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的放矢! 假帳號別亂傳不實圖表 汙衊公務員和無辜的天下雜誌】
之前提過,民主政治的真諦是享有言論自由,只要彼此尊重,歡迎大家來留言、討論,對於一些任意下負評者,即使明知是假帳號所留,也未予處理。
今天點開粉專,看到一則負評寫著「想選立委先學會抹黑,不值得期待」。從我參選以來,每則貼文和圖表,都是具名,引用的來源都是政府的公開資訊,未曾竄改。理性監督,專業問政,是我向來堅持的原則。
監督現任市長,不只是媒體或民代之(職)責,也是每個公民的權利。因為支持某人,動輒到他人的臉書或粉專以情緒留言或給負評的方式表達不滿。這樣的言行與我們所期待、擁有的民主自由法治社會良善價值,有所扞格。
我點了那位給負評者的臉書,果然如預期中,應該是個化名假帳號,每則貼文引自各方訊息。看起來,她也不曾自個兒求證這些訊息是否屬實。
然而,其中一則貼文的評語,比我自己得到負評更感詫異與不解。
她是這麼說的:「天下雜誌沒有被收買嗎?都是限制性招標,專門給天下雜誌的!」
點開那則貼文附圖,錯誤一堆,讓人啼笑皆非。
第一, 裡面提到的標案,得標者不只是「天下雜誌」,還有「遠見天下」。這兩家是不同的公司。我隨手整理了正確的標案資料,請大家比對、參考。
第二, 只因為天下雜誌拿到政府標案,就說他們被收買?我整理2019年天下雜誌從各縣市獲得的標案,藍營縣市居多,包括台中市和高雄市。(那位假帳號人士大概會反射推論:是收買不成?)
第三, 同樣是限制性招標,態樣卻不一樣。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的,往往會有兩家以上來投標,經過評選程序,才決定由哪家得標。即使是未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也必須由公務機關承辦人員在公文上註明採限制性招標的緣由,並不一定是「專門給」某一家得標。
再怎麼無的放矢,再怎麼相挺您的支持對象,都不該汙衊公務員與那些多年來享有一定聲譽的雜誌社。分享或轉傳訊息前,或許先試著自己查找資料,確認無誤後再予評論。
政府採購法小教室
第18條
本法所稱限制性招標,指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
第22條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參考網站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057
#天下雜誌
#遠見天下
#政府採購法
採購法第22條錯誤態樣 在 吳玉琴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三讀後感言
我國社會福利法規的立法密度越趨完整,引入民間力量來協助政府提供弱勢民眾更專業的福利服務,已成為各級政府社福政策的常態。
但由於我國欠缺社福採購的特別規定,必須回歸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社福採購。因採購對象的非營利性質以及採購內容的特性,導致在執行層面常遇到契約不對等、擴充條款不明確、撥款延宕及檢據核銷的問題。
在法制政策層面上,則有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是否收取,以及到底要採”公開”、”選擇”亦或”限制” 性招標等問題。
台灣社會福利總盟和政府經過多年溝通,公程會在106年公布修正「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在辦法中增列「社會福利服務」;並修訂「機關委託社會福利服務採購作業手冊」;衛福部也在補助業要點中調整採購規定,並整理社福採購錯誤樣態供各級政府參考。但這些努力並未能全面回應社福採購的問題。
這次修法在關於社福採購部分,是將”社會福利”單獨列為第22條得採限制性招標的其中一種服務,與原”專業”、”技術”及”資訊服務”並列。且由於社會福利服務的特殊性,這項服務的廠商評選辦法與服務費用計算方式,由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也就是衛生福利部一起制定。
這次也特別在第22條第12款增列”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庇護工場”,讓機關採購其生產產品或服務時,亦得選擇限制性招標。
希望透過本次修法,讓社會福利的政府採購更加公平、合理,政府和民間透過本次修法,真正成為夥伴關係,一起為弱勢民眾攜手努力。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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