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一名跨性別者小 E 請求戶政事務所變更他的性別,被以「未完成性別變更手術」遭拒。
後來,小 E 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上個禮拜判決小 E 勝訴。
法院認為,根據精神鑑定以及相關證據調查的結果,小 E 是個有獨立自主性別人格的成年人,基於憲法保障人性尊嚴、人格自由發展、人格權、性別自主決定權等等,應認定小 E 性別變更為女性。並判決小 E 可以依照《戶籍法》規定請求戶政機關將他的性別變更為女性。
在此之前,跨性別者如果想要申請性別變更,會遇到什麼阻礙?
https://plainlaw.me/2021/09/24/plainlaw-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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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自主決定權 在 信傳媒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跨性別女小E到戶政事務所申請變更性別,但因未能提供「變性手術文件」而失敗。法院審理後判決戶政事務所做法違憲,違反比例及平等原則。⚖️⚖️⚖️
https://www.cmmedia.com.tw/home/articles/29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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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自主決定權 在 朱智德 立委參選人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這真是性別政策上的重大進步
本人一直認為生理性別的變更一定得做變性手術很有問題
性別的認定理應要受到性別自主決定權的保障
現在看到法院有相同的見解感到非常振奮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這樣的規定是違憲的,因為依據大法官歷次釋憲見解,《憲法》維護人性尊嚴、人格自由發展及性別自主權,個人性別歸屬並非出生時依外部性徵認定就不許變動,仍應容許個人事後透過性別自主決定權而變更,並依資訊隱私權請求變更性別登記。
合議庭指出,內政部2008年11月日以行政命令規定「未經法律授權要求男變女之變性者,必須先自費進行精神鑑定並施行變性手術,取得精神鑑定證明及變性手術證明,才得申請辦理變性登記」,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且要求先施行變性手術,也違反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嚴重侵害當事人身體、健康及人性尊嚴與人格權,因此法院不受內政部這個違憲的行政命令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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