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要求提交千名職缺排擠外包?經部:不影響原人力
#勞動部 #安心即時上工計畫 #經濟部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09的網紅彭俊豪,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擬定外送平台法令規範】 中壢區立法委員候選人-桃園市議員-彭俊豪 外送平台盛行,公部門要詳細了解承攬人員規則,擬定能保障外送人員的法令。 彭俊豪 - 官方臉書 Facebook https://www.facebook.com/pengwintaoyuan/ 彭俊豪 - 官方 Line@ 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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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疫情報告
#新北兩大群聚已積極匡列隔離
(1)板橋醫療機構院內感染,今日新增5例,累績10例。
延續昨日板橋醫療機構院內感染,今天新增5名病患確診,院內目前共有10人染疫,而其中有7人打過疫苗。對此,侯友宜強調,打過疫苗還是有被感染機率,尤其是長照醫院裡的高風險長者及脆弱病患,更是要嚴格防疫、做好篩檢,才能把疫情守住。
(2)新莊區家庭聚會感染,今日新增8例。
感染源同住者包括父母親、女兒、兒子、媳婦染疫。除了這個家庭外,還有另外兩家,因為在7月29日家庭聚會,一同在家裡聚餐,造成另外兩個家庭也感染,因此提醒民眾像這樣的聚餐、聚會還是要注意。
#遠百板橋中山店員工染疫後續處置
遠百板橋中山店有專櫃人員確診,8月3日及今天晚間兩度全館大消毒,全員(自營同仁、專櫃及承攬人員)約800人進行篩檢,依新北市政府規定,8月5日恢復營業,從業人員須持快篩陰性證明入館。
#指揮中心泳池將訂開放指引
指揮中心與教育部討論泳池開放事宜,針對選手培訓部分已有相當完整的計畫,也要盡速進行。至於一般泳池,則會從不開放名單中移除,將相關指引訂定清楚,包含人流管制、實名制、分時段開放與消毒等,完成指引訂定就能開放,並呈報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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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今(4)日公布國內新增20例本土COVID-19確定病例。境外移入1例,沒有新增死亡個案。個案分布以新北市14例最多,其次為台北市5例、桃園市1例。
#新北累積確診6812例
今日淡水、八里、三芝及石門無新增個案。
累積確診淡水151例、八里34例、三芝7例、石門4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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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月旦法學雜誌314期(2021.7)
本期陳忠五教授精選4則民事大法庭裁定、20則最高法院裁判進行簡析,其中,大法庭裁定及4則最高法院裁判具有學理或實務上之重要性,茲摘錄主要爭點如下:
🔸【大法庭裁定】
📌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470號裁定
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出租人及承租人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於調解、調處不成移送法院審理時,免收裁判費用;問題在於,所謂「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其範圍應如何認定?攸關移送後審理法院是否應徵收裁判費用。
本號裁定的主要議題即:當事人間之耕地租約,嗣後因承租人有同條例規定之「租約無效」情事或「租約終止」情事,出租人乃主張耕地租佃關係已不存在,請求承租人除去耕地上的地上物並騰空返還耕地,其因此所生的爭議,是否屬「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而有免收裁判費用規定的適用?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對此問題統一該院法律見解,值得注意。
📌108年度台聲大字第1525號裁定
關於第三審律師酬金性質,及撤回告訴、上訴或告時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第1項、第83條、第90條分別定有明文。
若於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後、撤回上訴前,被上訴人已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並代為提出答辯狀,爾後上訴人撤回第三審上訴,被上訴人雖未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於訴訟終結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惟其嗣後是否仍得聲請最高法院核定其於第三審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酬金?
針對此項問題,大法庭做出本號裁定,惟同時亦有5位法官提出不同意見書,1位法官提出協同意見書,可見問題之爭議性,值得重視。
📌109年度台上大字第495號裁定
2019年5月22日修正公布前政府採購法第59條原規定:「機關以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辦理採購者,採購契約之價款不得高於廠商於同樣巿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第1項)廠商亦不得以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之簽訂。(第2項)違反前二項規定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或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第3項)……」
若機關以廠商違反上開條文第2項規定為由,依同條第3項自契約價款中扣除廠商所支付之不當利益者,是否應以「採購契約之價款高於市價」(即廠商於同樣巿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為要件?
📌109年度台抗大字第94號裁定
執行債權人依強制執行法第39條第1項規定,於分配期日1日前,具狀聲明異議,表明分配表上某債權不存在,應予剔除,惟於分配期日,無人到場,執行法院未更正分配表,亦未將執行債權人之聲明異議狀通知債務人及其他債權人,於此情形,聲明異議之執行債權人是否仍應依同法第41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自分配期日起10日內,向執行法院為已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證明,否則,視為撤回其異議之聲明?
🔸【最高法院裁判】
📌意思表示之「瑕疵」,無論其法律效果為「無效」或「得撤銷」,均以意思表示「成立」為前提。本期所選最高法院裁判中,有3則係對意思表示之成立及其效果的判斷闡釋法律見解,值得注意。
1.簽訂房地買賣契約時,倘當事人之一方並無發生買賣契約法律效果之內部主觀意思,能否僅因其有「表示意思」及「表示行為」,即認其就系爭契約要素(標的物及價金)已為意思表示,兩造就「買賣系爭房地」之表示內容一致,系爭契約因而成立生效?「效果意思」是否為意思表示成立上不可欠缺的主觀要件?
2. A廠商標得B機關招標的工程採購契約後,於簽署B機關製作的契約書時,擅自抽換契約書附件中的標單,B機關當時不察,仍於契約書上用印蓋章。事後發生履約糾紛,在B機關依法撤銷其錯誤之意思表示前,雙方是否受該契約標單內容之拘束?
3.甲所創作的美術作品,遭A公司置放於該公司網站上銷售,甲乃以其不法侵害其著作財產權為由,起訴請求A公司及其負責人乙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惟A公司及乙抗辯:甲曾簽署著作財產權轉讓及授權代理銷售同意書與A公司,並未不法侵害甲的著作財產權;甲則稱,簽署系爭同意書當時,誤認所簽署者係A公司舉辦某藝術活動的電子書授權事宜,而非系爭著作財產權轉讓同意書,於此情形,簽訂同意書之兩造意思表示是否合致?同意書所示之內容是否成立?
📌民法第191條關於工作物所有人責任之規定,其解釋適用,是否以工作物在其所有人「占有、管領或控制中」肇致他人損害為必要?工作物所有人如基於承攬關係,將工作物交付於承攬人直接占有、管領或控制期間,而因該承攬人的行為,與工作物共同肇致他人損害時,是否仍應負賠償責任?
上開問題,理論與實務上均具有意義,本期所選裁判對此有詳盡闡述,值得參考。
完整內容:#月旦法學雜誌 314期(2021.7),民事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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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前政府部門運用派遣勞工人數小幅降低,運用勞務承攬人力竟大幅增加。形同由「派遣」遁入「承攬」,勞工保障更為不周。
2.勞動部繼續延續馬政府時期決議,拒絕公開違法雇主裁罰金額,公眾難以監督。
以景山交通集團為例,經不斷索取資料發現,過去三年勞動部對於盧廷景名下20家公司,勞檢裁罰金額都是「重罰2萬」、「累犯仍然重罰2萬」甚至有「累犯卻越罰越少」離譜情形,裁罰原則和基準形同虛設。
附註:
公部門非典型勞動相關質詢:
2018-5-14 從「派遣」遁入「承攬」的掩耳盜鈴
https://goo.gl/Kshdmh
2018-3-26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質詢:人事改革的基礎:透明、真實、公平
https://goo.gl/W6uPGh
景山交通集團相關質詢:
2018-5-28 交通委員會質詢
https://goo.gl/r9kAK3
2018-5-22 交通部對景山集團的包庇縱容
https://goo.gl/t9AibX
2018-5-14 交通委員會質詢:交通部長期包庇景山交通集團
https://goo.gl/GDi3vT
2018-5-7 社福及衛環委員會質詢:雇主罰不怕 根本罰假的
https://goo.gl/Td7NBU
2018-5-1 對公路殺手集團毫無嚇阻的處罰
https://goo.gl/o6WjEh
2018-4-24 誰讓景山交通集團可以如此橫行?
https://goo.gl/rgv2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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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質詢重點:
1.今年1月2018年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調增3%定案後,竟然出現「一般公務員加薪3%、退休高官加薪7%」離譜現象。行政院為何事先隱匿?導致立法院與社會大眾事前完全不知情。
2.降低公部門運用派遣勞工,是2016年蔡總統重要的勞動政策主張。2017年政府運用派遣人力雖較2016年小幅降低351人,但2017年政府運用勞務承攬人力較2016年竟大幅增加2295人。派遣數字減少的虛偽表相,其實是承攬人力的瘋狂激增。
3.勞逸不均一直是公務部門的嚴重問題。有人上班養魚、有人卻被迫超時作功德。基層公務員常態性無償加班,不合理的制度長年未改,例如「加班費不能領超過20小時」、「加班換補休看的到吃不到,六個月沒休就自動消失」等問題。
行政院去年四月承諾將邀集各單位研商修正「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今日詢問進度,人事長先是說「還在研議、還沒定案」,後來改口「已將補休不限六個月的修正送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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