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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案例
1.訊問證人違反告知拒絕證言權之問題/陳文貴
2.家族傳承不可不知的法律知識(2)─意定監護法制實例與信託/黃士洲
3.常見稅務違章態樣及協談案件之進行/游志偉
📑精選文獻
1.由企業併購法第27條看董事義務/吳盈德
2.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相關問題--以實務見解為中心(下)/孫啟強
3.從在學關係論大學學生校內勞動行為之法律定位/曾大千、陳炫任
📕論著
1.智慧與價值:登上校長主任之峰/曾振興、曾文鑑
2.教育行政新議題/顏國樑等
3.會計師與記帳士執業黑天鵝事件評析(一)/元照編輯部
📚期刊
1.商略學報13卷3期(2021.09)
2.奇美醫訊134期(2021.09)
3.政大勞動學報32期(20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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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證言權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月旦法學教室 第228期(2021,10)
全世界的疫情持續發燒,未有停歇趨緩的走勢。因而所有的焦點都放在防疫與疫苗的討論之上。然而,誠如疫情剛發生時,有許多關於人身自由限制的憲法層次議題,曾有廣泛的討論。本期特別連載有二篇,「行政法研究室專題」邀請李建良老師,以居家檢疫所發生的實際行政爭訟案例,來探討行政處分所涉及的基本問題。另一連載「經濟刑法第四講」,由黃士軒老師就實務上常發生卻鮮少被探討的「多層次傳銷特別刑責」,進行深入的說明與探討。
另外,釋字第806號解釋,就街頭藝人表演許可,所涉及自治規則的限制,進行是否有違憲的審查,亦值得關注。法學論述欄目部分,邀請王志誠老師,就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6款,有關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行爲之認定標準,從立法論、學說與實務見解的統整歸納後,提出其最終見解。
最後,本期大法庭選輯兩則裁定見解,係就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以及不獲會晤之郵寄掛號催吿函的生效時點,亦值得高度關注。
📕本期內容
【法學教室】
🎯法官聲請地方「自治條例」違憲/吳信華
🎯流抵約款/温豐文
🎯道路競駛與客觀結果歸責/古承宗
🎯販賣槍枝──不自證己罪拒絕證言權告知義務/王士帆
🎯簡政便民?同次股東會進行同額減資與增資之程序/張心悌
🎯神聖的受益權與附條件之解約金債權?/葉啟洲
🎯‧郵件投遞員從屬性的具體認定標準/林更盛
🎯我的著作、你的著作權?/王怡蘋
【特別連載】
🔸行政法研究室:第三講
行政處分的消滅、構成要件效力與行政爭訟──COVID-19居家檢疫的法學思考實驗/李建良
🔸經濟刑法:第四講
初探變質多層次傳銷行為罪(上)──以關於變質多層次傳銷行為之判斷的我國立法、學說與實務為中心/黃士軒
【法學論述】
✒證券交易法上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行為之認定標準/王志誠
【實務選編】
◾公法類
◾民事法類/曾品傑
◾刑事法類
【大法庭選輯】
📃行政程序法「時效規定」──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大字第4號裁定
📃部分土地共有人違反通知義務出賣土地之效力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時事直擊】
◾街頭藝人取得許可證方可表演案──釋字第806號解釋
◾手機大戰開打──淺談專利授權
◾電機大廠經營權爭奪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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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案例
1.2020年刑事大法庭裁定與徵詢統一法律見解之案例分析/吳燦
2.家事事件法爭議問題研討/沈冠伶
3.司法院釋字第770號解釋與企業併購法的修法方向/邵慶平
4.不自證己罪拒絕證言權──最高法院裁判之綜合評釋/薛智仁
5.『職場與法律』實務與案例解析(二)/鄭津津
📑精選文獻
1.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研究/林書楷
2.如何理解鑑定之證據方法──因應國民法官制度之挑戰(下)/廖建瑜
3.論人工智慧及電子監控之研究/許淑媛
📚期刊
1.彰基院訊38捲8期(2021.08)
2.中華會計學刊17卷1期(2021.07)
3.學校行政134期(2021.07)
4.政治大學哲學學報46期(2021.07)
5.戲劇研究28期(2021.07)
📕論著
1.雲端數位時代之人權保障/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沈伯洋、林鈺雄、邱文聰
2.殖民地與都市/王君琦、王婉容、吳佩珍等
3.文學東亞:歷史與藝術的對話/王君琦、王婉容、吳佩珍等
4.唐宋時期的名分秩序/王德權、沈宗憲、林冠群等
5.經典道教與地方宗教/謝世維主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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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證言權 在 訊問證人違反告知拒絕證言權之問題(修定)│陳文貴法官│元 ... 的推薦與評價
從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有拒絕證言權之規定,分析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309號刑事判決見解所涉及,有關被告不自證己罪權利、 ... ... <看更多>
拒絕證言權 在 彰顯於證人係刑訴法第181條拒絕證言權。又顧及一般 ... 的推薦與評價
【未告知拒絕證言權之法律效果】 #最具劃時代意義之判決字號請背起來. 哈囉,大家好,就在昨天本來高高興興預設好今天的貼文,然後邁開步伐準備去約會,結果在捷運上看 ... ... <看更多>
拒絕證言權 在 [請益] 關於侵害證人的拒絕證言權- 看板Examination 的推薦與評價
甲犯社會矚目之殺人罪,逃亡逾月後,在其叔父乙之鄉間隱蔽居所被逮獲並在場 扣得兇
刀。嗣乙在檢察官偵辦甲之殺人案件時,以證人身分供前具結證稱:「我 不知情甲犯殺
人罪,也無藏匿甲情事。」而為虛偽陳述,請詳論其證言之法律效 果。(101年三等調查
局)
一、證人為親身經事實之人,釐清案件的事實真相。因此,證人到場後負有據實陳述的義
務。如果沒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陳述。
二、刑事訴訟法第181條規定: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前條第1項有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
處罰,得拒絕證言。其目的在於免除證人陷於抉擇控訴自己與其有一定身分關係之人犯罪
,或因陳述不實而受偽證罪處罰,或不為陳述而受罰鍰的困境。
三、本案中乙為甲為之叔父,為本法第180條第1項具有特定關係之人。檢察官於依本法第
186條命其具結時,應依本條第2項目告知得拒絕證言,惟本案未見有告知得拒絕證言,逕
命具結,侵害乙的具結證言權其法律效果如下說明:
(一)其證言不得作為證據
乙涉犯刑法第164條藏匿人犯罪,檢察官未告知得拒絕證言,基於不自證己罪原則,此時
的陳述無異以詐欺方式取得,依本法第156條自白係出於詐欺方式取得,乙的自白無證據
能力。
(二)不得依偽證罪處罰
檢察官未踐行告知義務,逕命具結的義務及偽證罪處罰,使證人陷入兩難無異剝奪,乙因
此做出虛偽陳述,此情況具結程序有瑕疵,為保障人權,自應認具結不生合法效力,縱使
陳述不實,也不能依照證罪處罰。
請大家分享一下看法,我也不知道自己這樣寫的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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