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界反彈!政院版《財團法人法》濫權違憲 藍砲轟:東廠法案!
被蔡政府視為轉型正義法案之一的《財團法人法》草案,本周三(28日)開始在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進行審查,立法院國民黨團昨(27日)上午舉行《財團法人法》公聽會,邀請專家學長、律師、宗教團體及政府相關單位與會。多數宗教界代表疾呼,「宗教歸宗教!」不要把宗教財團法人跟一般財團法人混為一談,應該要排除適用。
公聽會上前銓敘部長朱武獻指出,依照內政部統計,中央跟地方有2000座宮廟,屬於寺廟的財團法人約450到500個,所謂的宗教團體包含三大類,寺廟、宗教基金會及宗教社會團體,現行法所謂的宗教團體也適用三大類規定。朱武獻主張,宗教團體應該排除適用財團法人法規定,因為原先立法是希望達到「洗錢防制」作用,但宗教團體並沒有洗錢的問題。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表示,《財團法人法》不想管宗教團體,但因為立法「得」的問題,登記為財團法人的宗教團體,在立法完成後「可能被管得到」。內政部也希望宗教團體改由《宗教團體法》規範,但民政司副司長鄭英弘說,《宗教團體法》草案已經撤案,有可能造成《財團法人法》草案的立法進度超前《宗教團體法》,產生法律適用問題。
針對行政院提出的《財團法人法》草案版本,國民黨團書記長李彥秀還指出,該法研議許久,在馬政府時期就已經開始討論,原意是讓加強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監理,對於民間捐助財團法人採取低度監理。國民黨團支持這個修法方向,但是目前行政院版本,擴大解釋接收日產成立的財團法人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顯然是為了掌握特定組織的針對性立法。
另外,將修法之前已經轉為民間捐助的財團法人,必須準用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的董事監察人派令,甚至可以由政府買回,恐有行政濫權之嫌,遭質疑以維護國產為名,行強取民產之實。與會的國民黨立委則痛批,財團法人法是鴨霸法案、東廠法案,有濫權違憲之虞。
國民黨團表示,過去政府捐助財團法人往往是因為希望透過外部組織,協助政府扮演部分職能,甚至進行政府不便出面的涉外事務,目前以補助或是捐助章程就可以達到一定的監督效果。如果依照行政院的版本通過,這些外部財團法人的官方色彩更加濃厚,在彈性上跟靈活度上都會降低,反而弱化了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的功能性。
李彥秀表示,國民黨團針對「財團法人法」審議提出三點立場:(一)支持適度強化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的監督。(二)反對以監督之名,行奪產之實,不當擴大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之範圍。(三)尊重民間財團法人之獨立自主,監督措施應合憲、合法、合理。
宮廟組織章程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樂華夜市怎麼了?乞丐趕廟公?>
最近有一個新聞,
就是樂華夜市遭到行政法院撤銷營業許可,
面臨熄燈的情況~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1128000381-260106
這個事情是這樣的,
樂華夜市在地已經50年了,
於101年向永和區公所提出
「樂華夜市」攤販集中區營業許可之申請,
經永和區公所檢核資料,並辦理現場會勘後核准,
鄰近住戶(巴黎藝術紀大廈 跟 名流大廈)管委會不滿,
認為樂華夜市的存在,影響其生活品質,
所以提告要求法院撤銷樂華夜市的營業許可,
法院審理後發現
永和區公所會勘時間並非樂華夜市營業時間,流於形式,
另根據新北市攤販管理辦法第4 條,
樂華夜市這種經常性的營業攤販,需要附近住戶60%同意書,
該次申請並未檢附(另外還有一些文件沒有檢附),
故判決樂華夜市(被告其實是核發營業登記的主管機關)敗訴,
撤銷之前核發的營業許可~
相關判決: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524號
其實在這個案件裡,k是比較同情樂華夜市的~
理由如下:
一.先來後到:
有一句話叫做"先來後到",
這是一句俗話,
但是勒,在法律及經濟領域,這句話是有道理的,
舉個例子,你買了一個房子,旁邊有電塔(嫌惡設施),
那你買了之後,可不可以向台電求償,
說這個電塔影響我的生活品質,或身體健康?
不行!
為什麼?
因為先來後到,
你來之前,電塔已經擺在那裡,
你看得見,屋主看得見,大家都看得見,
你看到電塔,也決定買了,
那表示你已經接受這個嫌惡設施,
甚至還因此向屋主殺價50萬元成功,
那你買這個房子時殺價50萬元部分,
其實已經是你住在電塔旁邊的補貼了,
那你有何立場說你還有損失?還要向台電求償?
一樣的道理,
在住戶心裡,樂華夜市應該是一個嫌惡設施,
不然也不會想盡辦法要趕夜市走,
但是勒,
我們看看樂華夜市成立的時間,50年,
再看看附近住戶大樓建造時間,
名流大廈屋齡27年
巴黎藝術大廈屋齡13.5年,
那這些住戶住進來之前,樂華夜市就已經存在了,
你決定住進來,表示你也接受這個夜市存在,
甚至也因為有這個嫌惡設施存在,
而享受了房價下跌買得比較便宜的好處,
(你住在夜市旁邊的補貼,已經在買房子時取得了)
那你怎麼可以佔了便宜又賣乖,
說這個夜市影響我的生活品質或是房價,
要求夜市搬走?
然後你再來享受房價上漲的好處?
(這根本不是你應該擁有的東西吧?)
如果這樣可以的話,
那我也可以搬到嫌惡設施(宮廟 變電所)旁邊,
先享受房價便宜的好處,
再想辦法把嫌惡設施弄走,再享受一次房價上漲的好處,
這樣可以嗎?(阿不就好棒棒?)
第二點,
法院駁回原處分的法律依據,
是新北市政府公布的攤販管理辦法,
問題是,樂華夜市在101年4月申請時,這個辦法還不存在,
辦法公布之後,卻適用這個辦法~
這個辦法裡面規定得冠冕堂皇,
夜市申請營業登記,要經過附近住戶60%同意,
另外還要保留3%攤販是低收入戶及殘障攤位balabala,
官員都馬很會訂漂亮華而不實的規矩,
如果依照這個標準,那新北市應該沒有夜市合格,
也應該沒有夜市存在,
結果勒,辦法出來幾年了,哪個夜市消失了?
弄一個大家都做不到的辦法,
除了丟自己臉喪失公信力外,什麼都沒達成~
(樂華夜市:早知我就不要申請了,
申請被駁掉,我夜市反倒不保,
那些沒申請的,現在生意還不是做得好好的?)
但是勒,這個辦法既然存在,
法院也不得不依照這個辦法去審理,
那當然是沒辦法通過,撤銷營業登記,也就不令人意外了!
(當然樂華夜市有提台灣省之前比較寬鬆的法規,
說應該適用這個,但是那個辦法是適用於單一攤販,故法院不採)
結語:
台語有一句話叫做乞丐趕廟公,
這種事情,現在還是很常發生勒!
相關法條:
新北市攤販管理辦法第4 條:
「攤販申請營業,應檢附下列書件,向本處提出:
一、申請書:以攤販名冊載明全體申請人姓名、住址
或法人團體名稱、地址、代表人姓名,並附具相關證明文件影本。申請經常性集合攤販者,另檢附攤販自治組織(以下簡稱自治組織)章程、負責人及成員等文件。
二、申請設攤範圍土地之使用同意書及現況圖。
三、營運計畫書:含設攤數量、面積、攤架設備、營業時段、營業項目、經營管理、環境清潔、交通維持、食品衛生管理、場地及公共安全維護等。
四、低收入戶或身心障礙者證明文件:申請臨時性集合攤販者,免附;申請經常性集合攤販者,應檢附低收入戶及身心障礙者達攤販總數百分之3 以上之證明文件。
五、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書:申請臨時性集合攤販者,免附;申請經常性集合攤販者,應檢附緊鄰設攤路段該側百分之60以上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書。
六、設攤路段所在地里長召開說明會之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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