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起,我不响应这联署。
媒體应该是第四權,應該獨立於政府。
单纯从网络霸凌角度出發是不足夠,再者 #監管網絡言論的自由 等於人民重要的發聲管道被噤聲。
反對網絡霸凌,應該是從最根本的媒體識讀和教育著手,提高意識,而不是立法 #監管網絡言論自由,這其中可是天壤之別。
若大家不了解什麼是114A條文,以下為其條文。
《1950年证据法令》经过2012年的修订之后增设的114A条文,阐明任何人,包括政府在内,假若认为他人张贴言论侵蚀自身利益,可针对社交媒体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法律和刑事诉讼。
早前,《當今大馬》因讀者不當留言,正是以以上條文被有關單位提吿。這也是為什麼許多人極力反對此網絡監控的條文。
也許我們要思考的是,以杜絕網絡霸凌的角度而請願立法 #監督網絡自由 ,是否真的妥當?我也很怕被網絡霸凌,被酸,但我更怕的人民言論自由的重要性被剝奪。
#我反对网络霸凌但捍卫言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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