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裁判精選】
本期由李建良老師精選行政法院裁判5則,依次整理事實概要,節錄法律見解,提要說明簡析,並附加案名與標題,俾於引用;並就本次所選裁判進行綜合論述,付之文末,以助思考。
行政法院裁判向有一定制式與語句,行文未盡通順,理解不易,特予適度改寫,分段呈現,以利閱讀。讀者宜先掌握事實、針對爭點自行思考,再細閱裁判見解,而後對照簡析綜論,交互參詳,印證所思。
📌行政訴訟權能與「當事人程序選擇權理論」?(籌設醫院水土保持案)
【主要爭點】
一、財團法人醫院之籌設人得否就廢止醫院用地水土保持計畫及施工許可證之處分(廢止處分)提起撤銷訴訟?
二、非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得否行政處分提起撤銷訴訟?
三、行政處分之廢止是否需有法律依據?
四、審核監督辦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與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1款之關係?
五、行政程序法第124條「除斥期間」之如何適用與是否適用?
📌行政契約之終止與損失補償請求(臺北西站土地使用案)
【主要爭點】
一、行政程序法第146條第5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之意涵?
二、行政程序法第146條第1項「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之意涵?
三、行政程序法第149條「準用民法相關之規定」之意涵?
四、行政契約約定與行政程序法第146條之關係?
五、申請拆除重建許可之切結書的法律性質及其與基地使用契約之關係?
📌傳染病防治之場所與人流管制及其合法性控制(龍發堂傳染病防治案)
【主要爭點】
一、公告1、2之法律性質?特別是公告1所載「執行期間」的法律性質?公告1、公告2與公告3的關係?
二、本件之訴訟類型為何?特別是上訴人2之程序標的及其訴訟類型為何?
三、系爭公告的合法性審查準據為何?
四、何謂「只出不進」之管制措施?如何執行?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4款之「撤離特定場所或區域之人員」如何適用?
📌原住民保留地之存否與公法上法律關係確認訴訟(原住民保留地確認案)
【主要爭點】
一、「原住民保留地」是否為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項所稱之「公法上法律關係」?
二、何謂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項所稱之「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三、依國有財產法請求承領或承租國有耕地,與請求確認原住民保留地法律關係不存在之關係?
📌命遊樂業停止營業之法定要件與期限(八仙樂園停止營業案)
【主要爭點】
一、依發展觀光條例第54條第1項規定為停止營業處分,是否需先令限期改善?
二、依發展觀光條例第54條第1項規定為停止營業處分之法律性質為何?
三、系爭停止營業處分是否定有期限?
四、系爭停止營業處分是否違反明確性原則?
完整內容:#月旦法學雜誌 第313期(2021.6),行政法裁判精選/李建良教授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56
📍現在訂閱 #月旦雜誌,最新優惠:http://qr.angle.tw/gyj
贈送兩大好禮:
1.【知識充電包】書單
http://www.angle.com.tw/event/booklist/luckybag.aspx
2.月旦簡明六法1本
【續訂戶】加贈一期
[再享]月旦講座<尊榮會員>加購價
廢止停止適用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ノ排程中晝發文 #國際法法理建國 Q&A
Q103:中華民國1949年就滅亡了,沒資格在1952年的舊金山合約上簽字,日本確實可以不用屌中華民國。再舉一例,日本1972直接把台北合約直接作廢,中華民國屁都不敢放一個。事實上啊,台北合約被日本直接作廢後,所有台灣人都應該回復日籍沒錯。所有台灣人回復日籍後,台灣自然是回復成日本的領土。
A103:
中華民國這個中國流亡政權,沒有滅亡,世界上還有15個國家承認它可以代表中國主權國家的政府。
中華民國流亡政權另一個身份是盟軍授權的代管機構。
1945.9.2盟軍依照《一般命令第一號》授權佔領代管台澎的,是參與二戰的中華民國政權,依照這授權可以治理台澎的,是中華民國政權為了佔領代管台澎所成立的盟軍佔領代管機構「行政長官公署」。
代管文件佐證文獻:https://www.facebook.com/rotpnetwork/photos/a.802796716480053/912051708887886/?type=3
只是因為中華民國政權一直堅持「台灣光復」的謊言,所以將在台澎的盟軍佔領機構變成像它內部的行政機關一樣:「『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
盟軍授予中華民國政權治理台澎的權限至今仍然有效,可參考英國 1955 年內閣文件 CAB 129/73/38的翻譯說明,https://www.facebook.com/rotpnetwork/photos/a.802796716480053/912347392191651/?type=3
英國這份文件非常有價值,原因在於英國1950年就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但仍認為中華民國政權有繼續依據盟軍先前安排管理台澎的權限。
-
其實《中日和約》在法律上並沒有廢止,只是實質停止,原因是當時適用對象是中華民國代表的中國。不存在恢復的人民國籍效力。
讓台澎人的日本國籍於舊金山和約生效時廢止失效的是日本發布「法務府民事甲438號通達」。
在國籍上,1897.5.8,依據《馬關條約》第5款的規定,台澎島上所有原本具有大清帝國(中國)國籍的人在國籍上就全部變成日本人,但還是有給人民兩年時間來決定國籍喔!
在日本因《舊金山和約》於1952.4.28生效喪失台澎主權之後,依據日本法務府民事甲438號通達的規定,原本有日本國籍的台澎住民就全部變成無國籍,然後依《中日和約》第十條「被視為中華民國國民」,接著又因為《中日和約》在1972.9.29隨日本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而實質廢止,使得「被視為中華民國國民」的台澎住民又恢復到無國籍的狀態。
-
原來你是主張台灣日屬哈哈!?完全就台灣民政府詐騙集團的邏輯啊!!
看這篇台澎小堅果🌰詐騙集團台灣民政府論述逐一駁斥 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275451574036731/
最後,節錄一下1964.02.29日本政府對台澎主權歸屬的立場,內閣總理 池田勇人 表示:
○岡田委員:請問總理大臣。一直都在問條約有點無聊,想請問一下總理大臣。那麼,如果台灣主權未確定的話,想請問總理大臣的是,終戰之後,特別是舊金山和約生效以來,所謂的中華民國政府正支配台灣這件事,在法律上要如何解釋。除了非法佔領之外沒有其他說法了吧。非法佔領,法律上。
○池田國務大臣:日本放棄且主權歸屬尚未確定。不過,在開羅宣言或波茲坦宣言中,台灣在將來應該成為中華民國的領土是當時初步的想法。只是,儘管有應歸還中華民國的想法,但法律上並未歸還,是這樣的狀態。所以,要說這是非法佔領嗎,我認為是(台灣歸屬)還不確定,所以姑且將該地交其(中華民國)支配。
○岡田委員:接下來。總理大臣對於台灣主權的歸屬也曾一再答覆。答覆內容是站在歸屬未確定的立場。舉例來說,在一月三十日答覆橫路議員的質詢時,閣下回答「雖然依據開羅宣言或波茲坦宣言,初步的說法是要交給中國。但實情是,在與日本簽訂的和平條約中,日本只有放棄,至於歸屬於何處則尚未決定。」您的答覆是這樣的。依據以上的論點,這樣的見解雖是政府的見解,但沒有錯誤嗎?
○池田國務大臣:日本只有對同盟國放棄。從而,客觀上,因為同盟國還沒決定,所以說未確定。日本只有放棄,這是法律上日本的立場。
○岡田委員:那我就再進一步問。所以在國際的共通認知上,台灣並不被承認為是所謂中華民國的領土,依閣下的說法,那是必須在將來決定的,其意義要這樣解釋,這是政府的見解。這樣說可以嗎?
○池田國務大臣:這不是需要承認的問題。是過程是這樣。這是將來要交由同盟國決定的問題,只不過在過程中曾就台灣應歸屬於中國達成初步共識,但在之後的舊金山和約中並未如此決定。只是,就目前在中華民國施政之下這點,那不是法律上的行為,也不是領土主權問題,稱之為施政比較妥當,我們認為那只是暫時性的方便措施。
○岡田委員:對這點不太瞭解,但因為是重點所以想請教閣下。台灣的主權歸屬是由同盟國決定的嗎?日本政府的見解也是這樣嗎?請答覆。
○池田國務大臣:因為是日本放棄的領土,而放棄的對象是簽約的同盟國。
○岡田委員:但閣下之前答覆說這是要交由同盟國決定的事項。所以,是這樣嗎?這是重點。
○池田國務大臣:就是如此。是應由簽約的同盟國決定的事項。
○岡田委員:那麼,這是蔣介石也知道的,台灣的主權歸屬要由同盟國決定,其並非所謂的中華民國的固有領土,日本政府的見解是這樣吧。
○池田國務大臣:法律上就是如此。只是在政治上,如先前所說,目前是由中華民國施政,這點請勿忘記。
○岡田委員:現實問題我知道。法律上的問題不搞清楚是不行的。法律上是這種解釋我覺得是很重要的問題。這會在中國內部成為熱議話題。這裡的中國在概念上代表包含中國大陸在內的地區。也有人稱之為 CHINA。這裡出現的問題是,在法律上台灣的問題不是由中國的人決定,而是由算是外國人的同盟國決定,會變成這樣的解釋。這是非常重大的問題,所以要再度確認。
○池田國務大臣:這是理所當然的事。因為舊金山和約是這麼決定的,您可能無法認同,但我們是認可舊金山和約的。我們是以日本國的身份認可。依據這個解釋,法律上台灣並非中華民國的,但就事實面,大家都認可中華民國對其施政,是這樣的狀況。
○池田國務大臣:北千島、中千島、樺太島也沒變成蘇聯的地方。跟同盟國沒將樺太島、中千島、北千島認定為蘇聯的領土一樣,法律上台灣也是應交由同盟國決定的地方。
○池田國務大臣:一如方才多次提及的,就舊金山和約的字面進行法律解釋的話,台灣並非中華民國的。但若從開羅宣言及承接開羅宣言的波茲坦宣言來思考的話,日本已放棄台灣,其歸屬是應由同盟國決定的問題,而台灣目前則是由中華民國統治。各國對於這樣的支配狀況也認為是過渡性的,依世界目前的現況來看,應解釋為過渡性的施政權。從而,當我說台灣是中華民國的,指的是中華民國具有施政權。若閣下基於開羅宣言、波茲坦宣言認為我的說法的意思是台灣是中華民國政府的領土的話,那並非我的本意。如果要這樣解釋的話我會取消我的說法,因為我真正的意思並非如此。為遵守舊金山和約,關於台北和約,是因為中國擁有施政權所以才說台灣是中國的。
第46回国会衆議院予算委員会第17号昭和39年2月29日
👉🏻涵義:中華民國不具有台澎主權,僅具有過渡性質的施政權。台澎主權歸屬應由簽署舊金山和約的同盟國決定。
(關鍵字搜尋🔍國際法法理建國,敬請期待明天的問與答)
延伸閱讀❣️
👉🏻台澎人做著夢中夢中夢: https://reurl.cc/8yqAdj
👉🏻法理建國派的目標:https://reurl.cc/ZQynqW
👉🏻[英語繁中字]台灣在國際上不被承認的原因與解決方法:https://youtu.be/lss2OdMhi90
👉🏻聖峰演講影片Youtube :
https://youtu.be/-a_qHXh_URM
👉🏻聖峰演講實錄Podcast:
https://anchor.fm/rotpnetwork-shin-hong-ng/episodes/2019-03-29-ep8kln
👉🏻Apple podcast:https://reurl.cc/a5qZjQ
👉🏻 《台澎法理建國指南》電子書: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yFXTxYOtkqrwEyV11w0kQyKujxEZsU8N/view?usp=sharing
廢止停止適用 在 陳薇仲 基隆市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第13、14次議會市政考察|富貴市場拆遷案、外木山貨櫃造型建築、太平國小發展定位】
第十九屆基隆市議會第13、14次臨時會,在3月17日至3月19日進行市政考察與檢討,實地到六堵工業區、富貴市場、外木山貨櫃造型建築、太平國小發展定位以及基隆嶼(基隆市議會沒有安排討論😓)進行考察。
以下我針對較重要的三個考察進行整理與提出我的關心,也希望市民朋友一起來關心!
#富貴市場拆遷案
位於信六路21號的富貴公有市場,因市府認定有安全疑慮,在與攤商租期四年約滿後,於今年(2021年)3月21日廢止使用。然而關於安全性的相關資料以及重建規劃市府都未提供與說明,再加上要求攤商與住戶遷離時發生許多爭議。於3月17日參訪完的下午,我和幾位議員希望於市政議會討論上與市府釐清相關疑點,如下:
1. 如程序一致性的標準不一,在相關檢測後,建築物是要進行拆除、補強還是重建,此未有統一標準並無法適用所有公有市場。
2. 安全性評估完整資料仍有不足或矛盾:倘若建物不安全當然該拆,但「不安全」不是嘴巴說說,應拿出完整評估來!要求市府提供目前結構鑑定之初評、詳評資料,並提出第三方公正的結構鑑定資料,亦請基隆市產發處提出議會報告中所提到的建築師評估「一年內要拆除」的佐證資料,最後是要求市府說明拆除的計畫與拆除後之規劃。
3. 市府應更細緻檢視住戶與攤商之關係:除了市政府提供的關懷訪視次數或些微補償費等已作為程序外,我更要求提供受影響攤商與住戶訪調資料,需包含身分確認、目前狀況等訪調紀錄、弱勢者需求等,以釐清目前攤商與住戶的需求,加速社會關係補償與修補。
以上資料市府和市長都無法在市政考察討論時說明或提供更完整說明,因此,包含我在內的幾位議員在此案進行結論時,將以上三點資料要求納入,卻在市長 「罕見」地於 #議會進行結論 #舉手發言 表示「安全不能打折,以上」之後,議長直接將相關資料與市府進行專案報告之結論刪除。
安全性不能打折我們都非常同意,但「建築物不安全」的說法不能僅是市長口頭說就成立,要有明確的檢測證據佐證,卻因為市長發言讓議會直接拋棄要求資料之結論,非常誇張。
富貴市場拆遷案之監督僅是憲法與人民賦予地方議會與民意代表之基本職權,地方立法機關基於監督制衡之職責要求行政權「補上相關資料」、「進行專案報告」卻被直接無視,讓人非常傻眼。最後我和幾位議員在恢復大會的最後發起臨時動議連署,才將相關要求作成提案、請市府於2021年第5次定期會前到議會辦理向議員進行專案報告,於後再辦理地方說明會。
#外木山造型貨櫃建築
外木山整體觀光服務設施分由北觀處與基隆市府管理,因應外木山發展觀光之需求,北觀處辦理外木山人行道及旅遊服務設施改善,如停車場規劃、人行道及自行車道拓寬、水域活動沖洗設施、景觀接題等,周遭海埔新生地緊鄰海興游泳池據點,接續外木山漁港旁的海埔新生地(協和街)的旅客服務設施和商店規劃以及整體空間整合則由北觀處提供1700萬與基隆市府自籌600萬共2300萬辦理規劃設計及後續工程。
其中針對外木山漁港旁的海埔新生地(協和街)將設置貨櫃造型的建築(以下簡稱貨櫃屋)以整合旅客服務設施、自行車租賃與商店空間。由於產發處目前正在進行第二期細部設計,我也特別提醒,現地市政考察時經常使用此設施的海興游泳協會會員大哥大姐提出很多建議,都是基於使用者經驗,在細部設計時因將使用者需求蒐集並考慮。
另外,由於此處商業空間較小,很適合在地產業進駐,我也特別建議商店OT規劃除了營運考量以及服務規劃,更應該思考要如何和全台灣都有的「貨櫃造型商店」做出市場區隔,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能納入「在地特色」——此處鄰近外木山漁港,應將外木山在地產業如漁船家的海產商品帶入貨櫃屋的經營,甚至搭配假日的漁業市集做整體考量。
#太平山城發展定位
太平國小因碼頭沒落、人口外移與少子化,在2017年正式停止辦學後,基隆市都發處以太平國小為基地,以建築與設計者之家和基隆山海工作、山海市集等形式,用藝術和參與凝聚社區共識,積極投入太平山城的歷史脈絡挖掘、文化再現與地方創生,與在地一同在太平國小與其周遭社區歷史錨點上創生此處的山城文化,也以「港城丘的『丘』」將太平山城作為基隆市港規劃目標的定位。
未來將轉型成地方特色的亮點基地,因此目前正在進行空間整修,未來將會以活動策劃、在地進駐搭配委外經營持續深化。
由於有議員擔心太平山城難以抵達、需開車前往,但此處停車空間不足應重新規劃。我也特別建議都發處在大眾運輸規劃還未確立時,因積極透過發展「步行」路徑,保留「港城丘」的風貌與內涵,也就是,彰顯「從火車站前往太平山城只要15分鐘」的步行時間,透過盤點步行空間和整理山城的人行路徑,讓遊客可以更清楚如何走路就能抵達太平國小,並透過停駐點或店家的搭配,展現山城的特色並同時縮短「心理」距離,讓更多基隆人或慕名前來的遊客更能在港城丘的步行中感受基隆獨特的美。
廢止停止適用 在 法制作業常見錯誤及應注意事項 的相關結果
行政規則停止適用或原訂定之法規命令廢止,不得逕以修正方式處理。 (四)現行法規命令(行政規則)已予規範之事項,其內容有修正之必要,應循修正方式處理,不宜逕以訂. ... <看更多>
廢止停止適用 在 法規名稱: 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 - 植根法律網 的相關結果
十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行政規則者,其訂定或修正,應由其首長簽署,並登載於政府公報以令發布之,不再適用時,應以令發布「廢止」;其訂定、 ... ... <看更多>
廢止停止適用 在 法務部-行政函釋 的相關結果
十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行政規則者,其訂定或修正,應由其首長簽署,並登載於政府公報以令發布之,不再適用時,應以令發布「廢止」;其訂定、修正或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