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見解,分享:釋字807號!】
大家有關注前幾天發布的釋字807號解釋嗎?
先不論引起什麼樣的討論,你們對於內容都看完了嗎😆
要記得先看大法官的解釋文跟理由書,再加入討論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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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爭點:
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限制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是否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
先說結論:大法官認為此條違憲!
大法官認為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之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理由書(僅節錄實體部分)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國家應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憲法第7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憲法保障人民之平等權,並不當然禁止國家為差別待遇。惟法規範如採取性別之分類而形成差別待遇,因係以難以改變之個人特徵、歷史性或系統性之刻板印象等可疑分類,為差別待遇之標準,本院即應採中度標準從嚴審查(本院釋字第365號解釋參照)。其立法目的須為追求重要公共利益,所為差別待遇之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具實質關聯,始與憲法平等權保障之意旨無違。
系爭規定雖以雇主為規範對象,但其結果不僅僅就女性勞工原則禁止其於夜間工作,且例外仍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始得為之,因而#限制女性勞工之就業機會;而#男性勞工則無不得於夜間工作之限制,即便於夜間工作亦無須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顯係以性別為分類標準,對女性勞工形成不利之差別待遇。是系爭規定之目的須為追求重要公共利益,所採差別待遇之手段須與目的之達成間#具實質關聯,始為合憲。
系爭規定之所以原則禁止雇主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其立法理由依立法過程中之討論,可知應係出於社會治安、保護母性、女性尚負生養子女之責、女性須照顧家庭及保護女性健康等考量(立法院公報第91卷第47期第45頁至第89頁參照)。而主管機關亦認「衡諸女性勞動年齡期間,生育年齡占其大半;女性勞工上述期間,不僅身心健康負荷較諸男性為重,且其母體健康更與下一代是否健全有明顯直接關聯。從而,禁止雇主令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以免有違人體生理時鐘之工作安排,影響其身體健康,係基於使社會人口結構穩定,及整體社會世代健康安全之考量……。」(勞動部110年7月6日復本院意見參照)。基此,#系爭規定之目的概為追求保護女性勞工之人身安全、#免於違反生理時鐘於夜間工作以維護其身體健康,並因此使人口結構穩定及整體社會世代健康安全等,固均屬重要公共利益。
惟維護社會治安,本屬國家固有職責,且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更明定「國家應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因此,就女性夜行人身安全之疑慮,#國家原即有義務積極採取各種可能之安全保護措施以為因應,#甚至包括立法課予有意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之雇主必要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宿舍之義務,以落實夜間工作之婦女人身安全之保障,而#非採取禁止女性夜間工作之方法。乃系爭規定竟反以保護婦女人身安全為由,原則禁止雇主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致女性原應享有並受保障之安全夜行權變相成為限制其自由選擇夜間工作之理由,#足見其手段與所欲達成之目的間顯然欠缺實質關聯。
其次,從維護身體健康之觀點,盡量避免違反生理時鐘而於夜間工作,係所有勞工之需求,不以女性為限。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者,亦難謂因生理結構之差異,對其身體健康所致之危害,即必然高於男性,自不得因此一律禁止雇主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至於所謂女性若於夜間工作,則其因仍須操持家務及照顧子女,必然增加身體負荷之說法,不僅將女性在家庭生活中,拘泥於僅得扮演特定角色,#加深對女性不應有之刻板印象,#更忽略教養子女或照顧家庭之責任,#應由經營共同生活之全體成員依其情形合理分擔,#而非責由女性獨自承擔。況此種夜間工作與日常家務之雙重負擔,#任何性別之勞工均可能有之,#不限於女性勞工。又,前述說法,對單身或無家庭負擔之女性勞工,更屬毫不相關。
此外,系爭規定之但書部分明定,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且依該但書規定提供相關設施後,即得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亦即以工會或勞資會議之同意作為雇主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之程序要件。就雇主對勞工工作時間之指示而言,工會或勞資會議之同意程序,通常固具有維護勞工權益之重要功能,避免弱勢之個別勞工承受雇主不合理之工作指示而蒙受生命身體健康之危害。然而,#女性勞工是否適於從事夜間工作,#往往有個人意願與條件之個別差異,究竟何種情形屬女性勞工應受維護之權益,#本難一概而論,未必適宜全由工會或勞資會議代表代事業單位所有女性勞工而為決定。況各種事業單位之工會組成結構與實際運作極為複雜多樣,工會成員之性別比例亦相當分歧,其就雇主得否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所為之決定,是否具有得以取代個別女性勞工之意願而為同意或不同意之正當性,實非無疑。基此,系爭規定以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作為解除雇主不得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之管制之程序要件,此一手段與系爭規定目的之達成間,亦難謂存有實質關聯。
綜上,系爭規定對女性勞工所形成之差別待遇,#難認其採取之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有實質關聯,#更淪於性別角色之窠臼,#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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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 增 修 條文 立法 理由 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勞基法禁止女性勞工夜間工作違憲
#違反性別平等
#從今天開始此條文失效
今天下午,司法院公布了釋字第807號解釋,宣告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
「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CEDAW早就有明定
#不能強化女性不適合從事夜間工作之性別刻板印象
#不能限制女性工作權
其實早在2013年台灣以「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CEDAW)進行全面法規檢視時,就已經有討論到勞基法第49條這個禁止女性夜間工作的條款,可能違反CEDAW第1條、第5條a款及第11條第1項a款、f款等規定。
CEDAW第5條:
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a)改變男女的社會和文化行為模式,以消除基於性別而分尊卑觀念或 基於男女任務定型所產生的偏見、習俗和一切其他做法;
CEDAW第11條:
1.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在就業方面對婦女的歧視,以保證她們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享有相同權利,特別是: (a)人人有不可剝奪的工作權利;
勞委會也曾經在102年討論勞基法會議中,回應第49條違反CEDAW規範時,表示:「未來如進行修法,勞基法第49條應不分性別,規範所有夜間工作者」。
但至今,一直沒有修法。
#大法官已宣告違憲
#後續不應只是失效
#應積極修正勞基法49條
很高興,今天大法官釋憲給了明確的 #性別平等方向。
所有性別都應該盡量避免違反生理時鐘而於夜間工作,這是 #所有勞工之需求,不以女性為限;對女性身體健康所造成的危害,也不必然高於男性。
而過去有關「女性需操持家務、照顧子女,夜間工作會增加身體負荷」的說法,其實是加深對女性的性別刻板印象;同時也忽略了教養子女或照顧家庭的責任應該是 #經營共同生活的全體成員 一起分擔才合理。(更別說,這些理由,對單身女性、無家庭負擔的女性勞工,根本毫不相關。)
我接下來會提出勞基法第49條的修法草案,讓這個不符合性別平等意旨的法條,不只是失效,而應該全面關照所有性別者夜間工作的平等權益和保障。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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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DAW小教室
CEDAW是聯合國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行政院在2006年函送公約進立法院審議,經立法院於2007年議決、總統批准並頒發加入書。
CEDAW要求各級政府機關必需採取立法或行政措施,消除性別歧視,並積極促進性別平等。
2011年CEDAW施行法三讀通過後,正式明定具國內法效力,是我國推動性別平等的重要里程碑,促使我國性別人權狀況與國際接軌,性別權益能更加獲得平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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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考監 #酬庸
各節重點:
00:00 前導
02:06 五權憲法
03:28 考試院:像雞肋一般的養老院?
05:08 監察院:只能告老師的風紀股長?
07:22 要廢考監?沒這麼簡單!
08:55 我們的觀點
10:17 提問
【 製作團隊 】
|企劃:冰鱸
|腳本:冰鱸
|編輯:土龍
|剪輯後製:絲繡
|剪輯助理:范范
|演出:志祺
——
【 本集參考資料 】
→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https://bit.ly/3ffQGDF
→ 中華民國憲法:https://bit.ly/2ZTn2O6
→ 監察法:https://bit.ly/3iNhP36
→ 國民黨為監察院長佔立院!監察院該不該廢?一文看懂:https://bit.ly/3fglT9O
→ 監察院和法官懲戒有什麼關係?:https://bit.ly/3218SwY
→ 廢除考、監院 柯建銘:下會期啟動修憲 國民黨別打假球:https://bit.ly/3gJPvfW
→ 「實權高、責任少」 試院長期挨批養老院:https://bit.ly/3296eFk
→ 【Yahoo論壇/林濁水】蔡總統提了個考、監委員花瓶名單:https://bit.ly/3296jZE
→ 民進黨「一貫主張」廢除考監!蔡英文:歡迎在野黨一起來談:https://bit.ly/2ZT8JsX
→ 蘇貞昌:民進黨始終主張三權分立 但未能一步到位盼諒解:https://bit.ly/2Od49A4
→ 藍主張廢考監院 蔡其昌:別為反對考監委提名找理由:https://bit.ly/3fiTjV6
→ 批民進黨廢考監「打假球」 國民黨、民眾黨團拒考監提名人拜會:https://bit.ly/3iKBctn
→ 蔡英文談廢考監兩院時程表:要看朝野凝聚共識的進度:https://bit.ly/2Cq8cX5
→ 考試院、監察院功能引質疑 沒執政者願廢除:https://bit.ly/2ZhaHEq
→ 速提廢考監不讓柯建銘看衰 國民黨團仍待整合:https://bit.ly/2DrRSG2
→ 【試委人事】朝野喊廢考監 黃榮村:末代考試院長責任更重大:https://bit.ly/2ZVL3nK
→ 國民黨立委占據議場 拒召開臨時會、要求退回陳菊人事案【更新】:https://bit.ly/3gM0BRw
→ 攻佔立法院的「曇花運動」,凸顯國民黨謀士的程度有多麼慘不忍睹:https://bit.ly/3iPhhJJ
→ 邵立中觀點》廢考監,大家攏麥走!:https://bit.ly/2W5PYkL
→ 監考兩院廢除議題 姚孟昌解說制度:https://bit.ly/3eaG5IF
→ 觀策站:謝其政》現在廢除監察院正是時候:https://bit.ly/2Zhb69U
→ 自由開講》「選擇性辦案」讓監察院淪為政治打手:https://bit.ly/2W46guo
→ 考試委員職責少、權力大,還比照部長月領19萬高薪:https://bit.ly/2DoVetf
→ 蘋論:考試院還有存在必要嗎:https://bit.ly/2Dtb0U7
→ 考監兩院淪養老院 朝野呼籲廢除:https://bit.ly/2ANSRiQ
→ 台民進黨立委提案修憲廢監察院:https://bit.ly/31YxBSJ
→ 綠主張廢考、監兩院及「臺灣省政府」 藍:不可破壞五權憲法:https://bit.ly/2AJfWTG
→ 黃帝穎:修法減少考試委員人數並縮短其任期:https://bit.ly/2DoVvfL
→ 我國憲政體制五權改三權之探討―國外相關制度、正反意見研析:https://bit.ly/2CkHH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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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 增 修 條文 立法 理由 在 王炳忠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陳師孟拿「查辦舞台劇」作起手式,難道只是這麼做漂不漂亮,或者這場「鬧劇」好不好笑嗎?
如果我們對此事的評論,仍停留在插科打諢的笑料,那麼就休怪台灣的政治難脫無止境的惡鬥,因為我們視凌駕法治的公報私仇為理所當然,視吞噬公眾利益的權謀鬥爭如好戲登場,難怪我們養出的政治人物只要一朝得勢,都個個要把異己割喉割到斷,就像阿扁當年那句名言,「算我好運不然安怎」,這種惡性循環下的「民主法治」,當然就是既無民主亦無法治,只剩爾虞我詐以暴制暴,內鬥鬥到山窮水盡。
我經常懷念國中時第一次上公民課接觸政治及法律課程的時光,從那時起我便憑藉對民主法治的基本認知,對時政定期在網上發表評論。你可以說那時的我青澀單純,不解政治的陰險黑暗,但也因此而能最純粹地看待一些是非黑白,而這不也是西方政治學者理想中的「無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嗎?
這些本來就應該要有的價值,在黃鐘毀棄的今日皆被遺忘,甚至還被當作愚蠢的笑話,結果堅持原則的人被嘲笑,自鳴得意的「主流」們卻也笑掉自己的前途!
只要看看《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對監察委員職權的規定:「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一個公然宣稱就是要針對特定顏色「清算」的人,竟然能在如此表態後仍得到立法院投票通過當上監委,而投票的執政黨立委還標榜自己會「建議」他要保持中立,這不只是說一套做一套,更是詐騙!
而在國會早已公開說過會追殺異己的陳師孟,上任後便先查辦九年前的司法節舞台劇,理由是該舞台劇蓄意影響社會輿論、傷害台灣國際形象、干預司法審判公正,這不就是大陸文革以《評新編歷史劇〈海瑞罷官〉》拉開序幕的翻版嗎?
利用監委的身分,干預司法人員在餘興節目上戲劇表演的呈現,甚至想推翻扁案有罪的司法判決,早已違反憲法賦予監委查辦公務人員的職權,違逆了五權分立的原則,擺明了以公權力進行對思想的檢查及威嚇。這麼明目張膽的綠色恐怖,而且還只是「起手式」,大家難道只當作鬧劇笑一笑就好嗎?
或許你會回說,又能怎辦,人家有權!那你是打算屈服,還是起身抗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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