惇安智財快訊 第109期
2018年10月1日
主編:梁祐銓
訊息快遞
1. [臺灣] 預告訂定「西藥專利連結施行辦法」草案<作者: 鄭志玲>
2018年9月11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布專利連結施行辦法草案(本草案),以利專利連結制度施行。
藥事法新增第四章之一西藥之專利連結,已於2018年1月31日經總統令公告(施行日期尚待行政院定之)。在此專利連結制度下,新藥上市通過提報藥品專利權專利資訊,使新藥上市與專利資訊揭露,以及學名藥上市審查程序與其是否侵害新藥專利狀態,得以連結,藉由暫停核發學名藥許可證期間12個月來釐清專利爭議,而對於進行專利挑戰或迴避成功的首家學名藥則給予12個月市場銷售專屬期,以獎勵挑戰的學名藥業者。
本草案係依藥事法第48條之20第3項及第48條之22訂定,重點如下:
(1)藥品專利資訊提報方式及內容、變更或刪除、登載及公開。
(2)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人之聲明、書面通知、申請案審查程序及藥品許可證核發。
(3)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就專利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已提起侵權訴訟及取得侵權成立確定判決之通知。
(4)銷售專屬期間之核定。
(5)新成分新藥以外新藥藥品許可證申請案之準用規定。
(6)適應症排除、聲明及應遵行事項。
本草案將進行為期60天之預告評論期,以蒐集各界意見。評論期結束後,最快年底或是明年初公告。
參考資料:https://www.mohw.gov.tw/cp-3800-43808-1.html; https://udn.com/news/story/7266/3363213
全文下載:http://www.lexcelpartners.com.tw/…/%E6%83%87%E5%AE%89%E6%99…
專利權人變更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惇安智財快訊 第92期
2018年1月16日
主編:王惠玲
訊息快遞
1. [台灣] 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三讀通過,加入新適應症新藥資料專屬保護及建立專利連結制度 <作者:鄭志玲 >
2017年12月29日,立法院三讀通過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重點如下:
1. 定明新成分新藥5年資料專屬保護
調整用語,定明新成分新藥的資料專屬保護期間為3年;該期間屆滿後,其他藥商得引據其申請資料提出查驗登記申請,惟應至前述新成分新藥許可證核發屆滿5年後,始能取得藥品許可證。
2. 新增新適應症新藥3年資料專屬保護
增訂新適應症新藥之資料專屬保護期間為2年;該期間屆滿後,其他藥商得申請查驗登記,惟應至前述核准新增或變更適應症屆滿3年後,始能取得藥品許可證。
3. 導入專利連結制度
根據修正草案之專利連結規定,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專利權人)認有揭露必要者,應自藥品許可證領取後45日內向衛福部提報藥品專利權專利資訊。
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人,應於申請藥品許可證時,就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已核准新藥所登載之專利權,向衛福部為下列各款情事之一之聲明:(i)該新藥未有任何專利資訊之登載;(ii)該新藥對應之專利權已消滅,(iii)該新藥對應之專利權消滅後,始由衛福部核發藥品許可證,(iv)該新藥對應之專利權應撤銷,或申請藥品許可證之學名藥未侵害該新藥對應之專利權。
如認有專利侵權疑慮,專利權人應於接獲通知45日內提起專利侵權訴訟;同時衛福部應在12個月內暫停核發學名藥藥品許可證以期能於學名藥上市前,先行解決專利侵權爭議。另一方面,為鼓勵藥商從事研發及專利迴避設計,定明首先質疑專利有效性或未侵權之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案,於核發藥品許可證後,取得12個月之市場銷售專屬期。
4. 專利連結制度相關規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次修正所涉專利連結制度相關規定,於實務作業上須有足夠時間準備及因應,爰定明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參考資料:衛生福利部網站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4&id=t317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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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人變更 在 台灣光鹽生物科技學苑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產業訊息>中國大陸即將建立專利連結制度
#專利連結制度 #降低仿製藥的法律風險 #保護專利權人的權益
前兩年在台灣吵得不可開交的藥品專利連結制度,因為川普上任後宣布美國退出TPP的緣故,使得相關的法規修正案已經好一陣子無人聞問;沒想到在十月初,大陸的國務院突然宣布,將「探索建立藥品專利的鏈接制度」。如果沒有意外,依照大陸的行政效率,可能明年就可以看到專利連結的先行先試方案出現。
別以為中國大陸現在只銳意發展半導體產業;在最新的一份中國國務院印發的政策:《關於深化審評審批制度改革鼓勵藥品醫療器械創新意見》中可以很明顯看出,中國大陸的新藥臨床試驗以及專利保護制度,即將迎來一場結構性的轉變。醫藥會是繼科技業後,下一場值得期待的重頭戲。
在中國大陸,一直有著「看病難、看病貴」的傳言。因為資源缺乏,品質也參差不齊,人民普遍對藥品或醫療技術缺乏信心,縱使有類似台灣健保的醫保制度,一般人還是寧願往大型或私人醫院看診,也意外造就了台灣醫生與醫療機構西進發展的商機。
大陸製藥業與國際水準差距十分明顯
如果醫療的問題僅在人才或管理制度,還可以靠挖角或自力培養補上,但在製藥產業上,連國務院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CFDA)官員自己都承認,中國大陸與先進國家之間,還是有相當巨大而且明顯的差距。CFDA局長畢井泉坦承,大陸的現代製藥工業起步晚、基礎差,自行研發的新藥物,除了青蒿素等極少的特例外,都是在國外既有藥物的基礎上模仿、修飾而來。
另一方面,製藥業的創新投入也不夠高:2016年,中國大陸製藥業的研發總投資額為420億元人民幣,跟真正的國際大藥廠相比,更是小巫見大巫。因此,仿製藥與國產藥的療效不明確,社會上往境外看病、買藥的風潮日盛,也就不難理解了。
為了徹底改革製藥業,這份《意見》洋洋灑灑端出了三十六項措施,但最大的亮點集中在臨床試驗管理以及鼓勵新藥、仿製藥的發展上。畢井泉表示,目前全中國大陸三級(最高等級)醫院有超過兩千家,但通過臨床試驗認定的醫療機構僅有600多家,其中有執行第一期臨床試驗許可的更僅有100餘家,能量明顯不足。
因此,未來將取消現行的資格認定,而採用備案制來管理臨床試驗機構:醫療機構只要在指定的網站上登記,就可以接受臨床試驗發起人的委託進行試驗,不再限於通過資格認定的醫療機構。同時,也將加快罕見病用藥的審核流程,並接受以境外臨床試驗的數據做為境內註冊申請上市的基礎。
專利連結「組合拳」,新藥創新保護一步到位
在新藥的創新保護上,畢井泉表示,將建立資料保護與專利連結制度。在現行制度下,CFDA的藥品上市查驗許可與國家知識產權局(SIPO)的專利申請公開資料互不勾稽,原料藥專利權人無法得知是否有任何仿製藥廠商正在申請藥證,必須等到仿製藥上市之後才能夠主張權利;如此一來,原料藥、仿製藥廠商雙方都會蒙受時間與行政司法程序上的浪費。未來,CFDA將引進美國的橘皮書(Orange Book)制度,要求仿製藥廠商在申請藥品上市時,對相關專利權狀態做出公開聲明,並且在藥品審核期間透過司法制度解決專利糾紛,以降低仿製藥的法律風險並且保護專利權人的權益。
綜合來看,在發展製藥業上,中國大陸的策略與發展科技業其實不盡相同。科技業的技術研發放諸四海皆準,只要願意投入資本、延攬人才,只要幾年的時間就可以稍具規模;但製藥業的前期研發期間長、投資金額也高,而且藥品的成分和使用方式,可能得依據人種和生活型態做改變,更得與一國的衛生福利政策相結合,所以對於「接地氣」的要求比科技業更高。大幅放寬臨床試驗的限制後,必然會吸引國內外的新藥研發業者上門探詢合作機會,而中國大陸境內的醫療機構,也可以藉此機會,吸收其他先進國家在操作臨床試驗上的實務經驗;另一方面,引入專利連結制度,可以大幅降低專利維權的行政成本,並且刺激仿製藥產業發展。
只不過,台灣可能需要擔心了。台灣的臨床試驗品質在國際上一直有口皆碑,堅實的醫療體系也是國家發展生醫產業的基礎;但當中國大陸放寬臨床試驗的門檻後,必然會對新藥研發業者產生相當吸引力;再加上大陸的專利連結已經箭在弦上,但在台灣卻還遙遙無期,台灣在生技醫藥上的優勢,已經岌岌可危。
資料來源:
http://www.naipo.com/…/Knowle…/mainland/IPNC_171018_080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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