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不動產繼承三部曲】🔷
台北市地政局統計,截至今年3月13日止,北市因未辦繼承登記被列冊管理的土地、建物,照2019公告土地現值計算,竟高達561億餘元。台北市地政局呼籲,民眾應儘速辦理繼承登記,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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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什麼時候才可以處分這些繼承來的不動產?而關於不動產的繼承,又應該如何辦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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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大家記得下面的三件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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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釐清遺產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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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ㄟ,律師你說的不是廢話嗎?難道被繼承人有什麼財產,我會不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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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律師辦案的經驗,有時候連已經往生的被繼承人都有可能搞不清楚自己究竟有哪些財產了,所以請別相信你自己的判斷,或是來自被繼承人生前的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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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可靠的確認方式,就是去國稅局申請 #被繼承人的財產清冊(中華民國萬萬稅嘛,你懂der~~)。
🔔記得申請時,請備妥下列資料前往:
▪️ #繼承人身分證
▪️ #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資料
▪️ #繼承人與被繼承人關係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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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委託他人辦理,請再加上 #委任書 及 #代理人身分證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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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遺產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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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遺產稅未繳清前,無法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 參照),因此接下來的步驟,就是要完成遺產稅的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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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遺產稅所需資料如下:
▪️ #遺產稅申報書
▪️ #被繼承人死亡證明資料(如:死亡診斷證明書、載有死亡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或除戶資料)
▪️ #繼承系統表及各繼承人現戶戶籍資料(如:身分證、戶口名簿、護照或在臺居留證影本等),如有拋棄繼承者,應檢附法院准予核備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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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如果是委託他人辦理,同樣也別忘了上面提到的 #委任書 及 #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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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得注意申報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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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請大家注意的是,遺產稅申報應於被繼承人死亡後的 #6個月 內完成;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可再申請延長3個月(#遺產與贈與稅法第23、#26條 規定參照)。若逾期未申報,有可能按照核定的應納稅額被處罰2倍以下的罰款(#遺產與贈與稅法第4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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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大家千萬要留意期限的規定,以免荷包失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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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碎碎唸〗
實務上,常常看到繼承人為了遺產如何分配喬不攏,而互相賭氣拒絕辦理遺產稅申報及不動產繼承登記的情形。
看完上面的說明,大家就可以明白,未於一定期限內完成遺產稅申報,有可能會被罰款。同樣的,若沒有在繼承開始後的6個月內完成繼承登記,依照 #土地法73條規定,也有相關罰鍰。
所以囉,還是建議大家,先將遺產分配爭議暫擺一邊,先完成申報並繳納遺產稅,避免遺產都還沒有分到,就得先繳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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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qllow (凌晨3點鐘想著妳...)》之銘言:
: 看完了很多文章後
: 我想問一個拋棄繼承處理程序上的問題
: <父親死亡>
: 假設拋棄繼承有存在的有3個順位 1 我跟母親(住高雄) 2 再來是我奶奶(住台北)
: 3.叔叔 也住台北
: 請問我們第1順位
: 寄存正信函通知下一順位繼承人是兩個月內沒錯吧?
: 那假設我在1月1號寄給奶奶之後
: 我們就可以請高雄地方法院
: 辦理我們這邊第一順位的拋棄繼承了嗎(非全部拋棄繼承)
: 然後再叫我奶奶 於收到我們存證信函通知後
: 兩個月內再去台北地方法院辦拋棄繼承 (還是要到高雄地院?)
: 然後奶奶寄存正信函給叔叔後
: 叔叔收到通知後 因為第4順位死亡無須通知
: 再去地院(高雄或台北?)再辦理拋棄
: 以上花了3道手續 是這樣辦理的嗎
: 各辦各的
: ======================
: 還是是必需要在兩個月內
: 把我們寄給奶奶 奶奶寄給叔叔的
: 存正信函一並附上
: 最為我們給高雄地院的一個依據
: 然後一次辦理???
: 請解答 因為程序很困擾 所以煩請知道的人說明一下
原則上可以大致分兩種方式辦理
1.各自表示拋棄繼承
2.將大家的文件集中一次辦理全部拋棄繼承
拋棄繼承的受理法院是被繼承人戶籍地的管轄法院....所以要看爸爸的戶籍在哪個縣市..
就到那個縣市的管轄法院聲明拋棄繼承...可以通信聲請...
如果送錯法院也不需要擔心....因為法院會幫你層轉到該管管轄法院辦理
至於兩個月的問題是這樣算的.....
依民法1174條規定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
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關鍵字在於"知悉".....也就是知道自己有繼承的權利那天開始算兩個月內,
以書面向法院聲請拋棄...
那假設爸爸在1/1死亡...你跟母親在1/1寄出存證信函,
通知奶奶說你們拋棄對爸爸遺產的繼承,
那麼奶奶應該在3/1前通知法院說他也想要拋棄爸爸的遺產,
假設奶奶在2/20日通知叔叔說,他要拋棄爸爸的遺產,那麼叔叔要在4/20日前,向法院
聲請要拋棄爸爸的遺產....這樣才符合法律上的規定
至於程序上的問題...
1.各自表示拋棄繼承
2.將大家的文件集中一次辦理全部拋棄繼承
1.2都可以....
如果選2集中一次辦理...建議在3/1前把大家的文件都集合好一起向法院申請拋棄繼承...
這樣就不用擔心說...可能漏掉誰沒有去辦理拋棄繼承
如果選1....也是ok..不用擔心說還要等誰的文件還沒準備好...然後拖延到大家的時間..
這個缺點是 有可能那個親戚會忘了拋棄繼承...而不小心錯過可以拋棄的時間...
如果你要雞婆一點...可以把大家的文件都收齊...你一次幫他們辦妥...
不然就是要叮嚀他們在收到前一個順位通知拋棄繼承日起兩個月內,
記得要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以免延誤時間...間接繼承爸爸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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