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GO/NPO治理問題(六)- 許願池與捐獻箱
作者:劉康身律師
幾個月前,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因規劃於臺北市內湖區保護區內設置「慈濟內湖社會福利專區」,事涉變更土地使用分區並引發環境破壞等疑慮,整個開發案受到極大的批評,其間並出現該基金會的美國分會投資於邪惡基金以及財務透明度檢討等聲浪,台灣社會突然對於這個長期以來以人道救助為志業的宗教團體產生了興趣。
據報導, 2013年慈濟受領各界捐款的收入高達新台幣90億元,同期台北101的營收為新台幣154億元,南僑集團為148億元,慈濟近百億元的收入幾乎等同於大企業一年的營收。
事隔數月,行政院於端午節前夕通過「宗教團體法」草案並將送立法院審議,該草案對於宗教法人的內部治理、管理組織、利益迴避、財產的保管與運用、會計記錄的保存與帳務處理、捐獻財物明細與宗教活動募款相關資料的公開等,有較2008年的草案版本為更詳盡的規定。例如第18條規定,宗教法人負責人、管理或監察組織成員執行職務,有利益衝突者,應自行迴避,並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其本人或關係人之不正當利益。第24條則著眼於導正目前宗教團體受領財物捐獻後其流向不透明的問題,規定「宗教法人接受捐獻之財物,應於接受捐獻後六個月內,將捐獻者姓名、金額或內容資料,利用電信網路傳送或其他方式供捐獻者查詢;或置放於第六條規定之場所,供捐獻者申請查詢。」
不過,「宗教團體法」草案第41條對於「本法施行前適用監督寺廟條例登記有案之寺廟以及本法施行前依民法完成登記之宗教財團法人及宗教社團法人宗教團體」,似未強制其應申請轉換登記為宗教法人,如此一來,前述強化宗教法人管理與資訊公開等要求恐無法發揮作用,立法機關是否將對此做出調整,有待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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