逸,但是不修法、漏洞只會更大,唯有透過修法才能把違法者的僥倖心理壓縮到最小,保障警察同仁的安全並捍衛執法尊嚴。
請大家想一想:今天一個酒駕的人遇到攔檢,停車但拒絕接受酒測要被罰9萬,如果拒檢逃逸,只要藏匿到酒精消退、無法檢測出來的時候再到案,能夠說懷疑酒駕就罰9萬嗎?還是只能罰3千到6千?法條之間存在很大的漏洞,違法的人會心存僥倖,以後遇到攔檢就先闖闖看,闖過了還有機會只罰個不痛不癢!
這樣的法規漏洞會讓台灣社會付出更大的成本。
最後我要公開呼籲交通部與警政署能夠堅定支持修法,不要讓依法執勤的警察同仁與無辜民眾再受到傷害。
謝謝民眾的陳情,毓仁會在國會繼續為你們而努力。
影片連結:https://www.facebook.com/KaohsiungPolice/…/1169162729894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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