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心的創傷,得被踩到才會發現】
大約一兩個月前的某天晚上,輪到我做飯。蕃茄和傑克在客廳那邊的地板上玩,我在廚房覺得有點浮躁。等我把菜都燒好,東西都端到餐桌上,喊了「晚餐好了可以來吃」以後,逕自坐下來等。
傑克跟蕃茄還在用樂高玩數學,嘰嘰喳喳講個沒完,等了一陣,覺得亂無趣一把的,我就自己吃了起來。
吃沒幾口,一大一小一邊聊一邊往餐桌這邊過來,蕃茄很顯然還陷在話題裡,雖然坐下來了,但是腦袋轉個不停。
「5+15是20吧?再問我一題!」
「15+15呢?」
「嗯⋯⋯等我一下唷!」
蕃茄離開座位,到地板上拿了一把樂高回到餐桌,開始排來排去不知道在幹嘛,手肘動來動去,隨時有機會把碗或餐具掃到地上去。我皺起眉頭,把碗跟餐具都移動到遠處,覺得很煩。玩具根本就不應該拿到餐桌上的。
「這樣是5+15⋯⋯這樣是5+17⋯⋯爸爸你看!」
我沒好氣地出聲制止。
「可以不要玩這些東西嗎?吃飯就專心吃。」
蕃茄嘆了一口氣把樂高推到旁邊,終於拿起筷子夾了一片蘑菇,正要送到嘴裡,突然又放下來。
「1+2+3+4+5也等於15嗎?」
「對喔。」
夾了東西準備吃,想到什麼要講就又停下來,傑克回應他之後,蕃茄就更開心,腦袋又繼續轉,回頭夾起剛剛的菜要吃,又放下來講新的數字⋯⋯。就這樣不斷循環不斷循環不斷循環,兩個人你一言我一語越來越投入,我心裡的火也開始越燒越旺越燒越旺越燒越旺。
莫名其妙這什麼吃飯的規矩,都坐下來十分鐘了連一口都沒吃,老是讓小孩養成這種習慣,邊摸邊玩邊吃是要吃到什麼時候?每隔一陣子就要來一次真的是煩死了!
「55是1加到10嗎爸爸?」
「可以專心吃飯嗎?」
「爸爸,55是1加到十嗎?」
我極度不爽地瞪著傑克,示意要他快點阻止這個小鬼繼續囉唆下去,沒想到傑克扒了兩口飯,說了「我想一下喔」,就站起來從旁邊拿了紙筆回來,要在餐桌上算給蕃茄看。
「啪!」
我的理智瞬間斷線,直接從傑克手上搶走紙筆,重重放在旁邊桌上。
「你幹嘛啊!」
「還好意思問我幹嘛???他就已經沒在吃了,你還拿紙筆來是什麼意思??再算下去是要吃到什麼時候????吃個飯可不可以專心一點不要在那邊東摸西摸搞一堆有的沒的????」
我氣到大聲尖叫。傑克看著我好一陣子。
「我是覺得你之前就開始在生氣了。」
「有可能啊!我就累了你們還在那邊囉囉拉拉胡說八道,煩死人了!隨便你們啦,你們愛弄到幾點就弄到幾點,愛怎麼吃就怎麼吃,不要拖我在這裡!」
小孩沒規矩就算了連大人都加進去胡鬧是怎樣?我把剩下的幾口飯「唰唰唰」一口氣全吞掉,摔下碗筷,頭也不回走進房間,關門。
***
我個人認為,在理解「為什麼會造成創傷」之前,比這更重要的事情是「辨認出創傷反應」。所謂的「創傷反應」的意思是,這個人現在處在一個特別的狀態下,他的傷口被掀起來了,所以他整個人的思考跟反應都亂掉了,不能跟平時的狀態相比。
類似當你左手臂上有一個傷口,結果朋友從旁邊走過來隔著袖子「啪」地一聲就拍下去,你只能「幹!!!!!!」,然後抱著手臂蹲下來好半天都說不出話來的狀態。
當我們心裡的傷被碰到的時候,我們是會有類似的強烈反應的。但是這個反應藏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如果對於「創傷反應」的表現沒有概念,我們會誤以為「我/這個人的個性本來就這樣」。
當我們把「創傷反應」誤認為「個性」的時候,我們就很容易認為「我好好的」,或者是「這個人好好的」,只是個性需要改一改而已。這樣的後果就是,我們一直以為被體罰或是被辱罵的孩子們都「好好長大了」。我們辨認不出來自己或者是周遭親友身上留下來的後遺症,所以摸不出怎麼跟彼此相處,也不知道該如何去溝通。
這種情況下,我們也很容易認為「創傷」是那些受到虐待或是性侵的人才會有的遭遇,而錯失了讓我們療癒自己,或者是調整自己教養方式的機會。
對我而言,「療癒」,還有「成為跟父母不一樣的家長」這兩件事情,是必須先從「清楚看見自己身上的傷痕」開始的。
在《創傷的智慧》紀錄片的官方網站上,除了幾位專家的對談之外,Dr. Gabor Mate還提供了12段影片詳細談論「創傷」。在第一個單元《了解創傷》裡,他有幾段描述我覺得非常精彩。因為他是口述,有時語句會有些重複瑣碎,以下是我精簡過後的翻譯:
『「創傷」這個詞彙來自於希臘文的「受傷」。所以創傷是一種傷害。如果你用傷害的譬喻來思考,一個傷口的自然特徵是什麼?也許你可以說,創傷有兩種特徵。一個是當傷口被劃開,還很燒灼的時候,他是非常敏感的。所以如果你去碰它或者是他被什麼碰到的話,是非常非常痛的。所以從這個概念去理解,創傷其實是一道還沒癒合的傷口。
舉例來說,在現在這個當下,有人不理解你,你感受到心痛。其實,「有人不理解你」這件事本身其實沒什麼讓人痛苦的事。如果你能理解自己,「有人不理解你」就沒什麼大不了的。如果我現在對著你說匈牙利語,或者倒過來說,如果你現在對著我說芬蘭話,或者保加利亞語或阿拉伯文或希伯來文或俄文,我根本沒辦法理解你,對吧?但是這不會讓你覺得很心痛。你只會認為,喔這個人不會說這些語言。「有人不理解你」這件事本身不會讓人心痛。
然而,在人生當中,有一個時期,不被了解是非常痛苦的。當你是一個幼小的孩子,你需要被理解,但是沒有發生,而這樣的狀況傷害了你。於是現在有人不理解你的時候,真正被碰觸到的是那個傷口。所以才會這麼的敏感。因為在你的心裡,有一個傷口,還有不被理解的恐懼。這就是我所謂的傷口的敏感性。你只是碰了一下然後就「唉唷」,痛死人了!但是我們感受到的這些痛苦,他們跟當下沒有關係。他們其實跟過去有關。而這裡真正的教導是,我們在當下感受到的痛苦,其實是來自過去的傷口。我們背負著這些創傷而他們被當下的事件碰觸到了,所以我們覺得很痛。接下來我會讓你看見,幾乎每次你在感到不舒服的時候,都跟當下的事件無關。這跟過去有關。跟你的創傷有關。
所以第一件事,是他的敏感性。第二件事情是,他感覺很像是裂開來一樣。當我們身上有傷口的時候,會形成疤痕組織。疤痕組織負責保護傷口,他會用某些比較堅硬,比較厚實的組織來替換原本的組織,把傷口周圍的組織重新密合起來。這樣一來身體就可以繼續運作。但是疤痕組織的天然特性是什麼?他確實有保護作用,但是他同時也非常的堅硬。當你觸碰它的時候他非常不敏感,幾乎沒有什麼感覺,因為疤痕裡沒有神經末梢。同時它也毫無彈性。僵化。他是束縛性的。
所以「創傷」既是一個未癒合的傷口,同時也是疤痕組織。這個部分讓我們過度敏感,過度反應,相對於當下的刺激來說。但是這個部分也同時很僵化、堅硬、遲鈍、讓我們毫無感覺,無法成長。疤痕組織無法繼續生長。疤痕組織不具有彈性。」
我從Dr. Mate這一段的描述當中理解,就是因為「創傷」的保護性,會讓我們某部分的自己變得遲鈍和僵化,所以我們沒有辦法坐在沙發上捧著一杯熱咖啡,輕輕鬆鬆地回想自己的童年,用這樣的方法去摸索我們的心理是否有留下創傷,因為他已經被傷疤遮蓋住了,我們會自動跳過,覺得「很好啊都沒問題」。
心理上的傷口,只有在被一腳踩上去的時候,我們才會發現原來這裡有一個很深的洞。
也就是說,如果發生了某一件事,這個人,或是我們自己做出來的反應,激烈到不成比例的時候,就表示這很可能是一個「創傷反應」。我們會這麼激動,就是因為這是一個「幹!!!!!!」的時刻。
聽起來好像很抽象,但是生活當中其實隨處有例子。
我第一個想到的是幾年前一個很大的新聞,花蓮有一個檢察官,因為懷疑女兒在幼稚園被霸凌,帶著警察直接衝進女兒的學校。當時我對「創傷」還不是很理解,但是內心裡有一個強烈的直覺:「這個爸爸很有可能自己曾經被霸凌過。」因為他自己有過那樣的經歷,一想到女兒可能會遇到相同的事,他的情緒就完全失控了,淹沒自己的理智。
另外就是在DCard或者批踢踢上,時不時會看到有人求助,說自從有了小孩之後,發現配偶原來脾氣非常容易失控,一些小事就對孩子大吼大叫。雖然事後都會表現得很懊悔,也知道自己不應該這樣,但是還是一直發生。
以上的兩個例子,我都看到網路上許多強烈批評的留言,認為他們太誇張,這麼大的人了還不知道怎麼控制情緒,也不少人認為這種人就是應該要「放生」,讓們知道沒人有義務忍受他們這種爛脾氣,尤其他們還傷害小孩。
我同意他們的反應過度,也同意他們的行為會傷害到孩子,但是我不同意任意下結論這些人是「不知道怎麼控制情緒」或是「判斷能力有問題」。他們有可能是因為心理的傷被踩到了,所以失控了,指責他們管理自我的能力,等於是在要求一個人被打到鼻梁的時候自我控制露出微笑一樣。
同時,一個人的傷口會被碰到,是因為跟別人的距離很近。也就是說,如果一個人沒有想要跟別人的內心靠近的時候,他內心的傷口是不會被掀開的。為什麼這些情緒很失控的人總是「欺負」身邊的人?或者為什麼我們有些雷總是只會被身邊的孩子或者配偶踩到?因為我們很想靠近他們。但是在接近的時候,就是會有傷口被撞到的風險。
當我們理智斷線的時候,我們是否有能力可以看清,觸發我們的究竟是什麼?真的是我們以為的「我就是受不了孩子吃得桌面亂七八糟」、「我就是無法忍受小孩說話沒禮貌」、「先生/太太就是想要故意氣死我」嗎?
***
回到開頭的故事吧。
當天我氣呼呼地回到房間之後,心情依然極度惡劣。我確實覺得我的反應很大,但是想來想去也沒什麼頭緒,就以「應該就真的是太累了」作結,不再去鑽研什麼了。
幾天之後,我跟傑克一起看完《創傷的智慧》記錄片,我一邊估狗Dr. Mate的個人經歷,一邊跟傑克聊天。
「欸,剛剛電影裡不是說,有『成癮行為』的人都是因為心裡有一些痛苦需要轉移嗎?」
「嗯嗯,是啊。」
「這裡有一句Dr. Mate的話很有趣,他說『90%的人都有成癮問題,剩下10%的人是在欺騙自己。」
「那不就全部的人都有了?」
我想了想,坐直了身子問。
「如果這句話是真的,你覺得你對什麼事情上癮?」
「呃,我不是很確定。晚睡算嗎?我對晚睡上癮。」
「好像是耶,你真的一直都很晚睡。」
「那你呢?」
「我喔,我覺得我好像對聊天上癮。」
「有,我覺得有。你最近聊得滿誇張的。」
我安靜下來,開始思考。我最近確實在網路上聊個不停,有的時候還會帶ipad進去廚房,邊聊邊煮飯。雖然我知道這樣很危險,也無法專心,可是,我就是沒有辦法停下來。如果這個真的是我的「上癮」,那我是在轉移什麼樣的痛苦呢?
胸口突然一陣糾結,想起那天蕃茄滔滔不絕邊算數邊吃飯的那個晚上,我看著他跟傑克熱烈的互動,渾身不自在,內心的火焰越燒越烈的刺痛感。我以為我是因為蕃茄吃飯不專心所以被惹毛了,但是其實我是因為他們兩個人好熱絡,把我晾在一旁的情境,把我的創傷喚醒了。
從小我在家裡就是比較笨的那個,因為我擅長的是沒有用的文科,就算我功課不錯也沒有用。弟弟從小就數學腦,高中還進數理資優班,腦袋跟爸爸一樣好。每次吃飯談到課業,我就只能坐在那裡埋頭吃自己的東西,聽爸媽不停稱讚弟弟,吃飽以後默默離開。
現在我長大了,我不怕你們了!我不接受這樣的對待了!我可以摔碗筷不用忍耐了!!你們不敢再這樣對我了吧!!!
當下的我根本沒有發現,眼前的人早就已經不是爸媽和弟弟,是傑克跟蕃茄,他們只是聊天聊得很開心,他們沒有不在乎我,也不是故意要忽略我。
「創傷」就是像這樣隱藏在我們生活中的細節裡,難以察覺。必須要刻意往自己的內在探索,才能逐漸辨識出來。
不過,只要記得Dr. Mate說過的:「幾乎每次你在感到不舒服的時候,都跟當下的事件無關。這跟過去有關。跟你的創傷有關。」用「驗證看看這句話是不是真的」的想法來讓盛怒下的自己停下來,觀察「現在的我到底在氣什麼」。就算沒有辦法當下就釐清,(我也一樣沒有辦法),都是在累積一個重要的線索,幫助我們一步一步摸清楚自己的內心。
先說到這裡,下回再繼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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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文傑檢察官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裁判時報 第110期(2021,8)
本期公法欄位部分,許育典教授針對司法院就原住民持槍枝狩獵遭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判刑而引起社會諸多議論的釋憲案,作成之大法官釋字第803號解釋,從原住民族狩獵活動的文化權利究竟是個人權或是集體權等憲法角度深入析論,值得研讀!
民商法欄位部分,林秀雄教授撰文分析法院判決來回更審之民事事件,釐清遺贈與贈與之性質是否相同及得否類推適用撤銷贈與之規定等重要觀念。游進發教授以最高法院最近判決為例從法條邏輯結構出發,闡述責任成立與責任範圍因果關係之內涵。徐婉寧教授以一則網路媒體披露後受矚目與討論之行政法院判決,撰文深入剖析一名臺南地區長者於夜班下班通勤途中前往吃鹹粥當早餐之行為,是否為「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而符合勞保條例授權訂定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規定:勞工上下班途中於適當時間在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遭遇通勤災害,應視為職業災害之情形?此外,周振鋒教授則撰文分析如何判斷法人股東及其代表人董事利益衝突時,有無公司法第178條規定不得加入表決之情形。
刑法部分,張天一教授則針對最高法院之最新判決,撰文在檢視銀行法第29條之1「準違法收受存款罪」中,有關「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要件之認定標準。
在其他欄位,本期月旦時論中吳巡龍檢察官撰寫的「民代收賄『職務上行為』之判斷標準」、黃珮禎法官執筆的「國民法官法模擬法庭觀察筆記」。司律評台欄位中邱忠義法官的「論賄賂罪『對價關係』之判斷基準」、張哲倫律師的「專利貢獻度對損害賠償界定之影響」等,均具有重要實踐意義。此外,「法苑‧法觀」專欄的法律小品,施慶堂檢察官的「民事執行處VS討債公司」、楊智守法官「賠償與量刑的算計」,亦值得本刊讀者品味。
📕本期內容
【裁判時報】
ℹ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作為文化集體權──評釋字第803號解釋的釋憲同理心/許育典
ℹ論繼承人可否撤銷遺贈──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8號判決評析/林秀雄
ℹ侵權責任法責任成立與責任範圍之因果關係──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1號民事判決/游進發
ℹ臺南長者通勤途中吃鹹粥當早餐是日常生活所必需?──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50號判決/徐婉寧
ℹ法人股東及其代表人董事之競業禁止與利益衝突之判斷──評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465號民事判決/周振鋒
ℹ對銀行法上「準違法收受存款罪」之再檢視──兼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403號判決及其歷審判決/張天一
【月旦時論】
🔸民代收賄「職務上行為」之判斷標準/吳巡龍
🔸國民法官法模擬法庭觀察筆記──從國民法官面之觀察/黃珮禎
【司律評台】
✒論賄賂罪「對價關係」之判斷基準/邱忠義
✒專利貢獻度對損害賠償界定之影響──兼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467號判決/張哲倫
【實務法學】
🔸民事法類
民法第18條之人格權侵害除去請求權,無消滅時效適用(106台上2677)/曾品傑
【法苑、法觀】
◼民事執行處VS討債公司/施慶堂
◼賠償與量刑的算計/楊智守
📕完整介紹: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3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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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文傑檢察官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周易的刑訴整理:EP1
大家好,我是周易老師。老師接下來不定期會整理刑事訴訟法的考試重點,內容是參酌重要的實務與學說見解彙整而成,希望能為同學們之後的考試盡一份心力!
今天是第一集,我們來看「質問權保障內涵——與實務見解之對照」:
一、實務對於質問權內涵的整體論述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412號刑事判決】(重要!重要!林鈺雄老師稱是「集大成」的判決,完全採納學說的要求~~)
1、被告之 #對質詰問權,乃憲法所保障之基本訴訟權,刑事被告於整個程序中,至少固應有一次 #面對面、#全方位 對不利證人質疑及發問之 #適當機會,然對質詰問權所保障者,乃 #權利得以行使之適當機會,而 #非現實上之行使,倘審理事實之法院已賦予被告對不利證人對質詰問之機會,被告明示放棄不行使之,其權利自未受剝奪,自無許其事後指摘對質詰問權遭剝奪,而資為上訴第三審理由之餘地。
2、查證人吳憲人、洪教淳於民國一0三年八月五日第一審審判期日到庭經檢察官及其他共同被告詰問,上訴人則因另案在監未提解到庭而未克對質詰問。惟上訴人業於其後之八月十九日審判期日踐行對吳憲人之對質詰問程序,復於一0四年四月十三日原審之審判期日再次詰問之,是其對證人吳憲人之不利證詞業已充分、全面地行使對質詰問權;另上訴人於原審雖曾一度聲請傳喚洪教淳,然於一0四年五月十八日之審判期日亦明確表示「捨棄傳喚」,有各該筆錄在卷可徵(見第一審卷五第四至三七頁、第一四二至一四九頁、原審卷一第一八0至二0八頁、卷二第三0頁)。原審既已充分賦予上訴人對洪教淳行使對質詰問權之機會,上訴人自行捨棄不行使,自無違法可指。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867號刑事判決】
被告之對質詰問權固應予保障,然對質詰問權所保障者,乃 #權利得以行使之適當機會,而 #非現實上之行使。倘審理事實之法院已賦予被告對不利證人對質詰問之機會,被告明示放棄不行使之,其權利自未受剝奪,自無許其事後指摘對質詰問權遭剝奪,而資為上訴第三審理由之餘地。
二、質問權內涵於實務上之例證
(一)適當機會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4302號刑事判決】
1、九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雖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然其施行法第七條之三規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案件,其以後之訴訟程序應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終結之。但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訴訟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故被告以外之人於前開法條施行前在審判外之陳述,#如已給被告對質詰問之機會,#或該陳述人曾於審判中到場與被告面對面並具結陳述,#使被告有與之對質或詰問其先前與審判中陳述之瑕疵的機會,#被告之對質詰問權既已行使或可行使而不行使,#即不能謂其對質詰問權被剝奪而否定該審判外陳述之證據能力。
2、卷查本件證人鄭理想在嘉義市調查站之陳述,係於前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施行前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所為,而第一審亦曾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傳喚該證人到庭,與上訴人面對面具結陳述,並詢問上訴人對其陳述之意見,使上訴人之對質詰問權有行使之機會,則上訴人或其辯護人既得與鄭理想對質或詰問其在嘉義市調查站與第一審審判中陳述之瑕疵,縱未行使,依前開說明,仍不能否定鄭理想在嘉義市調查站之陳述之證據能力;原判決採用該項陳述作為判決基礎,而未對上訴人之辯護人主張該項陳述無證據能力一節,予以指駁,縱有瑕疵,然此僅屬訴訟程序違法,對原判決結果顯無影響,自不得執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上訴意旨(一),顯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二)面對面提問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49號刑事判決】
1、刑事被告之對質、詰問權,係屬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之正當法律程序所保障之基本人權及第十六條所保障之基本訴訟權(司法院釋字第三八四號、第五八二號解釋參照),為確保刑事被告此二項權利,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除保留被告此二項權利外,另設立交互詰問制度,並採用傳聞法則,於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故證人在刑事訴訟,原則上,應於審判中依法定程序到場具結陳述,並與被告同時在場彼此面對面互為質問及接受被告之詰問,其陳述始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如證人以聞自他人(即原始證人)在審判外之陳述作為內容之陳述,因非陳述其親自聞見或經歷之事實,而屬傳聞之詞,即無從藉由被告與其對質及對其詰問,以擔保其陳述內容之真實性,又 #因該他人(#即原始證人)#非親自到庭作證,法院無從命其具結而為誠實之陳述,#亦無從藉由被告對質詰問權之行使,#以確認該傳聞陳述之真偽,以之作為不利被告之證據,#即侵害被告憲法上之對質詰問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認不具證據能力。
2、卷查證人即警員范陽宗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在原審證稱:「線民只說這個人從外地帶大批毒品進入新竹縣市來,沒有說要買或要賣,最後我們得知這個人是要到竹北來」、「線報沒說這個人的毒品是在竹北市買的」等語,係聽自其所謂「線民」之陳述,並非其親自聞見或經歷之事實,係屬傳聞證據,依前開說明,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並無證據能力,原判決將之採為認定上訴人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而未說明其根據何法律之規定,自難謂非違法。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872號刑事判決】
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證人、鑑定人由審判長訊問後,當事人及辯護人得直接或聲請審判長詰問之」,此項被告詰問權之規定,旨在發現真實及保障人權,應屬被告之基本訴訟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八四號解釋謂:「關於秘密證人制度,剝奪被移送裁定人與證人對質詰問之權利,並妨礙法院發現真實」,雖係就檢肅流氓條例有關秘密證人規定所為之解釋,然舉輕明重,此一解釋已明示被告對證人之詰問權係被告之基本訴訟權,應受憲法之保障;本件上訴人於原審上訴審即審判程序,經審判長訊以有何證據請求調查時,即答稱:「#希望能與陳俊傑對質」(上訴卷第一五五頁),於原審亦辯稱證人陳俊傑、蔡佾臻、黃鳳嬌(冒名蔡玉惠)所供前後不一,請求傳訊釐清(上更一卷第三九頁)等情,原判決雖以陳俊傑等三人前均已到庭陳述明確,核無必要,#但陳俊傑等雖曾於審判中傳訊到庭,#惟並未賦予被告對質詰問之機會,#原審遽行採認渠等供述為不利上訴人之認定,#所踐行之訴訟程序,#於法自有未合。
(三)全方位、至少一次性質問之要求
【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5356號刑事判決】
當事人聲請調查之證據,事實審法院如未予調查,又未認其無調查之必要,而以裁定駁回之,或於判決理由予以說明者,其踐行之訴訟程序,即難謂並無瑕疵。又「對於被告之請求對質,除顯無必要者外,不得拒絕。」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定有明文。甲○○於歷審一再陳稱證人葉旭生夫妻係因遭警方在其住處查獲含有海洛因殘渣之針筒,與警方約定縱放其妻吸毒犯行為條件,始與警方配合供稱向甲○○購買毒品,其供詞非出於自願,自失真實,不得採為論罪之依據云云,並請求傳喚葉旭生到庭予以查明實情(見第一審卷第二十九、三十三頁,原審卷第五十三、六十二頁);而證人葉旭生雖於檢察官偵查中到庭證述其向甲○○購買毒品海洛因之事實,#但似係同庭隔離偵訊,#並未曾與甲○○對質、#詰問,#有該訊問筆錄可稽(見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三一八號偵查卷第二十九至三十一頁),則甲○○上開所陳是否確有其事,即欠詳明。證人葉旭生經第一審於審判期日傳喚並未到庭,原審對於甲○○上開調查證據之請求,亦未予置理,且未於判決說明其毋庸傳喚查證之理由,仍逕行引用葉旭生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中之證供,採為對甲○○論罪之依據,其所踐行之訴訟程序自難認允洽,#並有妨害法律所保障被告對證人詰問權之行使,#而難昭折服。甲○○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判決不當,尚非全無理由,應認原判決關於甲○○部分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 文字與圖示內容係整理並改寫自:林鈺雄,刑事訴訟法實例解析,2021年2月三版,頁220-222、226,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主要是參考頁226增補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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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文傑檢察官 在 yanchannel煙爺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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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中的配色實在太像是黑傑克了啦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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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文傑檢察官 在 范琪斐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 本集內容 📌
✭【 琪斐大放送 】郭台銘適合當總統? 彭博值得郭董借鏡(00:48)
✭【 動眼看熱鬧 】疫苗妖魔化謠言流竄 全球麻疹疫情大爆發(09:47)
✭【 世界都在看 】瑞士加入一帶一路 風險多卻還有國家加入? (16:01)
✭【 漏網東西軍 】美政壇掀起彩虹浪潮 男同志市長參選總統 (21:29)
鴻海創辦人郭台銘宣布參選之後,“媽祖叫我參選的說法”,一時之間占據了各式媒體的版面。同一時間,要參加民進黨初選的賴清德,去參拜保生大帝時,也有媒體作文章,說保生大帝”發爐“了。加上之前韓國瑜新聞的“祥雲”說,及賴清德就職行政院長時的”巨龍”新聞,蔡英文的”天現聖光”,即使是我這個在有線新聞產業浸了二十多年的老骨頭都受不了,在臉書上發了個勞騷,說,“又是媽祖,又是發爐,我們台灣這是要宗教治國了嗎?”
我的本意是在抱怨這些用”神”之名來搏流量搏收視的媒體操作,結果令我非常意外。很多朋友以為我是對郭台銘反感,有些朋友以為我對媽祖反感,我們粉絲頁還被媒體引用。很顯然,賴清德的”發爐”新聞不夠紅,沒有幫我的勞騷發揮到平衡作用,又因為太簡短,也讓大家誤會了我的本意。
所以這次的琪斐大放送,我就來把它說清楚一點。
我對媽祖沒有意見,就像我對耶穌基督,我對佛祖,對伊斯蘭的穆罕默德,都沒有意見。我對祂們的信徒也沒有意見。大部分宗教勸人為善,有什麼不好?
我對宗教的問題,是從人拿自己的信仰作理由來攻擊別人的時候。
歐洲因為打了幾千年的宗教戰爭,到了近代才終於發展出”政教分離”的政治制度,就是想要避免宗教迫害。
我再說一遍:神應該是用來凝聚眾人的力量,不應該被拿來作為攻擊別人的藉口。
所以郭台銘說是媽祖叫他出來選的。我一點意見都沒有。
在形容一個人以無比的熱情在做一件事時,英文會說:”This is my calling.” 誰在叫他?就是神在叫他(The "hope of your calling" in Ephesians 4:4 is the hope resulting from your being called into the kingdom of God.)因為是神在叫他做這件事,這表示是命中注定,非做不可,即使要做重大犧牲也要甘之如飴。
但到了現代,“calling”的定義,不再限定是神,它可以是一個理念,一個核心價值。
大家憑良心講,要當我們台灣的總統沒有這個”calling”,能做嗎?
但有”Calling”只是第一步,接下來要看能力如何,適不適合?
所以本周的琪斐大放送,我是以前紐約市長彭博及美國總統川普來做企業家從政的正反面教材。
彭博代表的是企業家從政可能帶來的優點:不會貪污,效率高,透明化,商業人脈等。
川普代表的企業家從政社會要付出的代價,那就是如何讓大眾信任川普不會拿總統之位來自肥,將集團利益擺在國家利益前面。
美國有要求盲目信託的傳統,有憲法裡規定不能接受外國酬庸的薪酬條款。結果大眾對川普的信任度有增高嗎?
我們看到的是川普集團在過去三年被提起的利益衝突案件,高達1400件。
我們看到的是通俄門調查。特別檢察官花了三年做了一個己確定會寫在美國歷史裡的調查報告。
結果是美國社會比以前更分岐。因為我們無法信任我們的總統,我們花了很大的社會成本。
我承認我自己就是那個對川普總統充滿懷疑的那種選民。
你能怪我嗎?當川普總統之前的川普企業家,”誠信”是他的強項嗎?
所以郭董要出來選總統,我給他拍拍手,國家處境艱難,有人願意出來擔,要給予鼓勵。但他會是個彭博型總統,還是川普型總統,大家如果回去看看郭台銘過去的行事決策風格,應該有個底。
本周動眼神經選的是麻疹在美國爆發流行,又是假新聞闖的禍。
張嘉玲請假,所以我們請來凱莉代班,凱莉要跟我們談談一帶一路的新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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