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書能致富 母豬會上樹 (咦?)
蔡姓男子看了「股市教父」胡立陽的理財書籍,照著說明操作期貨卻慘賠,竟傳簡訊及電子郵件要胡賠錢,否則讓胡「屋毀人亡」。台北地院考量蔡男已認罪,胡也原諒,依恐嚇取財未遂罪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緩刑2年,須支付公庫5,000元,緩刑期間應遠離胡50公尺以上,禁止騷擾胡。
恐嚇取財 刑期 在 秦綾謙Donut & Yumi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離婚都快三年好聚好散這麼難嗎?
兩年多快三年來,我一直沒多說什麼,因為我一直認為婚姻對錯是兩個人的事,應該各自負責承擔,不管是因爲公婆、金錢觀、價值觀,後來發現有多大歧異,任何理由一方不愛了,一方想結束,那都是身在其中的人才了解,不該為外人道,且都該是好好處理,不該是搞到玉石俱焚兩敗俱傷,或得要父母出面恐嚇取財,或用各種手段想毀掉對方一生,所以我一直默默的,但我承受面對負責了,對方還做到這樣,這一切對嗎?
#協議離婚後又恐嚇取財
當時拿了錢、也簽協議兩願離婚,吳母都在場還簽名當證人,但錢到手離婚後,卻開始恐嚇勒索:「不給錢就讓我死、讓電視台播、讓我身敗名裂⋯」
一審吳父母已被判刑,吳母還是不得易科罰金的刑期,且法官判決書載明:「被告兩人始終矯飾犯行,毫無悔改之意,耗費司法資源,惡性非輕,…缺乏為自己行為負責之觀念,自應施以相當之刑罰,以期收矯治及社會防衛之效,且恐嚇取財之金額250萬,數額非少…」
#恐嚇取財一審判決後又歹戲拖棚
不願被恐嚇,我還真的立刻連上兩期周刊。外人不了解婚姻裡各種狀況,不斷不斷被汙衊影射報導,我…真的身敗名裂名譽全毀,這樣滿意了嗎?沒想到…上第一期周刊後,名譽全毀的我反倒立刻被吳家告刑事「妨害名譽」,理由是:我說他們恐嚇(但一審法官判了不是嗎?);還有周刊報導婚姻失敗原因公婆佔了極大因素,搜我房間翻我抽屜剪破我的傘,說我下符求自己婚姻離散,他們認為這是毀他們名譽;還有婚禮宴客有爭執,婚顧對話說前婆婆是奧客也都是⋯
#我被告妨害名譽刑事不起訴
#再議也被駁回判決定讞他們竟又濫訴
但這些都有人證物證,也早在法庭證明過全都非假,且根本沒有妨害名譽意圖,所以他們告我的刑事告訴被法官駁回不起訴,他們申請再議,高院也還是判定再議駁回,不起訴定讞。高院判決甚至載明:「聲請人仍執枝微末節,反覆爭執,委無足採…原檢察官偵查已臻完備,聲請再議為無理由。」
#再重新告我民事妨害名譽告訴並要求天價600萬
這案子好不容易有結果已是兩年後,沒想到,我又收到自己成為被告的傳票,刑事敗訴後,他們竟立刻再用相同罪名,還是「妨害名譽」再告我ㄧ次,刑事敗訴再告民事,母子各告300萬,加起來是600萬天價!於是我又多個官司繼續打,打不完….而從頭到尾我就是因爲不堪被騷擾恐嚇取財及相關傷害,提告刑事及民事損害賠償,然後每個人都問我怎麼ㄧ直被媒體寫?因為官司打不完啊,因為相同的刑事民事要告兩次?!
#不斷興訟浪費社會資源是為了錢還是滿足恨
僅11個月的婚姻,沒小孩沒金錢往來,我只求離散
#這家人卻前後用各種理由加官司意圖索討共1230萬
(他們已拿380萬+勒索250萬+妨害名譽官司母子各告300萬)
#婚姻雖然失敗了是否還能努力劃上沒有傷害的句點呢
我就這樣被死纏困住,我的家人朋友甚至同事都被騷擾過,騷擾大事記相關證據都已交給法官,但官司每次進展就得被媒體寫一次,全是重覆又重覆,對只想要擺脫這家人的我來說,根本是一次次凌遲
#現在更誇張連開庭都有人通知媒體
#拜託不要再利用我公眾人物的身分消費我了
什麼時候才能放過我?我只是想要繼續我的人生,不想要再跟這家人的名字有任何關連,這是心理與精神的不斷折磨,婚姻失敗的女性,付出代價,是要被這樣被毀掉人生嗎?我只想好好工作好好生活而已。放下恨,也是饒了自己,走出恨的牢籠,開始過下一段人生吧!
恐嚇取財 刑期 在 黃暐瀚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仇恨,只會帶來更多仇恨!
因為打壞了北投逸仙國小門口的兩尊「石狛犬」雕像,前台北市議員李承龍,被收押了。
在台灣,因為毀損罪被收押的例子,我一時之間還真想不起來。
李承龍是誰?就是先前在台南把八田與一雕像「斷頭」的那個人。
斷頭了八田與一雕像之後,李承龍與友人又跑到了北投,對著逸仙國小門口的兩尊「石狛犬」,開始拿鐵鎚狂敲。一邊敲,還一邊開臉書直播,警察接獲報案而來,上前詢問:「你們在做什麼」?兩人回答:「我們在清除垃圾」。
兩人最後以毀損罪嫌移送士林地檢署偵辦,檢方訊後諭令各5萬元交保,但2人表示沒錢,雖然之後有朋友拿了十萬元要來幫忙交保,李承龍卻堅持拒保。交保期限一過,檢方以「有逃亡之虞」改向法院聲請羈押,法院最後裁押。
只因為破壞了路邊的「石雕像」,就被「羈押」?李承龍也算有效「引起了話題」。
先來看看,在台灣怎樣的罪犯,會被「申請羈押」?
一、涉嫌重罪者:
例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可能逃亡。
三、為保全證據,預防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
四、預防再犯:
可能反覆再犯「放火罪、準放火罪、強制性交罪、強制猥褻罪、加重強制猥褻罪、乘機性交猥褻罪、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傷害罪、妨害自由罪、強制罪、恐嚇危害安全罪、竊盜罪、搶奪罪、詐欺罪、恐嚇取財罪」等。
李承龍打壞「石狛犬」,是毀損罪,最重處兩年以下刑期。如果石狛犬算是「公物」,那刑期將會提高到五年以下,但也還不到「五年以上」的「重罪」程度,而且毀損過程全程直播,既公開又無逃亡企圖,為什麼會「申請羈押」?實在令人想不明白。
很多人說:「那是李承龍自己白目,不肯繳五萬元交保,是他自己逼檢方收押他的」。
事實上,李承龍有沒有五萬,我不知道,就算他真的沒有,其實友人也已經籌好了錢送來。他不肯交保,是一種態度,一種「我沒有錯、我沒犯罪」的態度。
2015年教育部發生闖入事件,當時「自由時報」記者廖振輝、「苦勞網」記者宋小海以及「獨立記者」林雨佑,也被檢察官諭令各一萬元交保,但三人堅持捍衛新聞自由,拒絕交保,最後檢方妥協退讓,三人改限制住居,無保釋放。
李承龍不肯交保,檢方的下一步,絕對不是只有「聲請羈押」這個選項,也可以無保請回,限制住居。李承龍斷頭八田與一與石狛犬的過程,全都並未蒙面,也未隱藏身份,連警察都接獲報案前來了,兩人都還在直播,檢方用「有逃亡之虞」申請羈押,實在有點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斷頭、斷腳這樣的粗魯動作,不管是對「八田與一」,對「蔣介石」,還是對著什麼神獸「石狛犬」,我都是不支持,也不喜歡的。
不喜歡歸不喜歡,我卻願意試圖去想像:「既然你敢斷我『偉人』的頸,我就敢砍你『偶像』的頭」,是一種什麼樣的心情?
仇恨,只會帶來更多的仇恨。
面對人民的「偏差行為」,如果政府毫無作為,最後只會引得人民武力相向,械鬥洩恨。誰說砍雕像一點無害?那傷口已經烙印在彼此的心中,恨苗正在滋長,豈可不慎?
暐瀚 2017-5-31 de 台北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70531/934672.htm?feature=todaysforum&tab_id=2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