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人民的權益在無形之中被犧牲
今年10月4日,立法院通過成立「修憲委員會」,正式啟動修憲程序。除了統獨、廢除考監、放寬青年參政等重要修憲議題外,更讓我關心的是,台灣的國家和財團的關係,如何在憲法中得到更嚴謹的規範,兌現政府不與民爭利,還利於民的基本正義,這個「民」不應該是任何一個單一財團。
讓我們先來看看憲法第144條:「公用事業及其他有獨佔性之企業,以公營為原則,其經法律許可者,得由國民經營之。」
這條文看似美好,但其實形同虛設,一直沒有被落實,甚且,國家一再把各種特許權力交給財團,上述條文的「得由國民經營之」,現在看起來實在荒謬。
然而最為人詬病的ETC(國道高速公路電子收費),這就是最明顯的「公用」、「獨佔」企業,政府直接給遠通電收「獨家」經營,這等於是把人民「通行高速公路」的權利,直接交給財團,人民完全沒有置喙餘地,這也是用路人長期以來雖委屈不滿但卻不得不硬吞,。
或許有人會說,這並沒有違反憲法,ETC是由「國民」經營沒錯阿。如果用這個角度來看,我們就必須翻開台灣早期的「黨國資本主義」歷史,財團藉由「國家特許」,取得了多少利益和權力,如同方便之門敞開,讓財團得以「合法」佔有經營國家建設,讓公帑納稅錢進到私人企業口袋。
我們來看看,遠東集團的簡介。
眾所皆知,遠東集團的崛起,是從紡織業起家。在上面這個簡介中提到:隨國民黨政府撤退來台後,在1950年代國民黨政府推動「第一個四年經濟建設計畫」,紡織業列為輔導對象,遠東紡織獲得「政府分配購入紡紗設備、紡錠一萬錠」。
遠東紡織,就是國民黨政府「恩給」、「特許」給予經營紡織業的權力。遠東集團拿到這個特權,開啟了「輝煌」的「特許企業」歷史。
亞洲水泥:「配合政府推動第二個四年經濟建設計畫,遠東集團跨入水泥產業,成立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這也是政府「特許」給遠東集團,不然亞洲水泥如何取得開山挖礦的權力?
為了便利亞泥的水泥輸出,政府又給予遠東集團「航權」,特許成立「裕民航運」。
然後,遠傳電信是特許。遠通電收不僅是特許,更是「獨家壟斷」。更不要說,遠東集團還有「學校」、「醫院」、「石化」等等都必須經過政府「特許」的生意。
從紡織、礦權、航權,到電信、ETC、教育、醫療,全部都是「特許事業」,遠東集團就是一個依附在「黨國資本主義」下,利用國家的資源和權力,迅速擴張成長的財團。
如果把這些特許事業從遠東集團拿掉,遠東還剩下什麼?
我們進一步問,為何這些特許事業都是遠東拿走,而不是你我拿走?
所以,我們回頭看看上面談到的憲法第144條,不禁覺得異常矛盾和荒謬。
在開始討論修憲的同時,我覺得,必須重新檢討「國家特許事業」、「公用事業」、「獨佔壟斷事業」的定位,並且回顧歷史,檢視過去數十年,國家給了財團多少權力、資源和方便,造就了多少不公不義的事情,增添了多大的社會成本。
或許你會有疑問,眾多政府所特許的民間事業,應該不單單只有遠東集團一人?
的確,檯面上百大企業幾乎都存在特許經營的情況,台灣在歷經這麼長時間的民營化轉型,訴求的就是提升企業的經營效率,然而國家特許事業不應該罔顧公民利益以及市場公平,更甚去侵害到社會與環境正義。
如礦業法行政部門遲遲不作為,亞泥如同合法的山老鼠、ETC由政府干預讓遠通壟斷,國道收費員成了犧牲品,這都是實際血淋淋的例子,再多的投資建設能弭平土地傷痕嗎?
遠東集團藉由「政府特許」,逐漸變成了一個霸佔人民權益的「遠東帝國」,如今成了人民「抗議無用,申訴無門」的巨大怪獸,我在接下來的文章中,會更進一步剖析這個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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怪獸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在 楊家俍 - 平鎮區桃園市議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桃園地院法官投書媒體
指稱桃園航空城公司是缺乏監督機制的大怪獸
桃園航空城公司的董監事及主管幾乎都由桃園縣政府兼任
也因此才有吳志揚縣長特支費用完
把腦筋動到航空城經費做不法核銷的弊端
但弊端又何止有不法核銷?
會不會擴及土地開發自己圖利自己?
至少 吳志揚曾經想要圖利他的堂伯父"未遂"
打算用航空城公司投資一億元到他堂伯父投資的事業體---
那間搖搖欲墜隔年就要退場的台灣智慧卡公司
未遂的理由當然不是良心發現
而是那間公司太爛了 爛到沒別人要幫忙
只好悻悻然給他退場
我們的納稅錢才免於流入他吳家投資的公司裡
而這一切 是在董監事會裡的祕密臨時動議通過決定的
用"臨時動議"就可以決定動用投資一億元
還用密件公文讓吳志揚簽下"如擬"
這 就是缺乏監督機制的桃園航空城公司
得以讓吳志揚把國庫當私人小金庫
11月29號 換掉貪汙舞弊炒地皮不斷的吳志揚團隊
桃園才能進步、平鎮才能起飛
市長1號鄭文燦
議員8號楊家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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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非桃園縣府高官藉勢核銷吳志揚縣長經費的新聞爆發,外界甚或桃園縣民,恐怕根本不知道有「桃園航空城股份有限公司」這隻不倫不類的怪獸存在。
據報導,早在2011年間,桃園縣府局處首長帶著航空城公司總經理到中國「考察」,用航空城公司的經費採購,也要該公司核銷。公司經辦人員要求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就被總經理斥責:「這是大老闆要報銷的!」之後那位不願配合的員工被航空城公司開除,至於他早在三年前就向調查站提出的上述檢舉,三年來至今沒有下文!
董監事全是縣府官
弊端只是冰山一角,最重要的是找出制度細節裡的魔鬼。看看「桃園航空城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與組織架構,該公司從事的就是桃園航空城徵收用地的開發與招商業務,除了董事長與總經理找了兩位看似學者的人充數外,其餘所有董事、監事,全是桃園縣一級主管與大園鄉長、蘆竹市長。這些人一手掌有公權力,另一手卻在私經濟的公司裡,將徵收自縣民的土地拿來說是促進經濟發展。但監督在哪裡?
一個股份有限公司,全由桃園縣政府獨資五億元經營,殊不論這在其他已升格的五都政府組織條例中,找不到類似的規定。因為很難想像,當中央政府獨佔人民基本生活需求的照顧事業後,地方政府還有什麼實際需要,必須設置事業機構來履行?
內政部對於航空城土地徵收案的「公益」審查是否形同放水,或許還有賴司法機關事後審查監督。但眼下內政部對於桃園縣政府獨資成立的「航空城股份有限公司」,看起來怕是已然放水,而且難有司法權監督節制。
首先,航空城土地徵收案至今未合法完成,但早在2009年,內政部就同意備查《桃園縣桃園航空城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自治條例》,允許桃縣政府設立航空城公司。原先縣府是以「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或投資開發基金投資」,此種以特種基金,專款專用的投資方式才能受《預算法》控制,但是2011年該組織條例修法,卻讓桃園縣政府「得以公務預算、基金或資產等投資」,無底線的拿縣民納稅所得投資航空城公司,這樣逸脫《預算法》的行為,縣議會或中央機關真能有效監督?
監督機制蕩然無存
其次,公司董監事部分,原來由行政院指派董事二人、監察人一人的規定也被拿掉,改為董事、監察人由縣府全權決定,導致現行所有董監事竟全是縣府一級主管兼任,包括副縣長在內?本來縣政府應該是航空城公司的監督主管機關,卻全都成了被監督的對象?我們實在難以理解地方自治主管機關內政部,究竟是如何准予桃園縣政府備查這個公司的組織條例?
當今依法行政原則最大的挑戰就是如何防杜國家遁逃至私法領域,躲開公法原則的拘束(例如《政府採購法》),藉口私經濟行為的交易自由,恣意濫用、販賣公權力。須知所有拘束國家公權力的法律監督,代表的就是人民的監督,如果連最基本的監督機制都蕩然無存,這何嘗不會成為制度性的官商勾結?
思想史家稱為「法國大革命化身」的西耶思(Sieyes)在1788年法國大革命前夕出版的《論特權》書中提到:「那些層出不窮,看似盲目的事件與惡法,其實早在背地裡,讓廣大群眾不自覺地走回險惡的環境。人民已經被剝奪了原有的一切,如今一無所有,只剩用敬意讚揚這些為國效力者的權力。
這是他們用來激勵那些有能力作出貢獻的人,僅剩的辦法。你們現在還想搶走他們身上最後的資產,要他們交出僅存的敬意,卻無助於他們人生的幸福?」
桃園地方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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