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襲案嫌犯李眉蓁 犯罪概要整理】
嫌犯:李眉蓁(女,41歲),以下稱為李嫌
職業:中國黨籍高雄議員
涉嫌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罪情節大事記與李嫌犯後態度概要:
1. 2000年:國立臺北大學碩士生雷政儒發表學位論文《兩岸經貿互動與台商投資之演變分析》
2.2005年:現任僑務委員會委員長童振源發表〈兩岸政經互動〉於《中國大陸研究中心通訊》上。
3.2008年:就讀國立中山大學之李嫌以《台灣對中國大陸之貿易分析》獲得碩士學位,根據李嫌回憶,論文內容由同學互相提供資料,李嫌承認由個人「未查明資料來源」便使用,完稿後其中96%內容抄自雷之論文,另有4頁一字不漏抄自童之文章,僅有感謝詞為原創。
4.2010年:李嫌於選舉公報上刊載碩士學歷,當選高雄市議員,並於2014、2018連任,對外均自稱中山大學碩士。
5.2020年7月20日:李嫌抄襲童文被揭發。中國黨文傳會副主委黃子哲暗示:「如果要抄襲,應該抄整本,不會只有四頁。」被尊稱為先知。
6.2020年7月22日:李嫌抄襲雷文被揭發。李嫌痛批蔡總統論文才是滿天疑雲,並補充「終於了解許崑源為何要從17樓跳下去」,一分鐘後快閃離去。
7.2020年7月23日:李嫌二次召開記者會,宣布放棄碩士學位並道歉。隨即遭打臉碩士學位不能放棄。至始至終,李嫌不認抄襲,均自稱「未查明資料來源」、「引文不慎」。
8.2020年7月底:受害者雷政儒委任呂秋遠律師擔任告訴代理人,但並非要提告,而是先聯繫李嫌希望私下聊一下怎樣解決問題。但李嫌及所屬集團成員4個月來均完全不理會,拒絕回應。
9.2020年8月19日:中山大學經校外三名專業人士審查、校內兩次審定會、由社科院投票,全數同意撤銷李嫌碩士學位。
10.2020年10月12日:因李嫌拒絕溝通,雷政儒向橋頭地檢署提告李嫌違反著作權法,檢方傳喚李嫌開庭,但李嫌未到亦未請假,橋檢表示,若無故不到可以拘提。
11.2020年10月13日:中山大學行文撤銷李嫌學位,李嫌痛批政治追殺,拒不認錯,並發文怒斥中山大學校長與學術界,對於抄襲一事毫無悔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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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筆記系列》
涉嫌誘拐14歲高雄少女的羅姓嫌犯今日下午被送往高雄三民一警分局後,他拒絕接受夜間偵訊,檢警預計明天再釐清犯案動機和手法。(自由時報)
🌜 你知道太陽下山後,警察不能偵訊嗎?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3第1項明文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也就是說,警察不可以在晚上偵訊犯罪嫌疑人。
至於夜間是什麼時候?同條第3項則說:「稱夜間者,為日出前,日沒後。」也就是說,太陽出來以前,太陽下山之後,是不能問話的。
【小知識】一般來說,我們講的偵訊,是指「訊問」或「詢問」。在刑事訴訟法裡面,法官或檢察官對被告問話,會用「訊問」這個詞彙;對於警察對犯罪嫌疑人問話,會用「詢問」這個詞彙。
🌜 為什麼不能在晚上問話?如果問了會怎樣?
在刑事訴訟中,證據有很多不同的分類,其中,有一種分類方法是把證據分成「供述證據」與「非供述證據」兩大類。如果這個證據是從人口中說出來或表現出來的話,那就是供述證據,例如證人的證言;如果不是,那就是非供述證據,例如犯罪現場採集到的指紋。
如果被告自己陳述自己犯罪,就叫做「自白」。如果供述證據是被逼迫說出來的,那就會完全失去供述證據的意義。為了避免這種情形,如果我們要把自白拿來作為定罪的證據,必須要符合「任意性」與「真實性」的兩個要件才行。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明定:「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也就是說,如果今天被告承認犯罪,是因為被強暴、脅迫(例如:刑求)或、誤導(例如:警察說承認犯罪就不會被起訴)或者疲勞訊問(例如:連續偵訊30小時不讓人睡覺)按照規定,都不能作為證據。自白如果沒有出於「任意性」,就算說的都是實話也不能用。
第100條之3第1項明文也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也是為了避免警察用疲勞偵訊的方式,來強迫被告自白。如果問了呢?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2規定,違反禁止夜間訊問所取得的自白,不得作為證據。
🌜 有什麼情形是可以夜間偵訊的?
按照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3但書,下面這幾種情形,是法律規定可以例外進行夜間訊問的:
一、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者。
二、於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者。
三、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者。
四、有急迫之情形者。
🌜 最後……對了!要怎麼知道太陽下山了沒?
要確認是不是在日出前或日沒後,不能只是看窗外太陽下山了沒,也不能只憑天亮就認為已經日出或還沒日沒,到底太陽什麼時候上山下山,要參照中央氣象局日出日沒時刻表。
不過,刑事訴訟第93條規定深夜禁止羈押訊問,第6項規定:「前項但書所稱深夜,指午後十一時至翌日午前八時。」結果大太陽的早上八點,居然是深夜不能羈押訊問;一般人還在耍廢滑手機追劇的晚上八點警察問話被當成疲勞訊問,要不要統一一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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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關狗籠的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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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年前的前天,立委廖學廣因為罵立法院同事是黑道被告誹謗,但他一直不到庭,台北地方法院下令拘提出庭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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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是怎樣?
廖學廣曾是民進黨的政治人物,後來以無黨籍當選第三屆立法委員,跟他同期的立委有沈智慧、羅福助、周伯倫等人(廖學廣最近還要出來選總統喔)。
廖學廣曾與羅福助同是無黨籍聯盟的成員,但後來兩人不再同路。某次朝野協商時,羅福助疑似掐了另一位立委,並對他破口大罵,事後廖學廣就宣布退出無黨籍聯盟,並與民進黨立委共同呼籲抵制羅福助。
大概兩個月後,廖學廣被人綁架到山上,全身衣褲脫掉關在狗籠裡,外面貼著「替天行道」的紙條。之後廖學廣被釋放,他一直認為是與他不合的羅福助指使,因為那張紙條就可以看出,這是「天道盟」的手筆,而羅福助一直被認為與天道盟有關係。
但羅福助一直反駁他與天道盟有實質關係,天道盟只是把他當精神領袖,他還說「我的黑夜比他們的白天還光明。」並否認綁架廖學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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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學廣為何被拘提?
有了上面那些經歷,雖然法院不認為是羅福助把廖學廣抓去狗籠,但廖學廣還是認為羅福助是黑道,還在媒體採訪時說沈智慧、周伯倫也是黑道,所以被他的同事們告誹謗。但因為法院多次傳訊下,廖學廣一直不到庭,所以法院就下令拘提他。
拘提是強制你到某個地方接受訊問,因為這種強制手段會剝奪人身自由,所以原則上需要合法傳喚以及開拘票,如果嫌疑人、被告或證人等還是不到,才可以拘提。而拘提在偵查或審判都會出現,當然在某些比較緊急的情形,比如嫌疑人很可能逃亡時,檢察官可以直接發拘票,不用再合法傳喚,避免嫌疑人逃亡。
回到廖學廣的案件,因為法院一直傳喚廖學廣,他也一直不到庭,反而要法官先去抓黑道,查黑槍,所以法院才在 8 月 28 日拘提廖學廣到庭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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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怎麼了
台北地方法院認為廖學廣確實在誹謗,後來廖學廣的上訴也被駁回,高等法院認為廖學廣沒有好好查證,僅憑一些新聞報導就說別人是黑道,這樣是不備言論自由保護的。
而他說羅福助是黑道的根據,都是羅服刑前的事情,法院認為他都服完刑了,再用以前的事蹟說他是黑道,豈不是在說更生保護沒有用,所以最後駁回廖學廣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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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法律歷史上的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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