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撲滅黑心校規
#階段性成果報告
#僅剩百分之六學校還要改
全台總共有4,148所高中、國中、國小,校規五花八門,有些存有威權意識、侵害學生隱私、阻礙學生適性發展,這些都是 #黑心校規。
像是隨意搜查學生的書包、宿舍及個人用品,限制女生內衣顏色必須是白色,很冷也不能加穿保暖衣物,有髮禁還連修剪眉型都有規範。不只影響學生權益,甚至是傷害學生。
我已經追蹤全台國高中小「黑心校規」一年多,要撲滅它的第一步,就是先找出它。
教育部終於在今年6月底完成全台4,148所校規檢視,這是一項複雜繁重的工作,非常辛苦。 #感謝教育部和各地方政府,為了學生更好的校園生活一起努力。
#檢核成果統計
教育部回覆給我檢核報告,全台4,148所學校,被查出仍存有黑心校規的學校佔5.8%,總計241所(37所教育部主管高中職、51所縣市政府主管高中職、153所縣市政府主管國中小)。
黑心校規各類別數據如下:
👉 服儀規範:
全台學校服儀規定已依法完成修正的共有99.6%,僅剩3間學校未完成,樣態包括服儀規定未經服儀委員會及校務會議修正通過、未開放天冷時外加穿保暖衣物。
👉學生獎懲規定
1️⃣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情感教育精神,將學生間的情感交往、情感關係或互動,籠統地作爲懲處要件(例如:禁愛令、同學互動未遵守份際、交往言行不當等):
教育部主管的高中職:仍有12校,佔比4.9%。
縣市政府主管的高中職:仍有3校,佔比1.1%。
縣市政府主管的國中:仍有8校,共佔0.8%。
2️⃣侵害學生隱私(例如透過不合理的安全檢查,搜查學生書包內的個人物品,學生不願意便遭懲處):
教育部主管的高中職:仍有1校,佔比0.4%。
縣市政府主管的高中職:仍有1校,佔比0.4%。
縣市政府主管的國中:仍有7校,佔比0.7%。
3️⃣針對學生在校作息狀況進行違法懲處(例如遲到或未參與早自習就記警告):
教育部主管的高中職:仍有16校,佔比6.6%。
縣市政府主管的高中職:仍有29校,佔比10.3%。
縣市政府主管的國中:仍有10校,佔比1%。
4️⃣針對學生通勤上學訂有違法懲處(例如已考到駕照的高三學生,仍遭警告處分)
教育部主管的高中職:仍有16校,佔比6.6%。
縣市政府主管的高中職:仍有28校,佔比9.9%。
5️⃣其他非屬前面四類的違法處分校規(例如授予校方人員概括性懲處的權利):
各縣市政府主管的國中:仍有140校,佔比14.6%。
各縣市政府主管的國小:仍有1校,佔比0.04%。
#三個面向加速改善黑心校規
校規終於檢視完了,接下來就是盡快改善剩下這241所學校的不合法校規。我將以下列三個面向,督導教育部協助各學校改善:
▶️修正期限訂在明年一月年
「撲滅黑心校規」的訴求已倡議多年,不應再拖下去。我辦公室和國教署溝通,希望在明年一月、110學年度上學期結束前,能督促所有仍有黑心校規或法規不健全的學校,完成修正。
▶️宣導正確校規內涵及申訴方式,打破黑心執行
「徒法不足以自行」,校規改好了,怎麼執行和落實才是重點。
許多民間團體提到,有少部分學校,在權利不對等的情形下,未依規定執行,甚至還使用 #繞道處罰 等方式侵犯學生權益。
強化學生瞭解校規內涵及正確執行及申訴方式,才能夠促使學生捍衛自己的權益,不隨便被學校「呼嚨」。
因此,我也和國教署持續溝通,除了在「署長有約」及各類兒少代表、學生代表相關會議上,大力宣導正確校規外;我也建議國教署直接參考我在 #高中法修法 中針對 #高中生申訴機制 提出的附帶決議,透過懶人包、手冊、專題課程、演講等方式,讓學生更了解,防止 #執行上的黑心問題 持續侵犯學生權益。
▶️完善學生申訴制度,全面強化權益保障
解決黑心校規的另一個源頭,在於 #完善學生申訴制度。
今年4月質詢高中法修正議題時,我向教育部潘文忠部長說明,目前高中生申訴機制中的五大漏洞( https://bit.ly/2WS4PlY ),以及其所造成學生遭遇黑心校規及不當對待時的有苦難「申」。
#感謝潘部長的認同與支持,後續我所提出的高中法修正條文及附帶決議( https://bit.ly/2WToNNb )都有順利通過。後續我辦公室追蹤時,國教署也表示相當肯定我的提案,都已在準備推動。
但,高中法修正只處理了高中階段的問題,國中小學生的申訴機制則需回到《國民教育法》來討論。
上會期我有針對國教法質詢潘部長,也關注在申訴機制;接下來法案審查,我也會確保國中小學生的申訴權益能夠受到完善保障。
黑心校規的根除是個大工程,希望學生、老師及家長們和我一起繼續努力, #破除校園威權,還給學生自由民主、自在學習的環境。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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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過去有關「撲滅黑心校規」的追蹤及監督歷程:
2020/03/29 參與「破千學生連署 北高學生串聯共同呼籲教育部落實服儀解禁」記者會,呼籲消除威權
https://bit.ly/3z2LFri
2020/05/人本教育基金會教育基金會舉辦的「來!撲滅黑心校規吧!」記者會,呼籲盡速改革
https://bit.ly/3n493lS
2020/12/08 我對教育部提出檢視黑心校規的預算提案
https://bit.ly/3DFIJUO
2021/01/22 說明屏北高中黑心校規的問題及處理狀況,呼籲尊重學生隱私權
https://bit.ly/3tfU1dx
2021/02/臺灣青年民主協會 TYAD TYAD舉辦的「全台國高中禦寒衣物外穿調查結果記者會」,呼籲服儀黑心校規必須改革
https://bit.ly/38GK1AK
2021/4/4 兒童權益推動的重點報告:說明監督黑心校規改革進度
https://bit.ly/2WOVJGL
2021/05/11 監督教育部預算案初步成果報告:說明黑心校規改善階段性成果
https://bit.ly/2WSIDst
2021/08/03 范雲問政報告:捍衛兒少權益 推進校園民主
https://bit.ly/3BKnCyL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500的網紅林佳龍,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今年初兩名在日本語文學校就讀的台灣女學生林芷瀅、朱立婕,被發現遭殺害於宿舍,因犯罪行為發生於我國境外、不受我《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的保障,成了司法保護網的死角。距受害事件即將一周年,今日立法院司法委員會審查林佳龍等提「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另外,林佳龍也連署丁守中的提案,犯罪被害人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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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威權時代為了管制學生的言行的教官,還在展現威權?】
大家都知道除非有急迫情形,連檢警都必須要有搜索票才能進屋搜索。但屏北高中教官搜查學生宿舍竟然只以「內務檢查」為由就可以任意妄為。
教官身為軍人並不具有依法搜索的權利,卻擅自進入學生的生活住居所進行搜索、已經侵害了隱私權與居住自由,該行為已經觸犯刑法第307條之罪。
#威權 #教官 #學生 法操FOLLAW
宿舍 隱私權 在 范雲 FAN, Yun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黑心校規退出校園
#尊重學生隱私權
#宿舍管理規範即刻全面檢視修正
前幾天國立屏北高中在學生期末考期間,在未具備明確理由的情況下抽查學生宿舍進行安全檢查。檢查過程中,家長會代表請假未出席,校方請學生代表以「第三人」身分出席紀錄及拍照,過程中校方人員多次翻查學生私人物品(還包含內衣褲!),造成學生隱私權受到侵害。學生對此提出異議,校方卻忽視以對。
本案依據教育部的「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註1)以及「教育部所屬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宿舍管理注意事項」(註2)來看,屏北高中確實有制定學校內的「一般生宿舍管理要點」及「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也依此執行。
都依法規,但仍然引起爭議,學生們覺得隱私權受到侵害,很可能是法規本身出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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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談這次的爭議之前,我想先跟大家報告,台灣校園的輔導管教充滿威權思想,各式各樣的 #黑心校規 琳瑯滿目,我先前多次跟兒少代表及民間團體召開記者會,要求教育部國教署全面檢視及修正。
因為全台灣高中、國中、國小高達數千所,校規高達上萬個,要全面處理,工程浩大。經過我辦公室跟國教署多次研商討論,國教署終於承諾 #今年三月底前,全面檢視完所有校規(含服儀及獎懲規定);如果發現任何違法違規的黑心校規,都會要求學校確實改善。
這裡面包括最近也很多家長學生關注的 #禁止添加禦寒衣物 的違法服儀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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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這次屏北高中事件,最重要的爭議點在於,一切都符合法規但仍然傷害學生隱私權,顯然法規出了問題,至少有兩點顯而易見的爭點:
❶學校可以沒有任何理由,隨意就抽查嗎?
❷學校檢查時,可以沒有受檢學生當事人在場嗎?
我都認為「不可以」。
但依據現行教育部「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卻都可以:
❶學校可以定期或不定期檢查。
❷檢查時有學校家長會代表或第三人陪同就可以。
不過很弔詭的,教育部的「教育部所屬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宿舍管理注意事項」卻又明訂要有「學生身體自主權及隱私權維護之相關事項」的標準作業程序。
換言之,教育部自己的母法,都沒有真正維護 #學生身體自主權 及 #隱私權,各個學校自訂的規範和執行程序,當然很容易侵犯學生的權益!
因此除了前面所說的 #黑心校規 三月底前全面檢視完畢外;我會要求教育部國教署:
1️⃣立刻跨部門研議修正教育部相關法規,確保學生隱私權不再受到不當侵犯。
2️⃣法規修正後,也要在三個月內全面檢視全台所有高中以下學校的宿舍規範,如有違法,要確實改善。
以上是針對通案制度面的後續處理。
另外針對屏北高中的個案處理,還有一個重大疑點:屏北高中校方檢查時,學生或學生代表是否有對侵犯隱私權的檢查方式提出抗議?若有提出抗議,校方是否有確實回應及如何處理?
我也已明確要求國教署應直接至屏北高中調查實情,務必以保障學生權益為優先。
以上通案和個案處理,我都會持續追蹤,一步一步破除校園威權。
最後,我必須再次強調,雖然現在校園中各項機制可能都有納入 #學生代表,但校園中所有的掌權者,都必須時時同理學生在校園中的處境,時時謹記須重視學生的發聲,不要讓學生代表淪為學校背書工具或橡皮圖章。
#重視兒少及學生表意權,需要從根本文化改變,懇請大家一起努力實踐與推動。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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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29條:
為維護校園安全,學校得訂定規則,由學務處進行安全檢查:
(一)各級學校得依學生住宿管理規則,進行學生宿舍之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大專校院進行檢查時,應有學生自治幹部陪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進行檢查時,則應有學校家長會代表或第三人陪同。
(註2)「教育部所屬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宿舍管理注意事項」:
三、學校宜依本注意事項訂定學生宿舍管理要點(以下簡稱管理要點)。學校訂定管理要點,宜依循民主參與之程序,經有住宿學生代表、住宿學生家長代表、教師代表、生活輔導教官及行政人員代表參與之學生宿舍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研商,並提經校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發布實施。
四、學校訂定管理要點宜明定下列事項,並建立標準作業程序:
(六)學生身體自主權及隱私權維護之相關事項。
宿舍 隱私權 在 林佳龍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今年初兩名在日本語文學校就讀的台灣女學生林芷瀅、朱立婕,被發現遭殺害於宿舍,因犯罪行為發生於我國境外、不受我《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的保障,成了司法保護網的死角。距受害事件即將一周年,今日立法院司法委員會審查林佳龍等提「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另外,林佳龍也連署丁守中的提案,犯罪被害人補償金中殯葬費於20萬元以內者,不必檢具憑證,法務部即逕行核准,優先核發給遺屬。
本次犯保法已在司法委員會完成修法,待立法院三讀通過後,有關境外國人被害身亡,只要被害人於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其遺屬得申請扶助金20萬,並將此項修正溯及一百年十二月九日以後死亡者,也將適用於今年初二位日本遇害女學生個案。
犯保法從制定到現在近15年,林佳龍認為,社會大眾普遍認為犯保法保在障人權上是空有其法仍有很大的改善空間,多數被害人以自己的生命、身體與健康付出慘痛的代價,以喚起犯保法要不斷的修改,他也了解法務部認為犯保法的修正涉及法律體系很大變革,如果沒有大的翻修無法符合社會的期待。林佳龍當場要求法務部陳明堂次長允諾明年九月將犯保法整體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議,並做成委員會決議通過。法務部也表達將遵循決議,盡速完成。
行政院所提犯保法修正草案,對於海外因國人故意殺害國人,其家屬才得以申請扶助金20萬。林佳龍表示,認同法務部於現行補償機制外創設「扶助金」制度,但「為德不卒」,需要國人殺害國人才得申請國家奧援,這完全與國家維護國民責任的精神相違背,實在不應以加害人為中華民國國民為限。林佳龍也提出修正動議,修正加害人不以中華民國國民為限,並獲得委員會通過。
本次犯保法已在司法委員會完成修法,待立法院三讀通過後,有關境外國人被害身亡,只要被害人於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其遺屬得申請扶助金20萬,並將此項修正溯及一百年十二月九日以後死亡者,也將適用於今年初二位日本遇害女學生個案。
台中民間社團在2013年1月5日,距離日本女學生遇害事件發生屆滿一年,而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的修正案也已經在立法院司法委員會審查通過,在台中市文英館舉辦「百合條款音樂會」,用音樂傳達此件心痛的事故帶給社會的深入反省與法律制度的檢討。
林佳龍指出,外國人在台灣都列入境內的保護,我國國民在國外受害卻沒有列入保護,除了司法保護網的死角外,也涉及行政作為,政府以公權力不夠或以權限為由互踢皮球,採消極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態度,顯露出行政部門各自為政,無法苦民所苦的官僚氣息。林佳龍在自己的提案增列駐外單位的協力義務,也修正行政院版條文,增列相關機關與相關駐外單位應提供必要之協助,及主動告知其相關權益,促使外交部與相關駐外單位扮演為轄外國人服務角色,主動提供必要協力。
當受害事件發生後,媒體若在毫無根據下錯誤報導,對痛失親人的家屬來說,是一種二度傷害,也無法還給受害者一個清白。林佳龍提出修正草案課與媒體責任維護被害人隱私權,審查會也通過對行政院版修正。未來被害人或其親屬如認為媒體報導有錯誤時,得於報導播送或刊登之日起15日內要求更正。媒體應於接到要求後15日內在該報導播送之原節目或同一時段之節目或刊登報導之同一刊物同一版面加以更正。若被害人或其遺屬因媒體報導受有損害,媒體及其負責人員有關人員應依相關法律規定負民事、刑事及行政責任。
另外,林佳龍也連署丁守中的提案,犯罪被害人補償金中殯葬費於20萬元以內者,不必檢具憑證,法務部即逕行核准,優先核發給遺屬,法務部相關單位也要主動告知遺屬應有的權益。
這一修法林佳龍稱為「百合條款」,即是以二為受害者之一林芷瀅的日文名字來為這次修法定名。林佳龍表示,這是讓這起事件被害人的犧牲能有所代價,同時也讓未來在境外因犯罪而被害的台灣人民都能得到政府應有的體恤與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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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現在居住於公司單人套房宿舍 包水包電 無個人電表
也沒有任何設備、迴路可以判斷房間內的用電狀況
故公司有一條規定:「稽核人員可於上班期間不定期在不事先通知的情況下進入房間
檢查電器、電燈、空調是否關閉」
請問這樣的規定是否有與刑法306條牴觸?
《刑法》第306條規定:「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
同。」
但具我個人所知,居住於公司宿舍,並每個月由薪資直接扣款的方式繳納費用,
似乎不具有所謂租賃關係?故似乎無法引用該法條?
但這樣基本的隱私權似乎無法受到保障,請問公司這樣做,是否牴觸任何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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