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意日期:係1983年文章,只係寫去報紙的讀者來信,時編輯應係林行止本人,當年的民主派一如2014年,切割低調不理,營劉會只係他朋友,甘浩望神父同托派,我並不是,睇唔過眼寫文撐,當時係房署主任公務員,公然寫政治文章係我先敢。文章剪報我已遣失,再讀況如隔世。
簽署協議後,請釋放劉山青
黄覺岸 信報 1983年12月23日
近日番閱一些舊書籍雜誌及剪報,無意間重温了劉山青事件,事件已經過去兩年,似乎港人已經將這件事淡忘,無人願意提起。可憐的劉山青, 尚有八年靜默的時間等待着他,他有口難言,人生最光輝的青年時間,就此虛渡,雖與他素昧平,亦難免為他難過,更對中國新近建立起來的法治,感到失望。在這香港面臨大變動的時刻,不少年青才俊正積極準備投身在香港這一塊可能是中國的民主綠洲的地方,作出貢獻,一方面固然佩服,另一方面亦難免為他們担心。
最害怕的是反革命罪
於中國刑法,筆者最不明白,最害怕,亦是最不滿意的,就是七九年通過的刑法第九十條到一百零四條的反革命罪,所謂反革命的行為,包括有策動叛亂、叛變,聚聚劫獄、越獄、間諜活動、組織或領導反革命集團等等。這些行為當然都是嚴重的,但這些行為都應有一個目的,就是推翻無產階級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為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劉山青所犯的,相信是第一百零二條,就是「煽動羣眾抗拒,破壞國家法律、法令的實施」。這一條最高的刑期只是五年,但劉山青是被判十年,那是被當作首要分子或者罪惡重大來處理了。
從法理的角度來說,劉案有兩點是特別令人失望的。第一是劉山青的行為是否真正符合所觸犯的法例,這一點我們亦定明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不應用西方的司法標準去衡量中國的所謂反革命罪是不合理。但是單就刑法的字面定義上看,筆者實無法相信一個普通的香港人,有胆量及能力去推翻中國政府。或許劉君的某些行為,可以解釋為煽動眾抗拒,破壞國家法律,但由於本案的審訊沒有公開,筆者不應作沒有根據的猜度。不過,假如事實正是如大多數人所講的一樣,劉君的行為只是探望和同情一些爭取自由民主的人士,而其行為却可以作為上述刑事條例的司法解釋的話,這將是非常令人失望的一件案例。
其次是刑事程序的問題。聯合國在一九四八年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其中第十條為「人人於其權利與義務受判定時及被刑事控告時,有權享受獨立無私法庭之絕對平等不偏且公開之聽審」。法庭的審訊應該公開,以讓人民可以直接監察司法公正性,已經是世界公認的司法標準。中國在八二年通過的憲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亦定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
所謂法律規定不公開的案件。是指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七條。即指國家機密、個人陰私、和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外,一律公開進行。劉案為何不公開,難道這案是涉及國家機密?筆者覺得這是很難令人信服的,畢竟八年後劉君獲釋之時,我們就知道真相。
還有就是劉君是否得到足夠的法律辯護?他的家人在他被捕後三個月,還未獲通知他被捕,違反了中國的刑事訴訟法,單是這一點,就足以令中國領導人的法治諾言,變成神話。
話又說回來,如果我們認為劉君的被捕及判刑,是一件政治事件,那麼上文所作的法理分析,就變得沒有意義。
如果純從政治的角度考慮,那麼在中英簽署收回香港的時刻,釋放來自香港的劉山青,是絕對符合國家利益的。首先中國的民運早就已經潰不成軍,而國家正努力建立開放親民和實事求是的形象,又何妨釋放一兩個作用不大的角色,故作大方以減少西方國家對中國踐踏人權的指責呢?特别是劉君是來自香港,試想中國在過去多年時間,花在建立港人信心的氣力用了多大?輕輕的把劉君一放,港人對祖國的信心馬上番幾番,本小利大,何樂而不為呢?
釋放劉山青本小利大
鄧小平一手推動改變了社會主義的經濟架構,帶引中國走上富强之路,更一手由殖民者手中收回香港,還有可能在有生之年收回台灣,完成中國的統一大業,在史學家的筆下,必然記上大大光輝的一筆。只是因為劉山青、魏京生、王希哲等數人的事故,史學家在讚美鄧公之餘,亦難免留下一定的批評,一定的責難。
少年刑事案件 案例 在 報導者 The Reporter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後續追蹤 【笑氣管理地方動起來!台北市制定行政規則,加強舞廳、酒吧、夜店等營業場所稽查;桃園市笑氣管理草案預告明年上路】
《報導者》今(2020)年3月推出專題報導《1年26萬公斤的工業笑氣,如何毒害年輕人?》(http://bit.ly/38BVL4S), 披露原是半導體與食品加工產業的重要原料一氧化二氮(N2O,俗稱笑氣),因為缺乏流向管理,卻成為年輕人最容易取得的「合法」毒物,更有不少因吸食笑氣而癱瘓的案例。
報導推出後獲得中央重視。歷經3個月預告,環保署在今年10月30日,將笑氣正式納入《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後稱《毒管法》)規範。法規包括氣體業者須按月申報笑氣交易紀錄;若笑氣分裝廠難以清楚表列用途,須在笑氣裡加入有臭味的二氧化硫;工業用笑氣鋼瓶須加上「關注化學物質」、「限工業用、禁吸食」的標示;笑氣禁止網購、郵購,違者處平台業者按次最高30萬元等。
■台北市推動笑氣管理行政規則,加強稽查營業場所
行政院環保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長謝燕儒表示,根據《毒管法》,使用、儲存笑氣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許可證。因此當警方在任何場所,包括夜店、旅館等,查緝非法持有或吸食,可處3萬~30萬罰鍰。若致人於死、重傷或危害健康,則加處刑事責任,最高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罰金最高1,000萬元。
由於中央法規未針對特定營業場所多加規範,為了更落實法規、加強取締笑氣,地方政府紛紛動起來配合執行。
其中,台北市政府首推《台北市政府防制營業場所一氧化二氮不當使用要點》。此行政規則中明定,一般觀光旅館業、民宿、視聽歌唱、舞廳、酒吧、酒家、夜店等營業場所業者,若發現民眾使用笑氣,應主動向警局通報。
負責毒性化學物質管理的台北市環保局水質病媒管制科科長彭富科接受《報導者》專訪時表示,過去這些營業場所,業者就算看到民眾持有吸食笑氣,擔心民眾吸食後會有問題,也礙於沒有法規無法處理。如今中央有了《毒管法》可處罰吸食者,而台北市再透過行政規則,要求業者主動通報。
但業者若知情不報,行政規則並沒有制定罰則。彭富科說,若業者知道有人在吸食笑氣卻不通報,後續發生更嚴重的狀況,如有人吸食後死亡,「他們(業者)可能就會受到《毒管法》更嚴重的裁罰跟認定,相信他們不會以身試法。」
■透過稽查壓力,督促業者通報、降低青少年吸食風氣
彭富科說,這些場所過去隸屬台北市各單位管理,例如旅館、民宿歸觀光傳播局管理,舞廳、酒吧、夜店由商業處管。各單位本來就有例行的稽查機制,現在只是多增加對笑氣的稽查。
未來台北市的執行方式會如何?彭富科指出,當警方接獲通報到場後,一旦業者不願配合執法,未來會加強該單位稽查頻率;此外,台北市跨部門也會組成聯合稽查小組到營業場所,針對笑氣、消防、稅務等共同稽核,此舉會對業者形成壓力。
「現在做法有點類似對八大場所固定稽查的做法,因為青少年吸食笑氣的風氣實在太興盛了,希望我們能透過增加稽查的頻率,讓青少年不敢吸食,也降低使用風氣,」彭富科說。
台北市針對笑氣推出的要點已在11月13日生效,彭富科說,當天晚上,商業處就有針對特定營業場所的例行稽查,環保局等單位則一起加入組成聯合稽查小組查笑氣,「當天並沒有抓到任何笑氣,但跟業者溝通才發現,他們根本不知道現在吸食笑氣違法,也沒聽過《毒管法》。」台北了將加強宣導,並在執行一段時間後,擴大稽查。
■《毒管法》、北市要點奏效,網路商家銳減、笑氣「變難買了」
上個月底《毒管法》上路,北市要點本月13日生效,謝燕儒觀察,過往只要在社群網站搜尋笑氣、氣球,都能輕易找到賣家。「但現在,網路上幾乎是沒有看到了!」不過,謝燕儒也沒有完全放心,他表示還要觀察業者是否使用其他關鍵字在網上販售。
謝燕儒指出,《毒管法》上路後,還沒有統整案件數,但各縣市都已經開始動作。例如有警察臨檢時查獲車內鋼瓶,也有經由業者通報有人在特定營業場所使用等等。
一位曾用過笑氣的使用者表示,自從開始管制笑氣之後,笑氣價格已上漲,其中一賣家販售7公斤的笑氣,價格從2300元漲到2800元,而原本輕易就能透過電話聯繫的賣家,也常常聯絡不到人,取得明顯困難。
由於笑氣都是用鋼瓶填裝,一般賣家都會向買家收取押金,藉此要求買家吸食完畢後,打電話歸還鋼瓶。這位使用者說,「近期會發生突然就聯絡不到送貨員的情況。」
■桃園市《自治條例》要求營業場所盡通報責任、違者將開罰,最快明年中通過
不止台北,桃園市政府也正制定更完整的自治條例,並且帶有罰則。桃園市衛生局於10月30日預告《桃園市特定氣體不當使用防制自治條例》草案(後稱《自治條例》),最快於明年4、5月時議會通過後正式上路。
桃園市衛生局心理健康科科長洪健翔表示,桃園的笑氣問題嚴重,衛生局早在前年底就曾發文法務部,建議將笑氣納入毒品未果;去(2019)年底,衛生局開始規劃自治條例,但當時沒有任何笑氣管理規範,衛生局得從無到有討論並修正,至今仍在預告階段。
《自治條例》的內容,包括工業用笑氣須標示警語、業者需登錄名冊等,都跟中央高度重疊。「我們的觀念是,雖然知道當時中央也在研擬《毒管法》,我們也有參考他們內容。中央地方做的事情差不多,但只要有一方先過,就能趕快保護市民,因此我們也沒有停止條例流程,」洪健翔說。
桃園的《自治條例》與台北要點相同,都是補強對營業場所的管理,但桃園還增加了罰則。其中草案第七條,規範特定營業場所業者若發現疑似施用、吸食笑氣者,應通報警察機關;知悉不報者,可處新台幣3~9萬元罰鍰;情節重大者,得處6個月~1年停業處分。(文/陳潔)
#延伸閱讀
【追蹤調查:每年26萬公斤笑氣,如何非法流竄民間?】http://bit.ly/2xqbxmB
【podcast|從ㄎㄧㄤ掉到癱掉:中小學生的「吸氣球危機」,追蹤消失的26萬公斤笑氣】https://bit.ly/2DY1PuS
#報導者 #笑氣 #毒管法 #自治條例 #罰則 #吸氣球 #管制
少年刑事案件 案例 在 洪仲清臨床心理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兩性關係的啟動與中止有個特徵—「男先進,女先出」。決定關係的建立是由男性啟動,但女性常會較敏感地先覺察到關係的不對勁,而先決定要退出。在這種情況下,當男性無法承受即將失去掌控的情感關係、也不再是關係的主動掌控者,他的情緒反應會較女性大。
男性傾向熱性(hot)攻擊,如肢體暴力、表達性言語與情緒攻擊;而女性傾向於冷(cold)暴力,如精神、關係及嘲諷式言語等。
當一位男性在缺乏尊重的兩性情感教育下,且缺乏家庭連帶的歸屬感滿足,一旦全心投入(包含時間、金錢、依賴等)愛情,愛情可能是他的全部,甚至可以為它犧牲性命;因為他把愛情視為如載浮載沉於汪洋中的浮木。
取自《人性越界.犯罪心理解剖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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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朋友,晚安:
這幾篇摘文的內容比較沉重,但重要性很高。在表達對關係感到挫折的極端案例裡,我們可以看到大多數伴侶相處樣貌的疊影。
一個人的獨立,恰好是建立健康關係的能力。在情感上依賴,那得失心的劇烈震盪,其實常讓人心充斥著恐懼與不安。
當一個人急於從關係中尋求認同,而內在又缺乏溫厚的愛,表達就容易流於表面,就算轟轟烈烈,也容易感覺膚淺。恐怖情人常常有許多過去傷痛,當這些傷痛總和並聚焦在一個對象上投射出來,就容易有超乎尋常的毀滅犯行。
不管哪一段關係,要和諧共好就要學著尊重,父母不尊重孩子,孩子長大後不尊重伴侶,然後繼續傷害孩子,這本書裡常看到這種邏輯。而親密關係的源頭,又在於一個人平時如何修身養性。
基本功不紮實,不管學了哪種「小技巧」,也就是花拳繡腿而已。但表達不真心,流於話術,那也只是要他人順從,相處久了還是會識破。
祝願您,願意跟內在不同的念頭對話,並且以善意回應,那是當伴侶跟自己看法不同,卻又能愛著對方的一種根本練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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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陳建安】
情殺案件中的愛與恨—羅曼蒂克的嫉妒
現今整體刑事案件犯罪率有逐年下降的趨勢,但情殺案件卻常見於新聞中,且自殺案件通報,青壯年人口以人際關係與情感為導因占了超過六成。隨著社會結構與價值的變遷,感情已成為人際關係歸屬中的主要型態之一,尤其家庭連帶關係對青年世代來說相對式微。
一般而言,兩性關係的啟動與中止有個特徵—「男先進,女先出」。決定關係的建立是由男性啟動,但女性常會較敏感地先覺察到關係的不對勁,而先決定要退出。
可以想見,若在這種情況下,當男性無法承受即將失去掌控的情感關係、也不再是關係的主動掌控者,他的情緒反應會較女性大。再者,雖然近年來研究發現,女性可能有不亞於男性的攻擊性,但男性傾向熱性(hot)攻擊,如肢體暴力、表達性言語與情緒攻擊;而女性傾向於冷(cold)暴力,如精神、關係及嘲諷式言語等。當一位男性在缺乏尊重的兩性情感教育下,且缺乏家庭連帶的歸屬感滿足,一旦全心投入(包含時間、金錢、依賴等)愛情,愛情可能是他的全部,甚至可以為它犧牲性命;因為他把愛情視為如載浮載沉於汪洋中的浮木。
在親密關係中,「吃醋」是可能引發犯罪的導因。「吃醋」屬於一種羅曼蒂克的嫉妒(romantic jealousy)。這種情感反應來自於認為(不論真實或想像中)自己的親密關係正受到情敵的威脅。
就演化心理學而言,嫉妒屬於正常現象,表現這情緒也是一種對伴侶承諾的舉動。愛情心理學稱之為「保持伴侶行為」。然而嫉妒也同時是一種令人痛苦的情緒,帶來負向的情緒,例如:感到憤怒、不安全感、懷疑、憎惡等。
而男性較傾向以攻擊行為來宣洩嫉妒所帶來的壓力、憤怒,甚至藉此展現對親密關係發展的控制權,或找回自信。情殺案件的動機很多元,有相約殉情,最後卻意外自己獨活;為挽回愛情而從悲傷失控轉為憤怒;有為掩飾真實犯意(如:詐領保險、故意殺人等)而故佈疑陣的。
這些加害者多為男性,且案發後多數也會有自殘行為。在實務研究發現,自殘行為可能是具有工具性目的,例如,犯罪人會表達想一起走,或藉此說服外界而欲掩蓋原本惡意的犯罪動機,以及藉由自傷表達無助絕望的心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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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預防恐怖情人—親密關係診斷10招
從心理學的角度來說,影響人類行為的干擾因素很多,如同犯罪三元素所談到的,需要情境、潛在動機及行為指涉客體。雖然我們無法讓別人不犯罪,但可以積極預防。
下列十點請檢視自己是否可能成為被害者:
1.對方的生活世界只有你:當兩人世界濃情蜜意時,無不想時時刻刻黏在一起,享受分秒在一起的時光。但當一個人(尤其青壯年)的世界只有你時,他每天沒有自己的生活重心(如:學業、工作或其家人等),你等於是他的全部。
2.他常贈送你超過他能力負荷的物品或開銷:對於他的禮物與「大方」,你可能感動得心花怒放。但你想想,當一個人不顧一切做出超乎自己經濟能力的行為,大概要麼沖昏頭,要麼凸顯出失去理智。在這個關係中,若是處於獲利遠多於付出,容易置自己於危險之中。
3.把他當工具人:人際之間除了親密家人外,很難有不以公平交換原則的關係。一般來說,關係的維持要有來有往,必須處在一個平衡的狀況中才能長久。除了天生血緣關係外的親密關係,都可能因斷裂與破滅而回到交易的原則上互動。一旦兩人關係生變,就可能面臨嚴峻的交易催討了。
4.脾氣陰晴不定:情殺案加害者常有情緒控管問題,例如:極端,不是過於壓抑就是喜怒不定。情緒不穩定除會讓人感到無所適從,他自己也常會在施暴後感到懊惱,甚至急於用激烈手段尋求原諒與補償。一會兒把你捧在手心,一下子可能讓你活在地獄,真讓人不知道在演哪一齣。實務上常遇到,恐怖情人可能在傷害你之後,接著對你痛哭流涕,演出下跪、鬧自殺或像孩子般哭鬧乞求原諒的情緒勒索/威脅戲碼。你想想,一個連情緒都管不好的人,這輩子能夠顧好你的生活,或甚至能夠做到照顧自己的基本生活嗎?
5.不幸的兒童成長經驗:依附與愛是兒童時期重要心理的社會發展任務,否則容易產生人際不信任、不愛自己和他人,或與他人關係建立的能力薄弱。這些人容易對生命產生失落感或無意義感,以及可能過度向外尋求在家庭中無法滿足的歸屬感。因此在交往初期,可以多認識雙方的成長經驗與背景,並確認對方是否心理健康。
6.酗酒或濫用藥物:人若要靠非自然的物質來抒解與享樂,通常是把快樂的自主能力交給外在力。程度更嚴重一點,便可能會被這些殘害物質綁架控制了心智。當衝突加上物質濫用,不僅造成人心性與情緒不定,這種物質享樂常需耗費巨大經濟來支持,也會形成生活中的不定時炸彈。
7.善嫉妒愛控制:嫉妒是愛情的本能,原本是演化論中一種正常的本能;但過度嫉妒也意味著他缺乏自信,以及容易對你或關係產生不滿。一旦他藉由控制你或你威脅到他的男子氣概時,他可能不會藉由提升自信,而是經由加強宰制你與關係,來維持他的自尊。
8.愛情不該是一種施捨:不要以為自己在遭受言語或肉體的暴力後,還能得到他的一絲溫柔或愛情,就太傻、太天真以為自己仍是被愛。甚至就算一年裡有三百六十天把你當公主般呵護,但不知他何時會拿電鍋砸你,只讓你住院個幾天,這可不是什麼市場經濟學只有約百分之一左右機率的風險,而是會讓人隨時活在恐懼中,甚至送命,你願意嗎?
9.有機會多認識他的朋友與家人:觀其友知其人。雖然現代年輕人談戀愛交往,只要自己喜歡就好,沒什麼不可以。但建議還是避免太過單純僅與他單線互動,而不認識他的朋友與家人。畢竟家庭連結是人最重要的關係,也是一個人品格養成最重要的養分來源。再者,透過他的朋友也可以更真實地了解對方,並且了解對方交友類型,有更多機會深入認識他。畢竟許多案例有個共通點:這些恐怖情人與家庭及朋友的關係並不佳,且家庭無法提供一個安全依附的歸屬感。
10.最後,讓自己消失吧!如果真遇到了,方法也用盡後,想辦法讓自己趕快消失,確保自己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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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文字取自
人性越界.犯罪心理解剖書:首部監所心理教師視角,逼近犯罪行為的起心動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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