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不能跟別人說的事,都可以跟律師說】
有些當事人找律師的時候,有幾個起手式:
「我朋友他最近…」「假如有一個情況是這樣厚…」
以此類推,把第三人稱的語法用得淋漓盡致,偏偏在講發生了什麼事的時候,卻又活靈活現。連八卦版都知道「先承認你就是你朋友」,記得這種初心者的招式就不要帶去找律師啦!
其實,你有什麼不敢說的秘密,都可以告訴律師。
🎸律師不僅道德上會替當事人嚴守秘密,法律上也有保密義務。
依照律師法第37條、律師倫理規範第33條,律師對於受任事件應嚴守秘密,不得洩漏。違反這條規定,律師會被懲戒,嚴重者會被停職甚至除名(不能再當律師)
不僅律師的行規會處罰,依刑法第316條規定,律師或曾為律師者,無故洩漏因業務而知悉的他人秘密者也會受到刑罰。
我不敢說這些法規就夠重了,但我可以換個方式說:誰敢把自己的吃飯工具摔破?
律師是一個相當重視與客戶信賴的行業,一旦喪失與客戶的信任,未來還有誰敢找你?法律服務的市場並不大,一個曾經洩漏當事人祕密的律師,大概也活不久了…這種內在的限制,比起什麼法律都還有用。
🎸你講得越真,對你自己越有幫助。
向律師全盤托出,除了是因為不用擔心洩漏以外,另一個原因是「對你自己比較好」。
不要以為你騙得過律師,然後律師就能幫你騙過法官,皆大歡喜。律師跟法官都有點經驗,沒這麼好騙。如果被發現你在騙人,那你只會落到很慘的地步,這可不是一句「我搞錯了」就沒事的。證詞不一在法庭上是個禁忌,讓人認為「你在說謊」,放羊的小孩這個故事大家也都知道,說謊的代價就不多提了。
如果你真的騙過了你的律師,那我也只能祝福你,你碰到的律師大概也是不太行,安心上路。
找律師諮詢就像是對你的法律地位做健康檢查。你要去做健康檢查的時候,也不會謊報身高體重與病史吧?那為什麼找律師的時候,卻要謊報或是隱瞞事實呢?告訴律師最正確的資訊,律師才能回覆你最正確的法律建議。
律師倫理規範第33條 在 段宜康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王如玄今天出庭,聽說是因為她告我的案子。
為了讓她告我更有意義,現在再指控如下;證明別說選副總統,她連當律師都沒資格:
王如玄為謝惠珍和周先生買賣契約,收費用當見證。執行業務後,居然轉身付錢給謝惠珍,「受讓」這個不動產的權利。
這種行徑,不但明確違反了「律師倫理規範」第36條:
「律師不得就其所經辦案件之標的獲取財產利益。」
更違反了「律師法」第34條:
「律師不得受讓當事人間係爭之權利。」
不但如此,王如玄後來經由發言人,公布了周先生和謝惠珍、謝惠珍和朱先生的買賣契約。
違反了「律師倫理規範」第33條:
「律師對於受任事件內容應嚴守秘密,非經告知委任人並得其同意,不得洩漏。」
王如玄律師公布契約書,經過相關當事人同意了嗎?
律師公會別只會當觀眾,你們的律師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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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第1 條本規範依律師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 條律師執行職務,應遵守法律、本規範及律師公會章程。 第3 條律師應共同維護律師職業尊嚴及榮譽。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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