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上的今天0911】九一一20周年 當年發生哪些事?
圖/路透
✍️2001年9月11日:美國本土首次遭受外來攻擊;異於傳統國際戰事,以賓拉登為首的凱達組織,以出乎意料、縝密的計畫,給予美國及世界帶來重創與震撼。
美國採取的報復行動,與全球各方陣營的勢力變化,目前仍是進行式;九一一來龍去脈,無需在此贅述,因逢事件20週年,我們整理一些相關資訊,與您一起回顧這段令人遺憾的歷史。
◎執行任務:19名凱達成員。
◎被劫飛機:4架,美國航空、聯合航空各兩架;共246名乘客、機組員。
◎首撞時間:美東AM8:46,美國航空11號班機。
◎總統所在位置:小布希在佛州薩拉索塔的布克小學,對小二學童說故事。
◎世貿中心:九一一事件,至少2千6百人死亡、失蹤;世貿雙子星其實有7座樓房,1966年8月25日動工,1973年4月4日開放。
◎五角大廈:九一一事件,死125人;國防部大樓是世界最大單體建築物,1941年9月11日動工,1943年1月15日竣工。
◎消防員:世貿中心現場至少343名消防員殉職。
◎北約組織:1949年以來,北約成員國首次啟動共同防衛機制。
◎美國:啟動反恐任務,美國在阿富汗、伊拉克及全球的軍事活動,至今耗費5兆美元以上。(影片來源:Macmillan Learning)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萬的網紅hulan,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政治大學化南新村位於北市文山區新光路一段65巷1至93號,興建於1960年代,曾住過多名政大教授,保留初期政大復校的教育文化記憶;建築群分為甲、乙兩區,住宅為二層樓加強紅色磚造雙拼建築,建物內部空間精簡,反映1960年代經建條件,而區間留設小公園,形成極富特色的鄰里景況。 不過,由於政大學院空間不...
建築物竣工圖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年9月4日上午10時17分(圖中鐘樓的時間不準喲),臺北市大同區長安西路39號,臺北當代藝術館所在建物落成於1921年,迄今已有百年歷史。(張哲生 攝)
臺北當代藝術館所在建物建於日治時期(1920年開工),其正面(坐北朝南)含鐘樓之一字型主體建築於1921年竣工,後方的ㄩ型校舍(今建成國中校舍)則是在1934年竣工;此建築由時任臺灣總督府營繕課課長的近藤十郎設計,其格局呈現ㄩ字形,屋頂為黑色日式波浪形陶瓦,是一座地上二層樓,具有紅磚白飾條特色的辰野式建築。
這裡最早為日治時期的臺北市建成尋常小學校之校舍(1921-1946),戰後則成為民國時期臺北市政府辦公廳舍(1946-1994),直至1994年臺北市政府遷入信義區的新市政中心為止。
1993年,臺北市長黃大洲決定將市府遷往信義區的新市政大樓,並把市府舊廈交由建成國中接管。
1994年,臺北市長陳水扁指示教育局暫緩建成國中遷校計劃,並研議將此處規劃為文化機構。
1995年,臺北市政府並基於古蹟再利用政策,決定將南面主樓廳作為臺北第二美術館,並委由臺北市立美術館進行整修及規劃,至於兩翼之建築則作為原位於華陰街34號,為因應臺北轉運站之興建而遷校的臺北市建成國中之新校舍。
1996年,建築物由臺北市政府民政局評定為市定古蹟,第二美術館古蹟再利用工程動工。
2000年,臺北市文化局長龍應台將臺北第二美術館更名為「臺北當代藝術館」。
2001年5月26日,臺北當代藝術館以宏碁集團董事長施振榮捐助之開館經費,在策展人賴瑛瑛的策劃下,以開館展「輕且重的震撼」正式對外開放。臺北市文化局委託財團法人當代藝術基金會以公辦民營方式經營臺北當代藝術館,由漢寶德暫任館長、賴瑛瑛任副館長;文化局與基金會簽下5年合約,由基金會出資51%、文化局出資49%的方式合作經營,為臺灣第一座以推廣當代藝術為宗旨的公辦民營美術館。
臺北當代藝術館與臺北市建成國中的結合,不僅創造了世界罕見的美術館與學校共同建物之先例,也被視為是臺北孔廟至保安宮之歷史文化軸線的延展,同時象徵了帶動大同區再發展的新契機。
臺北當代藝術館在為期7年的公辦民營合約結束後,自2018年1月1日起,改由臺北市文化基金會接手營運,致力於推動多元風貌的藝術創作與展覽,並著眼於激發民眾的新觀點和新思維,以提供當代城市發展源源不絕的創意與活力為目標來邁進。
建築物竣工圖 在 趙正宇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北景雲計畫竣工視察 各場館將正式營運
正宇今(27)日與 鄭文燦 市長及各局處首長、八德在地里長等,一起到北景雲計畫(#八德國民運動中心、#大湳消防分隊、#市民活動中心暨公托日照中心)進行竣工視察,北景雲計畫施工耗時三年,是八德地方重大建設,未來場館在細部作業完成後,將開放市民朋友享受建設成果!
正宇與市府團隊齊心合作,成功將荒廢數十年的北景雲營區活化運用!建設的每一個階段都不容易,北景雲計畫一路以來,從無到有,無數次協調、會勘、設計、施工等,在無數人努力下,終造就優質場館及完善的市民生活空間!
當年正宇成功協調國防部移撥北景雲營區土地予市府活化運用,如今,北景雲計畫已竣工,著實感恩所有參與計畫的有功人員,攜手為八德打造嶄新好去處。
期待各場館得以盡快正式營運,讓八德建設邁向下一個里程碑!
⭐北景雲計畫建物使用介紹
🚩第一棟:八德國民運動中心(地下2層、地上4層建築物)
※地下1、2樓:停車場
※1樓:室內溫水游泳池、兒童遊戲室、會議室等
※2樓:體適能中心、韻律教室、飛輪教室等
※3樓:桌球訓練中心及行政辦公室
※4樓:室內綜合球場及室外綜合球場。
🚩第二棟:大湳消防分隊(已啟用),為地下2層、地上3層建築物。
🚩第三棟建築物:廣隆里、大同里及大成里市民活動中心、公托中心、日照中心、圖書館等建設(為地下2層、地上3層的建築物)
#立法委員
#趙正宇
#北景雲計畫
建築物竣工圖 在 hulan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政治大學化南新村位於北市文山區新光路一段65巷1至93號,興建於1960年代,曾住過多名政大教授,保留初期政大復校的教育文化記憶;建築群分為甲、乙兩區,住宅為二層樓加強紅色磚造雙拼建築,建物內部空間精簡,反映1960年代經建條件,而區間留設小公園,形成極富特色的鄰里景況。
不過,由於政大學院空間不足,校方擬在化南新村興建法學院大樓,當地居民反對,向文化局提報文資,訴求全區保留,文資委員也多次前往會勘
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文化部文授資局綜字第10630079121號令訂定
第一條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聚落建築群之修復及再利用,應基於文化資產價值優先保存之原則,並保存主要紋理、原有建築式樣、風格與外在形貌或重要之開放空間、環境與景觀。
第三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應符合其聚落建築群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規範,優先保存聚落建築群原有生活形態與無形文化。
第四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包括下列標的:
一、聚落建築群之建築、構造物。
二、聚落建築群整體空間紋理。
三、聚落建築群保存再利用之必要公用設備、公共設施。
第五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其辦理事項如下:
一、修復或再利用計畫。
二、規劃設計。
三、施工。
四、監造。
五、工作紀錄。
六、其他相關事項。
第六條前條第一款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依據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保存強度分區、分級設定,擬定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及內容。
二、現況調查,包括擬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內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結構、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調查。
三、文化資產價值與再利用適宜性之評估,原有建築形式工法之調查。
四、景觀維護方針、修復或再利用原則、方法之研擬。
五、必要之現況測繪或圖說。
六、修復或再利用所涉建築、土地、消防與其他相關法令之檢討及建議。
七、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四條所定因應計畫研擬之建議。
八、修景、環境設施整建整備、防災系統設施之設置建議。
九、修復或再利用實施期程及經費概估。
辦理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應具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或經依法審定之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資格。
第七條第五條第二款規劃設計,應依前條修復或再利用計畫為之;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必要調查之資料整理分析。
二、規劃及設計方案之研擬。
三、現況之測繪、圖說繪製及必要差異分析。
四、必要景觀與設施保存之設計。
五、必要之結構安全檢測及補強設計。
六、施工說明書之製作。
七、工程預算之編列。
八、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消防法及其他相關法規適用之檢討。
九、依前條第一項第七款之建議研提之因應計畫。
辦理規劃設計,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
前項所定之開業建築師或相關技師,其參與執業之範圍,應依建築法、建築師法及技師法之規定辦理。
第八條第五條第三款施工,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原有構件、文物種類及數量之統計。
二、各項現況之清理、清點、核對及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之記載。
三、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執行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
四、有關施工之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與設備商資格文件及名冊之備置。
五、修復構件之量測及彙整。
六、原用材料之保存、修復或更新及品質之管理。
七、原有文物、重要風貌、設備保護措施之執行。
八、施工中因重大之發現所為對業主之通報。
九、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將竣工書圖及因應計畫送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建檔。
施工廠商於第五條第三款施工中,應置工地負責人,並依其他法令或契約規定置相關人員。
第九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之施工工地負責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一年以上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二、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前項修復或再利用工程經費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並應領有營造業法所定工地主任執業證。
工地負責人於施工期間,應確實到場執行業務。
第十條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內容中,其保存強度分級高者,原有建築與景觀形貌,應由具備傳統匠師資格者施作。
第十一條第五條第四款監造,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施工廠商辦理之原有構件及文物種類、數量統計之監督。
二、清理、清點、核對各項現況之督導,並查對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及其後續之建議。
三、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及設備廠商相關資格文件之查對。
四、對施工廠商執行修復構件量測成果之校驗。
五、施工廠商辦理原用材料保存、修復或更新與品質管理工作之督導及查驗。
六、施工廠商執行原有文物保護措施之監督。
七、施工廠商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執行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之監督。
八、施工廠商現況施工中重大發現提報之查對及建議處理。
九、施工廠商依第八條第九款規定,辦理竣工書圖與因應計畫建檔之協助及督導。
第十二條第五條第五款工作紀錄,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修復或再利用範圍之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施工前後修復狀況之紀錄。
二、參與施工人員與匠師施工過程、技術、流派紀錄及其資格文件。
三、採用科技工法之實驗、施工過程及檢測報告紀錄。
四、修復工程歷次會議紀錄、重要公文書、工程日誌、工程決算、驗收紀錄及其他必要文件之收列。
五、修復成果綜合檢討與建議。
第十三條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之進行,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前項指導監督,主管機關得邀集機關、專家或學者召開工程諮詢或審查會議。
前項諮詢或審查會議,得為規劃設計之審查、協助審查廠商書件、指導修復工程進行、審查各項計畫書圖及其他必要之諮詢。
第十四條因應聚落建築群之特殊性或非屬聚落建築群整體性之修復或再利用者,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後,其修復及再利用得依實際情形簡化,不受第五條至第十二條規定之限制。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