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有規定,
在有可能墜落的作業場所,雇主應該要配套相應符合規定的安全衛生措施,
在這種懸掛招牌的高處作業,我想安全帶、安全帽等應該是必要配備喔!
也呼籲勞工朋友們不要拿自己的生命身體開玩笑,
如果有這種惡劣雇主請拒絕這份工作,你值得更好的好嗎🥺
高雄慣老闆之多,靠大家一起努力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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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一、防止機械、設備或器具等引起之危害。
二、防止爆炸性或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
三、防止電、熱或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
四、防止採石、採掘、裝卸、搬運、堆積或採伐等作業中引起之危害。
五、防止有墜落、物體飛落或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
六、防止高壓氣體引起之危害。
七、防止原料、材料、氣體、蒸氣、粉塵、溶劑、化學品、含毒性物質或缺氧空氣等引起之危害。
八、防止輻射、高溫、低溫、超音波、噪音、振動或異常氣壓等引起之危害。
九、防止監視儀表或精密作業等引起之危害。
十、防止廢氣、廢液或殘渣等廢棄物引起之危害。
十一、防止水患、風災或火災等引起之危害。
十二、防止動物、植物或微生物等引起之危害。
十三、防止通道、地板或階梯等引起之危害。
十四、防止未採取充足通風、採光、照明、保溫或防濕等引起之危害。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四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致發生職業病。
三、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並得按次處罰。
四、規避、妨礙或拒絕本法規定之檢查、調查、抽驗、市場查驗或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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