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拜天發生的錢櫃大火,讓人膽顫心驚。現在也開啟調查程序,居然發現有多處消檢不合格的地方,真的很令人痛心。
然而,位在我們竹北國民運動中心一樓的高級健身房UFC,每個月收三千多塊的月費,使用著我們公費蓋的運動中心,消防圖說竟然還沒審查通過!使用執照也還沒通過!
我特別請教消防局,什麼叫做「尚未受理申請竣工審查案件」。消防局指出,UFC去年申請變更使用執照後,雖然有提出新的消防圖說並且審查合格,但並未申請竣工審查;而工務處也是如此說法。
工務處又說,申請變更使用執照的期間可以有9個月,並且可以延展6個月,在這期間他們都不會開罰。
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說,建築物應該依使用執照去做使用,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第93條又說,違反這條的人,要罰6萬塊以上30萬以下的罰鍰。
雖然法規說縣政府可以要求限期改善或補辦程序,但這麽長的一段時間,發生火災的話,要算在誰的頭上?是業者還是縣政府要國賠?
我每次最氣的,就是工務處每次都是輕縱違法者!
而且這次還是我們楊縣長最揚揚得意的政策--國民運動中心。
楊文科縣長,請好好看看你要打造的運動城市,就這麼心急著運動中心要開張?
難道業者的便利,比使用運動中心的民眾安全還要重要嗎?
這次的定期會,我會好好的質詢這件事,也請縣政府不要再用得過且過的方式對待業者,卻輕忽我們民眾的安全。
建築法第73條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108年高考二級行政法擬答
一、行政罰法第18條,有關行政罰的審酌加減(課本4-214頁)
(一)行政罰法第8條為禁止錯誤,「得減輕或免除」
(二)行政罰法第18條第3項規定,「得減輕或免除」不得低於最低額(15萬元)之三分一,即5萬元。
(三)主管機關之裁量並沒有瑕疵或濫用,亦無法規適用錯誤之情形,受理訴願機關得依訴願法第79條規定,以訴願無理由駁回之決定。
二、勞動部之行政處分認定的事實(先決問題),對於作成永久居留行政處分的內政部移民署發生構成要件效力(課本4-88頁,行政處分確認效力、構成要件效力)
三、行政罰之行為責任VS狀態責任(課本4-202頁)
(一)行為人負有行為責任,而所有權人負有狀態責任
(二)建築法第73條為行為責任,建築法第77條第1項規定,所有權人或使用人負有行為責任,但變更使用的人不是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時,則負有狀態責任。
(三)建商交付時就已經變更使用,故主管機關應處罰行為人(建商)就已經達成行政目的,就不可以再處罰所有權人或大樓管理委員會,此即行為責任優於狀態責任之法理。
建築法第73條 在 竹科大小事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竹科38週年園慶系列🎉
建築法令與建築管理實務研習會
🗓️時間:107.11.28(星期三)13:30-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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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園區內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自108年度增加「耐震能力及外牆飾材」納入申報制度,及內政部為強化現行建築物審查、勘驗及竣工查驗等制度,預修建築法第34條、第56條、第70條、第71條,導入第三方專業團體辦理建築審查、施工勘驗與竣工查驗,以落實三級品管;另建築技術規則有關無障礙環境部分條文亦已修正,因此特邀請洪能文建築師授課講解,歡迎大家踴躍報名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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