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用平均地權基金搭起鳳山、前鎮通行橋梁
「市地重劃」依照都市計畫規劃內容,將一定區域內,畸零細碎不整之土地,加以重新整理、交換分合,並興建公共設施,並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是一種有效促進土地經濟使用與健全都市發展的綜合性土地改良事業。而平均地權基金,則係依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之土地標售所得,用以回收開發成本及作為新開發區的資金、如有盈餘,亦依規定增添開發區內外之巿政建設及挹注巿府財源使用,落實開發地利巿民共享。
今日我主持新市府上任以來第一次「高雄市政府市地重劃及區段徵收會」,由平均地權基金市地重劃區盈餘款挹注毗鄰本市第75期市地重劃區旁-前鎮區中山四路東側跨越前鎮運河銜接凱福街車行橋工程,因接受地方建議,由人行橋改為車行橋,故須追加經費計2,979萬1,200元,工程總經費約為1億3,466萬元,為考量前鎮區及鳳山五甲地區交通健全之發展,會中決議依循市府地政局動支「平均地權基金及重劃區抵費地出售盈餘款作業方式」辦理,同意動支。
市府依地方建議興建由中山四路跨越前鎮運河通行橋,銜接至第75期市地重劃區凱福街,期望能促進鳳山五甲地區及前鎮區交通路網便利性,串聯本市中山四路、鎮海路、凱旺街及凱福街,並緊鄰鳳山五甲公園、五甲商圈、福誠高中、前鎮區75期重劃區、原住民主題公園及輕軌C3前鎮之星站等。「前鎮區中山四路東側跨越前鎮運河銜接凱福街車行橋工程」,其橋梁規劃為鋼拱橋,路型規劃雙向4車道及2公尺寬人行道,市府工務局預計於今(109)年12月中下旬開工,工期約為一年,預定110年底前完工。完成後可連結鄰近住宅、教育、商業生活圈,帶動鳳山、前鎮與周邊地區的共同發展,建置友善人本環境,結合鄰近綠地、公園,形塑市民健康慢活空間,也使前鎮區市民也有安全便捷的路徑可通往五甲公園綠地。
另因前鎮河分隔前鎮及鳳山五甲地區,目前做為區域聯絡通道的媽祖港橋結構老舊,市府已規劃改善,未來施工時勢必造成當地通行問題,興建車行橋作為替代通行,屆時可紓解交通紊亂情形。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76的網紅戴寧,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八米計劃道路現況探討與建議(5/24戴寧質詢) -以『芳安路67為例』,現為私設巷道65巷與111巷 希望把所有八米計畫道路抓出來,不需要的變更回可建築用地,需要留下來開闢的,應有計畫去逐年徵收開闢。(八米道路通盤檢討) 建議:為130條計畫道路的開闢順序訂定SOP流程。 都發處的第二次通盤檢...
市地重劃公共設施比例 在 陳致曉 願同弱少鬥強權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財團b o t,百姓家割給你開路】
鳳山鐵路地下化週邊重劃案,簡單來說就是政府想要把公有地交給財團b o t,本來政府自己的道路用地也要一併劃設為商場用地。但是這樣就沒有道路通往商場。怎麼辦?沒關係,就重劃週邊老百姓的家,作為商場週邊道路用地!
是不是很方便?商場面積擴大,財團應該很高興!政客收到政治獻金後,應該也很高興!大家都高興,死老百姓在反對什麼!?
《朱淑娟專欄:多少鳳山車站居民 在重劃大刀下流離失所》
https://www.google.com/amp/s/www.storm.mg/amparticle/1691524
鄭宇焱:
從今天剛出爐的判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49號)所提到市地重劃的地區性、受益負擔平衡原則,就是市地重劃很重要的精神,簡單來說就是讓地區中的居民自己拿錢拿土地出來負擔地區的建設與改善環境。
如今卻被政府拿來逃避應該的財政負擔而濫用,到最後還可以標售抵費地賺取利益,結果卻是嚴重地恣意剝奪人民的財產權。
宜蘭縣政府為了建設交通的便利而進行重劃被法院判決敗訴,撤銷原處分,正正就是貪圖重劃的方便與利益,法院也說的很白話:『都市的開發建設,不能無視前述本於憲法誡命要求的法理原則,只圖節用公庫財政之便,浮濫以市地重劃無償徵用人民私有土地作他益公用,致使人民財產權蒙受特別犧牲的不法侵害。』
此時,那麼我更想問問高雄市政府,鳳山鐵路站體周邊這種全國性的建設,卻讓鳳山鐵路周邊的居民去負擔這種建設有符合重劃地區性嗎?有符合受益負擔平衡原則嗎?
鳳山鐵路地下化反重劃自救會也還在抗爭,仍在面對強拆的巨獸,這是鳳鐵陳媽媽參與南鐵擋拆的那天晚上。
*節錄一:『(二)依憲法平等原則及財產權保障意旨,市地重劃區內得由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按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用地、工程費等建設成本的公共設施,應具備「主要供重劃區內民眾使用」的「重劃地區性」特質:
1.參照司法院釋字第400號、第440號等解釋意旨,國家機關依法行使公權力致人民財產遭受損失,如果逾越社會責任所應忍受範圍而形成個人的特別犧牲,且未給予合理補償或性質上無從補償,將對人民財產權構成違反平等原則的不法侵害,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的意旨不符。
2.主管機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規定辦理市地重劃時,依同條例第60條第1項規定,雖得將道路、鄰里公園、廣場等10項重劃區內公共設施所需用地及工程費用、重劃費用與貸款利息等(下合稱「重劃公設成本」),歸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的受益比例,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或以現金繳納的方式,共同負擔。而此項規定既然明文限定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受益比例」負擔重劃公設成本,且立法用意在使受益者(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負擔該建設成本,就是附有節省公庫支出的財政目的,而向受益對象群體所徵用具「受益費」性質的「公課」,自應遵守公課在依法徵、用上的「受益負擔平衡原則」與「受益群體利用性原則」。如此,方得避免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負擔超過其受益範圍的建設成本,形成為了廣泛公眾所享用的他益性公共設施,特別犧牲自己的財產權利,去支付該等設施建設所需的費用成本,而違反憲法平等原則與財產權保障意旨。因此,基於合憲性解釋原則,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所列10項重劃區內公共設施,得由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其建設成本的範圍,應採取限縮解釋,只限於該等公共設施的目的或效果具備「主要供重劃區內民眾使用(受益)」的「重劃地區性」特質,才符合公課法制上的「受益負擔平衡原則」與「受益群體利用性原則」,而與憲法平等原則與財產權保障意旨相符。
3.至於市地重劃區域範圍內,為配合都市計畫實施的必要,所劃定開發的公共設施,如果欠缺上開「重劃地區性」特質,例如跨區域性用途的道路,都市計畫實施機關若為使道路開闢兩側具有較一般通行公眾享有更特別利益的受益者,分擔其建設成本者,則應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等相關規定,在「受益負擔平衡原則」下,使其為公平合理的負擔。簡言之,都市的開發建設,不能無視前述本於憲法誡命要求的法理原則,只圖節用公庫財政之便,浮濫以市地重劃無償徵用人民私有土地作他益公用,致使人民財產權蒙受特別犧牲的不法侵害。』
節錄二:『系爭重劃區內宜蘭縣羅東鎮傳藝路三段拓寬的公共設施興建,主要目的及功能是為了跨區域性交通聯絡使用,不具有「重劃地區性」特質,此部分重劃公設成本不應完全由原告負擔』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270849-16926-1.html
市地重劃公共設施比例 在 嘉義縣議員賴瓊如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今日下半場—【專案通盤檢討委員會議】
嘉義縣 #專案通盤檢討 公聽會結束,緊接召開委員會議,身為專案小組召集人的瓊如,一定到場💪此次主要為地主們發聲,過高比例的回饋金以及代金金額📣
陳情內容:
❞根據都市計畫法的規定,只能規劃 25年,爾後應該每 5 年都要有一個定期的檢討機制。因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土地一直綁在那個地方,讓那塊土地沒辦法產生有效的生產、生活功能出來的話,土地本身的不確定性就造成人民權益的傷害。對於民眾本身在買房子和做一些相關規劃上面的阻礙,而政府本身就是一個不確定的創造者,也不符合現在民意的期待,這個是現況。
目前都市計畫權責機關,因許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長達3、40年迄未取得,嚴重傷害憲法保障的人民生存與財產權,內政部及地方政府都有嚴重怠失,如今有意解編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解編是好事,代表地主可以自行運用土地了,但是解編的內容要顧及地主的權益。
長期限制利用,政府不給任何補償,許多土地在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已辦竣農地重劃,當時已捐了部分土地作農、水路設施,現今整體開發土地負擔比例,依照市地重劃相關規定,亦還要總負擔近45%並不合理,如以代金計算還需繳交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的1.4倍,實屬不合理。
懇請各位委員為那些之前被劃設的地主做考量,經過幾次專案通盤檢討計畫會議,「還地於民,一次解編」,才能解決累積已久的民怨,維護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並讓都市發展更臻完善,希望各位委員能夠設身處地的為這些地主考量,做出最好的決定。❞
對於長久以來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地主鄉親們是委屈的,長期土地的限制,歸還土地亦要繳交高額的金額,瓊如會極力爭取鄉親們的權益💪💪💪
市地重劃公共設施比例 在 戴寧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八米計劃道路現況探討與建議(5/24戴寧質詢)
-以『芳安路67為例』,現為私設巷道65巷與111巷
希望把所有八米計畫道路抓出來,不需要的變更回可建築用地,需要留下來開闢的,應有計畫去逐年徵收開闢。(八米道路通盤檢討)
建議:為130條計畫道路的開闢順序訂定SOP流程。
都發處的第二次通盤檢討案,本來就該調查尚未徵收開闢的公共設施用地,檢討其必要性,需要的留,並應設法取得用地去開闢(編列預算去徵收、區段徵收、市地重劃、容積移轉...等)。
容積移轉:目前可接受移入的容積佔原容積只能增加30%(中央法規)
建議:
1.我們應該向中央建議修法,畢竟我們這裡和台北不同,台北30%就搶翻天,我們這裡因為容積較不值錢,應該放寬增加可移入的比例,來提高誘因,節省政府經費,早日取得公共設施用地。
2.市府對於一百多條尚未徵收的八米計畫道路,應有一套規劃取得的方式,不要讓土地所有權人權益長期受損。
3.既然容積移轉是取得公共設施用地的一個不錯的方式,那市府應該主動積極去推動,而不是被動等人來申請,成立容積移轉資訊平台,建議中央修改容移上限等等,主動出擊來解決包括取得八米計畫道路、公園、停車場等公設用地。
4.還有都市更新也是一個好方法,前幾年李鴻源提出防災型都市更新的概念,以本市為例,還有不少房舍老舊密集、區內道路窄小的社區,市府應研議是否以公辦都市更新的方式,先以一小區來試辦,解決有火燒或淹水等潛在危險的地區?
5.區段徵收、市地重劃也是能取得公共設施用地的方法,市府應評估那些地區適合使用。
6.建請加速完成嘉義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以及公共設施用地的通盤檢討案,維護地主權益,提升本市經濟發展。
7.頂樓的增建,由結構技師、消防設備師等評估沒有公安問題的前提下,放寬得以接受容積移入,增加誘因,加速取得公設保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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