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
地震造成臺南維冠金龍大樓倒塌,
因該建案在83年建造完成,
建商隨後即倒閉,導致住戶求償無門,
地檢署今天採取行動,
將20年前負責人及主管傳喚到案,
並以他們有串供之嫌向法院聲請羈押~
這個事情,
住戶可憐,建商可惡,
檢察官行俠仗義出劍,固然是大快人心,
可是,法律有其極限,
先給住戶高度期待,
出手後却是一擊不中,
何嘗不是二次傷害?
根據新聞報導,
檢察官援引的法律是刑法業務過失致死,
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
根據刑法80條,這樣的罪,
追訴時效是20年,
發生在民國95年7/1前的犯罪行為,
時效更僅有10年,
面對一個22年前完成的建築行為,
第一個關卡,就是處理時效問題!
當然檢察官可以主張
建築行為雖然在22年前,
但是致死結果是105年發生,
所以沒有時效問題~
不過前面行為(建築行為)跟結果(死亡)
橫跨22年之久,
因果關係怎麼建立?
況且中間還有地震因素在內,
要怎麼證明,是第二個問題,
這個問題,
沒進行調查前,連專業技師都不能斷言,
檢察官怎麼這麼厲害,
現在就可以證明到那個程度?
另外你去看看建築技術規則,
有關建築結構、耐震甚至鋼筋綁法方面,
很多都是86年修正
以及88年921地震後,
政府才開始重視這塊,進而加以規定,
在那之前,
相關法律對於建築結構或工法,
不是沒有規定,就是沒有嚴格要求,
用921以後的標準
去檢視83年完工的建築物,
不是用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嗎?
最後,
一個公司老闆,要負責到什麼程度?
今天如果是小包商,老闆親力親為,
我們可以推論
老闆對於建築工法,知悉知情,
但是這種推論,不適用在大公司,
(王永慶知道六輕的工法嗎?)
我很同情家破人亡的住戶,
也認同檢察官的正義感,
不過,依法論法,
要追究當年老闆的責任,非常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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