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晚上6:30直播的重點資料先提供給大家,各位可以先預習準備
行政法國家考試重要命題一大法官解釋與司法實務
一、大法官解釋
1、釋字第784號:有關學生之行政爭訟(1-52頁)
2、釋字第802號:跨國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並未違反比例原則(1-84頁)
3、釋字第807號:勞基法規定女性不得於夜間工作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上課第一本講義)
4、釋字第794號:菸害防制法第2條第4款菸品廣告、第5款菸品贊助,第9條第8款促銷、廣告丶宣傳等規定,並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1-120頁)
5、釋字第788號:廢棄物清理法所課之回收處理費(課徵之構成要件、效果、業者範圍丶費率)以授權之法規命令定之,符合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1-133頁)
6、釋字第793號:黨產委員會之設置是否違反憲法増修條文第3條規定?(2-15頁)
7、釋字第787號:退伍軍人與台灣銀行優存利息給付事件(2-29頁)
8、釋字第785號:有關公務人員之行政爭訟救濟(2-55頁)
9、釋字第806號:台北市政府訂定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自治規則),未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以自治條例規定,亦未獲得自治條例具體明確之授權,與法律保留原則有違。(上課第1本講義)
10、釋字第797號:行政程序法第74條寄存送達生效日之規定,是否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3-44頁)
11、釋字第778號:藥事法規定醫療急迫情形,限於「立即」、「當埸」施與針劑或口服藥品為限,有違法律保留原則。(4-18頁)
12、釋字第808號: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規定,刑事法律追訴並判決有罪確定,仍處以罰鍰,構成重複處罰,違反法治國家一罪不二罰原則。(4-224頁)
二、最高行政法院聯席會議決議
1、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5號裁定:性別平等委員會之組織,後來修法後如何適用?是否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2-77頁)
2、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4號裁定:稅捐稽徵法第28條於民國98年修法之溢繳稅款,其退稅請求權關於行政程序法第131條10年之規定,如何適用?(4-135頁)
3、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聯席會議決議:公立高中職以下敎師之年終考核、平時獎懲之法律性質、救濟?(2-77頁)
4、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敎師法規定,大學不服教育部再申訴決定,不得提起行政訴訟(2-81頁)
5、最高行政法院104年聯席會議決議:戶籍法第48條之「催告」法律性質、不服救濟?(4-47頁)
6、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違章建築處理辦法所規定之「補辦通知單」、「拆除通知單」之法律性質與救濟(4-52頁)
7、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公務員考績丙等之行政處分機關究為服務機構或銓敘部?(4-68頁)
8、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違法授益處分撤銷除斥期間的起算點(4-98頁)
9、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的起算點?(4-133頁)
10、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8年):行政機關對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是否有「權利失效」法理之適用?(4-100頁)
11、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9年):鐡路法於103年修法將違反加價販售車票之行為,由刑罰改為行政罰,究如何處罰?(4-240頁)
12、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藥事法第65條規定,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其實連續宣播廣告,究為一行為或多數行為?(4-240頁)
13、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行政執行法第9條聲明異議後不服,究應如何救濟?(4-250頁)
14、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聯席會議決議:遲到的行政處分與續行訴願(5-25頁)
15、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原處分機關是否適用「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5-40頁)
16、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公益訴訟之行政訴訟類型?(5-82頁)
三、重要修法
1、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行政程序重開(4-124頁)
2、行政訴訟法第237-18條都市計畫審查程序(5-131頁)
3、國家賠償法第3條:有關公共設施國賠之規定(5-168頁)
四、重要時事
1、疾病指揮中心所為疫情資訊公布等措施之法律性質、救濟?(4-189頁)
2、花蓮縣礦區,附近居民提起行政訴訟並經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經濟部展延20年之開礦權(4-55頁)
3、地方法規可否較中央法令作更高或更嚴格之規定,有關萊豬自治條例之爭議?(2-134頁)
以上為司法實務之考試重點,至於詳細命題方式、內容,上課時再作說明。
授權明確性原則三要件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行政法一般法律原則,乃行政機關從事行政行為應該遵從之實體上要件,也是國考命題的重要區塊,以下依各原則及相關衍生幫各位整理如下:
一、首要原則:依法行政,衍生下列2原則
1、法律優位原則(消極依法行政)
2、法律保留原則(積極依法行政),層級化保留體系(重要釋字443號、723、734、750號)。
(1)干涉行政的法律保留密度
(2)給付行政的法律保留密度(釋字443丶524丶707號)
法律保留原則又衍生下列三原則:
(1)行政行為明確性原則
(2)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重要釋字753號、765號)此原則又衍生「轉委任禁止原則」(又稱再授權禁止原則)。值得注意釋字第788號!
(3)法律明確性原則(重要釋字768、767、768、777、794號)
二、比例原則(又稱禁止過度原則),最近重要釋字768號,其審查之密度又衍生下列三個子原則
1、適當性(合目的性、合理性)原則
2、必要性原則(損害最少原則)
3、衡量性原則(狹義的比例原則)
4、與比例原則相關的概念:「期待可能原則」(釋字575號、718號),並為行政罰及刑罰之阻卻違法事由。
三、信賴(利益)保護原則,其適用於下列之行為
1、違法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其信賴保護方法為:
(1)存續保護(當相對人的信賴利益即私益顯然大於撤銷維護之公益),行政機關不得撤銷該違法授益處分(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但書2款)。
(2)財產保護(當公共利益大於相對人之信賴利益,採信頼利益之財產保護,即損失補償(行政程序法第120、121條)
2、合法授益行政處分之廢止,必須法律所規定之「法定原因」(行政程序法第123條之特別規定事由原處分機關始得加以廢止),其因公共利益之廢止,信賴保護方法為「財產保護」之損失補償(行政程序法第126條)。
3、行政法律及行政命令之修改(變更)或廢止(釋字525、529、538、547、589、605、620、717、781、782、783號),其信賴保護方法為:
(1)訂定過渡期間條款(適度排除除或延緩新法之適用,即日落條款之規定。
(2)合理補救措施(不利新法的分段適用)。
4、信賴保護原則所衍生之原則:即「禁反言」之法理(釋字527、718號)。
四、平等原則,為保障人民憲法第7條之平等權,國家機關應為平等原則之遵從。其衍生原則為:
(1)禁止恣意原則,不具有正當理由國家行為禁止恣意為區別對待(重要釋字768號、760、750、745、696號)。
(2)行政自我拘束原則(行政規則之訂定具有合法之行政先例時,行政機關必須受到該行政規則之拘束)。
(3)但不法之行政先例,即行政機關之不法錯誤執行或怠於執行職務,人民並不得主張平等原則之適用:「不法之平等」
五、不當聯結禁止原則(搭附禁止原則):行政程序法第94、137條
六、誠實信用原則:行政程序法第8條
七、情事變遷(更)原則: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4款、第147條。
授權明確性原則三要件 在 US Taiwan Watch: 美國台灣觀測站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美國挑戰台灣的南海主張?美軍艦執行任務,降低台灣國格?蔡政府應嚴正抗議?】
#這篇有較多國際法專有名詞我們會試著解釋
#仔細服用可避免被號稱國際法大師的中國代表唬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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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7日,美國海軍第七艦隊驅逐艦拉塞爾號(USS Russel, DDG-59),前往南海執行艦「自由航行任務」,宣稱要挑戰「中國、越南和台灣等南海主權聲索國過度的海事主張,以及對外國軍艦無害通過沿岸國領海的非法限制」。對此,前總統馬英九發出聲明表示,美國海軍說法不正確,且美軍駛入我國領海卻沒通報,有損我國權益。
事實上,2月稍早的時候美軍也執行了一次通過台海並且駛向南海的任務,蔡英文總統於2月9日的公開談話當中表示,美國軍機軍艦執行「自由航行任務」,是明確展現對印太地區安全現狀遭到挑戰的回應。當時現任國民黨高層(副祕書長)就已經出面指出蔡總統沒有抗議美國的自由航行任務,就是損害國格。
到底什麼是自由航行任務?美國為什麼會挑戰台灣的海事主張?美軍駛入了台灣的「領海」又是怎麼回事?真的損害了台灣的國格?
說起來,這一切都跟長時間以來的「大中華」思維有關。
▍1、什麼是自由航行任務?
自由航行任務(Freedom of Navigation Operations,簡稱FONOPs)是美國長期以來堅守的海洋政策,也是美國的核心國家利益之一,自1979年以來即由國防部和國務院共同執行,旨在確保「公海」上的航行及飛行自由,不會受到爭議領土或海盜行為等因素影響,其實也是在挑戰國家過度的海洋主張(excessive maritime claims),例如不符合國際法規範的海域和空域主張,以及對上述兩區域航行自由的過度限制。這樣的任務範圍擴及全球,當然也包括南海。
從公開的資料來看,美國在2015年首次針對中國在南海的行為執行FON任務,從該年起針對中國的任務次數分別是1、3、4、6、8、9(2020年)次,次數增加似乎也反映出美中大國之間的關係變化。除了這些公開的FON任務資訊外,美軍也規律地派出軍艦通過台灣海峽,例如2020年通過13次(本站先前也常常發美軍通過的快訊)。
在今年二月份的通過台海任務之後,第七艦隊發出公告表示:「馬侃艦(USS John S. McCain, DDG-56)航行通過台灣海峽,展現美國對印太地區自由、開放的承諾;美軍將在國際法許可範圍內,持續在世界任何地點飛行、航行、與執行任務。」後來在2月24日美軍又派出了驅逐艦柯蒂斯威爾伯號(USS Curtis Wilbur, DDG-54 )通過台灣海峽,一個月內第二次。
▍2、為什麼美國要挑戰台灣的南海主張?
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當中規定,所有船舶均享有通過領海(領海基線與外部界限間寬度為12海里)的權利,不過必須符合第18條「通過」及第19條「無害通過」的意義。簡而言之,「通過」必須繼續不停地前進且不能進入一國的內水(領海基線向陸地以內的水域),「無害通過」則是外國船舶不能對沿海國主權、領土完整等使用任何威脅且必須遵守沿海國的相關規範等,即不損害沿海國的和平和良好秩序。至於軍艦是否也享有領海的無害通過權,《公約》僅在第30條表示軍艦必須遵守沿海國規範,否則沿海國可以立即要求該軍艦離開,至於軍艦要通過是否須先通知沿海國則未有定論。
南海因為存在不同的聲索國(造成不同領海的主張)所以情況很複雜。中國和台灣都宣稱這整片海都是自己的(而且兩國宣稱的範圍還幾乎一樣,也就是所謂的11段線/9段線區域)。此外,中國主張軍艦並不享有無害通過權,因此軍艦的通過必須取得沿海國同意或事先通知;而台灣根據《外國船舶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外國船隻通過「領海」必須事先告知且受國防部全程監控,且《領海及鄰接區法》第7條也規定需先行告知。所以在兩國的實踐下,其他國家的軍艦如果要通過此區,皆需「通報」,且不能夠有危害沿海國和平或違反其相關規定的意圖和行為。不過這就與一般海權國家(最明顯的就是美國與英國)的立場不同,因為這些國家認為軍艦在領海既享有無害通過權、也不需向沿海國報備或取得授權。在不同的認知下,美國認為「軍艦通過沿海國領海需事先通知或取得授權」是不符合國際法規範的,因此才會以「自由航行任務」來挑戰這種主張。
美方新聞稿中說要挑戰「中國、越南和台灣」對此區的非法限制這樣的字句在先前也出現過。2016年1月時,由於馬前總統登上太平島並且宣示#整個南海都是中華民國固有疆域,所以美國國防部隨即發出新聞稿說要挑戰中、台、越限制航行權力與自由的意圖。
相較而言台灣海峽就單純許多。台灣海峽最窄處扣除兩國領海尚有46海里,這範圍不在任何一國主權下是沒有疑慮的。又台灣海峽在地理及功能上皆符合《公約》用於國際航行海峽的規定,理當適用「過境通行權」(限制較「無害通過權」寬鬆,但較公海的自由航行嚴格),但在美國的認知下(且美國並非《公約》締約國),台灣海峽為國際海域中的公海,因此美國派軍艦或軍機行使的是公海的航行和飛越自由。一般而言,美國派遣軍艦通過台灣海峽的目的,除了是進一步宣揚「公海的航行自由」外,也應是在向中國傳達台灣海峽絕不是中國的「內水」。
可惜的是,仍有很多人(尤其泛藍政客)不斷批評美國派軍艦通過台海造成兩岸的緊張,似乎忽略了中國才是造成兩岸關係緊張的主因。近日馬前總統便在南海方面跳出來批評美國,認為美國引用《公約》主張「軍艦可無害通過」,然如前所述,軍艦享有無害通過權與否仍依國家不同而有不同看法,且《公約》何來的明文規定?此外他似乎也忘記了美國會挑戰台灣在南海的宣示,他自己的政策(即宣稱整個南海都是台灣的)便是最直接的原因之一。依照這樣的說法,中國大肆軍事化南海各島礁和填海造陸的行為才是嚴重侵犯我國主權的挑戰,外加三不五時就派軍機軍艦到處繞,為何卻鮮少聽到馬前總統對中國南海行動的批評?
#海洋法公約根本沒有講說通過時要不要通報的問題
#馬辦指責美國錯誤引用有點搞不清錯狀況
▍3、台灣對南海的主張是什麼?
台灣過去在國民黨執政時期,一直都是用模糊處理的方式來面對南海議題,尤其是在宣稱整片海域都是「固有領土」,但從沒講清楚這個固有領土是什麼意思,既不宣稱是「領海」,又說其他國家船艦通過必須通報,而且就連「專屬經濟海域」的範圍也都沒有正式宣告。
這樣的作法可能有幾個原因。
一方面是因為不管是要維繫並執行所謂「主權」或者「專屬經濟海域」的範圍,都需要有足夠的兵力投射補給線來「執法」,而就這部分來說,我們明顯做不到。(光是看距離好了,超過1600公里,要怎麼執法驅逐其他國家的船隻行為?然後如果美國軍艦開過來,又該如何阻止?)
二方面是此區牽涉到太多不同國家的行為者,包括越南、菲律賓、中國等等,每個國家都宣稱此區部份或全部的主權。
三方面是一直無法擺脫所謂中國自古以來歷史水域的這種思維方式,反正就一直講說這整片都我們的,但卻和當代國際法及國際政治嚴重脫節。
先前我國官方的主張都和中國如出一轍,宣稱整片海域都是「中國的」(差別只在於到底是哪個中國,ROC或PRC)。在國際仲裁庭這樣的場合,或者是在許多政策圈的討論當中,特別容易引發誤會。馬前總統這次跳出來批評美國和台灣政府,特別強調美軍通過了我國領海而沒有通報。然而,到底這個「領海」的範圍是在哪邊?還是過去大中國思維下的「整片南海都是我們的」嗎?
如果仔細看馬英九辦公室發出的新聞稿,裡面引了很多法條跟大家說,為什麼通過領海必須要通報,包括我國的《領海及鄰接區法》、《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等等,內容主要即是批評美國通過我國領海沒申報,以及批評台灣執政者沒有向美國抗議,有損國格。馬辦要求各部會嚴正表態抗議,捍衛主權。但現在問題來了,到底南海的哪一個地方是我國領土?根據什麼樣的要件來證明南海是我們的?哪邊有宣告過?何時曾經執行過這樣的宣告?#從來沒有
當然現在台灣實質控制太平島 — 南海最大的自然生成島嶼,而且也在上面駐軍。但問題是這個島從來沒有被任何國際法庭或者任何其他國家承認為一個「島」,甚至還曾經被國際仲裁庭宣布它「目前」只是個「礁」。先不論國際仲裁庭的法律效力和後續爭議,根據《海洋法公約》第121條,太平島必須先被認定為「島」而不是「礁」,才能夠宣布專屬經濟區(第三項)以及其他領海相關的權益。太平島依據海洋法公約121條第一項,符合低潮時高於水面的定義,但無法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經濟生活」(並不是只有證明擁有淡水就可以),這類「小島」被賦予一個新名詞叫做「礁」。如果連南海最大的「島」,現階段都不能被判定為國際法上面的島,那要說其他小島是島就更難了。而且重點在於,即便將太平島領海基線往外延伸12海里,也無法據此宣稱整個南海都是我們的。
馬前總統以及過去我國一直用這種「歷史性水域」的方式宣稱擁有南海,這種超現實的說法,除了反美以及附和中國說法(罵美國,說他們引起爭議)之外,沒有任何效果。
▍小結
台灣過去由於「中華民國等於中國」的思維,導致我們鮮少研究官方政策是否與現今國際法相符合,尤其在過去中國國民黨執政下,研究方向更是不可能違背這樣的旨意。這當中以南海政策和釣魚台相關論述為最典型的例子。國際法當中要證明自己的領土,有一定的要件和程序,不是隨便拿個古書出來說上面有講到就可以證明是自己的領土。有很多真正重要的事情,例如針對太平島上是否可以維持人類居住和經濟生活,這樣的定義與要件卻從來沒有人認真研究過。
現在是時候好好投入心力研究,除了釐清自己對南海的主張,針對所謂中國歷史疆界的觀點做改變之外,並且要能夠依據國際局勢發展程度提出不同論述。如果再繼續打模糊仗或者延續大中國思維,那就只會是在為台灣設下更多融入印太戰略以及成為海洋國家的障礙。
蔡英文總統於2月9日的公開談話當中表示,美國軍機軍艦執行「自由航行任務」,是明確展現對印太地區安全現狀遭到挑戰的回應。這樣的動作當然是美方將台灣放在印太戰略重要環節的基本表態,但同時也不把南海視為我國的「領海」。事實上,我國對於南海的官方主張與政策也是時候該好好調整了。
美國執行這樣的自由航行任務,可以視為美國做為一個全球最強霸權國家的象徵,因為要能夠確保航行自由,背後需要軍力投射能力。也沒有哪個國家有辦法像美國一樣動不動就把航母開到世界各個角落。
美國確保航行自由一直以來都是最核心的國家利益之一,並不會受到政黨輪替影響,當中一個重要的考量點就是確保台灣海峽不會成為中共的內水,也要確保南海不會軍事化、受到中共控制。對台灣來說,我們當然不用事事都聽美國的,但是就美國的自由航行任務這兩點最核心考量,何嘗也不符合我國國家安全的最根本利益?
#對親中統派人士來說確保海上航行安全不被中共威脅的重要性很低
#還比不上宣稱中華民國固有疆域這種統一思維的優先性
#這一個月以來美國已經派軍艦通過台海駛向南海
#還宣布兩大航母群在南海演習
#中美對峙持續白熱化和常態化
#然後統派人士繼續罵美國造成緊張以及批評台灣不跟中共和談
🌐 補充
領海跟領空的通過原則不一樣,請參考這篇
【領空?空域?從美國軍機和共軍的新聞來認識「天空」】
https://reurl.cc/WEvvgx
🌐 補充
根據美國之音的報導(https://reurl.cc/v50XON),近期派出船艦通過南海,用明示或暗示方式支持美國主張的國家包括:法、英、加、荷、澳、日。另外,德國也傳出消息,即將在八月份派軍艦到南海。如果真的要依照以前那套整個南海都是「中華民國固有領土及海域」的主張,恐怕要抗議不完了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