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幫不少
媽媽處理監護權、扶養費和贍養費的問題
#好像滿有媽媽緣?
原本談好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
是由男方(ㄓㄚㄋㄢˊ)負擔
但沒想到付了幾期之後
就擺爛惹
還說沒錢沒資產惹~
要去大陸惹~
這氣得當事人媽媽火冒三丈
直問我該怎麼辦
#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6條第1項第1款規定
「給付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或贍養費之婚姻非訟事件,法院於受理後,於本案裁定確定前,得為下列之暫時處分:一、依聲請核發禁止相對人處分特定財產之暫時處分。法院認為適當時,並得命聲請人提供擔保。」
當然
法院要在短短一個禮拜內同意暫時處分
若是一個資料或證據沒弄好或準備好
可想而知就是會被法院駁回
這幾天收到當事人媽媽通知
法院已經裁定禁止男方(ㄓㄚㄋㄢˊ)處分不動產和銀行帳戶惹
聽著當事人媽媽開心的表情
再看看肚子上的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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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拳能律師詹傑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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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暫時處分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父母的事誰決定?
聽阿富律師說,最近他接受諮詢時遇到子女們因為對父母老年後生活事務的處理有爭執,而找上門來希望能透過法律的程序讓法官裁定的案例越來越多。
我印象中,常常看到的案例是那種老來娶妻的,因為繼母跟子女的關係不佳,造成老人的照護方式或是財務處理,繼母與子女互相不信任。
有些人或許知道,可以聲請對老人監護宣告請法院裁定決定老人生活事務的人是哪一位親人。
不過,等待監護宣告下來的時間,畢竟還有一段時日,這時候總不能放著老人醫療等有急迫的事務不管,其實在我們的法律中有一個「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可以針對這樣的急迫性事務先做處置,譬如說應該在哪裡看醫生?先不能移轉財產等等。
規範在其中第十六條
法院受理本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監護宣告事件後,於為監護宣告或本案裁定確定前,得為下列之暫時處分:
一、命關係人支付應受監護宣告人維持適當生活及醫療所需之各
項必要費用。
二、命關係人協助使受監護宣告人就醫所必要之一切行為。
三、禁止關係人處分應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四、保存應受監護宣告人財產所必要之行為。
五、其他法院認為適當之暫時性舉措。
其實,子女之間盤算的是什麼,一家一口灶,或許有說不出口的苦衷。
聲請法院裁定監護宣告一併聲請暫時處分的處置方式,會比事後產生歧見才來訴訟簡單也緩和多了,現在也非常的普遍。
有個法院裁定,就是一個子女之間對父母的照顧方式協議不攏,所以聲請法院裁定一個暫時處置,決定父母應該在哪一個醫院治療的案例。
此外依照新的民法意定監護制度,也可以請老人家在意識還清楚的事後先立文書並公證決定失智後的監護人來管理他的財產,並配合信託制度,確保自己能有良好的老後生活。
最後,順便提醒大家,歡迎大家有法律上的疑問可以撥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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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暫時處分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我們事務所承辦了很多家事案件,而那個法官是到目前為止最讓我尊敬的一位。
我記得這個當事人是透過事務所的LINE諮詢帳號找上了我們。一如往常的,叨叨絮絮地說了很多婚姻中的委屈。於是我請她過來與我們事務所的律師面談,她拿出了受委屈離開婆家之後,探視小孩受到阻饒的影片。
我們當然很同情,畢竟婚姻歸婚姻,且不論誰是誰非,母子之間的情感聯繫就這樣活生生被阻攔,母親的心理折磨肯定是如針扎的。
當然第一步就是聲請暫時處分,請法官暫定孩子的權利義務行使狀態。但事實上,目前的家事法庭事件積案如山,雖說是緊急狀態定暫時處分,很多的暫時處分要不就是被例稿駁回,要不就是案子被押著,因此很多想探視孩子的父母也只能乾著急。
然而,這次的聲請狀遞出去,居然很快就開庭了,對方卻沒來開庭,不過這在案例中也算正常。
結果,讓我們律師驚訝到掉下巴(要讓律師掉下巴還真不是簡單的事),這位女法官居然當場要了對方的手機號碼,當庭打電話問對方說
「我是法官,你為什麼妨礙人家看小孩?」
雖然不知道對方說了甚麼,但我可以想像對方肯定下巴也是掉到胸口了。
「請你現在就把小孩抱過來。」
後來的劇情就不詳述了,因為目前案情進行很順利,甚至或許孩子的父母有重修舊好的可能,我衷心期待著。
我想說的是,法律或許是沒有生命的,但親愛的法官們,你們是有生命的,怎樣善用你們的手上權力,其實還是需要您的智慧,期待遇到更多有人性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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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請求法院改定親權之後,如果有急需要馬上處理的事項,該如何請求法院協助呢? A:您可以在法院受理家事事件後,依照家事事件法相關規定,聲請法院為暫時處分,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