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這種手段拒測,可能真的罰不到。
酒駕在我國分別會受到兩種處罰,一旦吐氣酒測的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15毫克,就會處罰鍰、移置車輛並吊扣駕照,若濃度超過每公升0.25毫克,除了還會受到刑法第185-3條處罰,處兩年以下或併科罰金二十萬。
但不管是哪種處罰,依照法律都必須先證明人民有酒駕的事實,透過攔停酒測,就能符合法律「吐氣濃度超標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的要件。
然而,若在測量前就大量灌酒,這時候只能確定駕駛當時再加灌酒後超標,而無法確定駕駛當時是否超標。若法官依法審判,理論上在無法證明駕駛當時超標的話,必須要判無罪的。
🎸有些人可能會想:好啊不算酒駕,那總可以用拒測來處罰吧?拒測一樣罰很重,法網恢恢疏而不漏?
所謂的拒測,包含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以及停車後但拒絕酒測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處9萬罰鍰、移置車輛並吊銷駕照,確實很重。
之前有法院的判決就認為,拒測不以駕駛明講「我不接受!」為限,消極推託來延後測試的時間也算拒測。因此,這種碰到警察不停、飛奔進商店灌酒的情況,或許可以算是「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
但問題是,這個拒測處罰限定在「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酒測檢定之處所」。
以這則新聞來看,如果警察並不是設酒測臨檢站在路中間來進行攔檢,而是一般的臨檢、路檢勤務,看到路人騎車不穩才攔停的話,就不能適用酒測拒檢的規定來處罰。這時候頂多適用的規定是一般性的拒絕接受指揮逃逸,可能是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處3千到6千元的罰鍰。
🎸要避免這種酒測前刻意飲酒的脫法行為,一個是期待法院能夠彈性審判,推定測前灌酒的人一定超標,但這種推定方式不見得每個法官都會接受(例如,就算他真的是酒駕,你怎麼知道他在灌酒前是超標?說不定他灌酒前才0.14沒超標啊?)
另一個做法可能是修法把「影響檢測」的行為也訂成是拒測的一種形式,但這樣可能就會讓酒測的執法變本加厲(我記得現在酒測前也允許你漱口)
台灣的酒駕情形,在近兩次酒駕加重處罰以後都有確實的降低(降低多少?你可以看看:https://lihi.cc/eDc9c),雖然酒駕還是時常發生,但至少有在逐年下降,是往好的方向發展。這樣的降低程度夠不夠?需不需要再加重處罰?這個就見仁見智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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