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嗨大家,求職面試的時候總會需要提供一些文件,其中有一項「良民證」不知道大家有無聽過呢?聽起來就像是個證明自己的好人的證明一樣,這個東西到底是什麼呢?我一定要繳交嗎?就跟著Workforce勞動力量一起往下看看吧
☛ 良民證是什麼呢?
良民證的正式名稱為「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主要是證明個人有無刑事犯罪紀錄的公文書,比較常使用在留學、移民(申請永久居留)、求職或旅遊上。如果有需求的話,可以準備相關的身份證明文件(身分證或戶口名簿),至各地方政府的警察局臨櫃辦理(但最好先確認一下各地方的服務時段),或是先在網路上申辦後,再至領件地點領取。
☛ 雇主可以要求求職者提供嗎?
還記得我們之前有分享過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的規定嗎?雇主不能違反求職人或員工的意思,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的隱私資料,其中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1-1條也明訂了隱私資料的範圍,而個人生活資訊中的「犯罪紀錄」就是其中之一,因此在未取得求職者或勞工的同意前,其實雇主是不能任意要求員工提供良民證的。
不過在該法中還是有但書的規範,如果雇主要求求職者或員工提供這些隱私資料是基於經濟上需求或是維護公共利益等特定目的而又再必要範圍之內,那麼還是可以請求職者提供良民證以確認是否勝任這項職務的。
☛ 可以合法要求提供良民證的常見行業?
上面提到就服法施行細則的規範其實還是會讓有些雇主有所疑慮,畢竟「基於經濟上需求或維護公共利益」還是太過抽象了,那麼到底有沒有可能可合法地要求員工提供隱私資料呢?畢竟對一些老闆來說,有時候就真的必須要確認員工的背景才能安心的聘僱或是保護客戶的權益呀!其實是有的,但只有特定的行業與職位才有相關依據得在面試時要求員工提供良民證,以下舉幾個行業為例:
❶計程車駕駛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1項)
有觸犯過特定刑事案件之紀錄者,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
❷保全人員(保全業法第10條之1第1項第2款)
曾觸犯特定刑事案件者,不得擔任保全人員,即使是任職後才有觸犯特定刑案,保全業者(資方)在知道情形後也應即予解職。
❸教育工作者(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6項及第8項、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8款及9款)
擔任補習班的教職員工,如果有性侵害、性騷擾等法令列示的情況且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時,業者應予解聘或解僱;教保服務人員有法令列示的情況之一者,不得在幼兒園服務,雇主知悉的話也應予以免職、解聘或解僱。
❹托育人員(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8條)
擔任托育人員(俗稱的保姆)者,依法應檢具「最近三個月內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本」等文件才有辦法向主管機關辦理托育服務登記。
以上只是列舉一些行業作為參考,實務上可能還有一些職務,雇主在說明其正當性後,仍然可以合法地要求求職者或員工提供良民證的;反之,如果沒辦法清楚地說明有哪些正當的需求或是維護公益的目的,就有可能會違反就服法規定而受到檢查,進而被處以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鍰。
本篇文章提供了關於良民證的一點點小介紹,希望可以幫助大家多瞭解一些。總之,求職面試時不管要繳交任何資料前,都需要再三思考與確認其必要性,個人資料是很珍貴且私密的啊!祝大家一切安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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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 在 王婉諭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先別管保母盡不盡責了,你聽過「保母高齡化」的問題嗎?
去年托育政策催生聯盟與許多民團,曾經針對「保母人力老化嚴重問題」召開記者會,據衛福部統計,2017年共計2萬6千240名保母,其中高達58%已超過50歲以上,將近六成,而多年過後這些保母退休,恐將造成台灣照顧人力的短缺。
民間團體當時提出制度上的問題之一,便是過去「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七條的規定,讓育有6歲以下孩子的保母,不得正常收托,阻卻了年輕的母親進入保母事業。
對此衛福部也積極回應,並於去年修正該管理辦法,開放育有 6 歲以下孩子的保母,在更多時段的托育限額,且育有 2 歲以下者,在夜間也能收托一人!此修正方案已於今年2月19日正式上路。
在這邊我們也肯定衛福部的積極作為,希望年輕的新血能加入保母產業,打造更良好的托育環境!
我們會持續關心兒童環境的相關議題,給我們的孩子一個更安全、更美好的未來!
相關資料:
民間團體記者會
http://bit.ly/2TF1RNE
衛福部修正「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http://bit.ly/2Q8mdgm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 在 應曉薇祝您幸福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一同集氣,祝福台中陳小妹妹早日康復。
20190625應曉薇新聞稿
台中市太平區在6月21日發生一歲女童疑似遭保母虐待而導致昏迷事件,女童的父母在看過台中市社會局的對外新聞稿後充滿疑問,於是透過住在臺北的親人找到了臺北市議員應曉薇,希望應曉薇盡快協助。
應曉薇接獲陳情後今日上午抵達台中的中國醫藥大學兒童醫院了解現況,目前陳小妹妹仍在加護病房昏迷中持續與生命拔河。女童的父母案發後未曾闔眼只能以淚洗面,哀求偵辦的檢察官能儘速介入調查還原真相。
女童家長指出,臺中市政府社會局6月24日的新聞稿內容表示該名褓母未依規定投保責任險、超收及未通報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收托兒童,已違反「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4、7、16條之規定,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26-1 條之內容廢止其登記並公布其姓名。但陳小妹妹家屬透過應曉薇轉述沉痛心情,並要求台中市社會局及警察局公開回覆。難道台中市社會局無疏失?依照規定提供全日、夜間托育服務的中心社會局每年應該要定期訪視四次,台中市社會局到底有去訪視嗎?若有,怎麼不知道該保姆有超收等情事?另外家屬也提到,太平分局受理報案,有無提供保姆住家附近監視器及大樓監視器給檢方?尤其該保姆住處案發當天她先生在家嗎?若在有無接受偵訊?
陳小妹的媽媽心疼的看著照片,她哭著說20號還跟寶貝女兒視訊,小寶貝都好好的,現在如何接受女兒昏迷不醒的事實。」
目前本案由中華民國護兒御守團協會李憶如理事長全天候陪伴家人。
陳小妹的父母親及阿公阿嬤,也請應曉薇代為感謝大家的關心,希望大家能幫小寶貝集氣,爸爸更哽咽說,絕不放棄,ㄧ定能等到奇蹟。」
應曉薇服務團隊
02-87863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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